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沪民规〔2021〕18号•【施行日期】202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2021年12月27日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立与登记第三章内部治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发挥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内合作交流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境内同一原籍地的法人、自然人在本市注册设立或者投资的企业等组织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地域名命名,以促进两地合作交流为宗旨,依照本办法注册登记、开展活动的联合性社会团体。
本市可以设立省级异地商会和地市级异地商会,并结合实际,有序推进县级异地商会试点工作。
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人会员。
同一原籍地在本市只能设立一家异地商会。
第三条异地商会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四条上海市民政局是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是异地商会的行业管理部门。
关于成立登记异地商会的申请书

关于成立登记异地商会的申请书尊敬的相关部门:嗨,今天我想跟您唠唠关于成立一个异地商会的事儿。
您知道吗,在这个城市里,有好多像我这样从外地来打拼的人。
我们都怀揣着梦想,希望能在这片土地上闯出一片天。
我们这些来自同一个地方的人啊,就像一群失散在这个大城市里的小蚂蚁,虽然各自忙碌,但心里总是念着家乡的那片土地,想着家乡的亲人和朋友。
成立异地商会,就像是给我们这些小蚂蚁建一个温暖的窝,一个属于我们自己的大家庭。
我们为啥想成立这个商会呢?这可大有原因。
一方面,我们希望能在这个陌生的城市里有个依靠。
您想啊,在这儿打拼不容易,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有时候是生意上的困难,有时候是生活里的小烦恼。
要是有了商会,我们就可以互相帮助。
比如说,有个老乡开了个小饭馆,最近资金周转有点困难,那商会里的其他老乡要是知道了,就可以伸出援手。
大家都是从一个地方出来的,互相帮衬是应该的嘛。
再一方面呢,我们也想把家乡的好东西带到这个城市来。
我们家乡有很多特色的东西,像独特的手工艺品啊,美味的特产啊。
可在这个城市里,知道的人不多。
要是有了商会,我们就可以组织一些活动,把家乡的这些好东西展示出来,让更多的人了解我们的家乡。
这既能让家乡的文化得到传播,也能给我们这些老乡带来一些商机呢。
还有啊,我们也想为家乡做点贡献。
虽然我们人在外地,但心里一直想着家乡的发展。
通过商会这个平台,我们可以把在这个城市学到的先进理念、技术什么的,带回家乡,帮助家乡的企业发展得更好。
我们这些老乡,来自不同的行业,有做小生意的,有在大公司上班的,还有搞艺术创作的。
但不管是做啥的,大家聚在一起就特别亲切。
我们经常一起聊天,说起家乡的点点滴滴,那眼睛里都闪着光。
我们觉得成立商会之后,这种凝聚力会更强。
我们也已经有了一些初步的想法和计划。
我们想找一个合适的地方作为商会的办公地点,这个地方不需要太大,但一定要温馨,就像家一样。
我们还想制定一些商会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可不是为了约束大家,而是为了让商会更好地运行。
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备案流程

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备案流程以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备案流程为题,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备案的具体流程。
第一步,准备材料在进行异地商会登记备案之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异地商会的章程、商会成立的决议、商会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商会财务状况说明、商会主要活动规划等相关材料。
同时,还需提供商会注册地的证明文件、商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个人和组织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步,提交申请准备好所有的材料后,可以将申请提交至上海市民政部门或相关管理机构。
在提交申请时,需要填写《异地商会登记备案申请表》,并附上所有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核实所填写信息的准确性,并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第三步,审核与审批上海市民政部门或相关管理机构将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主要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审核过程中,可能会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和核实相关信息,以确保申请材料的准确性。
审核通过后,上海市民政部门或相关管理机构会对申请进行审批,并颁发《异地商会登记备案证书》。
第四步,办理登记手续获得《异地商会登记备案证书》后,申请人需要按照要求到上海市民政部门或相关管理机构办理商会登记手续。
具体的登记手续包括填写登记表格、缴纳登记费用、领取登记证书等。
同时,还需要将商会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例如在商会注册地进行公告或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等。
第五步,取得法人资格完成商会的登记手续后,商会将取得法人资格。
商会法人资格是商会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实施活动和承担责任的基础,具有法律效力。
取得法人资格后,商会可以依法开展各类商会活动,享受相关的权益和待遇。
第六步,定期报告与年检商会在获得法人资格后,需要按照规定定期向上海市民政部门或相关管理机构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商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活动开展情况等。
同时,商会还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以确保商会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备案的流程包括准备材料、提交申请、审核与审批、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以及定期报告与年检等环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一)办理机构名称与权限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负责对由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一般负责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1.为相关市级职能部门提供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性保障服务,相关业务涉及产业发展、标准制定、国际交流以及特殊技能培训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
需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放执业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3。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已经明确应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审批内容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
(三)法律效力1.成立:经许可登记后,即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资格,依法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2。
变更:按变更后的事项,依法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3.到期换证:经批准后,具备继续从事原有业务活动的资格,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4。
章程核准:按核准后的章程,依法开展活动.5.遗失补证:经补证后,继续具有从事原有业务活动的资格证明。
6.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资格消亡,不得继续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四)审批对象1.成立登记发起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2。
申请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
5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成立登记(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一般依次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任意名)、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成立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决策机构一般为理事会);(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一般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且国有资产不得超过三分之一);(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
异地商会管理的对策与建议【最新版】

异地商会管理的对策与建议一是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尽早出台全国性的异地商会管理办法,对登记权限、主管单位、地域划分、与原籍有关部门的关系等问题进行明确、统一尺度,统一规范,避免出现因各地规定不一致而造成的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
二是要加强与主管单位的协调,形成管理合力。
鉴于各地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缺乏统一的规定,有的是经信委,有的是发改委,有的则是当地工商联,或是统战部、招商引资局等,较为混乱,因此,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明确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改变当前的混乱局面。
对已经建立但尚未登记的异地商会,要积极与有关部门的的协调,将目前尚未依法登记的异地商会纳入到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范围。
形成统一管理的格局。
三是要针对异地商会的特点,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规范管理。
民间商会的活力在于“自治”。
异地商会是比较典型的民间商会。
因此,我们在加强领导的同时,要研究如何根据民间商会特点改善领导的问题。
注意做到“要重视,不代替;要指导,不包办”。
要分清哪些该指导,哪些不该去管的问题。
放手让他们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坚持商会“自动发起、自愿组织、自选领导,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组织原则和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及贯彻“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服务的宗旨,按市场规律运作,走民间化之路。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党和政府对异地商会的领导。
通过加强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凝聚会员人心、团结会员力量、营造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教育引导商会会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回报社会;有利于协调各方关系,化解各种矛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推进和谐商会建设,促进全社会和谐发展。
五是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正确把握异地商会登记的条件,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最新异地商会办事指南资料

最新异地商会办事指南资料精品文档异地商会办事指南●办理异地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之前,请您详细阅读本指南。
●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所辖镇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内投资兴办,经在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异地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等办理。
●《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和相关表格,请在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所有表格请先填写好再打印。
除名称预先核准外,章程和表格的份数,均为一式两份。
●相关业务办理,请通过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
●相关业务咨询电话:020-********,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一、成立登记异地商会成立,有以下流程:(一)名称预先核准。
主要提交以下材料:精品文档1、发起成立申请书。
讲明发起成立该异地商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8个以上发起单位联名申请。
发起单位是原籍地在广东省内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经营的企业。
2、章程草案。
按《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修改完善,主要填写宗旨、业务范围部分。
3、发起单位情况介绍。
单位发起的,发起单位提交《社会团体发起单位登记表》(编号A001,含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两年资产负债表或纳税证明),以上材料加盖发起单位公章。
4、《广东省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5、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粤成立商会的函。
(二)前期准备。
发起单位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在6个月内开展以下活动:1、组织召开发起单位座谈会,确定筹备组负责人、筹备组办公地址、活动资金及捐资人/单位。
异地商会的发展与管理

全 国各地 经商办企业 ,在外温州人在温 州和 当地有关部 门的
指 导 下 , 自发 形 成 了群 众 性 的 社 会 团体 — — 异 地 温 州 商 会 。 至 2 0 年 ,全 国 各 地 共 组 建 了 1 9 异 地 温 州 商 会 ,这 些 商 09 7家
3 f圈管理研究 0 I{
会开展 了会 员培训、信息交流、中介服务、行业 自律、调解 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活动 ,还充当 了所在地政府与 温州私 营企业 、个体经营户之间 的桥梁 ,并成为温州各级政
府 对 在 外 刨 业 的 温 州 人 进行 组织 协 调 的渠 道 。
展 与管理过程中一个值得研究重视 的问题。本文试就异地商
强 ,会 员一 般 比较 信 服 ,既 能 有 效 维 护 当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又 化 解 了潜 在 的 危 机 。
不 断发展 ,各地 异地 商 会发展较 快 ,异地 商会 的数量 、种
类 、会 员越 来越 多 ,其影 响也越 来越广 泛 ,从2 0 年 起 , 08
广 东 、 山 东 、 山 西 、 浙 江 、 福 建 、 内 蒙 、吉 林 、 辽 宁 、 湖
四、异地商会的管理
异 地 商 会 是 2 世 纪 9 年 代 中期 开 始 出 现 并 迅 速 成 长 起 0 0
首 先是 经济交流合作 的作 用。异地 商会为家 乡和所在地 两地经济往 来穿针引线 ,牵线搭桥 。成 为推 动 当地经济发展 的一个抓手 ,有 了异地商会 ,使 当地 政府就能更好地 了解 外 地商人 在本地经商办企业情况 ,能更好地 听到企业 的一些 呼 声 、要求 ,以便改进服务 ,使 外地 商人 能扎下根 ,更好地 发 展 。而 一些在外地经商办企业 的人 员 ,在异地他 乡经过几年 的发展 ,积 聚 了较强 的实力后 ,根据 目前企业发展 的方向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4年)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在第十二条第二款款尾增加相关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途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诽谤、损害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名誉。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加快数字政府建设,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深化全流程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建设,推动线上和线下集成融合、渠道互补,推进关联事项集成办、容缺事项承诺办、异地事项跨域办、政策服务精准办,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本市建立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务工作机制。
各区、各部门应当将惠企政策汇集至“一网通办”平台,做好办理事项涉及的适用条件、所需材料、业务规则、审查要点等的精准匹配工作,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将匹配的政策直接推送企业等经营主体,有序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
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健全政务服务“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服务,实行综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推进政务服务“异地办理”,企业等经营主体在就近政务服务窗口可获得与属地窗口同质同效的办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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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发挥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内合作交流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境内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本市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地域名命名,以促进两地合作交流为宗旨,依照本办法注册登记、开展活动的联合性社会团体。
本市可以设立省级异地商会和地市级异地商会。
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人会员。
同一原籍地在本市只能设立一家异地商会。
第三条上海市民政局是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是异地商会的行业主管部门。
涉及异地商会原籍地相关事务应当征求其原籍地人民政府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发挥原籍地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机构作用,对异地商会加强指导、服务和管理。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一)负责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二)负责异地商会的年度检查、规范化评估、行政检查等;(三)对异地商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一)对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章程核准及年度检查、整改等事项提出意见;(二)指导异地商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相关监督工作;(三)指导异地商会开展促进两地合作交流活动,指导异地商会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单位查处异地商会的违法违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成立与登记第六条成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个以上发起企业,发起企业在来自于同一原籍地的企业中应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二)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三)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四)在本市有独立、固定的住所;(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为货币形式且不少于3万元;(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七)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异地商会名称依次由上海或上海市、原籍地地域名、商会三部分构成,如“上海市**(原籍地地域名)商会”。
异地商会的名称使用原籍地地域名需经原籍地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异地商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五)组织机构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六)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七)财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八)章程的修改程序;(九)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发布《上海市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规范异地商会的章程。
第九条发起人申请成立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为其提供咨询服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就异地商会成立登记申请事项书面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附送发起人提供的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成立异地商会的可行性报告;(二)章程草案;(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情况介绍;(四)拟吸收会员名单;(五)社会组织名称申请表;(六)住所使用权证明;(七)其他相关材料。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对符合成立登记条件的,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成立登记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求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条发起人申请成立异地商会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二)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章程草案;(四)会员、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名单;(五)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异地商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或者修改章程,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章程核准。
对需要征询意见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异地商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异地商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异地商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决定注销的会议决议、清算报告书、歇业审计报告、银行税务销户凭证等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异地商会的登记证书、印章等材料。
第三章内部治理第十四条异地商会应当遵循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办会原则,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异地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三)制定会费标准;(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届期不超过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届期的,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人数超过30人的,可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第十七条异地商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异地商会设会长一名,一般为法定代表人。
会长应具有公信力和影响力。
会长年龄不超过70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变更应当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秘书长应当为专职,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十八条异地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选举事项以及制订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有条件的异地商会,可以实行会长、副会长直接选举。
第十九条异地商会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监事可由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员单位推荐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
异地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每届届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对异地商会的决策机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等实施监督,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异地商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私分或者挪用。
异地商会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提供服务或者承担政府部门委托事项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异地商会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指导责任,并将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异地商会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异地商会在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依照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异地商会应当实行信息披露和会务公开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加强诚信建设,主动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异地商会应按照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异地商会应遵守法律、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一)理事会不能履行职责,异地商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二)违反本办法和章程规定,造成严重影响;(三)会员数不足登记成立最低要求;(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进行整改的。
第二十六条异地商会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接受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附件:上海市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
〖上海市异地商会名称由上海市或上海、原籍地地域名、商会三部分构成。
〗第二条本会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由来自(原籍地地域名)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上海市注册(或登记)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异地商会的目的〗第四条在本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具备组建条件时应及时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原籍地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促进会员交流、服务会员需求、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加强两地经济交流,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发展。
(一);(二);(三);………………………………(以下选项供参考,异地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补充、自行确定:(一)协调商会在沪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收集市场信息,编辑信息刊物,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三)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交流,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提供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五)加强会员自律诚信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六)履行商会社会责任,发挥商会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七)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
〖任务是异地商会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符合异地商会的性质和特点。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是对异地商会任务的概括,内容应当简练,字数加标点符号不超过60字。
〗第九条本会的活动原则:(一)遵纪守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诚实守信。
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