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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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全国工商联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

民政部 全国工商联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

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e•文丨部宣为进一步发挥乡镇、街道商会积极作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日前,民政部、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做好乡镇、街道商会登记工作,推动乡镇、街道商会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商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乡镇、街道商会费用收取及管理,发挥乡镇、街道商会职能作用。

乡镇、街道商会要履行政治引导、经济服务、诉求反映、权益维护、诚信自律、参与社会治理等职能,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公益慈善事业和“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等行动,履行先富带后富、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

《通知》指出,乡镇、街道商会申请成立登记应当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由县级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乡镇、街道商会名称按照“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名称+商会”的方式构成;县级行政区划为市辖区的,商会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乡镇、街道商会成立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步建立党的组织。

暂时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扩大党的工作覆盖。

商会章程应对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乡镇、街道商会的会员以所在乡镇、街道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主体,坚持人会自愿、退会自由,不得强制入会。

乡镇、街道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应当根据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担任,会长和秘书长不能来自同一单位。

乡镇、街道商会要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通知》要求,各省级、地(市)级民政部门、工商联要加强对县级民政部门、工商联的有关业务指导。

省级民政部门可会同同级工商联依法制定本地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具体办法。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1.04•【字号】浙民法〔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民法〔2018〕3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精神,扎实推进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民政厅2018年1月4日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以《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省民政系统随机抽查办法(试行)〉》(浙民人〔2016〕200号)为基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浙江省各级民政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检查事项清单和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对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布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仅适用于民政系统以“双随机”抽查方式对民政监管对象开展的检查活动,重点是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AA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

AA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

AA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作用,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所辖镇的自然人或法人在AA省内投资兴办,经在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在粤异地商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四条在粤异地商会以区域经贸合作为宗旨。

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促进市场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流动与融合,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五条AA省民政厅是全省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AA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是各地级市的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省级和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可登记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顺德所辖镇的商会。

第六条异地商会的名称直接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名、商会三部分构成。

全省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AA省某某(省名)商会”、“AA省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AA省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AA省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

各地市的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某某市某某(省名)商会”、“某某市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某某市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某某市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

第七条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整合全省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整合全省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整合全省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整合全省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和《清理规范全省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精简整合我省政府和职能部门驻各直辖市(北京市除外)、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办事机构(以下统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保留浙江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保留宁波、温州、金华、衢州、台州、丽水等6个市政府和舟山群岛新区管委会驻杭州办事机构,以及丽水市政府驻宁波办事机构。

保留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丽水等8个市政府和舟山群岛新区管委会驻上海办事机构,以及金华市政府驻深圳和厦门办事机构、丽水市政府驻新疆和福州办事机构、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驻上海办事机构、义乌市政府驻上海和广州办事机构、嵊泗县政府驻上海办事机构。

二、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浙江省商务厅驻上海办事处整合到浙江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杭州市驻沪招商办事处整合到杭州市人民政府驻上海(深圳)办事处。

德清、长兴、平湖、海宁、桐乡、上虞、东阳、XXX、武义、定海、普陀、岱山、温岭、玉环、天台等15个县级政府及诸暨市建管局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整合到所属市市级政府(舟山群岛新区管委会)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义乌市人民政府驻南京办事处整合到义乌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2018〕15号各已脱钩、直接登记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精神,我省于2017年初起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据审计部门专项审计发现,仍有部分行业协会商会存在强制收费、违规收费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巩固降本减负成果,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精神,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协助做好涉企收费回头看自查自纠工作的函》(浙价服〔2018〕3号)的部署,组织开展已脱钩及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回头看”自查自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自纠主要范围民政部门负责对2017年12月30日前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的涉企收费的清理规范。

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其他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的清理规范。

行业协会商会自查自纠的收费范围,包括2017年度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收费等各种收费。

二、自查自纠重点内容(一)坚决取消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印发的《浙江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浙发改综体〔2017〕836号)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对下列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一律取消:1.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2.行业协会商会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重复收取会费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继续收取;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4.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5.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6.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7.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等为名向会员收取的职务赞助(会费除外);8.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9.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10.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10.13•【字号】浙民民〔2015〕208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民民〔2015〕208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活动,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强化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监管(一)定期实地走访。

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调研,根据工作实际和人员力量,确定走访对象,组织人员定期进行实地走访,听取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形成调研走访记录。

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场所的检查,确保办公场所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

重点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业务活动、内部治理等方面的检查,对制度不健全、工作开展不力、内部管理混乱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

(二)完善备案管理。

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做好备案工作,加强对备案事项的形式审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银行账号、职工工资、福利及物质奖励标准、内设机构增减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变动或增减、换届等情况,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部分备案事项可以在年度检查时一并进行。

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审计监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协作办关于浙江省省外企业联合会商会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协作办关于浙江省省外企业联合会商会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协作办关于浙江省省外企业联合会商会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09.24•【字号】•【施行日期】2007.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协作办关于浙江省省外企业联合会商会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协作办《关于浙江省省外企业联合会商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关于浙江省省外企业联合会商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省协作办(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央实施西部开发战略以来,到省外投资创业的浙江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和浙江籍工商业者日益增多。

在当地政府和我省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省外企业先后在全国26个省份组建了省级层面的浙江企业联合会或浙江商会,许多省外企业按省内原籍陆续组建了一批市、县级层面的商会或企业协会、促进会。

这些企业联合会、商会、协会、促进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联合会、商会)建立后,在团结、服务省外企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我省开展国内合作交流工作提供了重要载体。

为更好地发挥省外企业联合会、商会的作用,促使其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省外企业联合会、商会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加强省外企业联合会、商会建设的目的和意义(一)加强省外企业联合会、商会建设,是有组织地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现实需要。

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提出了我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强调要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鼓励东部率先发展,形成合理的区域发展格局。

加强省外企业联合会、商会建设,有利于组织引导省外企业更好地参与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并将其民间自发行为转变为政府作引导、企业为主体、项目为纽带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整体推进行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
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0]4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13
【实施日期】2010.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0〕4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驻京办事机构设置,加强监督管理;明确驻京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党的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以优质、节俭、高效的服务,努力为维护北
京稳定、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认真清理现有驻京办事机构
(一)保留省政府和杭州市、宁波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温州等其他9个设区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保留的,由派出市政府于4月底前报省政府核准。

(二)撤销县(市、区)政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有关经济开发区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其中,经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由同级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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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浙民民[2009]7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9.04.23
【实施日期】2009.04.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民民〔2009〕75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浙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培育发展,更好地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和推进区域经济合作交流的积极作用,结合浙江实际,现就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
异地商会是由同一原籍地的外来投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等经营性单位在其注册登记地依法自愿成立的社会团体。

成立异地商会须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1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一)成立异地商会应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

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外来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

外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在浙江省投资的企业,原则上应以省、设区市为范围发起组建异地商会。

(二)异地商会的管理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省、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市)开展异地商会登记须经上级民政部门批准。

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经济协作的职能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明确授权的其他单位,但同一行政区域内只能确定一个业务主管单位。

(三)申请成立异地商会,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首批单位会员不得少于30个;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混合组成的,首批会员不得少于50个。

异地商会应由3家以上企业发起,发起单位须在来自同一原籍地的企业中有较大的影响力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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