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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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云政办发〔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市场主体减负松绑、增添活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

(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

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

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有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合理安排支出,保障有关工作正常开展。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有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

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云工商企注字〔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工商企注字〔2017〕22号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0月24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10月30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工商局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提高企业登记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以及企业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省工商局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进展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省工商局登记管辖的通过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向省工商局申请的企业登记,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备案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是指申请人通过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以经电子签名(企业法人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形式提交企业登记申请,省工商局在网上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和归档的企业登记管理方式。

第四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方式申请登记,也可以选择提交纸质材料方式申请登记。

选择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方式申请登记的,省工商局只接收电子签名(企业法人电子签章)电子文件材料,原则上不接收纸质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电子签名(企业法人电子签章)电子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8•【字号】云政办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1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8日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投资兴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注册、规范有序、合法使用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项目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放开和鼓励的行业,不需行政审批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对其住所(经营场所)条件不作任何限制。

第六条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项目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前置许可的,市场主体应在办理有关许可证件后,凭有关许可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工商部门应按有关许可证件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直接登记,免予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七条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前置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市场主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取得有关行政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AA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

AA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

AA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作用,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所辖镇的自然人或法人在AA省内投资兴办,经在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在粤异地商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四条在粤异地商会以区域经贸合作为宗旨。

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促进市场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流动与融合,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五条AA省民政厅是全省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AA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是各地级市的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省级和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可登记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顺德所辖镇的商会。

第六条异地商会的名称直接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名、商会三部分构成。

全省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AA省某某(省名)商会”、“AA省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AA省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AA省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

各地市的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某某市某某(省名)商会”、“某某市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某某市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某某市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

第七条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docx

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docx

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异地商会,是指由异地同一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某级行政辖区内投资兴办的,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命名为基本特征,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下面是给大家收集的市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市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

〖x x 市异地商会名称由 xx 市或 xx、原籍地地域名、商会三部分构成。

( 地市级异地商会名称一般冠以省级地域名 ) 〗第二条本会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由 ( 原籍地地域名 ) 的法人或自然人在 xx 市注册(或登记 ) 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异地商会的目的〗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xx 市民政局、 xx 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是 xx 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原籍地人民政府驻 xx 办事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 xx 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促进会员交流、服务会员需求、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加强两地经济交流,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发展。

( ( ((一) ;二) ;三) ;············以下选项供参考,异地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补充、自行确定:(一) 协调商会在沪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二) 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收集市场信息,信息刊物,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三) 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交流,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四) 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 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 履行商会社会责任,发挥商会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七) 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昆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4.04.09•【字号】昆民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民规〔2024〕2号各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备案审查意见》相关要求,现将修改后的《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民政局2024年4月9日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异地商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30号)和《中共昆明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统领办〔2019〕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市、区)为原籍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本市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命名,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依照本暂行办法注册登记、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得吸纳个人会员。

第三条异地商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办会原则,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协商处理事务。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通知-云民民[2003]34号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通知-云民民[2003]34号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通知(云民民[2003]34号)各地、州、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省经济快速增长的一支极其重要的力量。

加快非公经济发展,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作出的重大决策。

为认真落实全省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文件精神,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毫不动摇地大力支持发展非公经济,认真做好非公经济领域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营造发展环境,推动我省非公经济的大提高、大跨越、大发展。

一、关于民间非营利性信用担保机构登记的问题为促进我省非公经济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由社会团体举办的民间非营利性信用担保机构,各级民政部门应予支持,依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其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具体要求是:(一)举办者必须是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该社会团体必须是信誉良好,无不良纪录,有较强经济实力,具备指导民间非营利性信用担保机构开展工作的条件。

(二)民间非营利性信用担保机构名称须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的要求,由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字号+信用担保中心组成。

(三)业务主管单位由各级政府主管非公经济工作的职能部门经贸委担任。

普洱市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普洱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普洱市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普洱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普洱市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现公布《普洱市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普洱市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优化行业协会布局,突出我市产业优势,支持在支柱产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建立行业协会,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开展会员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民政部令第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06〕记办法》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科研单位或者执业人员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政府、非营利性质的社会自律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行业协会。

第三条行业协会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市民政局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业务范围内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条成立行业协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六条行业协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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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来投资企业对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云南省外的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愿发起组建的、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专名命名为基本特征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得吸收个人会员入会。

第三条异地商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异地商会的活动~应当以促进原籍地同云南发展贸易和经济技术交往为宗旨~为其会员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条州,市,以上民政部门是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州,市,以上招商引资部门是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除本条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部门不得审批设立异地商会。

第六条异地商会申请登记除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原籍地在登记地行政区域内投资、具有较大规模和实力且在本行业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企业发起。

发起企业不得少于5个。

,二,不得超出登记地行政区域范围吸收会员。

第七条省级异地商会的名称应当冠以“云南省”字样~加上原籍地省级或州级行政区划名称。

州市级异地商会的名称应当冠以登记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加上原籍地省级或州县级行政区划名称。

第八条外来投资企业申请成立原籍地省级、副省级城市及省会城市异地商会
~经省或州,市,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成立。

除前款规定的异地商会外~在云南省或各州,市,行政区域内投资企业数量较多、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显著贡献、确需成立异地商会的~经省或州,市,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成立。

州,市,民政部门在批准前应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九条已批准设立的异地商会不得在下一级行政区域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
构。

第十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异地商会的申请成立、登记及办理程序~依照《社会
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异地商会~尚未进行登记或者未在州,市,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登记。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但已在相关部门登记或自行设立的异地商会~民政部门应当视情况予以注销登记、责令自行解散或予以取缔。

第十二条异地商会登记注册后的管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商会规范管理的意见》,云民民…2007?3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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