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预缴税款的计算及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按工程合同金额预缴所得税

按工程合同金额预缴所得税
一、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预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通常为:预缴税款 = 工程合同金额 × 适用税率。
具体来说,企业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税务局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税收政策,确定适用的税率。
一般而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针对特定的工程项目或区域,可能存在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减免税负等。
二、预缴税款的申报流程
1. 企业应在工程合同签订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工程合同的相关信息,包括合同金额、工程地点、工期等关键信息。
2. 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企业需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并计算应预缴的税款金额。
3. 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预缴税款缴纳至指定的国库账户。
4. 完成税款缴纳后,企业需保存好相关的缴费凭证,以备后续税务检查或核对使用。
三、注意事项
1. 企业应确保申报信息的准确无误,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的税务风险。
2. 预缴税款不等同于最终的所得税额,企业在年终结算时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汇算清缴。
3. 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
4. 企业应密切关注税法的变化,及时调整预缴策略,确保合规合法。
四、结语
按工程合同金额预缴所得税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环节,也是税务管理的关键部分。
企业应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合理计算预缴税款,确保税收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通过规范的
预缴流程,企业不仅能够有效规避税务风险,还能提升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为企业的可
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会计干货之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乱弹之(八)营改增特定项目增值税“预缴后抵减”的那点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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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乱弹之(八)--营改增特定项目增值税“预缴后抵减”的那点儿事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17、18号公告,是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的配套政策。
在这三个公告中分别规定了增值税的预缴税款政策。
对于此类预缴税款的申报,16、17号公告的规定是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8号公告的规定是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表述略有不同,但意思毫无二致。
对于增值税预缴环节政策的理解,实务中已经基本达成共识。
但对于此部分预缴增值税在申报时如何抵减,却有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是应该定向抵减。
即预缴税款必须要等到其所对应的项目发生应纳增值税额后,才能抵减必须进行项目对应。
理由是当期预缴税款若可用其他项目当期的税款抵减,在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大于或等于预缴税额的情况下,刚预缴即抵减掉,预缴或不预缴,不影响纳税人当期缴纳的增值税总额,预缴也就失去了意义。
此种观点,官方口径的代表见诸于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持此种观点的人,还有一个依据,就是《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一书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税政策的解读: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计算应纳税款,并可扣除已预缴的增值税税。
房产企业预缴增值税如何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2、本月销售收到预收款 105万,确认预缴增值税按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负债”的规定企业月末负有预交税款的纳税义务,则应确认一项负债,通过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预交税款)核算,在确认负债时,同时确认一项资产,通过预付账款—预交增值税核算。
确认资产的理由,确认负债缴纳税款后,缴纳的税款形成企业可抵顶后期应缴增值税的一项权利,由企业拥有和控制,减少企业后期现金的流出(即导致了企业间接的流入)借:预付账款—预交增值税 3万 105/(1+5%)*3%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预交税款)3万3、按城建税的规定,确定应缴城建税企业在确认预缴增值税的当期,考虑在后期预缴增值税抵扣增值税应缴税额后,能否有应缴增值税,存在不确定性,即在后期抵减增值税后,如果应缴增值税—未交增值税=0,则不存在应按实际缴款的增值税计提缴纳城建税的可能,因此,在确认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预缴税款)的当期,按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费用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务处理总结【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务处理总结【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9个专栏借方(5个)专栏1.进项税额(1)核算内容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注意: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举例说明将原购进的不含税价为3000元、增值税额为510元的原材料退回销售方。
借:银行存款 35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贷:原材料 3000 专栏2.已交税金(1)核算内容核算企业当月缴纳本月增值税额注意:企业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2)举例说明某企业每15天预缴一次增值税,每次预缴20000元。
预缴时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0000贷:银行存款 20000 专栏3.减免税款(1)核算内容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
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举例说明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税,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销售粮食不含税价20000元,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22600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2600贷:营业外收入 2600 专栏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核算内容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
(2)举例说明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在第7章“出口退税政策与账务处理”处讲专栏5.转出未交增值税(1)核算内容核算企业月终转出应缴未缴的增值税。
月末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营改增会计处理分录大全

营改增会计处理分录大全营改增会计处理分录大全一、会计科目设置(一)一般纳税人会计科目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改征期初有进项留抵税款,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借方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贷方应设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免抵退税规定计算的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当期应免抵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发生服务终止或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应冲减销项税额,用红字或负数登记.”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向境外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或按规定直接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出口业务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终止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或负数登记.”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由于各类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多交的增值税.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末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试点当月按照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二)小规模纳税人会计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再设置上述专栏.二、会计处理方法(一)一般纳税人国内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专用发票、购进农产品一般纳税人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可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计入相关项目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或接受服务中止,作相反的会计分录.1.取得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进行核算.【案例】2016年8月,济南A物流企业,本月提供交通运输收入100万元,物流辅助收入100万元,按照适用税率,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当月委托上海B公司一项运输业务,取得B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 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万元.A企业取得B企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000贷:应付账款——B公司222000【案例】2016年9月2日,济南A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与H公司(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为其提供购进货物的运输服务,H公司于签订协议时全额支付现金6万元,且开具了专用发票.9月8日,由于前往目的地的道路被冲毁,双方同意中止履行合同.H公司将尚未认证专用发票退还给A企业,A企业返还运费.Ⅰ.H公司7月2日取得专用发票的会计处理:借:在途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现金60000Ⅱ.H公司7月8日发生服务中止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60000借:在途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购进农产品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销售普通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按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会计核算.【案例】例:2016年2月,济南S生物科技公司进行灵芝栽培技术研发,本月从附近农民收购1500元稻草与棉壳用作研发过程中的栽培基料,按规定已开具收购凭证,价款已支付.借:低值易耗品130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95贷:现金1500(二)一般纳税人国内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进口货物或服务、接受铁路运输服务1.进口货物或服务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海关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会计核算.【案例】2016年8月,日照G港口公司,本月从澳大利亚Re公司进口散货装卸设备一台,价款1500万元已于上月支付,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255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相关会计处理为:借:工程物资15000000贷:预付账款1500000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00贷:银行存款2550000【案例】2016年9月,日照G港口公司,进行传输带系统技术改造过程中,接受澳大利亚Re公司技术指导,合同总价为18万元.当月改造完成,澳大利亚Re公司境内无代理机构,G公司办理扣缴增值税手续,取得扣缴通用缴款书,并将扣税后的价款支付给Re公司.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Re公司的对账单齐全.Ⅰ.扣缴增值税税款时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1Ⅱ.支付价款时的会计处理: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2.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按照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案例】2016年10月,济南S生物科技公司委托浙江某铁路运输服务公司运送购买的技术研发用设备一套,支付费用4500元,其中运费4000元,上下力资500元,取得运费发票.借:固定资产——研发设备422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80贷:现金4500(三)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已经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四)混业经营原一般纳税人”挂账留抵”处理兼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开始试点的当月月初将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上期留抵税额,转入”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五)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服务中止或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案例】2016年10月,济南A物流企业,本月提供交通运输收入100万元,物流辅助收入100万元,按照适用税率,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当月委托上海B企业一项运输业务,取得B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万元.Ⅰ.取得运输收入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111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000Ⅱ.取得物流辅助收入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106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物流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案例】2016年9月2日,济南A物流企业与H公司签订合同,为其提供购进货物的运输服务,H公司于签订协议时全额支付现金6万元,且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9月8日,由于前往目的地的道路被冲毁,双方同意中止履行合同.H公司将尚未认证专用发票退还给A企业,A企业返还运费.Ⅰ.A企业9月2日取得运输收入的会计处理:借:现金6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Ⅱ.A企业9月8日发生服务中止的会计处理:货:银行存款6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案例】2016年9月,无锡X设备租赁公司出租给L公司两台数控机床,收取租金半年租金18万元并开具发票,L 公司使用两个月后发现其中一台机床的齿轮存在故障无法运转,要求X公司派人进行维修并退还L公司维修期间租金2万元,L公司至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X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退还已收租金2万元.Ⅰ.X企业9月份取得租金收入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18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设备出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Ⅱ.X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会计处理:货:银行存款2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提取的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案例】2016年8月3日,南京K律师事务所安排两名律师参加某企业家沙龙,免费提供资产重组相关业务法律咨询服务4小时.8月5日,该律师事务所安排三名律师参加”学雷锋”日活动,在市民广场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服务3小时.(该律师事务所民事业务咨询服务价格为每人800元/小时) Ⅰ.8月3日免费提供资产重组业务法律咨询,按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计算销项税额:(2×4×800)÷(1+6%)×6%=(元)相关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Ⅱ.8月5日为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活动,不属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六)一般纳税人出口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不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凭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服务的免抵退税.1.按税务机关批准的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按应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增值税出口退税)”等科目,按免抵退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2.收到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3.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中止补交已退回税款的,用红字或负数登记.(七)非正常损失发生购进货物改变用途以及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规定进项额不得抵扣的,借记”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八)免征增值税收入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按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九)当月缴纳本月增值税当月缴纳本月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案例】M货运公司2016年8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国税稽查部门查处,当月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9月3日,M公司当月第一次领购专用发票25份,17日已全部开具,取得营业额86000元(含税);18日该公司再次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按规定对前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税款的计算:86000÷(1+11%)×3%=(元)相关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十)购入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一般纳税人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 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案例】2016年10月,济南S生物科技公司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支付价款1416元,同时支付当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370元.当月两项合计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1786元.Ⅰ.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1416贷:银行存款1416Ⅱ.发生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借:管理费用370贷:银行存款370Ⅲ.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786贷:管理费用370递延收益1416Ⅳ.以后各月计提折旧时(按3年,残值10%举例)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借:递延收益贷:管理费用(十一)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的,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案例】2016年10月25日,济南Z巴士公司当天取得公交乘坐费85000元.计算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款85000÷103%×3%=元,相应会计处理为:借:现金85000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十二)税款缴纳月末,一般纳税人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或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一般纳税人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次月缴纳本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交增值税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十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十四)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入税控设备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十五)小规模纳税人税款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份终了上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税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建筑业预收款预缴税款规定及相关会计处理

建筑业预收款预缴税款规定及相关会计处理摘要:全面推行营改增以来, 建筑业由原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改为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加之可抵扣进项税额有限, 大部分建筑企业税负增加, 违背了税收改革的初衷。
为此, 财税58号文件取消了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的规定。
本文认为, 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款项当天, 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政策变化有利于完善建筑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在一定时期内减轻了税收负担。
关键词:建筑业; 预收款; 增值税; 会计处理;在原营业税时期, 建筑行业、房地产开发行业、租赁行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就产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全面营改增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其开发的商品房收到的预收款, 不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但在收到预收款时需要预征增值税;而建筑行业和租赁行业收到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平移了原营业税的政策规定, 即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一、建筑业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调整(一) 原规定及其弊端所谓建筑业预收款, 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正式开工之前就收取业主或发包方的工程款项, 实务中通常称之为备料款。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6号) 第四十五条第(二) 项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按此规定, 建筑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就产生了纳税义务, 应按照预收款全额依11%的税率确认销项税额, 但因工程尚未开工而缺乏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这就导致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还没有开工之前就需要缴纳一笔增值税, 严重占用了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
因此, 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款, 将会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倒挂的现象, 大大增加了建筑企业预收款当期的税收负担。
另外,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会计上并不确认收入, 而税收上却要产生纳税义务, 实务中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同会计上按完工进度确认的收入既不同步, 也不一致, 形成税会差异和纳税评估风险。
预交增值税的抵减会计处理及建筑业预交增值税问题

1.企业申报增值税时,对于异地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当 期应纳税额中进行抵缴。抵缴时,相同计税方法的项目之 间均可以抵缴,抵缴后仍有余额的在下期抵缴,不退税。
2.企业申报增值税时,对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增 值税款不得用一般计算方法下产生的留底税额进行抵缴。
3.对于预缴增值税税款,在抵缴应纳税额时,是否需要 区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在目前的政策上并没有作 出明确说明,申报表上也是只有一个栏目,因此,预缴增 值税款在抵缴时,基本都采用了不区分计税方法和项目, 相互综合抵缴的办法。应该说,这样的处理在实务中是可 行的,也是普遍采用的,也得到一些官方认可的。
〔2016〕36 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 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此文强调的是按照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预缴。
3.财税[2017]58 号则将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进行了改变,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不再以收到预收款的当 天。同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 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 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即: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因此,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除当地特殊规定外,从最 新文件看,应按照收到预收款时进行预缴,但是财税 [2017]58 号并没有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的 相应规定修改或者作废,貌似有不妥。 三、关于增值税预缴税款抵缴问题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 供建筑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 外。
聚焦22号文中房开企预缴增值税的结转时点问题【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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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预缴税额”填报 900万元,第 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填报 100万 元.按照河北省国税局的这个解答,A项目和 C 项目虽然没有达到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但是其预缴的增值税也可以用于抵减 B 项目已经达到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情况下计算出来的应交增值税款.换句话说,河北省国税局认为 在增值税政策中并不要求 A 项目和 C 项目在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才 可以抵减其预缴的税款.那么将来反映到会计核算中,也不会像 22号文要 求的那样延后进行预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之间的对冲.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源自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未落空,被影响的是实际纳税义务发生后当期的应纳税额. 最后还是要强调,22号文是会计制度,不管你会计制度怎么写,你决定不
了预缴税款的抵减时间,抵减时间仍然应该由增值税制度去规范.当增值 税制度捋顺了,会计处理也就水到渠成了.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 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 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 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 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 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 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 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 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 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 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 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 坚持一天 学一点, 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 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 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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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
理。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算 1.预征率及纳税地点 (1)一般纳税人异地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 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 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异地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 5%征收率计算 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 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关 申报纳税。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出租住房 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申报纳税。 2.计税依据 为纳税人收到的租金收入 3.预缴税款计算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
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
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 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年 4 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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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自建的不动产及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转让其取得的 不动产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转让的不动产,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为销售额。 3.预缴增值税计税依据 对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年 4 月 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 产,不论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 (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均按照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 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预缴增值税;除上述情况外,均按全 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预缴增值税。 4.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1)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 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①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 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②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 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 时的作价)÷(1+5%)×5%
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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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纳税款计算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1)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5.预缴税款抵扣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 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 断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6.发票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 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 税发票。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7.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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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预缴税款的计算及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由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纳税地点一般在机构所在地,而《营业税条 例》规定的纳税地点一般在劳务发生地及不动产所在地。因此,在营改 增时平移原营业税政策,为了不影响劳务发生地财政收益,同时兼顾增 值税条例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在营改增相关文件中规定了纳税人在异 地销售服务、不动产时,在服务及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 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制度规定。 一、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一)转让不动产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1.预征率及纳税地点 不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 2016年 4 月 30日前还是 2016年 5 月 1 日后,也不论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式还是选择简易 计税方法,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14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 产,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 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不实行预缴而向不动产所在地主 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2.销售额的确定 (1)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年 4 月 30日
(2)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有关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
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5.差额缴税扣除凭证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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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①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6.预缴税款抵扣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 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 断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7.发票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 8.税收征管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 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 6 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