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证券法》总结
证券法 心得

《证券法》学习心得今年四月中旬公司组织了对员工的培训,其中包对《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法》、“八荣八耻”等一系列知识的学习。
以下是我学习《证券法》后的心得体会。
证券法属于经济法系,是以证券市场上的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条例。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上。
证券法的原则是为了实现证券法的任务,要求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督管理者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活动准则,它是证券法的精神所在,贯穿于证券法律法规的始终。
我国《证券法》总则部分规定了九条原则,我认为其中以“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原则。
以下就本人学习这三原则谈谈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是公开原则:公开原则也叫信息公开制度。
它是指证券发行者在证券发行前或发行后根据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投资者提供规定的有关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资料。
公开原则要求企业所公开的信息应做到:1、真实。
公开的企业财务等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不实记载。
2、全面。
所有与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资料应尽可能详细地公开,不得故意隐瞒、遗漏。
3、及时。
企业的有关信息应以最快的速度传达到接受者,不得故意拖拉迟缓。
4、易得。
信息资料应以广大投资者最易得的形式加以公开。
发行者应设法通过各种宣传媒体进行传播。
5、易解。
信息内容的表达应通俗简明,易被大众理解。
不得使用深奥的、容易引起误解的字句。
我认为,买股票毕竟不同于购买一般的实物商品,购买者在不了解发行者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的情况下,是无法判定其价值的。
如果没有信息公开制度,发行者就得不到应有的外部约束,虚假证券就难免招摇过市,投机、行骗、欺诈行为就会兴风作浪。
只有确立公开原则,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利益,才能有效完善投资环境,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二是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活动中应公平合理,照顾各方的权利和利益。
注会证券法总结归纳

证券法一:股票发行非上市公众公司:1、定向发行超200人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200人2、定向转让超200人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累计股东超过200人3、公开转让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核准要求:非健全的组织机构: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个月内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主板和中小板的首发口诀: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二:公司债券1、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既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2、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证、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件。
公开发行:指符合规定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也可以向公众发行;非公开发行: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且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变相公开行发行等方式,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合格、广告、200)公司债券发行方式:1、发行期限: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下的应该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2、募集说明书有效期:公告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最后签署之日6个月内有效。
三: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豁免事项:要约收购程序: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对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2016年新增:收购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当收购人最后一笔增持股份登记过户后,视为其收购行为完成。
(自此12个月内不得转让)协议收购:签订协议-完成过户(过渡期)重大资产重组。
证券法高分必读重点法条之五

证券法重点法条必读系列之五重点法条第八十八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第九十条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九十一条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九十三条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第九十四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第九十八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详解」1上述条文是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问题在司法考试中占有重要位置,且有一定的程序性,必须对上述每一个条文予以全面掌握和理解。
2了解上市公司收购的两种方式: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
3要约收购是证券法规范的重点,掌握要约收购的几个阶段:(1)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
具有以下情况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公告(第86条)。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节证券法考点

第三节证券法【考点一】证券法的适用范围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例题・多选题】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有()。
A.我国境内,股票的发行和交易B.我国境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C.政府债券的上市交易D.政府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
【考点二】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例题・多选题】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的原则有( )。
A.公平B.公开C.公正D.公认『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考点三】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1.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4.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点四】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经济法 第八章 证券法 笔记

第八章证券证第一节证券法概述一、证券的概念、种类及其特征1、证券的概念和种类证券是表示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即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
从广义上讲,证券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货物证券。
我国证券法上的证券仅为资本证券。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资本证券作多种分类。
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资本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及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2、证券的特征证券法的证券,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特征:⑴证券是具有投资属性的凭证;⑵证券是证明持券人拥有某种财产权利的凭证;⑶证券是一种可以流通的权利凭证。
二、证券市场证券市场股票、公司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金融债券、政府债券、外国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如期货、期权等)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其实质是通过各类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以募集和融通资金并取得预期利益。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证券市场是完整的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反映和调节货币资金的运动,而且对整个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
证券市场由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两部分组成。
1、证券发行市场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它是通过发行证券进行筹资活动的市场,其功能在于:一方面为资本的需求者提供募集资金的渠道;另一方面为资本的供应者提供投资的场所。
2、证券流通市场证券流通市场又称证券二级市场,是指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和流通的市场,其功能在于为证券持有人提供了随时卖掉所持证券进行变现的机会,同时又为新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形式主要有两种,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
其中,证券交易所在我国特指国建专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1、证券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指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证券法是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由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证券法重点

证券法重点名词解释:1 、证券:是指以特定的专用纸单或电子记录,借助于文字、图形或电子技术,记载并代表特定权利的书面凭证。
2 、证券上市:是指某种证券获准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对象的过程。
证券一旦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为上市证券。
3 、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在证券发行与交易诸环节中,依法取得有关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全、及时地披露,以供证券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的法律制度。
4、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5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的集中竞价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规则的特殊法人。
6 、证券保荐业务:证券保荐业务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证券发行人的辅导、发行与上市推荐,对发行文件和上市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的业务活动。
7 、证券信用交易:信用交易是投资者凭借自己提供的保证金和信誉,取得经纪人信用,在买进证券时由经纪人提供贷款,在卖出证券时由经纪人贷给证券而进行的交易。
8 、探纵市场行为: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早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简答题:1 、债券与股票的区别不同情况:(1)法律属性不同。
债券实质上是筹资人和投资人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而股票则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股分享有股权的凭证。
(2)法定的权利义务不同。
债券持有者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票的持有者具有股东资格,有权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权分享股份公司利益和剩余财产分配,但同时在自己股份的范围内承担风险责任。
(3)期限性要求不同。
债券有长期债券、中期债券和短期债券之分,在到期时,必须还本付息。
证券法总结(推荐4篇)

证券法总结第1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六条:依法发行的证券,《_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_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三十七条: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_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_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_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第三十八条: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_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九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_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条: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_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一条: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投资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投资者的信息。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一、处罚方面5%~15%①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资料等取得公司登记的,对该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的5%~15%的罚款;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资产的,5%~15%的罚款;③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5%~15%的罚款。
3~30万①提交的会计报告材料中虚假记录或隐瞒重要事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3~30万的罚款;5~50万①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50万的罚款;②违反公司法规定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5~50万的罚款;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固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处理5~50万元的罚款(直接负责人是3~30万罚款);5~20万XXX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关闭,并处以5~20万罚款;二、数字信息1、向不特定对象刊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的,必须接纳承销团;2、封闭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封闭期,一般为10年或15年,开放式基金无发行规模限制3、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决意既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务的担保,也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的担保。
4、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刊行的情形,有一个是:公司最近3年继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5、证券记忆所终止上市公司债券发行的情形,有一个是: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6、以和谈体式格局收购上市公司的,告竣和谈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向XXX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予以公告;7、协议收购,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达成30%时,继续收购的,应到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8、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9、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必须是实缴资本。
10、基金公司首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还应具有: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等无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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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证券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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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证券法》是中国股市的一部法律。
是____成立以来第一部按国际惯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而非由政府某个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
(一)对证券公司的监管:
(1)证券公司设立、收买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买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批准。
(2)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3)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效劳,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承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承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4)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5)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详细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规定。
(6)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7)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二)证券交易
限制和制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1、一般规定证券交易的限制和制止行为是指法律规定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限制和制止从事的行为,除《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制止的交易行为”)的'集中规定以外,对限制和制止的交易行为还有一些一般性规定,这些一般性规定散见于《证券法》、《公司法》之中,主要包括:
(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2)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3)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4)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5)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6)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展交易。
(7)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视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制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别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
者以化名、借别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别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8)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