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药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 201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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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信息披露案例

科创板信息披露案例

科创板信息披露案例
科创板信息披露案例有以下是其中几个:
1. 瑞联新材:在科创板上市后,瑞联新材曾发布公告称,公司自查发现存在资
金被关联方占用及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对此,瑞联新材及时采取措施追回了部分资金,并对违规担保合同进行了清理。

同时,公司也表示将采取措施加强内部控
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 杭可科技:杭可科技在科创板上市后,曾有媒体质疑其客户集中度高、应收
账款占比高等问题。

对此,杭可科技及时发布了澄清公告,解释了相关问题,并表示将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透明度。

3. 福光股份:福光股份在科创板上市后,曾因股价异常波动受到监管关注。


管部门对公司进行了问询,福光股份也及时回复了问询,并发布了公告解释了股价异常波动的原因。

同时,公司也表示将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准
确性和及时性。

这些案例表明,科创板信息披露要求严格,上市公司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和监管问询,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投资者也需要关注科创板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以便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

碧水源招股说明书

碧水源招股说明书

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大成律师事务所 4-3-1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大成证字(2009)第006-2 号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根据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就发行人首次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首发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以下方面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调查:1、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2、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3、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4、发行人设立5、发行人的独立性6、发起人和股东7、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8、发行人的业务9、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0、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大成律师事务所 4-3-211、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12、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3、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14、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5、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6、发行人的税务17、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8、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情况19、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20、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1、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发行人已向我们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各该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上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的。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书籍简介 (3)1.2 研究背景与目的 (3)二、中国企业境内上市IPO制度规则 (4)2.1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6)2.1.1 发行条件 (7)2.1.2 发行程序 (8)2.1.3 信息披露要求 (9)2.2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0)2.2.1 上市条件 (11)2.2.2 上市程序 (12)2.2.3 信息披露要求 (13)三、中国企业境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15)3.1 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定 (16)3.1.1 注册资本要求 (17)3.1.2 股权结构要求 (18)3.1.3 信息披露要求 (19)3.2 中国香港、美国等地的上市规则 (20)3.2.1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 (21)3.2.2 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的规定 (22)四、IPO实战攻略 (23)4.1 准备阶段 (24)4.1.1 企业内部评估 (26)4.1.2 制定上市计划 (27)4.2 执行阶段 (29)4.2.1 选择中介机构 (30)4.2.2 完成股权结构调整 (32)4.2.3 准备申请文件 (32)4.3 后续阶段 (34)4.3.1 上市审核 (34)4.3.2 路演推介 (35)4.3.3 发行与上市 (37)五、总结与展望 (38)5.1 本书总结 (39)5.2 行业发展趋势与展望 (40)一、内容概览《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是一本全面解析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的权威指南。

本书不仅涵盖了国内上市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还涉及到了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则和趋势,为有意上市的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信息和策略建议。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作者详细介绍了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的背景和现状,分析了当前上市环境的机遇与挑战。

从政策、法规、市场等多个角度,对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进行了深入剖析。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3月实施2019年4月第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股票上市与交易 (2)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 (2)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上市 (6)第三节股份解除限售 (6)第四节股份减持 (7)第三章持续督导 (10)第一节一般规定 (10)第二节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 (12)第四章内部治理 (18)第一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8)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1)第三节规范运行 (24)第四节社会责任 (28)第五节表决权差异安排 (30)第五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34)第一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34)第二节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36)第三节信息披露监管方式 (39)第四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40)第六章定期报告 (41)第一节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要求 (41)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44)第七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46)第一节重大交易 (46)第二节关联交易 (52)第八章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56)第一节行业信息 (56)第二节经营风险 (58)第九章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62)第一节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2)第二节股份质押 (64)第三节其他 (65)第十章股权激励 (66)第十一章重大资产重组 (69)第十二章退市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二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71)第三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74)第四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76)第五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82)第六节听证与复核 (88)第七节退市整理期 (90)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92)第十三章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97)第一节红筹企业特别规定 (97)第二节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101)第十四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01)第一节日常监管 (101)第二节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02)第十五章释义 (107)第十六章附则 (112)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支持引导科技创新企业更好地发展,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企业上市过程中劳动用工问题操作实务

企业上市过程中劳动用工问题操作实务

企业上市过程中劳动用工问题操作实务一、企业上市过程中劳务派遣问题的处理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方式,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某些加工类企业较为普遍,但该种用工方式可能会损害劳动者权益,方便企业规避相关社保法律,因此,在IPO审查中劳务派遣问题是证监会所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一)、劳务派遣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两份合同/协议,即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前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前四章的基本规定,以及“劳务派遣”这一节有关劳动合同固定期限以及劳动报酬的规定。

后者则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劳务派遣协议内容等有关规定。

为了防范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避相关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岗位特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进行了限制,并且严禁用工单位通过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的形式来向本单位或者数所单位派遣劳动者。

(二)、企业上市过程中劳务派遣相关问题1、劳务派遣人员的披露问题在上市过程中,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法律意见书在披露时,一般不会将劳务派遣人员计入员工人数,但是会披露如下信息:(1)劳务派遣员工情况;(2)实行劳务派遣的原因;(3)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协议情况,以及披露劳务派遣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协议的主要内容;劳务派遣费用;(4)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缴纳情况;(5)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还应当说明劳务派遣不会因为用工短缺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劳务派遣员工亦非核心岗位员工,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此外,中介机构发表意见,证明劳务派遣不违反劳动合同法,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股东亦会承诺承担可能存在的连带责任;2、证监会审核关注点证监会在审核劳务派遣问题时,主要关注如下几点:(1)劳务派遣用工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持续性存在不利影响;(2)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社保缴纳是否合规;(3)劳务派遣公司是否为关联公司。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冠捷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份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冠捷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份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潘方仁先生签署股份买卖协议以及在股份购买协议中陈述并声明 其有权承担卖方义务履行的保证责任,不会抵触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 主体资格的规定。
二、本次购买股份实施结果
(一)已获得的批准、授权
1、已获得中国政府部门、中国境内机构或有关人士的批准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于2003年11月7日颁发了《关于京东方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投资收购冠捷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建议书的批 复》(发改外资[2003]1736号)和于2004年1月21日颁发了《关于京东方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投资收购冠捷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批复》(发改外资[2004]154号),就本次购买股份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
Bermuda
法定股本: 40,000,000 美元、含 4,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0.01 美元之
JINGTIAN & GONGCHENG
ATTORNEYS AT LAW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15 层 邮政代码 100020
电话: (86-10) 6588 2200 传真: (86-10) 6588 2211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购买冠捷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份实施结果的
鉴于本次购买股份签署的相关协议适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 港”)法律,冠捷科技在中国境外设立、发行股票并上市等原因,而本所无资格 就有关事宜发表中国律师的法律意见,因此,本法律意见书将适当引用贵公司聘 请的香港律师赵不渝 马国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赵马所”)分别于 2003 年 9 月 12 日和于 2004 年 2 月 3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见附件。本法律意见书内所 引述该意见的内容包括于该意见内引述其他法律管辖区内有能力出具意见的人 士所作出的判断。由于篇幅问题,引述时未涉及其假设、前提和/或依据)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6.05.27•【文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施行日期】2016.05.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6年5月27日)为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业务,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备忘录,请各上市公司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本所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二、上市公司在筹划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和签订重大合同等)过程中,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加快工作进度,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取信息。

公司应当维护证券交易连续性,审慎判断停牌时间,不得以申请停牌代替公司及相关方的信息保密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和知情权。

三、上市公司在筹划相关事项过程中,应当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停牌的情况下分阶段披露所筹划事项的基本情况、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持续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难以按照前款规定分阶段披露所筹划事项,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停牌时间过长,不得滥用停牌损害投资者的交易权和知情权。

重磅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

重磅!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梧桐树下致力于高品质证券法、公司法实务与资讯的分享,近七万人订阅的微信大号,点击标题下蓝字“梧桐树下V”免费关注,我们将提供有价值、更专业的延伸阅读。

为方便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系统学习、掌握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规则和知识,提升董事会秘书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深交所近期发布了《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以下简称“《规则汇编》”、“《董秘手册》”)。

有效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前提,也是投资者了解、分析、判断公司价值,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基础。

创业板自设立以来,深交所一直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努力使信息披露更好的为投资者服务。

为了更好的指导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深交所组织编写了《规则汇编》和《董秘手册》。

《规则汇编》整理收录了除《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外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指引、通知、备忘录、业务办理指南等54项业务规则,覆盖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保荐工作、股份变动、并购重组和再融资等方面。

《规则汇编》通过汇总整理目前规则,便于上市公司日常工作中查找使用,希望成为上市公司熟悉和学习规则的“工具书”。

《董秘手册》在充分借鉴主板、中小板编写的《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基础上,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规章制度、信息披露情况以及监管实践,从上市公司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出发,采取“一问一答”的编写形式,重点介绍董秘处理具体业务时需要了解关注的要点和处理程序,并选取创业板相关典型案例,对业务中的难点和风险点进行详细分析。

《董秘手册》具有鲜明的创业板特色,突出强调了创业板差异化的监管要求,如突出创业板再融资规则特点,明确影视、医药、光伏、节能环保、互联网等行业指引披露要求,强调大股东预披露及董监高减持特别规定等,同时也结合市场新情况对市值管理和停复牌制度等予以规范。

爱尔眼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3、市场竞争风险 不断扩大的市场规模和国家鼓励性的政策导向,将会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 入眼科医疗服务行业,加之现有眼科医疗机构的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也在逐步增 强,这些因素都将使我国眼科医疗服务市场的竞争趋于激烈。虽然本公司经过多 年的快速发展,在品牌形象、人才梯队、医疗技术、网点规模、管理水平等方面 都具备了较强的竞争优势,但若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继续保持或提升原 有优势,公司未来的发展仍将面临一定的风险。 4、租赁物业的风险 由于公司实行“三级连锁”商业模式,截至目前,除株洲爱尔外,发行人及 其下属连锁医院的经营场所均系租赁取得,这样发行人可以将更多的资金用于购 置先进的诊疗设备和引进优秀的人才,有利于加快网点的布局和提高医疗服务质 量。发行人及其下属连锁医院在承租经营场所时,承租期限较长,除沈阳爱尔外, 租赁期一般都在 8 年以上(含 8 年),截至招股书签署之日,绝大多数连锁医院 的剩余租赁期限也都在 5 年以上,而且部分租赁合同还包含了在同等条件下发行 人具有优先续租权的条款,而沈阳爱尔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虽为 3 年(2008 年 8 月 1 日至 2011 年 8 月 1 日),但其租赁合同赋予了承租人明确的续租权。尽管如 此,若部分医院经营场所租赁到期后不能续租,可能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一 定的风险。
尽管如此,公司及其下属医院仍不可能杜绝所有的医疗事故和差错,仍将面 临一定的医疗风险。
2、民营医疗机构的社会认知风险 我国民营医疗机构群体是在公立医疗机构处于垄断地位的背景下产生和发 展起来的,起步晚、积累少,各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也参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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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
齐。一小部分民营医院诚信度低、缺乏自律,损害了民营医疗机构在社会上的整 体形象。
眼科医疗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 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 致医疗过失所致;另一方面并非诊疗行为本身存在过失,而是由于其它不可抗、 不可预测原因(如药物过敏)所致,或在诊疗后患者出现目前行业技术条件下难 以避免的并发症,其中以手术后并发症为主。

科创板企业股权激励政策解析

中国资本市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事件——万众瞩目的科创板正式开板,也正式启动了申报注册流程。

伴随着科创板诞生的是,更加高效的审核周期、更具包容性的上市标准,更加创新灵活的激励制度……在过去一年里,科创板共上市117家企业,成交额超1.8万亿。

与此同时,科创板开创了多个第一:第一家红筹企业、第一家特殊表决权公司、第一家尚未盈利企业,A股首单CDR (中国存托凭证)企业。

科创板大事记科创板股权激励政策同股不同权,允许申报前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在上市后实 施,提高股权激励总额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 问答》给科创板上市公司明确的指导。

相比A 股,科创板 股权激励计划具有众多优势:1・股权激励总额更高•习主底于上海中31 SI 乐进d 淳览会正丈梶出走上海诳券交易所设立科创饭异试点注册创。

k ,A 主总主持召开中夬全面滦化玫姜姿员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逸过了《在上海迂券文易餅设) 立斜创绘并试点注诱的总休实珑方棗》、《关千左上海辽卷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逹舲制討 实袍意见》0•证监会公布《关于左上海证券交易所设文科创换并试点注曲柯的实竝意无》••证监合公布《关于友上潯证券交易斥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勿询实旄意见》。

怎监合公為《科 创檢首次公开发行收黑注朋管理办法(式行)> 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牍鉴習莎法(试行〉》: 同日,上支所发布设立科创板幷返点注知谢相关紀舍业务規用公开征求直见稿. •科创扳规刘正式落地.科创扳兢刖体系荃体采用“2+6+N”架徇,包含证生舍看个盟管办法、上 交所6项主.矣业务规则及4项配套若31 a•科创板甘蕊党弦企业出炉•科创板正犬开换A股: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0%。

科创板: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施多项股权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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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致: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受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及审核期间发行人发生的变化,先后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现根据《关于发审委会议对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意见的函》(创业板发审反馈函[2009]021号)的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系依据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发行人已保证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一起使用,如《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不得因上述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且应将涉及引用的相关文件送交我们审阅确认后再报送或发出。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姬胜利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和广信投资以较低价格转让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问题4)(一)关于姬胜利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发行人于2009年12月召开的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决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735万元,姬胜利以1,470 万元认购新增股份367.50 万股,其中367.50 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其余1,102.5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增资完成后姬胜利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4.55%。

根据姬胜利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提供的《借款协议》、《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向对公往来户(同城)汇款回单》和转账凭证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姬胜利增资款中的70万元为家庭自有资金,系其在山东大学任教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家庭储蓄,其余1400万元系向自然人张破胡、丁艳军借款所得,具体如下:2009年9月20日,姬胜利同张破胡签订《借款协议》,姬胜利向张破胡借款10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6%,借款期限5年,自2009年9月20日至2014年9月19日,姬胜利以房产作为借款抵押。

2009年9月20日,姬胜利同丁艳军签订《借款协议》,姬胜利向丁艳军借款4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6%,借款期限5年,自2009年9月20日至2014年9月19日,姬胜利以房产作为借款抵押。

2009年12月17日,姬胜利通过其个人账户共分6笔将增资款1,470万元汇入发行人账户。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据此出具了“中喜验字[2009]第01066号”《验资报告》,验证结果为截至2009年12月21日发行人已收到姬胜利上述增资款。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姬胜利增资款为自筹资金:其中70万元为姬胜利家庭自有资金,系其在山东大学任教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家庭储蓄;其余1,400万元系的借款所得。

姬胜利向张破胡、丁艳军借款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该行为合法、有效,张破胡、丁艳军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姬胜利不存在代他人持股的情形。

(二)关于广信投资以较低价格转让所持发行人股权的原因2009年8月,广信投资与高树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广信投资将其持有的常山有限5%的股权转让给高树华,转让价款为750万元;广信投资与河北华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广信投资将其持有的常山有限5%的股权转让给河北华旭,转让价款为750万元。

根据广信投资、高树华和河北华旭分别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所律师会同保荐机构对广信投资王文明的访谈,广信投资转让所持有的常山有限股权价格相对较低的主要原因如下:1、受2008年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广信投资及王文明控制的相关企业经营陷入困难,资金需求较大;2、本次股权转让时广信投资虽已知悉常山有限上市计划,但具体上市时间无法预计且能否成功上市尚存在不确定性。

广信投资在其出具的书面说明中就所发生的历次转让发行人股权行为确认并承诺如下:1、广信投资于2009年3月即知悉常山药业上市事宜;2、历次股权转让均真实、合法、有效、自愿;3、历次股权转让对价的确定均为股权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广信投资对此无异议;4、广信投资与发行人原股东及现有股东之间未发生任何纠纷、亦不存在潜在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广信投资于2009年8月向高树华、河北华旭转让所持常山有限股权系根据自身资金需要所自愿作出的行为,该转让行为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股权转让款已支付完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各方转让前均知悉发行人上市事宜,定价系各方真实意思表达,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各当事人对转让事项无异议,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风险。

二、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高树华持有的申请号为200710061495.9的发明专利“一种具有抗氧化、增加骨密度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的相关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问题5)(一)发明技术的形成及专利权申请过程根据高树华书面说明,“一种具有抗氧化、增加骨密度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为其本人在发行人工作期间依托公司的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

因对相关专利申请法律规定不了解,高树华曾委托石家庄科诚专利事务所以其个人为权利申请人就“一种具有抗氧化、增加骨密度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2007年2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受理通知书》,受理该发明专利申请;2007年8月8日,该专利技术申请被公开;2007年10月13日,该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生效;2008年12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该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因高树华收到通知书后未按照通知书要求予以答复,亦没有就专利申请进行修改,2009年6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该发明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事后高树华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文件。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法律状态根据高树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等方式核查,“一种具有抗氧化、增加骨密度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专利技术的申请号为200710061495.9,申请日2007年2月7日,公开(公告)日2007年8月8日,公开(公告)号:CN101011565,主分类号:A61K36/9068(2006.01)I,申请人和发明人均为高树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高树华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未予以答复,故该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高树华在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后未提交恢复权利请求文件,目前“一种具有抗氧化、增加骨密度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仅为专有技术,高树华及发行人对该专有技术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实施,亦未以任何方式许可他人使用。

(三)发明技术的权利归属鉴于该发明技术系高树华在发行人工作期间所形成的职务发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及其相关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行人;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发行人为专利权人。

高树华已就此出具书面说明,承诺如“一种具有抗氧化、增加骨密度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技术成熟并达到专利申请条件,专利申请权归发行人所有,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发行人为专利权人。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高树华曾以个人名义就职务发明“一种具有抗氧化、增加骨密度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申请发明专利行为存在法律瑕疵,但该发明专利申请被撤回,且高树华已书面确认上述发明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发行人所有。

至此,相关瑕疵行为已得到纠正,上述发明技术的权属为发行人,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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