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号】鄂自然资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鄂自然资规〔202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3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函〔2020〕33号)、《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对2020年10月底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8件,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宣
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8件)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4.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2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湖北省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通知如下:一、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保障科学发展用地(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
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近、中、远期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划定城镇扩展边界,预留独立选址项目通道。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二)保障重点项目建设。
按照“好而优又快则先”的原则,保障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项目用地需求,保障节地、环保、高效、高科技项目用地。
禁止向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产能过剩项目供地。
(三)优化建设用地空间。
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采取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自行开发等多种形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
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稳步有序实施中心镇、中心村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鼓励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做好低丘缓坡、荒滩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不断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
(四)鼓励土地立体开发利用。
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推进立体交通和社区人车分流、复合绿化。
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可单独或与地上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在出让价格上予以优惠,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二、完善土地市场建设,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一)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
积极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网上交易。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通过增减挂钩项目,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原则:(1)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城乡发展需求和土地资源供应。
(2)优先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确保农民的基本农田和生活用地需求。
(3)加强土地利用监管,控制不合理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4)维护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提升土地利用效益。
三、项目内容1.项目选择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要求,初步确定增减挂钩项目的范围和控制规模。
2.资源调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包括城乡用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规划用途调查等,获取项目实施所需要的基础数据。
3.方案设计设计增减挂钩方案,包括增减用地的位置、规模、用途等各项指标,确保方案科学合理。
4.方案评估进行社会经济、环境和生态效益评估,综合考虑项目对当地发展的影响,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5.可研报告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方案设计、评估结果等,为项目实施提供依据。
6.方案审批提交可研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批,获得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
四、项目实施1.宣传培训将项目实施方案向相关部门和农民进行宣传,加强对项目目标和实施步骤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土地利用管理能力。
2.随地增减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整,完成城乡建设用地的增减。
增减挂钩的原则是,城市建设用地的增加应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相挂钩,保持土地利用总量基本稳定。
3.建设规划根据实施方案,制定城乡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包括用地布局、建筑设计等,确保增减挂钩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4.监测管理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效果。
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为政策的修订和优化提供参考。
五、风险管理1.基础数据不准确,可能导致方案设计不合理,影响项目的可行性。
因此,在调查阶段应加强数据的搜集和验证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doc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西、河南、云南等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已经第14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2008年6月27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
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
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困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湖北)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内涵
(二)目的和作用
为地方经济和城镇建设争取发展空间 促进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 优化土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概念
1.挂钩项目区的基本概念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包含三个部分,即拆旧区、还 建区和建新区。
2007年7月13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 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69号)
2008年6月27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2008〕138号)
2006年6月13日《湖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 用地减少挂钩试点管理办法》(鄂国土资发〔2006〕54 号)
趋势,也是提高区域竞争力的重要动力源。在统筹城乡发展原则的指导下, 建新区应安排在最能促进或带动城镇和工业发展的地域,实现土地效益的最 大化。
有利于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原则。在追求土地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充分考
虑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尽量满足新农村建设的用地需求,安排好农村基础设 施和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实现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环境。
建新区 建新区是指拆旧区面积减去安置区面积后,节余的数量拟用于 城镇建设的部分。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概念
2.挂钩周转指标的概念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周转 指标,是指国家和省为了控制挂钩规模和周期,批准 并下达给有关县(市、区)一定时期内的一定数量的 用地规模。
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挂钩项目区内建新地块面积的规模 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农用地 面积归还,归还的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周转指标, 质量不得低于建新地块占用的土地质量。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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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通知如下:一、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保障科学发展用地(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
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近、中、远期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划定城镇扩展边界,预留独立选址项目通道。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二)保障重点项目建设。
按照“好而优又快则先”的原则,保障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项目用地需求,保障节地、环保、高效、高科技项目用地。
禁止向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产能过剩项目供地。
(三)优化建设用地空间。
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采取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自行开发等多种形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
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稳步有序实施中心镇、中心村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完整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解读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政策解读(一)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涵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通俗地讲,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挂钩试点”)就是将农村低效、空闲的建设用地置换到城镇去。
概括地说,就是“拆、还、垦、建”四个字。
“拆”,把空心村、空置屋、废弃工矿、砖瓦窑等拆除搬掉;“还”,对被拆迁的妥善安置,特别是搬迁农民的住宅用地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还建;“垦”,将拆除后的土地进行复垦,优先复垦成耕地,也可以复垦成其它农用地;“建”,将节余的面积(挂钩周转指标)用于城镇发展,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同时解决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二、全国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发展历程2004年10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为了贯彻落实28号文件精神,2005年,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2005]207号);2006年4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天津等五省(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第一批试点的批复》,部署在山东、天津、江苏、湖北、四川等5省(市)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截至目前,全国参与试点的省、市已达到27个。
从全国各地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情况来看,不少地方已探索出了大量成功经验,同时,也客观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2011年7-8月份,国土资源部组织对各省市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进行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落实整改,全国各地增减挂钩工作将进一步规范。
武汉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问题与对策论文

武汉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问题与对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挂钩专项规划,对零星分散、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实施拆除复垦(即“拆旧区”),对农村居民点重新布局、集中还建(即“还建区”),将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即“建新区”)的一项综合土地整治活动。
拆旧区和还建区共同组成拆旧还建项目区。
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武汉市自2005年底开展挂钩项目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以利于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发展面貌,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本文旨在总结武汉市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主要做法和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着重研究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改进的对策和建议。
一、主要做法(一)强化领导,确保挂钩规划顺利实施我市各区均成立了由区政府领导任组长,国土、发展计划、农业、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挂钩试点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落实,整个项目规划设计总体方案的审查,协调解决项目规划设计过程中碰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对项目规划设计的初步成果进行评审论证,把关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施工、监理、验收、资金和物资使用、建设项目资金审计等工作,为挂钩规划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规范操作,确保挂钩工作稳步推进为切实保障农民利益,我市各区政府在挂钩工作过程中,均制定了相应的文件,明确了房屋置换、分配人均指标、新房入住、产权交换、相关补贴项目及标准,规范了土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和新建房管理的行为,为挂钩工作的稳步推进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尊重民意,方便村民生产生活在拆旧区选址阶段,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党代会、村民大会,集体决议是否同意进行挂钩规划,在充分收集村民意见后,选择村民参与积极性较高的村队作为挂钩规划的拆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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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篇一:湖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湖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4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鄂发[20XX]7号)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挂钩试点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挂钩试点将农村闲置、废弃、零散、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复垦整理为耕地,实现了城乡用地布局的调整和结构的优化,既有效保护了耕地,又提高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促进新农村建设。
挂钩试点对农村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水平,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
(三)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挂钩试点利用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级差收益,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促进非农产业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向小城镇集中,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村收入,有效促进了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开展挂钩试点的总体要求
(一)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
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要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要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
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以农田整治为重点,立足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充分发挥其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
(三)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
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
要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通过实施挂钩项目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按规定及时返还农村,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四)以确保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为落脚点。
试点市、县政府要切实做好农民长远生计保障工作,统筹保障资金,拓展农民安置补偿途径,将搬迁农民纳入社会保障。
确保农民安置补偿费用直接、及时支付到
位。
挂钩试点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集中发包发展现代农业、生态农业或旅游观光农业的,要优先安排挂钩区农民就业。
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农民就业。
要统筹解决搬迁农民的培训、就业和医疗等社会民生需求,做到搬迁农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三、进一步明确挂钩试点政策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挂钩专项规划,对零星分散、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实施拆除复垦(即拆旧区),根据新农村建设和村镇规划要求,按集约高效的原则对农村居民点重新布局、集(:湖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中还建(即还建区),将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即发展区或建新开发区),以发展用地产生的增值收益返还拆旧还建区农村,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最终达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的
一项综合整治活动。
(二)挂钩试点必须以政府为主体,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开展工作,项目实施的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
(三)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周转指标)进行。
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挂钩项目区内建新开发用地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
挂钩周转
指标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试点市、县要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实行全程监管,严格考核,确保挂钩试点严格控制在周转指标内。
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设立挂钩项目区。
未下达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区不得自行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四)挂钩试点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还建用地和发展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试点市、县应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业产业发展等情况,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和农业生产、城乡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林业保护利用、生态建设等有关要求,科学编制挂钩专项规划,合理安排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和时序。
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五)挂钩项目应在县级行政辖区内设置,严禁跨市、县设置挂钩项目。
武汉城市圈内的市、县,根据“两型社会”建设要求,按照“先行先试”和“结果可控”的原则,可以探索跨市、县设置挂钩项目,积累经验。
(六)挂钩项目区内建新开发区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复垦和还建安置
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还建安置和建新开发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七)挂钩试点市、县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拆旧还建实施方案,确定农民建设用地的撤并规模、范围和布局,为当地农民各种发展需求预留空间。
拆旧还建实施方案应举行公告、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的意见,切实做到农民自愿搬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
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的,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八)拆旧还建实施方案经批准后,严格按照“先还建、后拆旧”的原则,组织实施农村旧房拆除、建设用地复垦、新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居建设、产权调整、安置补偿等工作。
拆旧还建实施方案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拆旧复垦和还建安置施工建设。
挂钩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九)拆旧复垦增加的耕地,仍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该农村集体组织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调剂给村民,或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十)还建安置用地涉及农村拆迁安置新居建设的,选点布局应遵循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和生态文化保护的原则,为农民提供多种建房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