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出租、出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租和出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以下简称“建筑区划”)是指同一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赁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防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赁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1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第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租赁和销售纳入商品房租赁和销售管理,与商品房同步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手续,具体条件参照执行关于商品房租赁和销售管理的相关规定。
预售车位、车库的资金应当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租售方案应当包括车位、车库租售方案。
租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车位、车库分布位置、数量、面积情况(包括规划和测绘平面示意图);建筑区划内存在住宅、商业、办公楼等不同功能用途房屋的,应当一并公示各功能用途房屋的车位、车库分配情况及规划配比依据;(二)如拟出租的车位、车库在防空工程范围内,应当明示人防工程的范围及车位、车库布置情况,并注明使用注意事项;(三)出租车位、车库,应当明确出租的期限、方式和租金;出售产权车位、车库,应当明确出售方式和售价;出售机械车位应当明确出售的期限、方式和售价;(四)保证出租或者出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的措施;— 2 —(五)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应当在建筑区划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成发改收费[2012]1345号•【施行日期】2013.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1345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房管局(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发改委、市房管局下发了《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1344号)。
为保障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区(市)县物业服务等级划分应按照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DB510100/T073-2011以下简称《标准》)和市房管局、市质监局《关于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成房发〔2012〕1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下同)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收费标准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原则上在不高于中心城区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三、物业服务机构提供一至四级物业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须按照相对应的等级收费标准执行。
四、拟采用五级物业服务标准的住宅物业小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进行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或签署协议选聘核准表之前,持《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及收费标准备案表》(以下简称《核准备案表》)以及规定需提交的材料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核准。
小区车位管理规定(4篇)

小区车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小区内的停车资源,保障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小区内所有车位的管理。
车位包括地下停车场、地上停车场、露天停车位等。
第三条:车位分为业主专用车位和临时停车位。
业主专用车位由小区业主使用,临时停车位供访客和临时停车人员使用。
第四条:业主专用车位的使用权归小区业主所有,业主可以自行使用或者将其租赁或出售给其他小区业主或合法居民。
但必须在小区物业管理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业主专用车位的租赁和转让,需经小区物业管理处审核同意,并签订相关租赁或转让协议。
租赁或转让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
第六条:业主专用车位的维护和保养由业主自行负责。
不得擅自挪动车位标识、修改车位结构等行为,如有需要请提前报备并经相关部门同意。
第七条:业主使用业主专用车位时,请勿将车辆乱停乱放,确保车位内外整洁无杂物。
禁止在业主专用车位内进行违法、违规停车以及临时存放其他物品。
第八条:临时停车位可以支付一定的费用使用,费用标准由小区物业管理处根据市场行情合理制定,并在小区入口明示。
使用临时停车位时,请按规定的时间及费用进行缴纳。
第九条:临时停车位的使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且不得作为长期停放之用。
超时使用需向小区物业管理处报备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十条:禁止在小区内的任何地方乱停乱放车辆。
如出现违停现象,小区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喷涂、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禁止未经授权私自占用或改建小区停车位。
如有特殊需求,请向小区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进行改建或占用。
第十二条:禁止私自占用他人的业主专用车位或临时停车位。
如需使用他人车位,请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按时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十三条:禁止在路口、消防通道、绿化带等禁停区域停放车辆。
如发生违停现象,小区物业管理处有权将车辆进行拖移,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禁止在小区内乱扔废物垃圾,包括车内垃圾、烟头、食物残渣等。
小区车位数量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的数量逐年增加,车位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合理配置小区车位,保障业主停车需求,已成为物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小区车位数量的法律规定,为物业管理者和业主提供参考。
二、小区车位的概念及分类1. 概念小区车位是指住宅小区内供业主、访客等停车使用的场所,包括地面车位、地下车位和立体停车设施等。
2. 分类(1)按所有权划分:共有车位和非共有车位。
共有车位是指小区内规划为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如地面停车位、地下车库等。
非共有车位是指业主个人所有的车位,如购置的地下车库车位等。
(2)按用途划分:居住车位和公共车位。
居住车位是指供业主及其家属停车的车位。
公共车位是指供访客、临时停车等用途的车位。
三、小区车位数量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小区车位数量有明确规定。
2. 规定内容(1)规划要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小区规划停车位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1)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每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配建1个停车位。
2)现有住宅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每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配建0.5-1个停车位。
(2)共有车位数量《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土地、车位等,由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即小区共有车位数量由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3)非共有车位数量《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业主享有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并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即业主对其非共有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停车位权属登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权属,由当事人依法约定。
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属于业主共有的,登记为共有车位;属于业主专有的,登记为专有车位。
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政府文件

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政府文件小区对车库车位的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那么有哪些政府文件呢?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政府文件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政府文件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四)关于车库车位租售管理的专门性部门规章2008年3月20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了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和2009年6月3日两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对车库车位的租售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主要内容如下:第一,充分保障业主对小区车库车位租售情况的知情权。
1、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必须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相关信息填报完整的楼盘明细表和项目概况,并在“阳光家缘”网站公示。
2、规定开发企业在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同时应向购房人明确告知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或最高售价等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并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保障业主的首先租售权。
1、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原则上不得向本项目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或出租。
在已满足本项目业主购买和租赁需要的前提下,开发企业确需将车位、车库出售或出租给本项目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也就是租赁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最长不超过6个月。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人发[2007]21号)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人发[2007]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957c9d7390c69ec3d4bb7532.png)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区划第一节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三节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第四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第三章物业的管理主体与物业使用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五条本市提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节能降耗的,政府给予鼓励。
第二章建筑区划第一节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
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
商品房车位配比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房地产市场需求日益旺盛,车位作为商品房的配套设施,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合理配置车位,不仅能满足居民停车需求,还能提高居住品质。
为了规范商品房车位配比,保障购房者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商品房车位配比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车位配比的概念及意义1. 概念车位配比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车位数量与住宅、商业、办公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比。
具体而言,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配置的车位数。
2. 意义(1)满足居民停车需求:合理配置车位,能确保居民停车需求得到满足,提高居住舒适度。
(2)提高房地产项目价值:车位作为房地产项目的配套设施,其配比合理与否直接影响项目价值。
(3)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车位配比,有利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三、车位配比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 车位配比标准(1)住宅项目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住宅项目车位配比应满足以下标准:①多层住宅: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1个车位;②小高层住宅: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1.2个车位;③高层住宅: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1.5个车位。
(2)商业项目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业项目车位配比应满足以下标准:①大型商业综合体: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1.5个车位;②中型商业综合体: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1.2个车位;③小型商业综合体: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0.8个车位。
(3)办公项目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办公项目车位配比应满足以下标准:①甲级写字楼: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2个车位;②乙级写字楼: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1.5个车位;③丙级写字楼: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1个车位。
成都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场设置标准

成都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场设置标准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而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成都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场设置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成房发〔2012〕25号
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
《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已2012年3月5日经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我市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停车库的租售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停车库的出租、出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区划内按规划修建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是为建筑区划内业主提供停车服务的配套设施,其出租、出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对车位、车库的使用需求。
二、开发建设单位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出租给建筑区划内的业主。
业主要求承租尚未销售的空置车位、车库,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三、开发建设单位出租、出售车位、车库,应当在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示拟出租、出售车位、车库的地址、数量、价格、相关证明文件及承租人、购买人条件等。
超过公示期仍无业主承租或购买的空置车位、车库,可以临时对建筑区划外的单位和个人出租。
对外定期出租车位、车库,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期不超过6个月的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当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要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车库,但出租人应当在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公安、消防、救护、环卫、邮政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费。
四、开发建设单位向本建筑区划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车位、车库的,应当征得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同意。
五、物业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开发建设单位做好本建筑区划车位、车库的出租、出售及车辆停放管理,依约维护停车秩序。
开发建设单位因违规出租、出售车位、车库引发群体性纠纷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市)县房管部门报告,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管务公开要求,在信息查询平台定期通报车位、车库租售情况。
六、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机构之间发生车位、车库出租、出售争议的,由区(市)县房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协调处理,及时化解矛盾;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机构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七、已经交付使用并实施物业管理的建筑区划,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新划定车位,用于业主停车。
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八、区(市)县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实施物业管理的建筑区划配套车位、车库出租、出售的监管,加强政策法规宣传,积极预防和化解纠纷,有效维护建筑区划的和谐稳定。
九、本通知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