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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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与被告赵日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与被告赵日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与被告赵日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来源:【法艺花园】/thread-550760-1-1.html平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平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平南县大安镇永发路37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兵,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林颂华,广西益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日林,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

原告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与被告赵日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蒙学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林颂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日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诉称,被告赵日林于2012年2月20日至2012年9月4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原告处医治,双方已经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原告已履行医疗义务,被告应当支付医疗费。

被告用去医疗费为58343.45元,扣除已付的44535元,被告尚欠13808.4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向平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费13808.45元。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证明被告在原告处治病;2、医疗费用清单,证明被告应付医疗费数额。

被告赵日林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赵日林经本院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

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2年2月20日至2012年9月4日,被告赵日林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在原告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民事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用)

民事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用)

民事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初……号原告:×××,……。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如系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转换而来,则应写明程序转换过程。

)××××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概括不宜适用独任审理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独任审理的,此段不写)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写明转为合议庭审理的原因),本案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法官助理×××书记员×××【说明】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用。

司法文书习题-考查课

司法文书习题-考查课

《司法文书》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古代法律始于夏朝,距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

到(),初步形成了以《吕刑》为代表的奴隶制法律体系,诉讼制度也相应有了发展。

.商朝.西周.东周.秦朝2.下面哪种说法是错误的?().司法文书的发展有赖于法制的发展.司法文书的发展趋向是由类别的单一型到多样型.司法文书的语体在宋朝以后形成,是历史的自然选择.司法文书属于公文体,但不要求必须有统一的格式3.律师记录询问证人谈话内容的文书,在表达上属于法律文书中的().笔录式.文字叙述式.表格式.填空式4.唐朝对司法文书的发展有三大突出贡献,下面哪一项不是其贡献之一?().开创了书判体(判词).首创将“拟判”列为科举考试科目之一.开创了书判汇编的先例.判词袭用四六骈体5.法律文书的主旨和材料在文书制作中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相对独立.相互包容.相互补充6.法律文书在使用中的首要作用是()。

.宣传法律的工具.法律活动的记录.考核人材的内容.实施法律的手段7.法律文书从结构上划分通常可分为()三部分。

.标题、正文、尾部.首部、事实和理由、结尾.首部、正文、尾部.标题、事实和理由、结尾8.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文书是().起诉意见书.起诉决定书.公诉意见书.起诉书9.制作起诉意见书的文字依据是()。

.立案报告.结案报告.破案报告.批准逮捕决定书10.民事起诉状的正文不包括()。

.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当事人身份事项.我国古代法律始于夏朝,距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

到(),初步形成了以《吕刑》为代表的奴隶制法律体系,诉讼制度也相应有了发展。

.商朝.西周.东周.秦朝.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的文书有()。

.侦查文书、检察文书、民用法律文书.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裁判文书.侦查文书、检察文书、公证文书.侦查文书、检察文书、仲裁文书. 法律文书的程式性主要表现在()。

.材料客观化、结构固定化.制作合法化、结构固定化.制作合法化、用语成文化.结构固定化、用语成文化. 下列不属于强制措施类的文书是()。

刘丽霞与刘红霞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丽霞与刘红霞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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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沁民二初字第00238号
原告刘丽霞,女,1976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刘红霞,女,196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丽霞与被告刘红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以双方和解
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丽霞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丽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丽霞负担。

审判员陈娇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萌萌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4962.shtml。

季益凤与罗猛诉请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季益凤与罗猛诉请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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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无诉保字第00001号
申请人季益凤,住石涧镇福路社区
被申请人罗猛,住阜阳市阜南县焦陂镇王楼村楼四队209-1
申请人季益凤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罗猛驾驶的皖Q11538号汽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罗猛驾驶的皖Q11538号汽车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耿俊清
二??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宏伟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5419.shtml。

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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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民柳初字第1134号原告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荣相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高翔,男,汉族,住郑州市三全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
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启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艳晓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998413.shtml。

卢文光、梁广珍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卢文光、梁广珍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卢文光、梁广珍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7【案件字号】(2020)桂07民辖终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光艳黄富丽张艳蓉【审理法官】许光艳黄富丽张艳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卢文光;梁广珍【当事人】卢文光梁广珍【当事人-个人】卢文光梁广珍【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卢文光【被告】梁广珍【本院观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反诉执行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案一审原、被告的诉辩,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

被上诉人梁广珍作为一审原告,其起诉请求由被告卢文光返还借款本金460万元及利息119.6万元(本金按460万元计,从2018年8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31日止),共计金额为579.6万元,标的额并没有达到3000万元或以上,依法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至于作为一审被告的上诉人卢文光其主张其与被上诉人梁广珍之间双方的往来款项超过5000万元,并不能对抗梁广珍在一审起诉的诉讼标的额。

原告起诉请求的标的,是原告的权利,即使按上诉人所主张的双方之间的往来金额超过了5000万元,也不影响原告的起诉请求只要579.6万元。

法院受理案件的标的额是以原告的诉请的标的来计算。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的的起点为人民币3000万元,显然本案是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故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于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的主张不能成立。

由于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管辖,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吴元泽、李建萍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吴元泽、李建萍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吴元泽、李建萍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闽03民辖终1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志健陈凡吴伟凡【审理法官】谢志健陈凡吴伟凡【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元泽;李建萍【当事人】吴元泽李建萍【当事人-个人】吴元泽李建萍【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元泽【被告】李建萍【本院观点】李建萍在一审所提供的证明其身份的证据,足以认定李建萍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属于涉港民商事纠纷,应适用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证明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建萍在一审所提供的证明其身份的证据,足以认定李建萍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属于涉港民商事纠纷,应适用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漳州市、莆田市、宁德市、龙岩市九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以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城厢区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及仙游县、荔城区、秀屿区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吴元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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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1分)
民事裁定书(1分)
(X XXX)X中民初字第XX号(1分)
原告吴X X,女,苗族,X XXX年X月X 日出生,x x大学教授,住北京市X x区x x路x x小区x号楼x号。

(1分)
委托代理人朱x x,北京市x x律师事务所律师。

(1分)
被告中国x x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x x区X X路XX号。

(1分)
法定代表人陈x,社长。

(1分)
委托代理人熊x,x x律师事务所律师。

(1分)
原告吴x x与被告中国x x出版杜(以下简称xx出版社)侵犯作品修改权和获得报酬权纠纷一案,本院于x xx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4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x x的委托代理人朱xx,被告中国x x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熊XX到庭参加诉讼。

X XXX 年X月X日。

原告吴xx以已与被告中国x x出版社达成和解
协议为由向本脘提出撤诉申请。

(3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x x的擞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分)
准许原告吴xx撤回对被告中国xx出版社的起诉。

(1分)
案件受理费xx 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吴x x承担(已交纳)。

(1分)
审判长xx(1分)
代理审判员xx
代理审判员xx
X XXX年X月X日(1分)
(院印)(1分)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1分)
书记员x x(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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