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民行抗诉案件案源少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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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内容摘要: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应该强化基层检察院在民行审判中的检察监督职能,除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权外,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检察建议权、建议纠错权、侦查权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关键词:基层民行检察审判监督改革与完善基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

但是,近年来,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展却与这一主题要求相距甚远。

由于体制与历史方面的原因,民行检察职能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在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开展,且很不完善,基层检察院尤其如此。

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非常薄弱,远远无法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属于各条业务线最薄弱的部分。

[1]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监督体制上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基层民行检察的作用微乎其微。

因此,为推进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本文仅对基层民行检察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民行检察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或者定性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应有的高度。

法制的不完善是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角色不清的主要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中地位不高也是法律对其规定不健全的原因。

首先,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仅规定了一种抗诉的监督方式,即只能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抗诉。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民行抗诉机制不能体现和发挥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民行抗诉不但形式单一,而且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是一种消极的监督,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降低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2]其次,在现有司法程序中,基层检察院不能对确有错误的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实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只能作为上级检察院的一种协助力量,客观上使其法定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也影响了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

民行抗诉案件未被法院采纳的原因及对策

民行抗诉案件未被法院采纳的原因及对策

民行抗诉案件未被法院采纳的原因及对策当前民行抗诉案件未被法院采纳的原因及对策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近年来,各地民行检察部门不断加大办理民行抗诉案件的力度,办案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抗诉案件的质量进一步提高,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少数抗诉案件未被法院采纳,再审后维持原判,以致造成抗诉案件改判率不高,下面试对这些抗诉案件未被法院采纳的原因及其对策进行探讨。

一、民行抗诉案件未被法院采纳的主要原因1、抗诉理由不充分。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的是由于检察机关片面追求办案数量而放松了对案件质量的要求,对抗诉案件质量把关不严;有的是由于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对抗诉条件把握不好;还有的则是由于当事人举证的问题,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一方当事人故意回避,不予以配合,到抗诉案件再审时又举出新的证据,导致抗诉理由不成立。

2、认识不一。

由于检、法两家对案件的认识有分歧,虽然检察机关的抗诉有一定道理,但法院再审时仍不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

3、审级问题。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前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往往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再审,而原审法院有的因顾及颜面或种种原因不愿改变错误结论,有的则因观念一旦形成难以转变,即使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再审时仍判决维持原判。

4、行政干预、办人情案等人为因素。

由于当前的执法环境欠佳,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等不良现象的影响,个别审判人员在办案中还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执法不公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导致虽然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但法院再审时仍维持原错误裁判。

5、法院方面的原因。

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是近几年的事,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法院的民行审判活动是由其“独家经营”,虽然有人大的监督但并未落到实处,因此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不习惯,接受监督的意识还较差,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给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带来种种困难,如调卷难、检察建议被采纳难等问题。

对建立民行检察监督告知制度的一点构想一一兼析民行抗诉案案源不足的原因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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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民行检察监督告知制度的一点构想一一兼析民行抗诉案案源不足的原因及对策-「内容提要」民行抗诉案案源不足是制约民行检察监督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宣传不力又是造成案源不足的关键所在。

要改变绝大多数案件当事人不知民行抗诉为“何物”的现状,要保证所有民行案件当事人知道在认为需要时能通过民行检察监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建立完备的民行检察监督告知制度。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进一步加强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民行检察监督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且日趋完善。

从今年两高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工作报告中所统计的数宇看,近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民行抗诉案件69392件,应该说,监督工作成效显著。

但与同期全国法院审理民行案件2362万件相比,这3‰的抗诉率实在是少的可怜。

当然,笔者并不是希望民行抗诉案“多多益善”,但上述数字以及实践中民行检察监督的现状,实在不容乐观。

笔者认为,除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少可操作性等因素外,造成目前这一现状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民行抗诉案源不足,民行抗诉案源的不足源于民行申诉案源的不足,而民行申诉案源的不足又是由于民行案件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职权的了解不足,而造成这一了解不足的原因,当然是由于我们的民行检察宣传措施不力。

虽然近年来检察机关自上而下一再强调民行检察宣传,一再开展民行检察宣传:又是传单又是报刊,又是单位又是乡村,又是咨询又是讲座,能想的都想了,该做的也都做了,但是,宣传效果依然不尽人意,不用说普通百姓,就是机关工作人员,知道民行检察、了解民行检察的又有几个?因此,要在目前人们对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职能知之甚少的现实状况下去解决案源不足问题,也只能是纸上谈兵。

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民行抗诉案案源不足问题,就必须想办法:保证所有民行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职权有一个全面的、正确的、及时的了解;保证所有民行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认为诉讼程序违法、裁判不当、权益受损时能够依法向检察机关行使其申诉权。

民行抗诉案件未被法院采纳的原因及对策

民行抗诉案件未被法院采纳的原因及对策

民行抗诉案件未被法院采纳的原因及对策民行抗诉案件未被法院采纳的原因及对策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民行抗诉由于其便捷、高效的特点,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接受和使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很多民行抗诉案件却因未被法院采纳而失败告终,引发了公众的不满和质疑。

那么,民行抗诉案件未被法院采纳的原因是什么?我们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一、民行抗诉案件未被法院采纳的原因1、证据不充分民行抗诉案件是纠正司法行为的一种特殊诉讼方式,因此,必须具备一定的证据支持。

如果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或者缺乏说服力,很有可能导致法院不予采纳。

2、程序不当民行抗诉案件是一项程序繁琐的工作,如果申请人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或者不遵循法定期限,都会影响诉讼的效力。

3、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法律要求民行抗诉案件必须由特定的申请人提出,如果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比如未经授权代理他人,或者代理他人的能力不足等,都会导致申请不被法院采纳。

4、法律适用错误民行抗诉案件同其他诉讼类别一样,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如果申请人对法律的适用出现错误,也会导致申请的失败。

5、法院审查标准过高民行抗诉案件是一种对实际情况的反映,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但是,由于法院审查标准过高,认为民行抗诉申请人必须拥有充分的法律知识和证据,导致相对低素质和经济贫困的人申请很难通过。

二、对策1、统筹规划,提高准确性民行抗诉案件成功的关键在于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

因此,在提出申请之前,申请人必须认真统筹策划,定位问题,集中证据,确保证据充分准确,能够确凿证明民众的合法权益。

2、依法进行,注重规范化民行抗诉案件所涉及的程序相对复杂,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认真遵循法定期限。

此外,也应注意在诉讼过程中的规范化操作,避免因操作不当而造成案件的失败。

3、提高代理能力,注重申请人素质申请人若是代理他人,则必须具有一定的代理能力和知识素质,才能为委托人申请成功。

因此,申请人在开展工作时,应提高自身的代理能力,注重培养自己的知识素质,有效提升自身的实际申请能力。

当前民行申诉案源少的原因及对策.

当前民行申诉案源少的原因及对策.

当前民行申诉案源少的原因及对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的民心工程,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院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呈逐年减少的趋势,这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为摆脱这种困境,笔者深入法院、司法等有关单位,走访了一些群众,对民行案源减少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分析,并研究了相应的对策,以期促进民行工作的健康。

一、民行申诉案源减少的原因(一)法院判决质量提高。

法官责任心的增强和业务素质的提高,使法院的判决质量得到大幅提高,大大减少了民行申诉案件。

一方面,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民行抗诉工作,加大力度查办法官职务犯罪,对各级法院及其法官的触动很大。

另一方面,法院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制定了相关的案件质量改革措施,推行错案追究制度,特别是当法官办了错案受到法院内部惩处,对其本人及其他法官有着深刻的警示作用。

再者,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院在不断提高门槛的同时,加大了对法官队伍的道德修养、业务素质的培养力度,并将案件质量与考核、个人职务升迁、奖金福利挂钩,这些都迫使法官为了少办、不办错案而认真钻研业务,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仔细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断地提高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

法官办案质量的提高,错案的减少,造成民行申诉案源越来越少。

而且,在成立审判监督庭后,法院一旦发现有错案的苗头,即可迅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正。

由于法院自身纠错的快捷便利,使得老百姓更乐意向法院申请再审,不到万不得已,不再向检察院申诉,由此也使得民行检察案件的来源渠道愈来愈窄。

2003年以来,当事人向我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共62件(其中2003年21件,2004年20件,2005年18件,今年3件,逐年减少)。

(二)抗诉案件办理周期过长。

民行检察抗诉案件有二种,一种是对一审判决生效案件进行的抗诉,另一种是对当事人经过上诉后的二审终审判决案件进行的抗诉。

民诉法修改后基层检察院民事申诉案源问题研究

民诉法修改后基层检察院民事申诉案源问题研究

民诉法修改后基层检察院民事申诉案源问题研究【摘要】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基层检察机关负责监督和维护民事以及行政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充足的民行申诉案件来源是基层检察机关做好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的前提基础。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民事申诉再审程序,这造成了大量的申诉案件集中到了高级检察院的手里,而基层案件源非常少的现象。

本文就基层检察院申诉案件案源少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点解决案件源少问题的个人见解。

【关键词】民诉法;申诉案源;问题及对策基层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基层检察机关负责监督和维护民事以及行政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充足的民行申诉案件来源是基层检察机关做好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的前提基础。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和申请执行权,以及解决当事人申诉难的问题,国家对民诉法进行了修改。

并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虽然修改后的民诉法规范了法院受理、审查的相关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申诉难执行难的问题。

但对基层检察院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基层案件源少的问题上。

申诉案源问题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基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的施行。

一、民诉法修改后案件源减少的原因民诉法修改后,民行检察申诉案源面临着新政策的考验。

民诉法的申诉再审程序使得基层院接受申诉案件变少。

而市级院接收到的申诉案件将越来越多。

这种现象主要是由民行申诉案件审级的新规定的造成的后果。

在民诉法修改后,申诉规定:当事人如果对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为一审的不服,当事人可以像同级的相应的基层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工作。

对于裁定为二审的,当事人应到二审同级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工作。

在旧的《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认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为其是错误的判定。

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申请。

而在新《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为错误的判定。

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

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

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第一篇: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的重大理论创新。

建立平等、互助、协调、和衷共济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中华民族孜孜以求的理想社会,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这是对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的高度概括,表明了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是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的社会。

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对于检察机关从事民事行政检察的人员而言,除了应当与其他检察官一样担负起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之外,更多的是要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维护公平、诚信的经济秩序,维护民主友爱安定的生活秩序,维护运转有序和充满活力的社会秩序,大量的工作是运用法律化解处理好市场经济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营造良好的社会人际关系环境,促进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更好地发挥创造力。

根据这些任务的要求,我们民行工作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思想观念,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调整,尽快克服工作中的不良因素,努力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本文试通过对民行检察的现状,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做简要分析,对今后应当采取的对策做进一步探讨,对下一步的发展做出自己的展望,以期对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更好地发挥民行检察的职能作用。

一、我国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自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设立以来,各地检察机关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做了大量的抗诉、息诉工作,并立足自身职责,在不越权、不越位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逐渐成为检察机关新的亮点,社会影响越来越大。

试论检察机关民事抗诉制度的缺失及补救措施

试论检察机关民事抗诉制度的缺失及补救措施

2023-11-06contents •检察机关民事抗诉制度概述•检察机关民事抗诉制度的缺失•检察机关民事抗诉制度的补救措施•检察机关民事抗诉制度的未来发展•结论目录01检察机关民事抗诉制度概述民事抗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新审理的制度。

民事抗诉制度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纠正错误裁判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民事抗诉制度的法律基础之一,其中规定了抗诉的条件、程序和法律效力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对抗诉制度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民事抗诉制度的功能主要包括:监督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民事抗诉制度体现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设计。

民事抗诉制度的功能与价值02检察机关民事抗诉制度的缺失抗诉主体资格的限制检察机关民事抗诉制度仅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地方检察院无权提起抗诉,导致抗诉主体单一,覆盖面不足。

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中角色定位不清晰,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易受其他机关和利益关系人的干涉。

抗诉程序的缺陷抗诉程序繁琐,环节多,时间长,效率低下,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负担。

抗诉程序中缺乏有效的调解机制,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和纠纷的解决。

抗诉程序缺乏公开透明的机制,不利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的理由仅限于发现确有错误,过于狭窄,无法满足复杂多样的民事纠纷解决需求。

对于一些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民事纠纷,检察机关无法提起抗诉,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抗诉理由的限制VS抗诉效果的不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后,法院的执行力度不足,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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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民行抗诉案件案源少的原因及对策
检察院民行科的主要任务是对民事行政案件接受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提请抗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践中,民行抗诉案件普遍出现案源逐年减少的趋势,检察院民行科的主要任务是对民事行政案件接受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提请抗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践中,民行抗诉案件普遍出现案源逐年减少的趋势,以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XX年为5件,20XX年为4件,20XX年为3件,20XX年1-7月为1件。

对此现象,笔者作了如下分析:
一、民行抗诉案件的通常来源
1、当事人的申诉
当事人申诉是指原告(或被告、或诉讼第三人)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服,向各级检察院提出申诉,或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申诉(转交检察院办理),这是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

2、律师提供的案件
有些案件的当事人,明知是错案,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不愿、不敢提出申诉,代理律师为了维护法律的正义,向检察院提供案源。

3、检察院自行发现的检察院干警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通过职业的敏感性,了解到案件线索后,通过调查发现的。

二、民行抗诉案件案源减少的原因
1、法院审判人员素质的提高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院的门槛也不断提高,迫使审判人员的素质也提高了。

审判质量上去了,当事人申诉自然就少了。

2、抗诉案件改判率低,审判的周期性长是造成抗诉案源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实践中,当事人到检察院申诉后,检察院通过阅卷发现确有错误的,提出抗诉后,法院却坚持不改的情况时有存在,使得案件的改判率偏低,无形中打击了当事人的申诉积极性,另外,抗诉案件在法院的再审周期长,让案件当事人苦苦等待,如果出现该改未改的再审结果,这不仅使申诉人望改兴叹,也会对以后其他有求申诉人受到影响,这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3、对“打官司”的不当心理及对法律的缺少理解,也是抗诉案件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
社会发展到21世纪,在国家开始进行第四个五年普法教育的今天,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但一些旧封建传统意识在广大群众中仍有相当的市场,他们一般不情愿打官司,因为耗时耗力,所以要他们上诉、申诉,那更是难上加难了。

三、民行抗诉案件减少的对策
1、检察院应积极配合“四。

五”普法教育,积极深入各社区、农村,广泛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在群众中树立起正确的诉讼观念,鼓励广大群众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虽然行使的职权不一样,但都是国家的司法机关,都是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服务的,都是为了保护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成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即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为了让法院更好地开展审判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与法院在执行法律上形成统一认识,把“文来文往”变为“人来人往”,“案来案去”变为“法来法去”,充分取得法院的理解支持,力争使法院的判决文书主动与检察院进行交流,从而大大开辟抗诉案源。

3、与当地律师事务所、各乡镇法律服务所加强交流与,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是专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他们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手头有较多的民行案件(例如某县检察院20XX年已抗诉的两件案件来源就是通过走访乡镇法律服务所时掌握的),检察院通过主动与他们、沟通、交流,可以掌握部分案件的案情与判决结果及当事人的态度,当出现审判不公、上诉无果时,可以及时主动出击,使法律得到维护,正义得到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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