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受益人案例
保险利益案例

保险利益案例1、赵某为其公公老王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保额为20000元,指定受益人为赵的儿子,即老王的孙子小王。
期间,赵与被保险人老王的儿子大王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经法院判决,小王由大王抚养,但赵某仍支付这笔保费,从未间断。
3年后,老王因病去世,赵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额20000元。
与此同时,大王提出:被保险人是他的父亲,指定受益人小王由他抚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保险金。
赵某认为投保人是她,缴费人是她,同时也是小王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保险金理应由她领取。
——保险金应当由儿子的监护人大王领取。
母亲为投保人,儿子为受益人,可以看做是母亲对儿子的一种赠与。
离婚之后,母亲选择继续缴费,保险事故发生,保险金应当为儿子所得,不产生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离婚时由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监护人的权利,所以应该由大王得到这笔保险金。
2、胡的弟弟花400万买了一套别墅,小胡爱弟弟心切,用自己的名义为弟弟的别墅购买了一份家财险,三个月后别墅因保险约定的责任发生损失,小胡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是否赔付?结论:不赔付,原因为小胡对别墅不具有保险利益。
关于以上案例引发的问题:1、假如小胡与其弟弟之间有租赁合约,小胡在使用这栋别墅,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小胡还是小胡弟弟?还是特约中约定即可?2、假如小胡是长期住于这栋别墅中,为这栋别墅的实际使用中,但无租赁合同关系,事故发生小胡是否具有索赔权?3、企业财产保险:租用的厂房,使用者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合同特约未约定受益人,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理赔中确认索赔权问题时是否要求厂房所有者同意赔付给被保险人?——首先搞清楚保险利益是什么~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保险学案例

案例1 为员工投保的企业能否成为受益人?奚某的妻子张某是被告某制衣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
1993年11月,该公司以张某为被保险人,以本公司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1994年4月,张某乘公司汽车出差,途中因车祸身亡。
制衣公司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理应得到保险赔偿。
奚某认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而不应该是单位法人或其他无关的人。
双方争执不下,起诉至法院,诉请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10万元保险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在签订“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张某对于制衣公司为保险金受益人始终没有异议,而且保单上有张某的亲笔签名认可。
据此,法院判决10万元保险金给付了制衣公司。
如果未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险金付给谁?案例2:前后两个妻,受益人如何确定?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
投保时,林在投保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
1999年6月11日,林发生车祸死亡。
由谁来领取这份保险金在林某的两个“妻子”之间发生了争议。
原来,林用在保单上只注明“妻子”,而没有明确姓名。
而在1996年5月投保时,其妻为徐某,两年后林某离婚,并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妻。
因此,徐某和李某都来到保险公司要求领取保险金。
林勇在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虽然没有写明妻子的姓名,但这里填写的妻子显然是徐某。
后来他与徐某离婚,与李某结婚,但并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因此,合同中的“妻子”为受益人值的数徐某,这一客观事实始终没有改变,保险金应由徐某来领取。
被保险人在投保可以指定除己之外的人为保险金受益人时,为了避免以后产生纠纷,在填写受益人时,最好直接写出姓名,以证实受益人的身份。
案例3 继承遗产还是领取保险金?1996年3月,王母以王某为被保险人投保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含人身意外伤害致死责任),未指定受益人。
保险案例: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剥夺

保险案例: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剥夺编者按:汶川地震发生后,随着地震理赔赔付量的与日俱增,各家保险公司普遍面临着一个理赔难题:即如何确定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关系人,拥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和支配权,在保险合同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关系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长久以来,受益人的确定问题以及保险金的给付问题一直是保险公司理赔工作重点。
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剥夺一、案例介绍:赵某夫妇经营的一家饭店,为了重新装修特向好友张某借款8万元,之后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
赵某夫妇用仅余的4万元给自己投保养老保险10万和人身意外伤害险10万。
人身意外伤害险指定其子为身故受益人,而养老保险未指定身故受益人。
之后不久,赵某夫妇在一次旅行途中发生车祸同时丧生。
事故发生后,因其子年幼,由赵某母亲王某持有效证件代其孙向保险公司索赔,养老保险金10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
与此同时,赵某夫妇的债权人张某也向保险公司索赔,认为保险金应由他领取以抵偿赵某夫妇生前所欠债务。
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针对本案中的情况,理赔师为您解释:本案所涉及的不仅是由谁来领取这两份保险金的问题,还存在两份保险合同因签订当时指定受益人的不同,所导致的保险金分配不同的问题。
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
”因此,本案中被保险人赵某为自己投保的养老保险金由于没有身故指定受益人,因此与被保险人留下的其它财产的性质是一样的,属于被保险人赵某的遗产,可用作清偿债务。
本案中,债权人张某既不属于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也不属于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即便张某与被保险人赵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仍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
债权人必须通过法院向保险公司下发冻结保险金的通知或者下发支付令,再或由法院将保险金提存,方可进行申领。
保险案例

案例第二章1.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张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若:(1)王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2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2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王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答:(1)该说法错误。
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分);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而且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1分)(2)该说法错误。
因为一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1分)二则王某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不是遗产。
2.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
职工张一指定妻子刘二为受益人,半年后张一与妻子刘二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一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张一生前欠单位借款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刘二已与张一离婚为由交给张一父母。
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答:此企业处理错误。
(1分)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分)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1分)同时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或按遗产分割。
(1分)因此该保险金应当归刘二。
(1分)3.学生王某随父亲在非游泳水域游泳时溺水身亡,王某的父亲也因家人指责喝农药自尽。
王某的母亲李女士与公婆不和,迫于生计,在办理完父子俩的丧事后改嫁他人。
由于王某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赔付6000元。
但在李女士与王某的祖父在究竟谁能领取这笔保险金的问题上产生了纠纷。
保险案例

应当如何分析与处理本案,请详细写出结论 与原因。
3.
某市亚泰汽车贸易公司采取分期付款和免费 赠送保险等方式促销汽车。1999年5月12日, 陈某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该公司购买汽车 一辆,双方在购车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投 保险种及保险金额。即“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险”及“附 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保险金额均为3万 元。保险期限自1999年5月12日0时起至 2000年5月11日24时止。
保险公司在查实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于 1996 年 5 月 21 日发出了“拒赔通知书”。打火 机厂于 1997 年 1 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赔款 1198595 元。 如果你是法官,如何分析与判决此案,请详 细写出结论与原因。
7.
2000年10月27日,王金虎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 约定王金虎投保主险平安康泰人身险,保险金额 为20000元,附加险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 为1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被保 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实际支出的合理医 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 不是自杀而是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导 致被保险人死亡,这一保险事故属于保险 合同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应当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
5.
被保险人文某,30 岁,2002 年11 月12 日由珠海 乘飞机至上海,文某在此之前,购买了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保额为20 万元。在飞机下降时,文某 忽觉右耳疼痛,轰鸣不止,后经治疗,最后诊断 为右耳突发性耳聋,听力丧失小于70 分贝。据此, 文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全额给付意外伤害保险 金20 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文某突发性耳聋并不属 于意外伤害责任范围,造成其耳聋的真正原因应 该来自被保险人自身的内在因素,故而保险公司 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
受益人案例.ppt

四、多个受益人并存,其中一个受益人故意造成 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是否应该给付保险金
1、2003年10月,周某为自己购买了保险金 额为2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 周某的妻子王某和周某的弟弟,受益份 额分别为10万元。2005年3月,因夫妻吵 架冲突,王某趁周某睡觉时将其杀死, 事后周某的弟弟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 遭拒。
三、受益人受益权的性质
—能否用于清偿债务
3、2006年3月,刘某为自己投保了20万元 的人寿保险,并指定其刚出生的儿子刘 文为受益人。2009年9月8日,刘某出差 途中遭遇车祸意外死亡。保险公司经调 查认为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应该给付20 万元保险金,但在给付之前,保险公司 接到了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因刘某和李 某的借款纠纷法院正在受理,要求划拨 20万元保险金偿还刘某生前的债务。
五、受益人和被保9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 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同 年5月1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两人前去 吃饭,遂往两人住处探望,发现两人因煤气炉 烧水时被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中毒身亡。5 月1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保 险金,过了两天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 承人的身份申请保险金,最后诉诸法院。
课后思考
• 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 业支付。职工张某指定妻子刘某为受益人,半 年后张某与刘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某意外 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 以张某生前欠单位借款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 刘某已经与张某离婚为由交给张某父母。问: (1)受益人的受益权有什么特点?(2)保险 金应该首先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吗?本案中 企业对保险金的处理方式是否合理?为什么? (3)保险金应该归谁?为什么?
一、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完整版)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分析: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
(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答:(1)a不正确。
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
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
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
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
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被保险人改变受益人保险纠纷案例

本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鸡泽县钢圈厂为王献彬投保,属于投保人。王献彬则属于被保险人,又是本保单的受益人,应属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关系上享有指定权和同意权,如果要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则必须取得被保险人同意才能变更。因此,鸡泽县保险公司和鸡泽县钢
在本案中,虽然鸡泽县保险公司为王献彬开出的保险单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都是王献彬,但该保险单上确实存在错误,即该保险是单位为其职工集体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应是鸡泽县钢圈厂。该厂要求变更投保人,保险公司据实变更投保人,应是合法的。按照这种实际情况,本案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是鸡泽县钢圈厂和鸡泽县保险公司。鸡泽县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保险单上受益人的变更,实际上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此行为符合《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允许变更合同的规定,行为不具违法性。此种理解在一般情况下是正确的,但在人身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下就是错误的。因为,在人身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虽然投保(要保)人和保险(承保)人是合同双方主体,但在变更受益人问题上,合同双方主体的变更权是受到限制的,即在被保险人不是投保人情况下,投保人要变更原指定的受益人,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保险人作变更批注时,必须严格审查此项变更是否取得了被保险人的同意;如果被保险人未同意,保险人即便作出了变更批注,也是无效的。此在法律上属强制性规定,不属合同双方主体意思自由、可以协商同意的范围。本案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王献彬,其依法享有指定受益人和同意变更受益人的权利,鸡泽县钢圈厂作为合格的投保人,在未取得王献彬同意情况下,要求变更受益人(因该保单上原无受益人,实际上是投保人越过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鸡泽县保险公司据此作出确认受益人为王玉更的批注,均违背了强制性规范,此行为是无效的,保单应恢复原状。由于被保险人王献彬生前未指定受益人,故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保险人向其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公司法人成为员工保险金受益人是否合理
奚某的妻子张某是被告上海某制衣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
1993年11月,该公司以张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以本公司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
1994年4月,张某乘公司汽车出差,途中因车祸身亡。
制衣公司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理应得到保险赔偿。
奚某认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而不应该是单位法人或其它无关的人。
于是,向法院起诉,诉请获得保险合同中约定的10万元保险金。
分析
《保险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依据这一款规定,奚某提出的“不应由单位法人或其他无关的人”作为受益人的诉请好像是有道理的。
但《保险法》第52条第2款又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21条第3款也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依据这些规定,作为投保人的制衣公司完全
可以成为受益人。
值得注意的还有,《保险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法》第60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如果被保险人张某认可其制衣公司为受益人,其行为是合法的。
结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在签订“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张某对于制衣公司为保险金受益人始终没有异议,而且保单上有张某的亲笔签名。
据此,法
院判决10万元保险金给付了制衣公司。
作为被保险人的配偶,如果对投保人把自己(制衣公司)作为受益人有意见,应该在合同订立前或合同订立时就提出。
如果奚某当时就提出将这份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转为
被保险人的配偶或子女是完全有可能的,但他没有这样做,或许是因为存有侥幸心理(认为个人意外不可能发生),更多的大概还是因为缺乏有关的保险知识。
由此可知,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任何一位公民来说,了解和掌握一些保险知识是多么的重要。
作为保险公司,虽然在这场纠纷中没有利益的纠葛,但如能在出具保单时,严格按照《保险法》中关于“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规定,做一些过细的工作,那么,
这场纠纷大概就可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