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工作实施
大型群众性活动_应急预案

一、预案编制目的为确保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举办的所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体育赛事、文艺演出、展览、庙会、庆典等。
三、组织指挥体系1. 成立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活动的总体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
2.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信息收集、沟通协调等。
3. 指挥部下设以下几个工作组:(1)现场保障组:负责活动现场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维护、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2)医疗救护组:负责活动现场的医疗救护、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工作。
(3)消防保卫组:负责活动现场的消防安全、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
(4)应急疏散组:负责活动现场的应急疏散、人群管控、秩序维护等工作。
四、应急处置措施1. 事故预防(1)活动前,对活动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2)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
(3)加强活动期间的安全宣传,提高群众安全意识。
2. 应急响应(1)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2)医疗救护组立即开展现场救护,将伤者送往医疗机构救治。
(3)消防保卫组迅速控制现场火势,确保消防安全。
(4)应急疏散组组织人员有序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3. 应急救援(1)对受伤人员实行分类救治,优先救治危重患者。
(2)及时调集医疗救护资源,确保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3)加强现场交通管制,确保救援车辆通行畅通。
4. 应急恢复(1)事故发生后,立即对现场进行清理,恢复正常秩序。
(2)对活动场地进行消毒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3)总结事故原因,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预案的有效实施。
2.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需求。
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33号

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正文:----------------------------------------------------------------------------------------------------------------------------------------------------浙江省政府令第333号《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5年2月17日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具体范围按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所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主办者直接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全管理能力、条件的承办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有2个以上承办者的,应当明确主要承办者及其他承办者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安全等级管理,根据安全等级适用相应的安全工作规范。
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歌舞表演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景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坚持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安全监管、卫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责任人。
承办者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以及各方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法人、组织承办活动的,受委托方为承办者。
第九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一)制定、落实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关于条例全文,欢迎阅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0.11.16•【字号】京公治字[2010]1379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京公治字〔2010〕1379号)政治部,勤务指挥部,警务督察总队,装财处,法制办,科技处,情报信息中心,刑侦,治安,巡特警总队,内保、交管、消防局,网安处,文保、警察训练总队,天安门、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保安总公司,各分县局: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北京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活动主办者是指活动的发起人,承办者是指具体组织举办活动的单位或组织。
大型活动中其他参与大型活动单位包括: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安保服务提供单位和其他根据《条例》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安全职责的单位。
第三条我市建立市和区县两级大型活动综合协调小组,整合政府资源,引导大型活动良性健康发展,为在我市举办的大型活动提供高效的安全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安监部门负责参与临建设施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对大型活动临建设施开展日常监督,对重大、敏感活动临建设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大型活动安全技术标准系列的立项、审批、发布,依法对大型活动现场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
市政市容委负责监督场所管理者确保活动期间水、电、气、热、迅运行安全稳定。
城管局负责查处大型活动现场周边违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交通委负责为大型活动交通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工作。
群众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群众性大型活动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3.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我市举办的所有群众性大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体育赛事、文艺演出、展览活动、庙会、庆典等。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领导小组:成立群众性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应急工作的总体指挥和协调。
2. 指挥部:在领导小组下设立指挥部,负责日常应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3. 各相关部门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活动现场的安全保卫、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等工作。
- 医疗卫生部门:负责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 消防部门:负责活动现场的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
- 交通部门:负责活动现场的交通疏导和车辆管理。
- 城管部门:负责活动现场的环境卫生和设施维护。
-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活动性质,负责相应的应急保障工作。
三、预防与预警1. 风险评估:对大型活动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2. 隐患排查:对活动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预警发布: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公众做好防范准备。
四、应急响应1. 启动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2. 现场处置:- 公安部门:负责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等工作。
- 医疗卫生部门:负责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 消防部门:负责现场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
-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应急保障。
3. 信息发布:及时向公众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五、善后处置1. 事件调查: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2. 恢复重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清理、设施修复等工作。
3. 总结评估: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工作实施
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工作实施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频繁出现,其中比
如火车站、市民广场、大型商场、演唱会等等。
对于此类场所的消
防安全工作,重点要做好预防和应急措施,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一、预防措施
1.加强消防设施的建设,对场馆的消防设备进行专业的检验和
保养,并做好设备的更新工作,确保消防设备的完好无损。
2.配备专业的消防人员,针对场馆的特点以及人员组织结构,
根据要求分配人员,确保场馆内的通道和逃生通道通畅,以便在紧
急情况下进行疏散和逃生。
3.加强人员的教育宣传和消防演练,落实准确的应急预案,针
对突发事件进行模拟训练,提高员工自护能力和紧急应变能力。
4.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员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提醒
人员注意消防隐患,规范行为,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应急措施
1.进行场馆内消防检查,了解场馆内人员结构和消防设施的设
备情况,并及时通报到相应的管理人员,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2.组织专业的消防安保队伍,进行现场保卫和疏散工作,控制
人员情绪和避免恐慌,配合消防队伍进行灭火和扑救。
3.进行应急通信和报警,及时通知消防队伍和相关部门,协调
救援工作,减小火灾事故的威胁。
4.进行现场处置和后续工作,对于灭火后的场馆及其设备进行
检查和保养,以便下次使用。
对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的消防工作,首要要做好预防工作,
保障场馆设备的完整性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其次要做好应急措施,协助消防队及时控制火源,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