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案例
受益人与被保人同时遇难死亡,保险要怎么赔

受益⼈与被保⼈同时遇难死亡,保险要怎么赔
随着⽼龄化社会的到来,许多消费者都习惯了“社保+商业养⽼保险”的模式,那么,如果受益⼈与被保⼈同时遇难死亡,保险⾦该怎么赔偿呢?下⽂店铺⼩编为⼤家进⾏解答。
受益⼈与被保⼈同时遇难死亡,保险要怎么赔
保险⾦作为被保险⼈的遗产,由保险⼈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给付保险⾦的义务。
受益⼈与被保险⼈在同⼀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死亡在先。
受益⼈先于被保险⼈死亡,没有其他受益⼈的,保险⾦作为被保险⼈的遗产,由保险⼈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给付保险⾦的义务。
《保险法》
第四⼗⼆条被保险⼈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的,保险⾦作为被保险⼈的遗产,由保险⼈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给付保险⾦的义务:
(⼀)没有指定受益⼈,或者受益⼈指定不明⽆法确定的;
(⼆)受益⼈先于被保险⼈死亡,没有其他受益⼈的;
(三)受益⼈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的。
受益⼈与被保险⼈在同⼀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死亡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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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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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受益人同时身故,如何给付保险金?

被保人、受益人同时身故,如何给付保险金?案情介绍:春节前夕,王女士带女儿外出旅游,途中遭遇重大车祸,王女士和女儿双双身故。
王女士的女儿生前曾投保意外险,受益人为母亲王女士。
但在同一事故中,受益人王女士也已身故。
这样的状况下,身故保险金究竟该如何给付呢?对于普通寿险和意外险而言,常见的理赔过程是:一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
但在实务操作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通常是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等,在遭遇交通事故或者自然灾害时,他们可能在同一事件中遇难。
出现这样的情况,一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先后顺序将直接影响身故保险金的归属。
如果通过司法或医疗机构介入,能够明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顺序,则身故保险金的给付相对明确。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如果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身故保险金将给付给受益人,再作为受益人的遗产进行处理。
但很多情况下,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顺序无法确定,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法》也没有明文规定。
多数给付情况参照的是《继承法》中的有关司法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如果确定王女士先死亡,保险金将作为女儿的遗产;确定女儿先身故,则将作为王女士的遗产。
而如果无法确定死亡顺序,推定王女士先死亡。
不同保险公司的具体险种可能会有不同约定,这时的理赔顺序往往以条款解释为准。
例如,太平洋寿险“旅游安全人身意外险”条款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中列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共同遇难”时的保险金给付疑难问题探析

陈 丹 (9 2 ) 男 , 南 常德 人 , 1 8一 , 湖 重庆 市 沙 坪 坝 区人 民法 院法 官 , 庆 大 学 法 学 院 博 士 研 究 生 , 究 方 向 重 研 4 0 4 )朱 晓婷 (9 4 )女 , 京人 , 国 人 民 大学 法 学 院 博 士研 究 生 , 究 方 向为 民商 00 4 ; 18 一 , 北 中 研
化解 这 现 实难 题
【 键 词】 同遇 难 ; 关 共 受益 人 ; 保 险人 ; 险金 被 保
【 中图分 类号]8 06 F4 . 4
为 民 商 法 。( 重庆
法。( 京 北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0 6 19 2 1 )30 7 - 5 10 - 6X(0 2 0 - 0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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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遇难 ” 的保险金 共 时
给付疑难 问题探析
■ 陈 丹 , 晓婷 朱
“ 同 遇 难” 念 已为 我 国新 《 险 法》 采 纳 。 但 由于 这 一 概 念 在 我 国 沿 用 的 时 间 并 不 长 , 上 现 行 法 共 概 保 所 加 与 法律 解释 并存 , 致 实 务 中 一旦 遭 遇 被 保 险人 与 受 益 人 共 同遇 难 的情 形 时 , 险金 给 付 问 题 往 往 因为 理 导 保
于解 决 此 类 情 形 下 发 生 的保 险 金 给 付 难 题 具 有 重
要意义 。
一
引 起 的 法 律 后 果 .以 及 由此 引 发 的保 险 金 给 付 问
题 。 因此 ,笔 者 认 为 , 共 同遇 难 ” 的译 法 更 符 合 “
受益人案例

三、受益人受益权的性质 —能否用于清偿债务 3、2006年3月,刘某为自己投保了20万元 的人寿保险,并指定其刚出生的儿子刘 文为受益人。2009年9月8日,刘某出差 途中遭遇车祸意外死亡。保险公司经调 查认为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应该给付20 万元保险金,但在给付之前,保险公司 接到了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因刘某和李 某的借款纠纷法院正在受理,要求划拨 20万元保险金偿还刘某生前的债务。
一、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3、2002年,王某为自己购买了保险金额为 50万元的终身寿险,在填写受益人时写 了“妻子”,2004年,王某与妻子周某 离婚,并在同一年与叶某结婚。2008年3 月,王某出去旅游时因意外掉下悬崖死 亡。王某死亡后,两个妻子同时到保险 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一、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课后思考
• 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 业支付。职工张某指定妻子刘某为受益人,半 年后张某与刘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某意外 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 以张某生前欠单位借款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 刘某已经与张某离婚为由交给张某父母。问: (1)受益人的受益权有什么特点?(2)保险 金应该首先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吗?本案中 企业对保险金的处理方式是否合理?为什么? (3)保险金应该归谁?为什么?
一、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 《保险法》39条 • 《保险法》41条
二、多个受益人时保险金如何分配 1、被保险人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保险金额为 10万元的保险,保险单上写明受益人为 甲的妻子乙、父亲丙及弟弟丁3人,并且 列明受益顺序:第一顺序受益人为乙、 丙,第二顺序受益人为丁,被保险人甲 在保险期内因病身故,丙和丁以乙已经 与甲离婚为由向保险公司索取全部保险 金,试问保险金如何分配?
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不能区分死亡先后顺序
保险学例题

⏹受益人保险金给付案例⏹两年前,因为性格不合等问题,刘女士与丈夫施先生正式决定协议离婚。
离婚后,13岁的儿子归施先生抚养,夫妻两人仍然保持着联系。
一个月前,施先生不幸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
他的去世使原本就支离破碎的家庭雪上加霜。
考虑到儿子今后的生活问题,刘女士决定要回儿子的抚养权。
在办理抚养权转换手续时,刘女士意外获悉,丈夫还有一笔2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原来,在离婚前,其前夫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险,保额为20万元。
保险受益人填的是刘女士。
于是,刘女士决定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赔偿金。
而施先生的父亲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也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这让陷入悲痛中的刘女士和施先生的父亲再次翻了脸。
刘女士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惟一的指定受益人,依法应由其受领保险金。
施先生的父亲则认为,刘女士与其儿子早已离婚,刘女士对施先生没有保险利益,无权领取保险金,自己是儿子的继承人,故保险金应由其受领。
最多因为刘抚养儿子而分给一半,如果全部给刘的话,他就要起诉刘。
⏹受益权具有排他性,由受益人刘女士全额领取。
⏹尽管夫妻购买人寿保险,往往指定自己的配偶为受益人,离婚后一般又不愿意再让对方成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自动变更,保险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因为离婚而丧失。
因此,被保险人应随时随地用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更改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的变更⏹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
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
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
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
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
2003年9月12日,王某遭遇车祸身亡。
⏹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
⏹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

1995年10月,王某因患肺炎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
1996年4月,王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限20年,王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
1999年9月10日,王某身故,其家属要求死亡给付。
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投保前患有严重肺炎,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不符合简易人身险的投保条件(应当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
王某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
王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炎有一定联系。
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
【案例分析】不可抗争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或两年)以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而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此案中,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应适用不可争条款。
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这一条更多的体现了对保险人权益的保护。
在国外,一般来讲,对保险人的这项权益的保护是有所限制的,即保险公司只能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这项权利。
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只要查明真相,均可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超过了这个期限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主动放弃了保险合同解除权。
美国法律规定:要约人不管是由于过失,还是故意甚至欺诈订立了合同,只要过了不可争议期间,即为不可抗争。
英国、法国、日本等国保险法都有不可抗争条款的规定。
加拿大的保险法律也有不可争之规定,但规定“若有欺诈行为,不论契约经过期间如何,均为可争”,即只要是有欺诈行为的,就不适用不可抗争条款。
案例二:自杀条款与复效条款【案情介绍】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8年3月1日。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问题案例

本案分析2
并且,在本案中,王父与张某订立 转让转议后,并未通知王某,保险 公司也不知情,保险合同中也未载 明允许转让受益权。因此,该协议 在法律上讲是无效的,这笔保险金 不应该给付给张某。
综上所述,这笔保险金应给付王某 的继母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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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问题
070703339尹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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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王 某 , 25岁,未婚,某印刷厂工人,早 年父母离异,他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其 后王父再婚,且王某生母尚在。1998年 2月,王某所在单位为每一位员工投保了 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 王某在保单受益人栏填写的是父亲姓名。 同年6月2日,王某在家中阳台修理雨篷 时失足坠楼死亡。祸不单行,王某家人 还没来得及将此消息通知在外地出差的 生父,王父却在外地遇车祸不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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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家看法
观点一:
李某认为自己是王某法律上的 母亲,也是王父的法定妻子,现在 儿子和丈夫双双去世,自己应该有 权获得这笔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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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
张某的理由看上去更为充分,首先 她出示了王父的书面转让协议,声称自 己才是唯一的合法受益人。同时,她认 为虽然她和王父已经离婚,但王某仍是 她的亲生儿子。根据 《 婚 姻法 》 第 29条 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 婚而消除。”自己的亲子作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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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益人死亡的前提下,这笔保险 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即王某的遗产 来处理,而王某未婚,根据《继承 法》的规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 偶、子女和父母。在配偶、子女和 生父不存在或死亡的前提下,这笔 保险金应该由王某生母即张某来继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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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经过讨论,认为张某的理由比较充分, 于是决定将这笔保险金给付给张某。
案例分析

寿险案例分析1.某日清晨,65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僻的马路时,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车在她身后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行的赵某撞到并卷入车下。
急于逃跑的李某非但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某在前后轮之间反复碾压了三次。
赵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行驶,肇事后又到车碾压被害人,被依法逮捕。
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在讨论保险公司是否负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时。
有的理赔员认为该事件一开始是由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本案被保险人虽有故意之嫌,但受害人则是无辜的,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
有的理赔员认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你认为那种观点合理,请给予分析。
答: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近因原则,可将受害人赵某遭受伤害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初次受伤,假如就此为止,不遭受第二次碾压,赵某是不会死亡的。
第二阶段,再次受伤,导致死亡。
与赵某遭受意外伤害的过程相吻合,肇事司机李某的伤害行为也分为两个阶段,即交通肇事和故意犯罪。
交通肇事和故意犯罪都是造成受害人伤亡的原因,但前因与后因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后因不是前因直接或自然的结果,后出现的故意犯罪为除外责任,所以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 刘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
刘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
试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答:保险公司不能承保。
因为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刘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
在我国《保险法》规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2003年5月,某公司42岁的员工丁某因胃痛入院治疗,医院确诊他患了胃癌,但家属因害怕他知情后情绪波动,因此没有将实情告诉他,假称是胃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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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 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 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 别继承."因此推定田氏先死亡,保险金不能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其子赵刚无权领取保 险金;保险金应作为受益人的遗产处理,在受 益人赵某未留有遗嘱的情司应全额给付.
各家看法
观点一: 观点一:
被保险人田氏年长于受益人赵 某,故应认定她先于赵某死亡,即 受益权已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权,保 险金理应作为受益人赵某的遗产, 由其继承人继承.
观点二: 观点二
根据人身保险之理论,习惯上往往 认定被保险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人 身保险合同的,故本案中保险金应作为 被保险人田氏的遗产处理,由其尚生存 的法定继承人赵刚领取.
本案分析
本案中保险公司究竟该向谁给付保险金, 关键在于确定赵某与其母田氏的死亡顺 序.根据共同灾难条款形成的惯例,比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相互有继承关系 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 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 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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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 时死亡时保险金的给 付
相关案例
1998年5月,女儿赵某为母亲田氏投保了终 身寿险,经母亲同意,受益人为赵某自己. 赵某有一个哥哥赵刚,好吃懒做四处游荡. 1999年9月,赵某回娘家看望母亲,不料因 煤气泄露,赵某和母亲双双中毒身亡.赵刚 得知消息后,赶回家办了丧事.当他知道母 亲投保后,认为自己是母亲的亲身儿子,是 法定继承人,有权领取保险金,于是向保险 公司提出申请,而此时,赵某的丈夫也向保 险公司提出了受领保险金的申请,两人发生 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