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和家诉中国政法大学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侵权案例:《黑与白》歌曲引发的版权争议事件概述:在2010年之前的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中,中国著名音乐人李白在2000年创作并发布了一首名为《黑与白》的歌曲。
该作品以其独特创作风格和音乐特点受到广大听众的喜爱,并迅速在全国范围内流行起来。
然而,在2005年,另一位音乐人王光亮发表了一首不太受欢迎的歌曲,名为《白与黑》,这首歌在旋律、歌词等方面与李白的《黑与白》如出一辙。
由此引发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
事件详细过程:2000年,李白首次创作并发表了他的代表作《黑与白》。
这首歌以欢快的旋律和深入人心的歌词,刻画了一种充满矛盾和张力的情感,赢得了广大听众的喜爱。
随着《黑与白》的发布,李白也迅速崭露头角,被誉为中国音乐界的新星。
2005年,王光亮发布了一首名为《白与黑》的歌曲。
该歌曲的旋律、编曲和歌词与李白的《黑与白》如出一辙,几乎可以说是翻版。
然而,由于王光亮并不是一位炙手可热的音乐人,这首歌并未引起太多关注,只在一些小范围内流传。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意到王光亮的《白与黑》和李白的《黑与白》之间的相似之处。
一些媒体纷纷报道此事,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有人指责王光亮抄袭了李白的作品,侵犯了李白的著作权。
面临舆论的压力,王光亮在2007年承认了他的确参考了李白的《黑与白》创作了自己的歌曲。
他解释称,创作过程中受到了李白作品的影响,但他并未有意抄袭,而是出于向李白表示敬意的想法。
法律分析和律师的点评: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著作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等一系列权利。
在本案中,王光亮未获得李白的许可,擅自创作了与《黑与白》极为相似的歌曲,因此构成了未经授权的复制行为。
然而,在法律角度上,著作权的保护需要考虑作品的创作程度、独创性和原创性。
虽然王光亮的《白与黑》与李白的《黑与白》在旋律和歌词上有明显的相似之处,但并非完全一致。
法官职业道德案例版

【中院二位院长从情色到违法之路】 【贾永祥案】在基建“小金库”进行调查以期取得副院长梁福全犯
罪证据时,无意发现院长的犯罪线索。 检察机关在对贾永祥存放在银行的保管箱搜查时,竟有“意外收
获”。两个保管箱里,除了一些金银首饰和手表等物品外,装满 保管箱的竟是精心剪辑的有关女性各种姿态的图片,还有一个内 装女性私物的小铁盒。” 被审查期间,贾永祥的一个通讯录不见了。在讯问人员的追问下, 贾永祥交出了已经藏匿在房间卫生间中的一个通讯录。这个令贾 永祥忐忑不安的通讯录,记录着贾永祥生活工作常用的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等,然而当翻至空白页后,又有20个左右的联系人及联 系电话、传呼机号码。从这二十几个联系人的名字看,均为女性, 其中不少人的名字,均属于现代女孩常用的某静、某红、某玲 等…… 无奈之下,贾永祥不情愿地交代了其中3名歌厅小姐、2名女白领、 1名法院基建办的女会计。这些年来,他给这些女人买金银首饰、 手表等贵重礼物,买房子,提供经商资金、旅游、吃喝玩乐等, 共花费人民币近百万元。贾永祥承认,这些钱都是别人送给他 的……
一、法官职业道德内涵
1.是指从事审判职业的专业人员(法官)在履行司 法职能过程中,以及在审判活动之外为了保障审 判的公正应当遵循的伦理规则。
2.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艺术,法官是法律的捍卫者, 是法律的化身。法律是不说话的法官,法官是会 说话的法律。
3.因此法官职业道德的价值基础是公正。
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辽宁社会科学院研究腐败问题的副研究员侯小丰认为,贪官往往把 女人当作一种“消费”,与“名牌消费”划上等号,这主要取决 于贪官们的生活观和价值观。
梁福全在担任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因张天宠怀孕需要 房子,便利用职务之便,向与大东区法院搞联合开发的一家工程 队索要了两套面积为平方米的动迁房。通过房产部门的关系人帮 忙,在一房屋开发商处调换成面积为81平方米的住宅一套,供张 天宠居住。后来,张天宠将此房卖掉,在梁福全的资助下,又买 了一套面积为100多平方米的新房,并带有30多平方米的车库。
知识产权著名案例(值得学习)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概述•版权案件:蕃茄家园与系列微软案•商标案件:解百纳案、米其林轮胎案与可口可乐并购案•专利案件: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争议与“走出去”应诉一、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概述•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知识产权案件对企业影响明显•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案件•反垄断中的知识产权案件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1)表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是我国最早设立知识产权庭的基层法院。
2008年,审理了近1500件知识产权案件,与2007年相比,增长了近一倍。
•广东省东莞市2008年度全市共受理522宗案件。
•广东省法院2008年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427件,同比上升41.8%,占全国总数的17.3%,连续五年居全国首位;2009年第一季度,已经受理该类一审案件1445件,同比上升51.63%。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2)•上海市法院2008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757件,审结1634件,同比分別上升43.1%和33.2%。
受理涉外和涉港、澳、臺的知识产权案件231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5.2%。
•江苏省法院2008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436件,其中新收一审案件1839件,同比增长25%。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3)•浙江省法院2008年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634件,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94件。
•全国各级法院2008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7876件,同比上升32.58%。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4)•江苏省法院2008年新收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案件51件,同比增长16%。
•2003年至2007年,浙江法院共受理一审涉外(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50余件,仅占受案总数的5%。
2003年为22件,2007年为119件,翻了五番。
2008年受理一审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7件,比2007年增加了74%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5)原因•在WTO框架内,知识产权已取代关税堡垒,成为跨国公司争夺世界市场,谋求更大利润的主要工具。
新闻聚合服务的版权侵权责任研究——以今日头条为视角

新闻聚合服务的版权侵权责任研究——以今日头条为视角随着新闻聚合服务的发展,版权侵权责任问题也日益凸显。
今日头条作为国内最大的新闻聚合平台,自然也不能避免遇到版权侵权的问题。
本文将结合案例,从今日头条的视角出发,探讨新闻聚合服务的版权侵权责任。
一、今日头条的版权侵权案例1.2019年9月,联合早报控诉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
联合早报在上海法院提交的诉状中称,今日头条将其新闻文章以未经授权的方式进行再发表、转载和链接,侵害了联合早报的著作权。
2.2019年11月,复旦大学控诉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
复旦大学认为,今日头条在其新闻聚合服务中发布了复旦大学出版社刊发的文章,但未经授权,侵犯了其著作权。
3.2020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今日头条要向新浪网赔偿20万元,因为今日头条未经授权就转载了新浪网的文章,侵犯了新浪网的著作权。
这些案例都反映了今日头条在新闻聚合服务中对版权问题的管理不够严格,对版权的认知和保护意识也需要加强。
二、新闻聚合服务的版权侵权责任对于新闻聚合服务来说,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权是避免侵权的关键。
首先,新闻聚合服务需要尊重著作权。
所有的新闻信息都是著作权保护的范畴,新闻聚合服务平台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如果未经授权就转载别人的文章,将被认定为侵权。
其次,新闻聚合服务平台需要遵循合理使用原则。
新闻聚合服务平台如今日头条,需要权衡他人著作权与公众获得信息的需求,合理使用他人的著作权。
如果在保障公众获得信息的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将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新闻聚合服务平台需要尽到审慎义务。
在转载、链接他人文章时,需要认真核查著作权归属以及授权情况,并据此决定是否合理使用。
三、今日头条的版权保护措施针对近期发生的版权侵权案件,今日头条也逐渐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并采取一系列的版权保护措施,例如:1.增加版权保护团队的人员和技术投入,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和技术手段的完善。
2.积极与权利人沟通,以达成合作和授权协议的方式,保护版权人的利益。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知识产权纠纷

31网络流量劫持不正 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判 定
32具备专业技能的特 定行业从业者控制企 业经营的应认定为反 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 营者
3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 护的包装、装潢以特
有性为构成要件
34代理商使用委托商 商标或字号作企业名 称不能产生独立的商
誉
35 AI平台型企业的 数据信息受反不正当 竞争法保护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知识 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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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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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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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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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商业秘密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谢谢观看
43机械领域发明创造 封闭式权利要求判断 标准分析
45以商品本身的形 状申请立体商标注 册应证明经过使用
取得显著特征
44双方长期使用同 一未注册商标,其 中一方将该商标申 请注册是否构成抢
注
46作品名称可以作 为 “有一定影响 的商品名称”适用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在先权利”条款
予以保护
作者介绍
36企业前员工侵害商 业秘密时的侵权认定
38侵犯商业秘密行 为的举证责任分配
37离职员工违反保 密协议使用原公司 客户信息侵害商业
秘密的司法认定
39利用聚合技术选 择性推送竞争对手 不实新闻报道构成
商业诋毁
40化合物新颖性的证 明规则
41区别技术特征的认 定
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5.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1.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2.淮安谢勇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3.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4.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5.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名誉侵权案6.“暗刷流量”合同无效案7.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案8.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案9.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10.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案例一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诉瞿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核心价值:革命英烈保护一、基本案情瞿某某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出售两款贴画,一款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形象及显著文字“连长你骗我!两面都有胶!!”,另一款印有“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显著文字“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跳!”。
杭州市某居民在该店购买了上述印有董存瑞、黄继光宣传形象及配文的贴画后,认为案涉网店经营者侵害了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并伤害了其爱国情感,遂向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举报。
西湖区检察院发布公告通知董存瑞、黄继光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
公告期满后,无符合条件的原告起诉,西湖区检察院遂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民族的不朽脊梁。
英雄烈士董存瑞在“解放战争”中舍身炸碉堡,英雄烈士黄继光在“抗美援朝”战争中舍身堵枪眼,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惊天动地的壮歌,体现了崇高的革命气节和伟大的爱国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
被告瞿某某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崇尚、铭记、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名誉。
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贴画的行为,已对英雄烈士名誉造成贬损,且主观上属明知,构成对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侵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620a86d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b4.png)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2005年1月11日)为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裁侵权行为,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著作权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如何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提出如下意见: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第一条被告因过错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
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条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一)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二)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三)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五)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第三条被告虽无过错但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判令其返还侵权所得利润。
如果被告因其行为获利较大,或者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第四条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 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案例材料选自吕国强:《〈毛泽东肖像〉画案若干法律问题探讨》,载《知识产权研究》,第三卷,138页,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
原告:吴冠中被告:上海朵云轩(简称朵云轩)被告: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简称永成公司)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情介绍】朵云轩和永成公司于1992年12月签订协议,约定于1993年3月和9月在香港联合主办近代中国书画拍卖会,并对拍卖品的选择、利润分成等达成了协议。
1993年7月,朵云轩派员对永成公司在海外征集的拍卖品主持鉴定、选择、商定底价等工作。
1993年香港客户赵某与永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永成公司拍卖署名吴冠中的载有“炮打司令部”字样的《毛泽东肖像》画一幅,估价为30万至35万港元。
永成公司将朵云轩提供和永成公司收集的拍卖品编成图录,封面上有“联合主办”字样。
永成公司除将该图录向外界散发外,还给朵云轩50册。
拍卖会前夕,朵云轩将此图录赠送给上海有关单位和个人。
1993年10月中旬,吴冠中得知此消息后,认为,其从未画过《毛泽东肖像》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此情况。
为此,上海市文化管理处发出通知指示“如确系伪作,须迅速撤下,停止拍卖”。
对此朵云轩答复:此画系永成公司在香港接受委托的作品;拍卖在香港举行并由香港法人主持,决定权在永成公司;一定转告上级意见及作者要求,尽力说服永成公司撤下该作品。
之后,朵云轩多次与香港永成公司联系,转达意见。
永成公司在接到通知和意见后,对系争作品进行了鉴定。
认为作者称假理由不能成立。
为此,永成公司出具证明:“有关上述作品的代理、宣传、竞拍均由本公司照章办理,与上海朵云轩无关……本公司以为根据香港法律以及公司的拍卖规程,我们可以决定拍卖。
”故作品最后参加了拍卖,朵云轩专家参加了拍卖工作。
1994年4月,永成公司负责人和朵云轩专家小组分别出具评定意见,认为该画理应属于吴冠中所画。
二审期间,经公安部专家鉴定,此画上的落款并非吴冠中本人笔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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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和家诉中国政法大学著作权合同纠纷
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伍和家,男,汉族,1958年12月24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XX级1班学员,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郎家园16号5层516室。
委托代理人舒春秋,男,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D号。
中国政法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徐显明,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卫,男,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XX级1班班主任,住该校宿舍。
原告伍和家诉被告中国政法大学(以下简称政法大学)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伍和家、被告政法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刘卫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和家诉称:我是政法大学在职硕士研究生班XX 级1班学员。
XX年初,政法大学下属的继续教育学院下发通知,要求XX级研究生班学员提供一篇论文,学院委托出版社编辑成书,公开发行,提供的论文可作为硕士毕业论文。
原告收到通知后,按要求交纳了论文出版的费用,政法大学出具了收据。
XX年2月15日我向政法大学交付了论文《海城豆奶案留下的法律思考》,政法大学将我的论文收入了学院电子信箱,并进行了电子排版。
XX年6月,班主任刘卫给我打电话,认为论文很优秀,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的责任编辑已审核通过。
但在出版前,该出版社总编认为出版这篇文章风险很大,可能导致出版社受到处罚,要求去掉这篇论文。
政法大学要求我另报一篇论文或另写一篇其他方面的论文,该书出版日期可后推几天,被我拒绝。
后出版社强行将我的论文从《蛹思——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报告》一书中除去,并于XX年7月中旬出版发行。
同年7月中旬,政法大学将我的论文公开发表在该校网络学堂上。
政法大学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政法大学继续履行出版合同,将《海城豆奶案留下的法律思考》编入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的《蛹思——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报告》一书中;2、政法大学就单方违约,剥夺我作品发表权的行为赔礼道歉;3、政法大学承担证据保全费1000元及诉讼费。
被告政法大学辩称,双方不存在出版合同关系,通知并非我校所发,上面没有我校以及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的署名或盖章。
收据也不是我校开具的,上面的收款人刘某(刘蔚)虽是我校工作人员,但同时也是该班学员,收取的款项也未
归入我校,而是由班级进行管理。
发表著作是出版单位与著作权人之间的事情,我校作为教育单位无此义务,编撰发表论文是学员们自发的行为,该班班主任刘卫只是帮助学员,而非履行职务行为,被告将我校作为被告,起诉主体错误。
另外,我校也没有剥夺原告发表权的行为,无人承诺一定发表原告的论文。
原告文章未能出版的原因是该文的体例是案例分析,与论文集的文体不符,且涉及二审尚未审结的案件,其目的是为了影响二审案件审理,违背了学术研究的目的。
统稿人为了更好地发表原告的文章,让原告进行修改,但原告至今未进行修改。
故原告的起诉主体错误,实体错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伍和家将政法大学作为本案被告起诉,主体错误,理由如下:
一、原告伍和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政法大学。
虽然《关于集体编纂的通知》上载明汇款地址是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办公室227室,收件人刘蔚是政法大学的教师,但该通知上没有政法大学的署名或盖章,也没有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署名或盖章,刘蔚又具有同时是该班学员的双重身份,故仅仅凭借通知上的地址、邮编和收件人不能证明组织集体编纂学术论文集的行为是政法大学所为。
通知上“应部分同学的要求,决定组织班上同学集体编纂出版一本《学术论文集》”、“本次活动由同学自愿参加,
不参加者不影响学业或其他任何与学习有关之事宜”等内容表明该活动的组织者并非政法大学,而是在该研究生班部分学员的要求下,班主任刘卫出面组织的班级活动。
原告还提交了一份收据作为主体方面的证据,但上面载明的收款人刘蔚虽是政法大学的教师,同时也是该研究生进修班的学员,该笔款项也没有交给政法大学,而是本班自行管理用于出版书籍的开支,可见收款的主体不是政法大学,刘蔚收取款项是基于班级学员同意委托管理的行为,而非履行校方赋予的职责的行为。
二、组织编写论文集不属于学校以及班主任的职责范围,班主任刘卫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
考虑目前高等教育界对学术活动的组织情况,就大学而言,其职责范围不包括组织学生写作并保证为其发表论文,相反,发表论文属于学生个人的学术行为,是学校对学生的要求,而不是学校的职责,这从学校要求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必须先有法学理论文章发表的硬性要求中可以看出。
而判断班主任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是以学校的职责或命令为前提,并考虑实施行为时的名义、目的、行为方式等综合判断的。
为学生出版论文集,不属于学校的职责,因而也不属于班主任的工作职责范围。
本案中,刘卫具有双重身份,一种是班主任的身份,另一种身份是应学生的要求,在工作之余个人自愿为学生出书担当统稿人,这种身份和权利义务是由学员赋予的,而不是学校授权或指定的,其行为的名义、目的、
方式等表明该行为的性质应属于教师个人对学生自发组织的班级活动的参与、帮忙,不属于履行学校、班主任教学职责范围内的职务行为,与学校无关,不应由学校承担相关的责任。
《蛹思——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报告》一书虽冠以“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之名,但这只是因为该论文集中的文章都是政法大学的学生写的,而非因为组织编写该书的主体是政法大学,且从该书前言的内容分析,可以印证刘卫关于该书是应该班同学要求,由其进行一些统稿、联系出版等方面工作的说法。
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中《咱们班的论文集——出茧了!!!》的标题也可佐证被告的说法。
三、在网络上发表原告作品的行为人是刘卫,而不是政法大学。
对于点睛网络学堂上登载伍和家《海城豆奶案留下的法律思考》一文一事,因点睛网络学堂训练基地-学生论文栏目是政法大学的学员自由交流和发表意见的场所,只要经过注册,人人都可以在上面自由发表帖子,故发表帖子的行为人是各具体上传帖子的人,而不是政法大学,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各具体的行为人承担,而非由政法大学承担。
班主任刘卫考虑到伍和家的文章无法在《蛹思》一书中发表而将其上传于点睛网络学堂中,其对该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政法大学并非该行为的主体,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伍和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政法大学是与自己签订发表论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在网上
发表自己论文的行为人,其起诉政法大学属于起诉主体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伍和家对被告中国政法大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杜秀荣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