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观念与方法读书报告
读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

读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读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想看《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的想法存在很久了。
近期上行政法课程的时候老师经常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和社会法学进行对比分析。
由于才疏学浅,一直对各个学派为何而争,各学派的核心观点和代表人物不明就里。
关于斯多葛派、托马斯、格劳秀斯、普芬道夫、霍布斯、斯宾若莎、萨维尼、奥斯丁等一系列历史人物实在不了解。
听老师在讲堂上侃侃而谈在下面听得实在憋屈,索性把博登海默的《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花了一周左右时间啃下来。
终于可以理清老师上课的思路和脉络,不失为一种收获。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全书大抵分为三大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的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第三部分的法律的渊源和技术。
第一部分作者从古到今梳理影响法学历史进程的法学流派及其代表人物。
作者从古希腊说起,他认为古希腊时期法律和宗教合一,后期诡辩派的出现,他们主张的强权即公理使得自然法和社会法逐渐产生分离。
这时期的柏拉图所倡导的社会蓝图是人生而不平等,在《理想国》中,他声称最理想的国度应该要区分清楚统治者、辅助者、农民和手工艺者,让他们各司其职,整个社会才能够运行有序,柏拉图并不特别虔诚相信法律的作用;而在亚里士多德时期,亚里士多德虽然认同柏拉图的主张,但他较为敏锐地意识到权力会导致人性的丧失,提出了要法治不要人治的主张。
他认为以正当方式制定出来的法律具有最终的权威性;在此之后出现了斯多葛派,该流派认为世界上有一种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那就是理性,这是正义和法律的基础。
西塞罗更是进一步把自然等同于理性,并把理性等同于宇宙中的主宰力量。
到了中世纪时期,政教不分。
在此期间诞生了很多为宗教至上提供理论来源和法理支撑的学说,最早期的宗教教义以奥古斯丁的学说最为流传盛行,他认为国家制度起源于人性的腐败,教会对国家拥有绝对的权威。
国家只是作为人间和平的工具才是正当的。
国家必须捍卫教会,执行教会的命令,并经由实施世俗的法律来维护人与人之间的秩序。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精选3篇)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精选3篇)当品味完一本著作后,大家心中一定是萌生了不少心得,写一份读书笔记,记录收获与付出吧。
那么你真的懂得怎么写读书笔记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1近日读了卡尔·拉伦兹先生的《法学方法论》一书,收益匪浅。
书中的法学理论思想非常的经典,值得我学习。
提出新的学说,似乎难以回避的问题,就是与这个学说的发展历史辩论。
比如说有没有物权行为?你不是说他是纯粹思维的产物吗?我说从罗马法就有!要么咱们就拿出罗马法的资料辩论一下。
把握理论提出的、发展的脉络,才有利于对它批判或重构,才能找到辩论所指向的点。
当然,有的观点指出:萨维尼通过历史研究的方法,从古罗马法中推导出物权行为理论,在方法论上是错误的。
然而,理论的历史发展,毕竟是我们研究的抓手。
有的学友指出“物权行为不包括物权合意”,他就要对传统物权行为理论发展历史上的观点进行批驳,或者在前人的观点中解释出他的观点。
但是,绕开前人的观点,直接谈自己的观点,这在方法论上似乎难以成功。
因为最起码的问题:你用不用它的概念、你用不用它的体系?倘若用它的概念、体系,又不在它理论发展历史的背景下讨论,别人就不知道你在说些什么。
在读完这本法学方法论的书之后,能切实体会到哲学思潮于法学的作用。
方法的运用往往与这个时代的哲学思潮相联系,不了解哲学思潮,就难以对认识部门法有深刻的认识。
各种哲学思潮对法学的影响非常有意思,越把理论放在历史发展中看就会越能感受到理论的灵活性。
对于法理学发展的一点想法:法理学有自己的研究范畴,然真正与部门法紧密结合,需要部门法的知识。
方法是从思维中总结出的,对于部门法具体问题的思考与操作,是方法的来源。
以这种方法回头去指导部门法,讲起来也显得恰如其分。
部门法的学者,也很有必要将自己的素养上升到法理学层次。
我觉得在中国“部门法哲学”还是很有前途的。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感想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是一部综合法理学的代表性着作。
本书分为法哲学的历史沿革、法律的性质与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三部分。
其核心是作者对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的哲学思考,“即对法律的基本性质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分析。
”在本书中博登海默从哲学和方法论的高度来思考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对法律的利弊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与行政、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进行了区别比较。
本书既为法理学经典之作,并不易懂,尤其阐述了众多大家和学派的观点,更是需要一番精力,在略读本书后,我又陷入了大学时期曾经思考过的问题,即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此次的读书报告,由于时间紧迫,所以只能选读部分,希望尽可能将我感兴趣的部分理解和消化。
并将本书整理和分析如下:一、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本书的第一部分博登海默从古至今对西方法理学思想的历史发展进行一个基本梳理。
并对各种法律观点中存在大量的异议和分歧进行了对比和分析,提出“真理是任何特定时间人们经验的总和”,给这些具有局限性的理论,找到了一个完美的台阶,也说明了这些理论作为基石的重要性,为后面提出自己的观点铺好道路。
在谈论到发展历史的时候,博登海默讲述了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学理论,中世纪的法律哲学,古典自然法学派、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到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分析实证主义、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引述了众多名家的经典论述。
而我个人注意到几位先贤的观点,其中海希奥德提出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治安秩序,它强迫人们戒除暴力,把争议提交仲裁。
这算是对法律的一种很质朴的阐述。
而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
后来,柏拉图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而且他并不重视法律,主要理由为“法律的原则是抽象、简单的概念形成,不能用以解决复杂的纠纷,因此,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通知艺术、具有大智慧的人以最高的权威,法律国家仅仅是次优的选择。
法学方法论读后感

法学方法论读后感在阅读完相关的法学方法论著作后,我深受启发,对法学这一学科有了更为深刻和全面的认识。
法学方法论,乍一听这个名词,可能会让人觉得抽象且晦涩。
但实际上,它就像是一把钥匙,为我们打开了理解和运用法律的正确之门。
书中对于法律解释的探讨让我印象尤为深刻。
法律条文往往是简洁而概括的,在具体的案件中,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些条文,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法律解释并非是随意的,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比如文义解释,要求我们首先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去理解;体系解释,则需要将特定的法律条文放置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去考量,以确保解释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目的解释,则是要探究立法者制定该法律条文的初衷和目的。
这些不同的解释方法,为我们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提供了多种思考的路径。
以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假如法律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那么对于“公共场所”的界定就可能产生争议。
是仅仅指狭义上的公园、商场等人群密集的地方,还是包括一些相对开放的办公区域?这时候,就需要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来确定其准确含义。
通过文义解释,我们可以先从“公共场所”这个词的通常理解出发;体系解释则可能需要参考其他相关法律中对于类似概念的规定;目的解释则要思考制定这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公共环境的清洁。
在法学方法论中,法律推理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它要求我们根据已知的法律规则和事实,通过逻辑推理得出合理的结论。
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严谨的逻辑思维,还需要对法律规则的精准把握和对事实的全面了解。
而且,法律推理并非是一种机械的操作,而是需要考虑到各种价值判断和社会背景因素。
比如说,在一个侵权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被告的行为事实以及相关的证据。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行业惯例等因素。
这就要求法律从业者在进行推理时,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条文本身,而要具有广阔的视野和综合的分析能力。
法学方法论卡尔拉伦茨读后感

法学方法论卡尔拉伦茨读后感一、初读之感。
1.2 书中那种严谨的论述风格,就像一个一丝不苟的工匠在精心雕琢一件艺术品。
每个概念都被雕琢得细致入微,这可不像那些粗制滥造的东西,一看就是下了苦功夫的。
二、深入理解。
2.1 随着阅读的深入,慢慢开始咂摸出点味道来了。
卡尔·拉伦茨对于法学方法论的阐述,就像一盏明灯,开始照亮我脑海里那些昏暗的角落。
他在书中提到的各种方法,就像是一把把钥匙,似乎能打开理解法学这扇大门的不同锁头。
2.2 他讲的解释法律的方法特别有趣。
比如说目的论解释,这就好比我们做事情要明白为啥去做一样,解释法律得搞清楚立法者的目的。
这就跟我们平常说的“有的放矢”似的,不能瞎解释,得朝着那个正确的目标去。
2.3 还有体系解释,这让我想到搭积木。
每一个法律条文就像一块小积木,单独看可能没什么,但是把它们按照一定的体系搭起来,那就是一个完整而又稳固的建筑。
要是不按照体系来,那就成了一盘散沙,风一吹就散了。
三、对法学研究与实践的启发。
3.1 在法学研究方面,这本书简直就是一本武功秘籍。
以前做研究总是感觉不得要领,看完这本书后,就像是打通了任督二脉。
知道了该怎么去分析问题,怎么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待那些复杂的法学现象。
这就好比从一个只会乱打乱撞的小喽啰,变成了一个有策略、有方法的武林高手。
3.2 对于法律实践来说,这本书的价值也不可小觑。
律师、法官等法律工作者要是能把书中的方法运用到实际工作中,那处理起案件来肯定是得心应手。
就像厨师有了一套好厨具和拿手的烹饪方法,做出来的菜肯定色香味俱全。
不再会出现那种模棱两可的判决或者不合理的法律意见了,而是有理有据,让人信服。
四、结语。
法学生读书感悟总结范文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
转眼间,我在法学院的求学之路已走过几个春秋。
在这段时间里,我阅读了大量的法学书籍,从中汲取了丰富的知识,也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在此,我将对法学生读书感悟进行总结。
一、法学知识的广博性法学是一门涉及众多领域的学科,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商法、经济法等。
在学习过程中,我发现法学知识的广博性让我深感敬畏。
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才,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
因此,我在读书过程中,注重全面掌握各个法律领域的知识,力求做到触类旁通。
二、法学思维的严谨性法学是一门讲究逻辑和严谨性的学科。
在阅读法学著作时,我深刻体会到法学思维的严谨性。
法学思维要求我们在分析问题时,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理性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种思维方式使我逐渐养成了严谨的逻辑思维习惯,对今后的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三、法学精神的追求法学精神是法学领域的一种核心价值观,包括法治精神、公平正义、社会责任等。
在读书过程中,我深受法学精神的影响。
法治精神要求我们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公平正义要求我们追求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责任要求我们关注民生,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这些法学精神将激励我不断努力,为实现法治梦想而奋斗。
四、法学实践的重要性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在读书过程中,我意识到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重要性。
为了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我积极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如模拟法庭、法律援助等。
这些实践活动让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法学理论,也让我在法律实践中不断成长。
五、法学交流的必要性在读书过程中,我发现与同学、老师、法律工作者等进行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交流,我可以了解到不同的观点和见解,拓宽自己的视野。
同时,交流还可以激发我的学习兴趣,提高自己的法学素养。
总之,作为一名法学生,读书让我受益匪浅。
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学习法学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学素养,为实现法治梦想贡献自己的力量。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读后感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读后感一、初读之感。
1.1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就像是一把神秘的钥匙,刚接触时,真有点摸不着头脑。
那里面的概念啊,理论啊,就像一团乱麻。
咱就说,这法学方法论,听起来就很“高大上”,感觉离咱日常理解的法律有点远。
1.2但是呢,一旦开始深入阅读,就像在黑暗中看到了一丝曙光。
拉伦茨的论述就像是一位经验丰富的长者在娓娓道来。
他把那些复杂的东西慢慢展开,让我感觉自己像是在探索一个神秘的宝藏。
二、核心内容感悟。
2.1他对于法律解释的阐述,那可真是让人大开眼界。
法律条文可不是干巴巴的文字,在拉伦茨的解读下,就像是有了生命一样。
就好比一个法条,以前咱就只看到表面那层意思,就像看一个人只看外貌。
拉伦茨却告诉我们,得深挖,从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多个角度去看。
这就像剥洋葱一样,一层一层的,最后才能看到核心。
2.2说到法律漏洞的填补,这也是书中的一个亮点。
这就好比墙上有个洞,拉伦茨教我们怎么用合适的材料把这个洞补上。
不是随随便便拿个东西就堵上,而是要根据整个墙的风格、结构来选择材料。
在法律里,就是要根据整个法律体系的价值、原则来填补漏洞。
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就像走钢丝一样,得小心翼翼地保持平衡。
2.3还有他对法学中价值判断的讨论,这可真是说到点子上了。
法律哪能脱离价值判断呢?就像咱们生活中做事情得有个是非对错的标准一样。
拉伦茨把这个价值判断在法学中的位置、作用等讲得清清楚楚。
这让我明白,法律不是机械地适用条文,还得考虑背后的价值取向。
三、对自己的影响。
3.1读完这本书,感觉自己看法律问题的眼光都不一样了。
以前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现在就像戴上了一副透视眼镜,能看到法律条文背后的那些深层次的东西。
比如说遇到一个案子,不会再简单地说这个法条怎么规定就怎么判,而是会思考这个法条背后的目的是什么,这个案子有没有特殊情况需要从其他角度解释法条。
3.2而且呢,这本书也让我对法学这个学科有了更深的敬意。
法学就像一个庞大的拼图,每个部分都紧密相连,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就像是告诉我们怎么把这些拼图碎片正确地组合在一起。
法学方法论卡尔拉伦茨读后感

法学方法论卡尔拉伦茨读后感
一、初读之感。
1.2 他对法学方法的阐述,不是那种干巴巴的理论说教。
就好比一个经验丰富的老工匠,手把手地教你怎么打造一件精美的法学艺术品。
书中的每一个观点都像是一颗闪闪发光的星星,照亮了我在法学领域探索的道路。
二、深入探究。
2.1 书中关于解释法律的部分,那可是相当精彩。
拉伦茨把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像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剖析得明明白白。
这就好比是一个高明的厨师,把一道复杂的菜肴的烹饪步骤详细地展示出来。
比如说在实际的法律案件中,文义解释可能是最基础的,就像建房子的地基一样。
要是不先搞清楚法律条文表面的含义,后面的解释就可能像没打好地基的房子,摇摇欲坠。
2.2 体系解释呢,让我感觉像是在拼一幅巨大的拼图。
每一个法律条文都不是孤立的,它们就像拼图的小块,要把它们放在整个法律体系这个大框架里,才能看出完整的画面。
这就提醒我们,不能片面地看待法律条文,得有大局观。
2.3 目的解释又像是一把解开谜题的钥匙。
有时候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可能会让人一头雾水,但一旦我们理解了立法者的目的,就像突然开了窍。
比如说一些环保方面的法律,立法者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环境,那在解释相关条文的时候,就得朝着这个目的去理解。
三、对法学研究与实践的意义。
3.1 在法学研究方面,这本书就像一盏明灯。
它为法学研究者指明了方向,告诉我们不能光凭感觉或者主观臆断去研究法学。
得遵循科学的方法,就像科学家做实验一样严谨。
以前我做研究的时候,可能会有点盲目,读了这本书后,就像是被点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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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规范的法学研究:法律教义体系及其发展——读《法学的观念与方法》一、导言死板的教义学研究备受挑战,灵活的交叉学科研究又被认为离题甚远,法学学术面临着一场身份危机。
1对此,杨·斯密茨写就《法学的观念与方法》,从法学关心的问题出发,检讨四种研究类型,重构了法学的规范性视角,把“个人与组织在法律上应当做什么”确立为法学的核心问题,进而提出了一种“实证-规范”的研究方法,调和了传统法学与现实主义之间的矛盾,找到了一种可行的法学知识积累、创新的目标和方法,最后基于法学学术的性质,对法学研究与教育的现状与未来加以分析。
作者秉持了经验主义的演进式的法律观,将法律与国家权威适当剥离,打破了“在权威之下工作而忽视探索精神”的实在法研究的藩篱,在强调规范性研究为核心的实践智慧的同时,又重视教义学提供素材、进行甄别、增强融贯的重要作用,阻却将法学的规范性研究推入意见的深渊。
本文首先对作者论证思路的展开进行梳理,并指出一些论证上的不足之处,然后将重点探讨法律进化观和法教义学的社会价值。
二、本书论证思路的展开与不足作者在第一章将法学关心的问题归结为四种,包括(1)如何阐释法律?(2)应当如何阐释法律?(3)适用某种法律规则会带来什么后果?(4)法律是什么?2相应的,存在四种可行的法学研究方法。
作者在第一章中,主要针对问题(1)、(3)、(4),介绍了a.描述的方法、b.实证的方法和c.理论的方法。
描述的方法主要是传统的教义学的描述,它往往将实在法描述为一种具有融贯性的体系,并且对法律的描述采用了与法律实践者相同的语言,形成了一种内部的规范性视角,其规范性表现在,体系化过程中对材料的筛选和解释建构了法律的内在逻辑,它以共识性的教义体系存在,供给了规范内部视角的法律问题的答案,其解答方式无外乎:法律规定应当如何。
3实证的方法主要是分析法律的适用和效果,是一种现实主义的进路,将法律对象化并置于社会或经济之间,带有法律工具主义色彩。
这与强调法律内在逻辑的教义式描述方法存在明显的矛盾。
4这里,作者把社会学和经济学对法学的研究也划分为一种描述,但又在实证的方法下讨论,存在方法上的混同,或者说描述本身不是一种与实证对应的方法,而只是研究的目标,作为“是什么?”的替换词。
理论的方法采取的是一种元法律视角,例如“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中的“法律”带有整全性,是指法律这个现象。
元法律视角还牵涉到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正当性、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等问题,这是一种法哲学或法律理论的理论建构路径。
作者指出,这种研究也不断受到实证主义的影响。
5第一章分析了三个问题对应的三种方法之后,作者在第二章中,专门就问题(2)对应的规范性方法进行讨论。
如果高质量的研究意味着知识的系统化、普适性、可复制性以及方法论被公认有效6,那么把法学研究与实在法捆绑,传统法学的教义式描述就无法摆脱不确定和非科学的低质量诟病,只好把法学研究方法的桂冠拱手让给实证性研究或理论性研究。
7因此,作者检讨了传统法学的内部规范视角,提出了外部的规范视角对法学的规范性进行1 [荷]杨·斯密茨:《法学的观念与方法》,魏磊杰、吴雅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页1-6. 对传统教义式研究的挑战至少最早来自基尔希曼基于实在法的不稳定性的批评,又受到科学实证主义的冲击,而对跨学科研究的批评主要来自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脱节。
2同注1,页10.3同上,页14-24.4同上,页31-36.5同上,页10,36-38.6同上,页43-44.重构。
其必要性有二:(1)法官的法律论证并不是单纯的适用法律,暗含了一种为规范判断的伪装8,学者恰恰要指出这种规范性判断,并提供理据。
一旦对实在法与法律应当如何阐述做出区分,内在视角便会被抛弃。
超越实在法的规范性变成了法学的空白之地;(2)法律越发欧洲化,动摇了法律是被具有民主正当性的国家机构创制的观念。
9在我看来,作者这两点都是在强调实在法基于权威的自明性受到了动摇,意在寻找一个不依赖于官方机构的法律效力基础。
可是,除了以上两点,法律体系本身的缺憾也会使得内部视角存在问题,疑难案件的存在恰恰证明了这一点,尽管作者在后文有类似的表达,但是在论证的逻辑上,是有待商榷的。
仅从上述两点必要性上谈论引入外部视角的规范性重构是不够的,作者增补了上述两点理由背后的理论基础,并在第三章讨论了新规范性法学在方法上可行性。
作者指出,法律作为自发秩序——与官方机构创制的秩序相对——是自然选择的产物,而非基于永恒人性的精心设计,特别是私法的发展独立于政治化与民主化的政策决定过程,有其自身的理性,是从过去成长起来并且出于成长之中的有机体,并且体现着某种路径依赖和改革粘滞。
10在第三章,作者对教义式研究方法、法律经济学、实证研究方法以及基本权利主张进行考察,分别从四个方面,即:a.教义学无法提供确定性;b.功利主义原则并不是通行的;c.法律具有非工具性面向、实证研究结果可以多元解读以及实证问题本身的重要性存在争议;d.基本权利的抽象性以及权利之间的冲突,分别否定了利用上述几种方法试图彻底解决规范性问题的尝试,指出了他们的有限性。
因此,法学本身旨在承认并试图在论辩中处理这种规范的不确定性。
把规范性判断交给被作者剥离了权威的法学研究11,面临的最要紧的质疑就是法律是否沦为个人的偏好?因此,作者提出了“实证-规范”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将现行法视为规范性论证的一种信息来源,而现行法域成为了解决彼此冲突的不同观点的实验室。
其他法域的经验、甚至其他规范体系的观点都可以作为材料,比较的方法被广泛使用,强调论据的实质性论证取代了依靠权威的法律解释,体现了一种试错的经验主义的智慧。
12另外,将这些论据置于现有的规范环境(内国法)去考察,又可以得出一个面向具体法律实践的答案。
13接着,作者以强调必要性和回应可能的质疑两种方式,为他的新方法论张目:必要性表现在,由于(1)国家层面上缺乏道德观念的统一性,基于国家法的逻辑论证越发缺乏说服力14,以及(2)欧洲化程度日益加深,法律超越了国家的界限,使得法学的关注点从规则转移到了论据,更强调实质性的论证15。
因此,需要一种旨在识别论据的“实证—规范”法学。
追求统一的法律规则或普遍性的法律原则变得不合时宜,论据使用的相似性成为了衡量法律统一性的标准。
16可能的质疑是这种方法如何裁决一件纠纷以及在这个过程中教义扮演了什么角色。
作者诉诸于实践智慧,指出法学具有论题学的结构17,其遵循更多的经验法则而非体系化之后的8伪装的必要性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强调立法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对法官造法采取消极态度。
9就像此前法律的正当性来自法律的本质,此后法律面对全球化,其正当性基础也应当被重新审视。
参见上书,页53.10同上,页55-64.11作者认为,法律具有自生自发性,而且法学作为论辩之学,规范之学,应当超越实在法的藩篱,把研究视野放宽。
参见,页49-65,87-93,104.12同上,页85-91.13同上,页92.14同上,页93.15同上,页94.16同上,95-103.纯粹的形式逻辑法则。
18法教义学可以防止实践智慧走入纯粹的主观领域,扮演着实践智慧渊源的角色,因为法律教义是对法律规范进行细微甄别,反映法律在细微差别之处展示出的灵活性。
即造就了法律事实又增强了法律的融贯性和清晰度。
19但是,作者对法教义学的概述是零散的,容易造成一些困惑,特别是法教义学和实在法之间的关系如何?法教义学与系统化的关系如何?法教义学与法律内部视角关系如何?其实,法教义学类似于法律的通说,它是在实在法的基础上,对实在法进行筛选和提炼产生的法律教义,他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理解。
法律教义强调法律内在的逻辑性,因此系统化是法律教义学的必然走向,而系统化是要经过法学家的创发过程的,是一种创新性的表现。
法教义学与法律内部视角的关系在于,法教义学提供了一套法律内在逻辑,它可以为法律实践提供内部证成的方案。
此外,法律或多或少是以教义的方式呈现的,人们在教义的基础上理解法律。
因此,法律知识的演进可以被看作是法律教义体系的演进。
新的研究方法对论据的强调不是要推到法教义学建立的体系,而是要在体系所不能及之处,以及面临多种方案抉择之时,确立规范,推动体系的更新。
因此,法教义体系作为一种内部证成的方式,具有其特殊的法治价值,德沃金将这种融贯性理解为一种德性。
而法律的规范性必然还要一种外部证成,这就是立足于经验世界的实证主义的着力点所在。
因而,作者“实证-规范”方法的意义恰恰在于它兼顾了内部视角和外部视角,把法的安定性、融贯性、确定性等内在价值与法的工具价值相协调,也符合作者先前提出的进化的法律观。
对于法律进化观与法教义学的讨论,在下一节将详细展开。
综上,侧重论据的考察使得法律知识库不断扩充,并且这种方式不排斥既有的体系划分;“实证-规范”的研究方法得以明确;对论据的关注超脱了内国法的边界,具有了普遍性的特征。
因此,作者认为,规范性法学具备了学术科目的资格。
20前三章主要是对法学学科性质的探讨,确立了法学是一门对应当做什么存在彼此冲突之论据的学科,第四章将带着上述结论,深入到法学教学科研的组织方式与创新性研究和方法之价值等问题。
作者强调了创新的重要性和多元性,不同的创新性研究各有其价值。
法学中的创新是通过多种角度对不同的论据加以权衡所产生的。
21因此,必然存在着方法论的多元主义,当然这种多元主义的强调不排斥法学学者的方法论自觉,法学方法论的特殊性在于,方法论本身不能提供知识可靠性的确证,法学知识的客观性来自于学者的共识或通说。
22因此,同行评价和适当的学术自主性显得尤为重要。
就具体的学术组织而言,由一个研究团队担负研究项目的组织形式,优势表现在,(1)激发学术讨论,促进不同视角、不同学科之间的互相启迪;(2)研究团队所具有的较为庞大的框架为个人创新提供场域;(3)“研究院”的形式使得研究团队中代际传承成为可能。
23另外,认为大学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一般公众服务,而是要推进基础性研究的理想,受到了市场思维的干扰。
主要表现在效率思维营造了对学者的不信任以及相应的控制和问责机制,效率思维源自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原则,认为研究者的竞争会提升研究质量,这种观点预设了存在一种可以评估的绩效指标。
但是绩效指标存在缺陷:(1)它将无法评估的项目视作不重要排除在外,使得形式化的绩效评估缺乏同行间的实质性判断,绩效指标只会评估出平庸的操作者,而使得真正的研究者缺乏自由创造的激情;(2)学者间的学术竞争固然存在,但是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竞争使得学院之间山头林立,造成开放性、讨论与合作不足。
24学与法学》,舒国滢译,商务印书馆,201218同注1,页104-10719同上,页107-109.20同上,页113-114.21同上,页117-124.22同上,页125-141.23同上,页142-146.针对上述问题,一种可选择的方案是(1)正确定位绩效指标的地位,它仅仅作为一种工具,不能取代同行评审对质量本身的关注,其用途也必需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