浅析孙伟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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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醉酒驾车案的定性问题探析

孙伟铭醉酒驾车案的定性问题探析

孙伟铭醉酒驾车案的定性问题探析孟庆华;王法【摘要】孙伟铭的连续撞车行为更符合间接故意的放任,而绝非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孙伟铭醉酒驾车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有立法根据,又有实践中的类似做法.对孙伟铭的行为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并罚,因为其"第一次行为"尚不足以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期刊名称】《南阳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09)008【总页数】4页(P14-17)【关键词】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作者】孟庆华;王法【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2008年12月14日17时左右,成都华南信息产业公司营销总监孙伟铭饮酒后无证驾驶自己的别克轿车,因与一辆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迅速驾车逃逸。

车行至成都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驾车越过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四辆轿车,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2009年7月23日,成都中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四川省高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罪名仍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量刑由死刑改为无期徒刑。

孙伟铭醉酒驾车案有诸多问题需要研究,但本文限于篇幅仅探讨定性,即应定交通肇事罪或者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应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案件审理中,孙伟铭的辩护律师坚持认为,被告人孙伟铭只是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因为事发当天,孙伟铭是在酒后意识很不清醒的情况下发生追尾、超速、越双实线,所以这并不是故意的行为,更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

[1]这种辩护观点也得到社会上与学界中不少人的赞同,例如有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犯罪行为。

而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与交通肇事罪并列的一种犯罪。

醉与罚孙伟铭篇主要内容

醉与罚孙伟铭篇主要内容

醉与罚孙伟铭篇主要内容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无驾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其死刑。

依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孙伟铭的行为为什么被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而不是交通肇事呢?成都中院以3个依据来认定其是故意:无证、醉酒、逃逸。

检察机关认为,孙伟铭醉酒驾车,在与正常行驶的轿车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

为逃避处罚,以高达134公里至138公里的时速在限速60公里的市区道路上高速驾车,当日正值周末,车流和人流量都很大,此时的孙伟铭对自己的危险行为已持放任态度,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各国对醉驾零容忍,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单纯的酒后驾驶,一般只是罚款了事或“暂扣”一下驾驶证,最严重的也只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我国,酒后驾驶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只有在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刑法才会介入。

在现实中,即便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只是简单地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毫无疑问,这大大助长了机动车驾驶员的侥幸心理。

在机动车辆普及的国家,酒后驾驶都是以犯罪论处的。

醉驾没有肇事也是罪过2009年7月18日,四川成都李刚、罗毅两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谈到上书的初衷,两位律师都表示,酒后驾驶肇事,不同于一般的重大交通事故,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过失,而是存在放任的故意。

在他们的案件中常涉及酒后引起的交通事故案件,常见到许多无辜的生命逝去,许多幸福的家庭破灭,深感酒后驾驶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

两位律师还提出,中国对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认定标准,应当在参考外国标准的同时,结合中国饮酒较多的实际情况,从严修改“饮酒驾驶”、“醉酒驾驶”认定标准。

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判决书

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判决书

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伟铭。

2008年12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施俊英,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红,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以成检刑一诉字(2009)第085号起诉书,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东、尹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伟铭及其辩护人施俊英、陈红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伟铭自2008年5月购买一辆别克轿车以来,一直无驾驶证上路行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的记录。

2008年12月1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孙伟铭醉酒后驾驶自己的川A43K66别克轿车从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四方阁”酒楼送其父母前往火车北站,后又继续驾车沿成龙路前往龙泉驿区。

当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孙伟铭在成龙路“蓝谷地”路口从后面撞上正常行驶的川A9T332比亚迪轿车尾部。

事故发生以后,被告人孙伟铭为逃避处罚不顾公共安全,立即高速驾车往龙泉驿方向逃逸,并在窜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以超过每小时130公里的速度向右绕行强行超车后又向左迅速绕回,越过中心双实线,猛烈冲撞对面正常行驶的川AUZ872长安轿车,接着又迎面先后撞上川AKl769长安轿车、川AVD241福特轿车、川AMC337奇瑞轿车,直至川A43K66别克轿车不能动弹。

造成川AUZ872长安轿车内驾驶员张景全、乘客尹国辉、金亚民、张成秀死亡,代玉秀重伤,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热点案例--孙伟铭醉驾案

热点案例--孙伟铭醉驾案

产生争议的主要是,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很难区分
(重温犯罪论学习中的“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判例: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了福建省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被告人为逃避收费站检查,拐往逆行车道,加大车速冲关,撞死 前方执行检查任务的一名武警。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 二审法院撤销了该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 最高检对该案提起抗诉,认为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 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却采取放任态度,致使被害人 被撞死,是故意杀人。
审理经过:
一审:2009年7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
二审:2009年9月4日,四川省高院对孙伟铭被控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上诉一案,在省高院第三审判法庭进行公开审理。9月8日,公开宣判: 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但其有真诚悔罪表 现,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听到二审判决后,孙伟铭在庭上大哭
本案引起热议的法律问题: 1、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还是“交通肇事罪”?与此问题紧密关联的一个问题是:其主 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
2、假定其主观上是故意,故意的内容是什么?是否符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
检方认为,孙伟铭的车在追尾前没有闯红灯,也没有超速,但在 追尾后加速逃逸,说明孙是经过思考后的选择,具有主观故意,行为 又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孙以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告安全,应以“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孙伟铭的律师认为,孙伟铭对追尾没有任何记忆,也没有明确证 据能证明当时他有主观逃逸的恶意,故只能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 节。 法官的判决:孙伟铭明知自己没有驾照,没有相应机动车驾驶 能力,仍然长期驾驶机动车并多次违反交通 安全法规,反映出其对 他人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的漠视。且被告人孙伟铭在应当知道 醉酒情况下驾车超速行驶、跨过不能超越的双实线,会危害不特定 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但仍放任结果发生,其主观心态已 不属于“过失”;一切损害均由孙伟铭故意造成,因此孙的行为构 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孙伟民醉酒无证驾驶案情

孙伟民醉酒无证驾驶案情

案情
17时许,行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孙伟铭 驾车从后面冲撞与其向行驶川A9T332比亚迪轿车 车尾部。其后,孙伟铭继续驾车向前超速行驶, 并在成龙路“卓锦乘”路段违章超越过道路中心 黄色双实线,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川AVD241 福特蒙迪欧轿车、川AMC337奇瑞QQ轿车发生碰 撞擦刮,致川AUZ872长安奔奔牌轿车内张景全 及尹国辉夫妇、金亚民及张成秀夫妇死亡,另一 乘客代玉秀重伤,造成公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将孙伟铭抓获, 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 速度为134—138公里/小时;孙伟铭案发时血 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100毫升。 另查明,案发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铭委 托其父变卖名下财产筹款、其父亲亦全力筹款, 倾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及 其亲属的谅解。
孙伟民醉酒无证驾驶案
——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
2008年5月28日,孙伟铭购买了车牌号为川 A43K66的别克牌轿车。在未取得合法驾驶的 情况下,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词交 通违法记录。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 与其父母在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四方阁”酒 楼为亲属祝寿,期间大量饮酒。16时许,孙伟 铭驾驶川A43K66车送其父母到成都市火车北 站搭乘火车,之后驾车折返至城东成东路向成 都市龙泉驿区方向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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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孙伟铭案”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孙伟铭案”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孙伟铭案”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09年9月8日,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四川省高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他成为我国因驾车肇事而获最高刑罚者,也因此引起了广泛关注。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将其作为我国接连发生的一系列恶性酒驾肇事案件的典型代表,向社会公布这起案件的审理结果,并支持了这起案件的二审判决。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要想清楚地认识该罪名,除了了解它的含义外,还应当充分了解它的本质。

从孙案中可以看出,恶性酒驾肇事作为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被广泛的接受,那么对于酒驾肇事案件应当如何定罪,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人认为,只要因酒驾肇事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刑法修正案(八)针对危险驾驶行为作出如下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指出了有关酒驾肇事这一危险行为的多重性质,在当前刑法体系下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三个罪名。

如何辨析一个行为是否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更恰当的适用该罪名对于罪行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理念的贯彻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出发,结合刑法基本理论,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做出比较清晰地界定。

同时,结合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酒驾肇事案件,对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危险驾驶罪作出系统的辨析,望对于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提供借鉴参考。

对张明宝、孙伟铭酒驾案的看法

对张明宝、孙伟铭酒驾案的看法

张明宝多次酒驾,造成五死四伤,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当我们看到多次二字时第一反应多半是必须严惩,我也是这么想的。

但是细细想想,在现实中多次酒驾的人绝不止张明宝一人,只是他们没有造成这么大的交通事故而已,那么我们就要问了,为何酒驾屡禁不止,当然这个和中国的酒文化有关。

这么说吧,我手上拿着一把瓜子走在校园里,要是校园里到处都是垃圾,那么我就会理所当然的边走边嗑瓜子,并把瓜子壳丢在地上,但要是校园里是干干净净的,那么我至少会犹豫要不要丢瓜子壳了,不会理所当然的丢了。

举这个例子我就想说张君宝的多次酒驾其实是受到了一定社会因素的影响。

当然要治理校园卫生,光靠宣传是不够的,学校要严惩乱丢垃圾的人才行,这样才能杀一儆百,这么做可能有学生会受到过重的处罚,为了校园环境,就认栽吧!在刚开始的这段时间内学生是害怕被罚才不丢的,这时在加以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久而久之,大家养成习惯了,就不会乱丢了,其实有很大部分乱丢垃圾的人是属于灰色人群,看到别人丢他们也丢。

同理,很多酒驾的人也是灰色人群,受社会风气影响很大。

至于无期徒刑,对这个概念也不是很了解,反正比死刑轻,比有期徒刑重。

站在家属的立场,枪毙都是不解恨的。

同样,判无期,起不到杀一儆百的作用,现今的酒驾、超速引发的交通事故太多了,政府借此重判然后重新立法也未尝不可,前些天在网上看到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在温州大学城,四个过马路的同学(走的是斑马线),突然一黑影飘过,就剩下两个人了,这个多恐怖呀!政府必须严惩,在酒驾、超速猛于虎的时代,必须用重刑,不然那天撞到我了怎么办!不为别人考虑也得为自己考虑吧。

伟铭无证酒驾案,同上面的一样,大家看到无证二字可能愤怒,先说说我对无证驾驶的看法吧,对于证件这个东东,我也在学车,第一天去就驾车上路了,都一年多了,现在还没拿到驾照,驾校也算是唯利是图,完全是应试教育,也就是说驾驶水平主要还是看经验、技术,不要太过多的纠结于有无证件,很明显这次车祸的原因在酒驾不在证件,所以我认为舆论没必要追究他的证件问题。

孙伟铭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孙伟铭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孙伟铭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佚名
【期刊名称】《判例与研究》
【年(卷),期】2010(000)002
【摘要】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铭,男,1979年5月9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汉族,高中文化,信息技术从业人员,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56号附10号5—1号,捕前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芳草街36号瑞升花园3幢2单元502号。

2008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总页数】9页(P48-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2
【相关文献】
1.论"醉驾"、飙车行为的定罪与量刑——以成都孙伟铭案、杭州胡斌案为主要视点[J], 马长生;罗开卷
2.关于孙伟铭醉驾案的思考 [J], 矫捷;于海洋;刘志远
3.浅议驾车肇事之定性问题——以胡斌案、孙伟铭案为分析视角 [J], 孙振华
4.案件报道中的法律视角与舆论引导——以胡斌案与孙伟铭案比较为例 [J], 庹继光
5."被害人谅解"的传媒呈现与偏向——以孙伟铭案与胡斌案的报道为例 [J], 李缨;庹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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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孙伟铭案件
——结合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
孙伟铭醉酒、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造成四死一伤一案已经过一段落,来自各方面的舆论渐渐平息,它是经过两审结案。

第一审是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是交通肇事案中全国首例判处醉驾者死刑的案件。

孙伟铭不服,向成都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9月8号二审根据一审审判程序和结合犯罪本质做出了判决:认为一审事实认定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理,但是量刑过重,最终,法院判决孙伟铭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因其有真诚悔过表现,终审判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件影响全国的交通肇事案件是结了,但给我们法律专业人士和非法学专业民众留下了许多争论点。

我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在校学生,对于孙伟铭案件也一直在关注,针对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我都觉得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个罪名在这件案子里总是没明确区分出来,最后的定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虽然我的法律知识不像许多博士硕士那么渊博,但是对于这个罪名的概念和要件我还是查了一些相关资料,对这两个罪名有了一定得了解。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
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为下行相当的危害方法,如私设电网、使用放射性物质、投放危险物质、驾车冲撞人群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的,既可以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为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可以是间接故意。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题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一款,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第二款,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第六款,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孙伟铭案件中孙伟铭的犯罪客观方面都符合上述的三种情况,应该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而主观方面,孙伟铭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证还敢开车,这是因为他对自己的车技比较有把我,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他主观方面没有要去撞死别人的
故意,所以不算间接故意,主观方面也符合交通肇事罪。

综上所述,我觉得孙伟铭一案应该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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