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与司法考试自然人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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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自然人考点剖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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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自然人考点剖析掌握自然人这一考点需要先理解两个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那么我们如何区分这两个概念呢?先看两个例子。

例一,孙小宝是个苦命的孩子,在他两岁时父母双亡,留有遗产30万,那么孙小宝能不能继承父母遗产呢?答案是肯定的。

孙小宝继承父母遗产说的是其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延续例一,孙小宝继承父母遗产后,身价30万,待其6岁,迷上一位网络主播,在其观看直播的过程中,打赏该主播20万。

那么该行为效力如何?答案是无效。

打赏是一种赠与活动,小宝年方6岁,不能独立从事赠与20万的民事活动,即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以上两个案例便可以看出,民事权利能力是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的,而民事行为能力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年龄以及精神状态。

故而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我们需要掌握这三类分别包括那些人以及他们能够独立从事哪些民事活动。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人,一类是成年人,另一类是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这两类人一般来说所有的民事活动均可独立从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以下两类人,一类是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另一类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这两类主体能够独立从事纯获利益的活动,如接受奖励、赠与等,还有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8周岁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这两类主体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以上是对自然人这一知识点的介绍,该部分以案例考查居多,特别是民事行为能力部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理解并掌握这一考点。

2017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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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的国籍
自然人国籍的概念: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1)一个是内国,另一是外国,以内国国籍为准;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以当事人最后取得国籍为准,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如瑞士;
(3)不区别内国或外国国籍,只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我国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本国法。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我国,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定居国法律;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住所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当事人有一个内国住所,以当事人在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均为外国住所,同时取得则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者为其住所,也有以当事人有居所之住所为其住所的,住所异时取得,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其住所。

我国,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
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我国,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3.自然人的居所
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

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自然人

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自然人

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笔记:⾃然⼈的民事权利能⼒ 所谓民事权利能⼒,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这么⼀种法律上的地位或者说资格。

复习到民事权利能⼒这⼀部分内容的时候,你⾸先记住⼋个字:即就⼈的民事权利能⼒⽽⾔,其“始于出⽣,终于死亡”。

所谓“始于出⽣”,是指民事权利能⼒是从⼀个⾃然⼈⼀⽣下来的时候即开始;所谓“终于死亡”,则强调⼀个⼈的民事权利能⼒到死亡的时候即终⽌。

⼀个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始于出⽣,终于死亡”,这涉及到⾮常重要的权利义务的享有问题。

既然“始于出⽣”,在⼀个⼈没有出⽣的时候他就不能够享有权利;反过来讲,当⼀个⼈已经被医学上认定为死亡的时候,这个时候他就不再是民事主体了,已经是⼫体了,不能作为民事主体,当然也不享有权利能⼒。

民事权利能⼒的开始和终⽌,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财产关系、⼈⾝关系均具有重⼤的法律意义。

《⼈民法院案例选编》中有这样⼀则案例:⼀个刚结婚的年轻⼈有⼀天晚上正在看电视,突然有⼈破门⽽⼊,⽤枪打中了离这位男⼠的⼼脏6公分远的地⽅,他随即毙命。

然后那些暴徒⼜打死了他的妻⼦。

按照继承法中“切蛋糕”的财产分割办法,男⼥双⽅假如共同拥有120万元的财产的话,第⼀⼑切下来男⼥各⼀半即60万。

所以,男的先死的时候,⼥⽅及男⽅的⽗母加上孩⼦共有4个继承⼈,这就意味着男⽅的⽗母每⼈只可分到15万。

⽽⼥⽅的⼀半再加上15万,当继承⼥⽅的财产的时候,⼥⽅的财产即有75万了,这时丈夫已去世,故只有⼥⽅的⽗母、还有孩⼦共三个继承⼈,所以⼥⽅的⽗母即各分得25万元。

这就使⼈感到产⽣了⼀种不公平的结果,男⽅⽗母总共要⽐⼥⽅⽗母少分20万。

双⽅发⽣争执以后,男⽅的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谁说男⽅先死的?⼥⽅的律师说,罪犯有供述,他是先打死男的,⽽后打死⼥的。

男⽅的律师就说,罪犯的供认只能证明男⽅先中弹,⼥⽅后中弹,法|律教育提供并不能证明他俩之中谁先死亡。

难道先挨⼀枪的就⼀定先死,后挨⼀枪的就⼀定后死吗? 后来法院根据我国《关于贯彻执⾏若⼲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相互有继承权的⼏个⼈在同⼀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的⼈先死亡;死亡⼈各⾃都有继承⼈的,如果⼏个死亡⼈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个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继承关系,由他们各⾃的继承⼈分别继承。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之自然人(一)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之自然人(一)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之自然人(一)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死亡顺序:无继承人→长辈→同时(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胎儿的应留份额:(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3)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随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无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精神病人。

这两者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1)无民事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为行为能力而无效。

(2)无民事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

(3)除以上两个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四种情况: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部分精神病人(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自然人的住所【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通意见》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司法考试必考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必考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必考知识点总结嘿,司法考试那可是一场相当重要且具有挑战性的考试呀!对于那些立志从事法律工作的朋友们来说,掌握必考知识点绝对是至关重要的呢。

首先咱们来说说刑法方面的必考知识点。

哎呀呀,刑法可是司法考试中的大头呀!其中犯罪构成要件就是个关键,什么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一个都不能马虎。

比如说主体,要清楚什么是自然人犯罪主体,什么是单位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的区分那可是重点中的重点,故意犯罪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犯罪也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哇,这里面的细节可多着呢!再讲讲民法吧。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这一系列的知识点那是必考无疑的呀!还有物权的相关内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每一个部分都有很多细节需要牢记。

比如说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这里面的规定和案例分析可不少呢。

接着是行政法。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那是一定要清楚的。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这些常见的行政行为,它们的程序和条件都得牢牢记住。

哎呀呀,一个不小心就容易混淆呢。

然后是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问题,级别管辖、地域管辖,都有各自的规定和特殊情况。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什么是合法证据,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都是常考的点。

还有宪法。

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都是基础中的基础。

在准备司法考试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理解和记忆相结合。

不能死记硬背,要通过案例分析来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

嘿,多做一些真题和模拟题也是很有帮助的呢,可以熟悉考试的题型和出题思路。

总之呀,司法考试的必考知识点很多很杂,但只要我们有耐心、有方法,一个一个攻克,就一定能够取得好成绩!加油吧朋友们,为了自己的法律梦想努力拼搏!。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助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请求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抗辩权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与意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被排除在民法之外。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

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出”,即脱离母体;②“生”,即脱离母体离后保有生命(无论存活时间之久暂)。

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应“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出生时间:①户籍证明;②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③其他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

(2)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特殊权利能力,指自然人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法律只将其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不赋予所有的自然人。

授予特殊权利能力的标准主要有:①国籍。

例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

②年龄。

例如,男性满22周岁之前、女性满20周岁之前,均不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

③性别。

例如,在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根据《继承法》第28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5条:①继承时,应当为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保留应继份。

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

②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胎儿)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于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终止。

(1)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支配权:不一定是物权2、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等3、形成权: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抛弃权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取回权选择权等等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可变期间),但受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的限制。

4、抗辩权:永久抗辩权(用时效经过)暂时抗辩权(同时不安先履行抗辩权)抗辩权与否认权区别:抗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才存在。

否认权当事人之间没有关系。

借一万已还了,但还要,不给就是否认权。

5、绝对权:指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除讲物权外,还讲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人身权自救行为民事责任第二章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户籍证明最高效力。

弃婴出生的认定:没有时间证明,以捡到的日期认定。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

胎儿不享有继承权。

现在脑死亡。

脑电波成一条直线。

民事主体权利消灭,原则上不享有,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照特别法规定。

保持作品完成权,署名权等人身权。

不享有人格权。

鲁迅的后代,侵害死者肖像、名誉、(按照惯例不可以)2、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行为能力,对人实施的侵害造成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人应当是本人。

但父母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是强制性的。

向别人借钱,还不起,父母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不能做扩张解释。

进行侵权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但审判的时候已满,且也有能力承担,这时是由自己承担,而不是由父母承担。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时,有独立生活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第一:立遗嘱时,无效。

遗嘱必须年满18周岁。

第二:处分不动产的行为。

其他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样。

3、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地住时,一年以上。

医院不算。

牵户口:在身上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主要是诉讼文书送达。

4、监护:父母当然成为监护人。

不受离婚影响。

父母之间不能通过协议排除自己的监护权。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民总编:第二章 自然人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民总编:第二章 自然人
2020年法考——民法总论
第2、3天
复习旧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 学习新内容: 自然人+法人+人格权与精神损害赔偿 今天想要对你说: 从今天开始正式进入到民法的具体制度的学习啦!同学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把握新变化 的地方,这些变化点都是近三年法考命题的重点之处!
第2、3天
简单解释今天学习内容: 我们每一天都要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中,比如买菜、坐公交车等,这些都是在缔结法律 关系。那么,我们今天就学习,能够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有哪些。 第一,自然人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在这里我们要区分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证” 和“行动勋章”。“资格证”是指民事权利能力,只要一个人“活着”,他就拿到“资格 证”。“行动勋章”是指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小宝宝、精神病人等,我们认为他们用自己行 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有些不妥,所以不给他们“行动勋章”。当然,我们也不会对这部分人 置之不理,法律为他们找了一个保镖,这个保镖在法律制度层面叫做“监护人”,形成监护 制度。最后,还有“资格证”和”行动勋章”的丢失,就是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
(2)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节 民事能力★★★
无行为 能力
具体种类 (1 ) 不 满 8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 ) 完 全 不 能 辨 认 自 己 行 为的成年人 2
第二章 自然人
6
第二章 自然人
【本章学习内容】 本章我们正式进入《民法典》民法总则编的具体法律条文的学习中。由于2017年《民法 总则》的出台,导致自然人这一章的内容变化非常大,从权利能力到行为能力再到监护到宣 告失踪、宣告死亡各个部分都有变化。但是,《民法典》民法总则编相较于《民法总则》来 说,基本上没有变化,因此不需要过分担心哦! 本章讲什么的呢?先给大家讲一个小故事:木木出Th在一个海边的城市。从出Th那一 刻起,木木具有了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证”(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年幼的木木并不能 很好的理解这个世界,所以不能好好使用自己的资格证(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为了更好 的保障木木的权利,就为木木请了“保镖”(监护制度)。木木长大成人后有能力使用自 己的“资格证”(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保镖”就功成身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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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I「监护人的权利与职责J 1•监护权教育、监督和管教被监护人。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进行诉讼。

2•监护职责的履行(1)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

【注意】“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若违反原则上会导致合同无效,但处分被监护人的货币(占有即所有)除外。

在法考考试中,题干里出现了 "货币",大概率在考“占有即所有”。

【注意】监护人捐献被监护人器官的行为无效;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不构成无因管理;(2)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原则。

3.法律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贵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山监护人赔偿。

4,审理程序(1)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普通程序审理。

(2)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特别程序审理。

(3)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乂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法定监护」1•法定监护基本内容(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其他愿意的个人或组织且需经被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同意。

【注意】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才按上述顺序确定监护人。

(2)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的监护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的监护权;②例外: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有虐待等行为,可要求法院取消其监护权;③离婚后的父母仍为法定监护人,只是监护责任轻重不同。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的,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一方承担责任确有困难可责令另一方共同承担。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愿意的个人或组织且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同意。

(4)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要求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2•遗嘱监护(1)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条件:遗嘱合法有效;被指定人同意;被指定人有监护能力且不存在对被监护人无利情况。

(3)遗嘱指定监护仅适用于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情形,至于指定对象则未作限制。

(4)遗嘱监护只能山被监护人的父母做出,且该父母的监护权未被撤销或未因其他原因终止。

遗嘱应山最后行使监护权的父或母一方做出。

3•协议监护(1)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均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其他顺位的监护人可以协商确定被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但应该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2)协议监护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从最有利于监护和尊重被监护人意愿考虑,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作为法定监护的补充。

【注意】未成年的父母具有监护能力时,不能通过协议确定法定监护。

4指定监护(1)第一顺位监护人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其他有监护资格之间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

若第一顺位监护人有监护能力就没有指定监护这一说。

<2)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

指定可以打破法定的顺序。

单位不再作为监护人。

(3)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

(4)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指定监护后(没有终局效力),有关当事人不服指定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指定时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并尊重其真实意【注意】这里取消了前•置程序,属于重大修改。

(5)临时监护在给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之前,被监护人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此时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

(6)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原被指定的监护人仍要承担监护责任,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责任。

5•机关监护(1)适用条件在需要监护的未成年人、成年人没有具备监护资格的人的悄况下,适用机关监护。

(2)机关监护人机关监护人为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意定监护」1•一般的委托监护依据民法原理与司法实践,监护人在必要时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等。

但此时委托人仍是监护人。

监护职责全部或者部分委托后,委托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过错连带赔偿贵任)。

【注意】未成年学生与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之间属于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不存在委托监护关系,校方并不因教育者的身份而成为委托监护的受托人。

2.附条件委托监护(1) A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2)附条件委托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之合同,须书面方武订立,该委托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要在委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生效,这是为了迎合老龄化社会的现实举措。

「监护资格的撤销」1.监护资格的撤销监护人有下列悄形之一的,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描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虐待.遗弃.性侵害);(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2.有权提出撤销申请的个人和组织(1)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申请主体总结:妇老民残居村学医未。

<3)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法院申请,即民政部门为第一责任人。

3•撤销监护资格的效果(1)监护资格与抚养义务分离(2)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 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4•监护资格的恢复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悄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监护关系的终止」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4•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悄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宣告失踪1•宣告失踪概述2.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自音讯消失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 自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2)一切利害关系人均可向法院申请,且无顺序限制;(3)法院依法宣告,公告期3个月。

3.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一-设立财产代管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代管人。

(3)代管有争议的,或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 山法院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其他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作为财产代管人。

4,财产代管人的职责<1)代管人管理、处分财产;财产代管人可以用代管财产支付宣告失踪人失踪前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O 代管人具有实体权利义务,有权管理与处分失踪人的财产,不会构成无权处分。

(2)财产代管人一般过失导致财产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贵任,仅承担过错责任(故意或者®大过失)O(3)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要负侵权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其承担民事贵任,并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4)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5.失踪宣告的撤销当失踪人复出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th 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法院的撤销失踪宣告作出后.财产代管人资格消灭,财产代管人应交还代管财产并汇报管理悄况、提交收支账U等。

宣告死亡r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1.受宣告人失踪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者最后居所,生死不明。

以申请人、管辖公安机关以及法院善意不知道失踪人的下落即可。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1)通常悄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的。

时间从下落不明之次日起讣算。

【注意】战争期间下落不明,需要宣告死亡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且适用4年期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从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满2年。

例外: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可以立即申请。

3.申请根据《民法典》第46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人是利害关系人(同宣告失踪,无顺序:①近亲属;②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O4•山法院宣告(1)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公告期间为1年。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2)管辖法院为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法院。

在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后,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否则驳回。

(3)死亡日期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诡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宜告死亡的法律效果」1•宣告死亡属于法律推定,其性质仅类似于自然死亡,而不等同于自然死亡。

宣告死亡的四种效力:人格(民事权利能力)丧失,继承开始,婚姻终结,单方可以送养子女。

2.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宜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前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1)仅限于民事范围,其公法上的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例如,某屮系当地人大代表,被宣告死亡并不导致其人大代表之职被撤销。

(2)效力及于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按照继承办理)、人身关系(婚姻关系、亲权关系消灭)。

(3)效力的空间范W限于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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