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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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教育局推进治理教育“三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教育局推进治理教育“三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教育局推进治理教育“三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3.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教育局推进治理教育“三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教育局,市直属中小学校:现将《哈尔滨市教育局推进治理教育“三乱”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教育局2018年3月6日哈尔滨市教育局推进治理教育“三乱”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秩序,推动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执教,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黑办发〔2014〕27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岗位责任书的通知》(黑教基二函〔2016〕97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中小学暑假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教基一函〔2017〕297号)、《关于寒假期间深入开展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哈教发〔2018〕2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后全省中小学生早晨到校时间的通知》(黑教发〔20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教育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的从教行为,深入治理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等违规行为,树立教育、教师的良好形象,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标本兼治,打好组合拳,通过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严肃治理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逐步形成依法办学和依法执教的长效机制和良好环境,确保治理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取得明显成效,学校办学质量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满意度明显提升。

黑龙江省黑办二零二一二十七号文件的内容

黑龙江省黑办二零二一二十七号文件的内容

黑龙江省黑办二零二一二十七号文件的内容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加强晚自习期间学生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政策规定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黑办27号)和《大庆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的规定》庆教办发二零二一二十七号文件文件要求,寄宿制学校住校生晚自习结束时间不超过21时30分,走读生自愿参加晚自习,学校不得收费。

二、切实加强安全管理高中晚自习期间,学校虽然有值班人员和看护教师,但管理人员相对较少,是校园安全事故的易发环节。

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岗位职责和工作责任,全面加强晚自习安全管理。

带班领导和值班教师要按时到岗,不得脱岗漏岗,值班期间要认真履职,加强校园巡视和学生管理,维护良好课堂秩序。

要准确检查各班级晚自习出席人数,对没有参加晚自习或晚自习中途离校的学生,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和家长沟通确认,掌握去向。

要加强学校门卫管理,严格落实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对校园内和校园外可疑人员、社会人员及时进行排查,依法进行处置。

要加强食堂管理,防止出现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要对教学楼、食堂、宿舍的应急照明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好用,防止因停电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要制定晚自习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三、扎实开展安全教育时值寒冬,昼短夜长,天冷路滑,是学校安全事故的多发期,要利用晨会、班会、自习时间,集中对学生开展一次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防范技能和自我管理能力。

教育学生上下学期间,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对在校外租房居住、没有家长看护的学生,要教育学生注意饮食、燃气、用水、用电等安全。

要求学生晚自习期间不得擅自外出,不得在班级、宿舍、楼梯间等处嬉戏打闹。

全市各普通高中学校要立即对本校晚自习相关管理工作,开展一次自检自查,仔细梳理、认真整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近期,市教育局将对各学校晚自习课堂秩序、学生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市高中进行通报。

哈尔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迅速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迅速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迅速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07.28•【字号】哈教办发[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哈尔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迅速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哈教办发〔2009〕40号)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7月21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会议。

会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黑政办发〔2009〕41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教育厅、省纠风办印发了《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黑教联发〔2009〕44号,以下简称《规定》),省教育厅印发了《黑龙江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督导检查方案》(黑教督〔2009〕178号),部分市、县做了经验介绍,副省长程幼东和省教育厅厅长张永州同志分别作了重要讲话,就我省中小学如何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

这次会议对推动全省中小学全面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为迅速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好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深刻领会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意见》和《规定》是省教育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最全面、最具体、最具指导性和权威性的文件,融会了近年来国家和省关于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办学行为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是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落实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具体政策依据。

程省长和张厅长的讲话内涵丰富、论述精辟、态度鲜明、切中要害。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召开会议,迅速将省市文件和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一名教育行政干部、校长和教师,要动员组织开展省教育厅《意见》和《规定》的学习和讨论。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岗位责任书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岗位责任书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岗位责任
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黑教基二函[2016]9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3.31
【实施日期】2016.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岗位责任书的通知
(黑教基二函〔2016〕97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市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4〕27号)的要求,强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意识,切实抓好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各项任务的落实,省教育厅印发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书,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各市(行署、省直管县、企业总局)教育局局长签写。

一份本人留存,一份单位加盖公章、本人签字后返省教育厅备案。

二、各市(行署、省直管县、企业总局)教育局应参照省教育厅做法,与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直属普通中小学校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好教育局长和中小学校长对规范办学行为的主体责任。

三、公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认真受理举报、投诉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上述各级责任书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应于5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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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事宜的通知》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xx年度中小学办学行为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鲁教督字[xx]3号)精神,省里将对全省中小学办学行为情况进行随机督查(自现在起至xx年4月全省教育综合督导集中检查之前,开展两次办学行为的随机督查,其中本学期一次、下学期一次),并计入省政府年度教育综合督导评估中。

督查的重点是,全省中小学落实《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及相关文件情况。

在抓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督查的基础上,按照“把普通高中作为规范办学突破口”的要求,主要抓好普通高中(包括高考补习学校)的规范办学工作。

每次督查至少包括1所小学、1所初中、2所高中(随机督查时,省里将不打招呼、不要督查地人员陪同、不接受督查地招待)。

现将省教育厅《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认定违规的若干事项》(附后)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切实规范办学行为,以维护全市教育良好形象。

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认定违规的若干事项及主要文件一、在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过程中,对以下事项予以重点关注:1.素质教育政策宣传。

要将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违规办学举报电话、信箱在学校宣传栏、教室或会议室等公共场所进行张贴公布。

若没有公布,视为违规。

2.作息时间。

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点,高中不晚于22点;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

义务教育阶段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30,上课时间不早于8:00。

高中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00,上课时间不早于7:30。

3.双休日。

双休日的学习与生活由学生自主支配。

不得用平日作息制度控制学生,不得用节数控制学生,不得统一规定学生自主学习时间、学习内容,不得把时间分配到学科或划归教师名下,不得只让学生自主学习而不让学生自主安排生活。

凡在周末统一组织学生自习、辅导、上课、考试,都是违规行为。

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

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

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一、严格执行课程方案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

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掌握2项体育运动技能和1项艺术特长。

二、严格规范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

学校不得统一安排走读生上早、晚自习。

三、严格禁止违规收费补课各学校一律不得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在校学生集体补习文化课或上新课。

在职教师一律不得从事有偿补课。

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引导本校学生参加校外文化课补习班。

四、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初中课外书面作业量每天不超过1.5小时;教师倡导布置阅读、探究、实践、合作、体验等类型作业。

五、严格规范考试和评价工作初中每学期可进行期中和期末两次全校或全年级的学科考试。

严格控制学校参加各种毕业年级统考、联考和模拟考试。

所有普通中小学校学科考试内容不允许超出课程标准。

中学实行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逐级下达重点率等升学任务,不得公布学生考试分数、名次。

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教师的主要标准。

不得宣传、炒作升学人数、升学率、高(中)考“状元”及高分数学生等。

六、严格管理学生用书中小学教学用书不得超出省定教学用书目录选用范围。

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

七、严格规范招生和编班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禁止捐资助学、借读等变相择校行为。

各普通中小学校按规定控制班额,初中班级人数不超过50人,不允许开设“重点班”“尖子班”等。

八、严格监管民办中小学校和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严禁通过给生源学校校长或老师回扣、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等不正当方式招生。

不得以升入某中小学的名义开办“直升班”“预备班”。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办学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办学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办学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黑教基二[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办学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黑教基二〔2013〕98号)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省农垦、森工总局教育局:近期,我省个别学校出现违规办学行为,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办学行为,按相关政策规定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自查自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查内容(一)全面排查各中小学和幼儿园是否存在将商业行为引入校园现象,是否存在向学生及家长推销商品、推荐校外补习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及其它有偿服务等行为。

(二)全面了解各中小学和幼儿园是否存在向学生宣传各种商业信息、借企业赞助等名义进行带有商业色彩的宣传活动等行为,是否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粘贴、发布各类商业性广告以及为相关组织提供具有商业价值和用途的教师、学生及家长信息等行为。

(三)全面审核各中小学校学生宿舍楼内已有的商业网点,是否存在新建学生宿舍楼和原无商业网点的学生宿舍楼内新设置的营业商业网点。

(四)全面掌握各中小学学生校服情况,检查学校在学生校服采购环节中是否进行公示,是否将校服采购合同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是否存在违反采购程序、收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全面掌握各中小学和幼儿园组织学生参与商业保险情况,检查学校是否存在规定学生购买指定保险机构的保险产品、规定学生通过指定途径购买保险产品、在学生保险工作中收取费用等行为。

(六)全面掌握和检查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辅材料选用、学具配备等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违规代购、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学具,并从中牟利,特别是将书商引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教辅材料等行为。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08.24•【字号】哈教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教发〔2009〕35号)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直属中小学校:为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推动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市教育局制定了《哈尔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哈尔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秩序,全面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为基础,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根本,进一步加强教育行风建设,加强学校管理,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制止和纠正中小学存在的违背教育方针、违背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规律的错误做法,全面规范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创人民满意学校,办人民满意教育,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及重点(一)工作目标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强化督查、严肃问责;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在充分认识当前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基础上,认真贯彻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和省教育厅、省纠风办《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精神,不断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严肃治理学校办学不规范行为,形成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的机制和制度环境,确保中小学教育教学秩序明显好转,不规范办学行为明显减少,学校办学水平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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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第一篇: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一、严格执行课程方案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

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掌握2项体育运动技能和1项艺术特长。

二、严格规范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

学校不得统一安排走读生上早、晚自习。

三、严格禁止违规收费补课各学校一律不得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在校学生集体补习文化课或上新课。

在职教师一律不得从事有偿补课。

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引导本校学生参加校外文化课补习班。

四、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初中课外书面作业量每天不超过1.5小时;教师倡导布置阅读、探究、实践、合作、体验等类型作业。

五、严格规范考试和评价工作初中每学期可进行期中和期末两次全校或全年级的学科考试。

严格控制学校参加各种毕业年级统考、联考和模拟考试。

所有普通中小学校学科考试内容不允许超出课程标准。

中学实行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逐级下达重点率等升学任务,不得公布学生考试分数、名次。

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教师的主要标准。

不得宣传、炒作升学人数、升学率、高(中)考“状元”及高分数学生等。

六、严格管理学生用书中小学教学用书不得超出省定教学用书目录选用范围。

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

七、严格规范招生和编班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禁止捐资助学、借读等变相择校行为。

各普通中小学校按规定控制班额,初中班级人数不超过50人,不允许开设“重点班”“尖子班”等。

八、严格监管民办中小学校和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严禁通过给生源学校校长或老师回扣、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等不正当方式招生。

不得以升入某中小学的名义开办“直升班”“预备班”。

九、加强组织领导十、严格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建立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倒查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普通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的整治处罚力度。

中小学教师违反规定的,由学校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篇:黑龙江省教育厅加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加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作者:来源:《黑龙江教育·小学教学案例与研究》2013年第11期近年来,省教育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法规,大力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但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着违反相关规定而随意延长教学时间和学生在校时间以及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等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

这些问题,违背了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以及家长的经济负担,制约了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损害了学校和教师形象,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省教育厅自2013年7月15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了一次以治理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为重点的专项行动。

开展专项行动以来,省教育厅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严查了一批违规违纪案件,严惩了一批责任人员,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件。

同时,通过调查研究,征集到一批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据悉,我省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2009年7月省教育厅、省纠风办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黑教联〔2009〕44号)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教学时间。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年总教学时间为39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下学期毕业复习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2~4周),假期13周。

高中阶段学校每学年教学时间40周,社会实践时间1周,假期11周。

”“科学安排作息时间。

保证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初、高中毕业年级在校学习时间可分别延长2小时)。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努力。

省教育厅将坚持“执行政策标准不降、纠偏治理力度不减、问计于民态度不变”的原则,尊重群众、尊重基层、尊重规律,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继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篇: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座谈会发言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好!我是大连西岗中学的副校长牛思伟。

对于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的决定,我认为非常及时而且非常必要。

可以说这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决策。

因为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更是国家的希望,尤其是我们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工作者,更应该把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作为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

因为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违背了教育教学规律,严重的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是学生家长乃至整个社会比较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

对于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严格执行早八晚五的决定,每天控制书面家庭作业总量,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不随意增减课程与课时,不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以考试成绩排名等等,这些市内所有学校几年前就已经执行了,效果非常好!但是在我市偏远的农村,执行起来与市内还有一定的差距。

令人欣慰的是,在今年3月份大连市下发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实施方案》以后,农村学校也严格的按照规定执行了。

大家也许有疑惑,我为什么很详细的知道农村学校的具体执行情况呢。

其实今天早晨我刚刚从农村瓦房店市13中学赶回大连参加这个座谈会的。

去年9月份,大连市教育局实施了教师队伍建设工程‚五百一千‛的总体培训目标,每年安排100名优秀的骨干教师到农村支持教育,进行大连市推进区域间教育发展对口帮扶工作,我有幸的成为这100名支教教师的一员,作为西岗区19名支教教师的领队,我与大家一起到西岗区对口帮扶的瓦房店市的农村学校支教,我们的到来,受到了农村学校师生的热烈欢迎,因为我们带去了市内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经验,甚至包括一些先进的管理经验。

尤其是规范办学行为以后,向以前那样靠大量的留作业不允许了,题海战术更不可行了,这就迫使教师必须向45分钟的课堂要质量,也就是在课堂要精讲多练,力争达到高效课堂,这样教师必须精心钻研教材,认真备课。

而农村教师的一些教育观念,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还比较落后,甚至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都与市内教师还有很大的差距。

作为我们这些支教教师到农村学校以后,要完成四个专题的示范引领任务,有‚教学指导‛‚班级管理指导‛‚校本研修指导‛‚师傅带徒弟‛等,我们要通过示范引领,与农村教师集体备课,进行听课、评课,研课,做课,指导教师进行校本研修活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村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提高了教育教学质量。

目前,我们在农村学校支教已经进行八个月了,4月25日我们19位支教教师参加了在瓦房店市教育局召开的‚西岗区与瓦房店市‘区域组团共同发展’对口帮扶工作推进会‛。

会议总结了两地对口帮扶八个月以来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并对下一个阶段的帮扶工作进行了探讨和交流。

总之,支教工作虽然辛苦,但半年多的付出,让我们收获很多,学生喜欢我们,教师欢迎我们,农村学校因为我们的支教而发生了一些积极的可喜的变化,我们感到欣慰,我们感到自豪。

在余下的两个多月的支教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争取更大进步。

进一步的为落实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第四篇:宁夏出台意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4月16日,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推进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

《意见》明确提出普通高中取消择校生,各级学校要重视音乐、美术、科学等课程,不得随意挤占这些课程的课时,保证少年儿童享有完整、合格的教育。

《意见》围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就学龄儿童入学、初中阶段入学、学生减负等提出诸多要求,以有效化解当下教育工作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

根据《意见》要求,普通高中招生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在规定的招生范围内实行“指标到校+择优”的招生方式。

“指标到校”指自治区示范普通高中和县(区)优质普通高中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招生比例不低于招生计划的60%;“择优”指按照中考成绩择优加志愿的原则录取。

严禁提前私自组织招生考试、在规定的招生范围外招生、随意扩大招生计划等行为,不允许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许诺等方式违规招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今年起,普通高中学校取消“三限”招收择校生政策。

以前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的相关规定废止。

同时,《意见》要求各级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课程方案编排学期课程表,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要高度重视音乐、美术、科学、理化生实验等课程的开设,不得随意挤占这些课程的课时。

严格做到“五要五不准”,即:要坚持按标准课时开课,不准随意增减课时;要坚持按课程设置开课,不准随意增减科目;要坚持按课标要求教学,不准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要坚持按教学计划把握进度,不准随意提前结束课程和搞突击教学;要坚持按规定的考试要求,不准随意增加考试次数。

相关链接中小学办学,还有这些规矩小学阶段: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对于小学阶段招生,要根据适龄儿童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就近划片和免试入学,科学划定招生范围,确保适龄儿童按时入学,学校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不得因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营养改善计划而将不足入学年龄儿童纳入小学生统计。

县城及以上小学和各种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不得举办学前班,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初中阶段:限制优质学校学区内一套房子每年连续入学现象公办初中学校实行学区内单校划片、多校划片对口直升、九年一贯制的方式进行招生。

民办初中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加面谈的方式招生。

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将外语、奥数等各种竞赛、等级考试作为入学条件。

采取切实措施限制并逐步化解择校现象。

对于择校现象突出的县镇或城市区学校,按照“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的原则,切实落实好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对口直升,推进择校相对集中的小学毕业生升入择校比例低的初中学校,同样,择校相对集中的初中学校应招收择校比例低的小学毕业生,并将这一举措向社会公布,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化解择校现象。

对于优质学校学区内的房子,要限制一套房子每年连续入学现象。

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保证学生睡眠时间控制中小学走读生在校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在校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和8小时。

严格控制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之内,初中生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5小时之内,普通高中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2小时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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