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国家赔偿的范围和赔偿金额
2003年无罪上一年度 国家赔偿标准

2003年无罪上一年度国家赔偿标准一、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自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
二、2003年无罪上一年度国家赔偿标准1. 人身自由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003年无罪上一年度的国家赔偿标准为每日赔偿金为198.05元。
这一标准适用于对公民采取拘留、监禁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2.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或者具有身体权性质的精神损害,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2003年无罪上一年度,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
对于造成公民死亡或残疾的,应当支付相应的死亡抚慰金或残疾抚慰金。
3.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应当根据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损失。
对于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具体的赔偿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注意事项1. 赔偿范围:国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
对于非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造成的损害,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2. 免责事由: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
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尽到职责或存在过错,也可以免除国家的赔偿责任。
3. 赔偿程序:公民在遭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造成的损害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
具体的申请程序和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 赔偿时效:国家赔偿的时效有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时效为两年,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标准

试论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内容摘要】再审改判无罪是国家赔偿中主要的赔偿情形之一,国家赔偿标准主要有抚慰性赔偿标准、补偿性赔偿标准和惩罚性赔偿标准三种,我国国家赔偿适用的是抚慰性与补偿性相结合的原则。
再审改判无罪对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精神及社会名誉等方面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现有的补偿标准不能有效弥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因此我国有必要将再审改判无罪这一情形适用惩罚性国家赔偿标准,同时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关键词】再审改判无罪国家赔偿惩罚性标准国家赔偿的标准理论界重要有三种标准:抚慰性赔偿标准、补偿性赔偿标准和惩罚性赔偿标准。
惩罚性赔偿标准是指国家支付给受害者的赔偿金高于甚至远远高于受害者实际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标准可以有效弥补受害者遭受的损失,而且由于其鼓励受害者向国家索赔,也可以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制度预防损害的功能。
①我国的国家赔偿中,确定的是抚慰性赔偿标准与补偿性赔偿标准相结合的模式。
对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等严重的损害情形,适用的是补偿性赔偿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和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我国有必要增加惩罚性国家赔偿标准,而再审改判无罪是国家赔偿情形中,侵犯人身权比较严重的一种,应该用惩罚性的国家赔偿标准来对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
一、再审改判无罪应当适用惩罚性国家赔偿标准的原因在各种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中,对于违法拘留羁押赔偿和无罪逮捕羁押赔偿可以适用补偿性赔偿标准,而对于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则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
(一)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违法性质更加严重在我国的国家赔偿中,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情形主要有:违法拘留、错误逮捕和再审改判无罪。
拘留和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临时性、诉讼性和保障性的特点。
它并没有对案件事实作出有罪的认定,也不是对被害人的刑事处罚,从某种法律意义上来讲,承受依法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最新国家赔偿法全文(一)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标准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标准有那些规定呢?下面列举《国家赔偿法》中对国家赔偿标准规定的法条,供大家参考。
第三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第四章 国家赔偿的范围

(2)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在二审程序中 被改判无罪的 ,是否构成司法赔偿?
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减 轻刑罚的,被告人有无权利请求 国家赔偿?
D.对有罪公民不应当判处死刑而 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国家是否 承担赔偿责任?
合法权益,乙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
【答案】B
B.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甲所在行 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C.提起刑事附带行政赔偿诉讼,要求 甲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D.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及
某县工商局以某厂擅自使用专利申请号用于产
品包装广告进行宣传、销售为由,向某厂发出
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
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哈尔滨强拆事件8人被捕 5 人为临时工 视频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1、兜底性条款 2、有无外部界限
2008年试卷二第99题:张某租用农 贸市场一门面从事经营。因赵某提出 该门面属于他而引起争议,工商局扣 缴张某的营业执照,致使张某停业2 个月之久。张某在工商局返还营业执 照后,提出赔偿请求。下列属于国家 赔偿范围的是( )。
法院起诉后, 10月1日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
公安局的罚款和扣车决定。依据《国家赔偿法》,
对于陈某的损失,应如何进行赔偿? A.退还罚款1000元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B.返还出租车
答案: ABC
C.2009年2月1日至10月1日车辆被扣期间的直接经济 损失
被捕后无罪可获国家赔偿

院把化解 矛盾 、 保护 未成年人作 为处理 案件的出发点。去年 审结的 1 宗涉少年 5 民事案件 , 全部 以调解的方式结 案 , 且双 方均 自动履行协议 。在对 主观 恶性大 、
情节恶 劣的少 年犯 依法惩处 的同时 , 依
法 比照成年人犯罪 从宽量刑 , 大缓刑 加
笔 者昨 日从广 东省高 院获悉 ,0 8 20
受害人可 获 国家赔偿
针 对 有 的部 门提 出, 法征 用 财 物应 予 以赔偿 , 家赔 偿 法 违 国
修 正案草案规定 ,违 法征收、 用财产 的” 受害人有取得 国家 “ 征 ,
赔偿 的 权利 。
种情况下 , 有关机 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 法行为给 予行政处罚的, 国家不应承担赔偿 责任 。经修 改, 草案规定 ,依照刑事诉讼 法 “ 的规 定作 出撤销案件、 不起诉决定 , 不予追 究刑 事责任 , 但基 于 同一违法事 实, 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 国家不承担 赔 依 ,
程序合 法也需赔
现行 国 家赔偿 法规 定 , 家机 关和 国 家机 关 工作 人 员 , 法 国 违
行 使 职权 侵 犯 公 民 、 法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合 法 权益 造 成 损 害 的 , 承
担 国家赔偿责任。有的常委会委 员、 一些地方和部 门提 出, 了 除
被 羁押人丧 失行 为能力
关 对 自 己的行 为 与 损 害结 果 之 间不 存在 因果 关 系的主 张 , 当 应
刑事责任 的, 也应给予国家赔偿 。 全 国人大法律委 员会 经研 究, 赞成上述意见。草案修 改后
规 定: 国家机 关和 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行使职权 , “ 有悖法规规定 的侵犯公 民、 法人 和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的情形 , 造成损 害的, 受 害人有依 照本法取得 国家赔偿 的权利。 草案 同时规 定,对公民 ” “
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国家的赔偿案
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国家的赔偿案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赔偿确认前置程序,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直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变更赔偿义务机关尚未生效的赔偿决定,应按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根据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结合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协商协调情况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20XX)法委赔字第4号赔偿请求人:朱红蔚,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深圳一和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招商路北15栋302。
委托代理人:李双慧,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龙生,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红,该院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沈丙友,该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主任。
复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明,该院检察长。
赔偿请求人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XX年7月19日作出的粤检赔决〔20XX〕1号刑事赔偿决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逾期未作复议决定,朱红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朱红蔚申请称:其任深圳一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一和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并经营有无锡一和机电有限公司,被羁押前收入丰厚且有较高社会地位及声誉。
检察机关的错误羁押致使其被扣押宝马轿车报废,个人房产和公司厂房被法院错误拍卖,银行信用卡欠款逾期未还,社会保险、专利权失效,公司无法上市,工程账款未收取,所持公司股权被冻结;其年迈母亲因无人照顾摔成重伤,时年18岁女儿患抑郁症至今未愈;其遭受了极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仅决定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对其他赔偿请求未予支持。
张玉环案件赔款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张玉环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冤假错案。
在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审理后,张玉环被宣告无罪,并获得了国家赔偿。
本文将对张玉环案件赔款的法律依据、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方面进行解析。
二、张玉环案件赔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是我国关于国家赔偿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了国家赔偿的范围、标准、程序等具体问题,为张玉环案件的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张玉环案件赔款的范围1.人身自由赔偿金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支付赔偿金。
张玉环被错误羁押15年,依法应获得人身自由赔偿金。
2.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被羁押人生活困难的,应当支付生活补助费。
张玉环在羁押期间,其家庭生活困难,依法应获得生活补助费。
3.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被羁押人精神损害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张玉环案件涉及冤假错案,其精神损害应得到赔偿。
4.律师代理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支付律师代理费。
张玉环案件涉及冤假错案,其律师代理费应得到赔偿。
四、张玉环案件赔款的标准1.人身自由赔偿金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支付赔偿金,按照被羁押人实际羁押时间计算。
具体标准参照国家赔偿标准。
2.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支付生活补助费,按照被羁押人实际羁押时间计算。
国家赔偿标准怎么计算
一、国家赔偿标准怎么计算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第二十六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七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有:(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第一我国国家赔偿的方式我国采取的国家赔偿方式有三类:以金钱赔偿为主,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为辅的方式。
第二国家赔偿方式与民事赔偿方式的异同:根本目的、侵权责任主体及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侵权责任方的赔偿能力、各自侧重的赔偿形式不同。
第三确定国家赔偿标准的原则我国基本上采用慰抚性原则,而不是惩罚性、补偿性原则。
第四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1、侵犯生命权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总额为上年度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于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2、侵犯健康权造成身体损害的赔偿标准(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第六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1、财产被损坏,灭失或拍卖的赔偿标准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被损坏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除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之外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还应赔偿相应的金钱;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金钱。
2、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应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第七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根据我国国家赔偿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复。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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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国家赔偿的范围和赔偿金额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形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这里所指的“上年度”应当是赔偿义务机关或者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上年度。
在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的侵害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在实践中,会发生案件审理发生当事人无罪但遭到有罪判决的情况,而这种情况可能在当事人服刑多年后才会被发现,在这种情况之下,当事人可以获得无罪国家赔偿。
下面小编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无罪国家赔偿的范围和赔偿金额等相关知识。
一、无罪国家赔偿的范围和赔偿金额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形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
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这里所指的“上年度”应当是赔偿义务机关或者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
决定的上年度。
二、无罪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再审改判无罪的,如被告人不上诉,未经第二审程序,一审判决生效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相关法律规定
无罪释放的情形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情形的,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它会按照当地的实际平均收入情况来确定,同时,当事人可以针对自己受到的损害,同时罗列出几项的赔偿项目。
当事人如果要请求国家赔偿,可以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在无罪国家赔偿中,赔偿义务人应为误判当事人有罪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