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受益人之受益权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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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真题题库及答案解析

2023年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真题题库及答案解析

一、是非题(判断题选择对或错, 每题1分)。

1.根据我国《保险法》旳规定, 在人身保险协议中,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旳, 被保险人死亡后, 保险金将由保险人独立进行处理。

()A.对旳B.错误【答案】B[法1.2]【解析】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旳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旳,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旳遗产, 由保险人根据《继承法》旳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旳义务: ①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旳;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旳;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旳。

2.根据《保险法》旳规定, 保险佣金可向具有合法资格旳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 也可向被保险人支付。

()A.对旳B.错误【答案】B[法1.6]【解析】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条旳规定,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旳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 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3.根据我国《保险法》旳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旳资格条件, 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执照, 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B.错误【答案】B[法1.6]【解析】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旳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旳条件, 获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旳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旳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4.根据我国《保险法》旳规定, 保险企业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旳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

自保险协议终止之日起计算, 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旳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A.对旳B.错误【答案】A[法1.3]【解析】根据《保险法》第八十七条旳规定, 保险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旳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旳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论保险受益权的丧失

论保险受益权的丧失
( ) 益 人 申明 放 弃 二 受
前 受益 人 死 , 其受 益 权就 会 随之 消灭 。我 同《 险 保
法》 6 第 4条第 2款 规定 , 益人 先 于被 保险 人死 亡 , 受 没有 其 他受 益人 的 .保 险金作 为被保险 人的遗产 , 由 保 险人 向被 保险人 的继 承人履行 给付保 险金 的义务 。
重 庆科 技 学 院 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1年 3 0 第2期 0
Ju a o h nq g U i r t o Si c n eh o g ( ̄i c n e E i n N .3 2 1 o m l fC o gi n e i t c n e a d T c n l y S .lSi cs d i ) n v sy e o xa , e t o o2 0 0

险金请求 权 , 而不需 承担缴 纳保险 费等 义务 。受益 权 的这种纯 受益性 使得受 益人 可能恶 意制造保 险事故 . 以获得保 险金 的给付 。因此 , 法律要求 受益人 主观上
应 尽 到 必 要 的 注 意 , 能 人 为 的 、 意 的 促 成 保 险 事 不 恶

保 险 受 益 权 丧 失 的 原 因
保 险 人 。第 二 , 险 受 益 人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牛 后 不 受 领 保
丧 失受 益权 。第 一 , 以死亡 为给付保 险金 的保 险合 在
同 汀立 二年 内 , 如果 被保 险 人 自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险人不 给 付保 保
险金 , 但按 照保 单退 还现 金 价值 ; 果合 同订立 二年 如
论 保险受益权 的丧 失
李政 宁
摘 要 : 投 保 人 、 保 险人 和 保 险 受益 人 方 面 , 从 被 阐述 了保 险 受益 权 丧 失 的原 因。 分析 了我 国现 行 保 险 法 中 有 关规 定 存 在

保险法受益权是什么意思以及针对的对象

保险法受益权是什么意思以及针对的对象

保险法受益权是什么意思以及针对的对象保险受益权,顾名思义,就是在⼈⾝保险合同中,各种⼈⾝保险事故发⽣后请求和受领保险⾦的权利。

其实在⽣活中,更普遍的保险法收益权是指指于被保险⼈死亡的保险事故发⽣后请求和受领⾝故保险⾦的权利。

那么具体的险法受益权是什么意思以及针对的对象有哪些呢?店铺⼩编给⼤家整理如下,欢迎阅读。

⼀、保险受益权的涵义中义上的保险受益权存在于⼈⾝保险合同中,是指各种⼈⾝保险事故发⽣后请求和受领保险⾦的权利[ii]。

狭义上的保险受益权则仅存在于含有死亡保险因素的⼈⾝保险合同中,是指于被保险⼈死亡的保险事故发⽣后请求和受领⾝故保险⾦的权利[iii]。

在保险理论与实务上,⼈们更多的是从狭义上使⽤保险受益权的概念[iv]。

⼈⾝保险合同中被保险⼈请求和受领保险⼈给付⽣存保险⾦、残疾保险⾦、疾病保险⾦、医疗费⽤保险⾦、收⼊保障保险⾦的权利,虽然⼴义和中义上都属于保险受益权,但因其系被保险⼈固有的权利,⾮由被保险⼈之外的⼈享有和⾏使,所以有别于狭义上的保险受益权,⽽被称为被保险⼈的权利。

(1999年1⽉1⽇颁布的中保⼈寿重⼤疾病终⾝保险条款第18条第3款规定,重⼤疾病保险⾦、满期保险⾦、残疾保险⾦的受益⼈为被保险⼈本⼈,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财产保险合同中通常并⽆保险受益权的概念,请求和受领保险⾦的权利⼀般属于被保险⼈,仅在保证保险、信⽤保险等保险合同中偶尔使⽤保险受益权的概念,但其主要指债权⼈请求和受领保险⾦的权利,同样明显不同于狭义上的保险受益权。

我国《保险法》第62条、第64条、第65条中对受益⼈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被保险⼈死亡后保险⾦的给付、受益权的丧失和放弃等问题作了规定。

从这些规定中不难看出,我国《保险法》上的保险受益权也是从狭义上⽽⾔的。

因此,本⽂仅从狭义上界定保险受益权,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保险受益权的若⼲问题。

⼆、保险受益权的主体保险受益权的主体,即保险受益⼈。

与狭义的保险受益权相⼀致,狭义的保险受益⼈是指有权请求和受领⾝故保险⾦的⼈。

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法律问题的探讨【分享】

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法律问题的探讨【分享】

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法律问题的探讨摘要:保险受益人,简称“受益人”,又可称为“保险金受领人”,是保险合同屮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指定,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之人保险实务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在现实生活中受益人分为三类:一类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二类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三类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是保险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险保障的对象。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并且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护受益人不受特定危险事故的影响,进而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是利用保险转移危险功能的最终体现。

保险受益人的权利即受益权,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对保险人具有的法律上请求保险赔偿给付的权利。

受益人的受益权具有排他性,其他人不得剥夺、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单利益变更给他人,否则变更无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4条之规定,所指定的受益人有下列故意行为丧失受益权: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杀害被保险人未遂;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或残疾。

[关键词]:受益人受益人的指定及保护受益权的丧失和放弃一、保险受益人的含义我国(保险法)第21条将受益人定义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实务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在现实生活中受益人分为三类:一类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二类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三类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其中,第一、第二类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为此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又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1.25•【文号】法释〔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1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5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篇一:《保险法》第04章在线测试《保险法》第04章在线测试A、本人b、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c(: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与投保人形成抚养关系并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邻居D、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朋友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b、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c、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为之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D、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驶而消灭3、人身保险的受益人通过哪些途径产生?()A、被保险人指定b、投保人指定c、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D、被保险人指定后征得投保人同意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可以作为其遗产处理?()A、受益人为多人,份额不明且相互争诿b、没有指定受益人c、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D、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5、张父为其正在上大学的儿子张南(20岁)投保一份人身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张父本人为受益人。

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险合同无需经张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效b、设某年暑假张南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则保险公司再向张父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汽车主行使追偿权c、设3年后张南因失恋而自杀,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篇二:保险判断题三、判断题9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A)9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条款(2014版)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条款(2014版)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危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收益权。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案例分析题

保险案例分析题

看案例分析题案例 1:李先生在一家公司搞营销,家有妻子、老父和老母。

2005 年 6 月,他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终身寿险及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其中寿险保额10 万元,身故受益人是妻子,附加住院补贴为 60 元 / 天,受益人是自己。

投保不过半年,一向健康的李先生在出席一个酒会时,突感腹痛难忍并伴恶心呕吐,送至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虽经抢救,但最终却因医治无效而于 10 天后不幸去世。

李先生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请问该如何处理此案?答:李先生的妻子可获得哪些理赔金,是根据当初李先生投保的保险合同决定的。

保单包含寿险和住院补贴附加险两个部分,均有各自的受益人。

寿险部分由于当初李先生清楚地指定他妻子为受益人,因此10 万元理赔金就完全归李先生妻子所有。

至于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部分,当初保单规定受益人是李先生。

但李先生已去世,此部分理赔金需视为李先生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均分。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法定继承人分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和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李先生无子女,双亲都在,因此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包括妻子和父母3人。

总计 600元住院补贴补偿金,由这3个人平分,李先生妻子作为其中之一,可以而且仅可以获得三分之一的金额200 元。

案例 2:张先生为他的妻子邓女士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5 万元,邓女士反过来指定张先生为受益人。

半年后两个人离婚了,离婚三天后,邓女士因意外死亡。

邓女士的父母想领取 15 万元保险金。

他们的理由是:张先生和邓女士已经离婚,张先生不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邓女士的保险金应该作为遗产来处理。

邓女士生前还欠着好友刘某 4 万元的债务,对此,邓女士的父母要把保险金中的一部分用于清偿债务,其余的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请问此案如何处理?答: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并不等于继承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而继承人则是指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通过指定的方式定立的,是针对保险金而言的,而继承人则是属于《继承法》的范畴,是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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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此法条本意为规避道德危险, 但其在设计上却存在不合理, 这一
条的规定可能在实践中引发困惑。

例如,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受益人应否丧
失收益权??
●受益人并非出于获得保险金的目的而伤害被保险人时, 是否也
当然丧失受益权?
●当受益人存在数人时, 其中一人或者部分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其他受益人是否当然丧失受益权?
本文认为,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是适当的,受益人的收益权是给予保险合同的有效,而此时投保的人行为有瑕疵,故此情形下,受益人的收益权丧失是合理的。

●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依法应当丧失受益权。

这符合任何
人不得因其自身的不法行为而获益的法谚, 同时受益人的行为违背了订立保险合同的初衷, 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理所应当剥夺他的受益资格。

但受益人若是并非出于获得保险金的目的而伤害被保险人时, 是否也当然丧失受益权。

对此,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对该条款的理解, 可以看出其目的在于防止受益人为了获得保险金而恶意引发。

受益人虽然非出
于获得保险金, 但其行为仍有违公共秩序、社会正义, 并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将此归入丧失受益权之列。

因此, 在此种情
形下, 受益人也应丧失受益权。

当受益人存在数人时, 其中一人或者部分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其他受益人是否应当丧失受益权, 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即绝对免责说和仅对受益人免责说[ 11] 。

前者的观点是, 保险人的责任因受益人的行为而免除, 这样, 无论
受益人是否为一人, 只要其实施了本条所说的行为, 保险人
即可免责, 保险金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

后者的观点是, 保险
人免责仅仅是针对有本条所述之行为的某个受益人, 对于其他
受益人, 保险人仍然要支付保险金。

所以, 只有当受益人为一
人时, 保险金才会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

笔者赞同后者的观点。

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不承担合同义务, 属于纯获益
主体, 不可能产生违约的情形; 同时在多个受益人的情况下,
各个受益人相互独立, 当单个受益人因其非法行为丧失受益权
的, 其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护, 保险人不得因某个
受益人的个人行为主张合同解除或一律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否则保险人绝对免责的行为违背了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及指定受益人的初衷, 也有株连之嫌。

因此, 保险人不能因其
中一个人的行为而否定其他人正当的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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