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AA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

AA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作用,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所辖镇的自然人或法人在AA省内投资兴办,经在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在粤异地商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四条在粤异地商会以区域经贸合作为宗旨。
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促进市场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流动与融合,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五条AA省民政厅是全省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AA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是各地级市的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省级和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可登记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顺德所辖镇的商会。
第六条异地商会的名称直接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名、商会三部分构成。
全省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AA省某某(省名)商会”、“AA省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AA省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AA省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
各地市的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某某市某某(省名)商会”、“某某市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某某市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某某市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
第七条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5.12•【字号】大民发〔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民发〔2017〕74号各区市县民政局、各先导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6〕139号)要求,市民政局制定了《大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大连市民政局2017年5月12日大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6〕13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和处理对涉嫌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本机关登记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的,由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指定的相关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第五条受理投诉举报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畅通举报渠道,提倡实名举报。
举报人不愿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先进异地商会、先进驻连机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先进异地商会、先
进驻连机构及先进个人的通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2]15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31
【实施日期】2012.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先进异地商会、先进驻连机构及先进个人的通
报
(大政办发[2012]15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2012年,全市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发展为第一要务,紧紧抓住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重大历史机遇,全力推进大连全域城市化进程和“三个中心、一个聚集区”建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社会得到平稳较快发展。
在此进程中,大连各异地商会和各地政府、企事业单位驻连机构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区域间经济合作、商会企业健康发展、国内招商引资再上新台阶
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为表彰先进,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温州商会等7家大连异地商会、贵州省人民政府驻大连办事处等16家驻连机构以及大连市温州商会黄松玉等35名同志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抢抓机遇,齐心协力,再创佳绩,为推动大连与各地经济合作交流实现新跨越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12年度大连市先进异地商会、先进驻连机构及先进个人名单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31日附件:
2012年度大连市先进异地商会、先进驻连机构及先进个人名单。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7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7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20日大连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9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按照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原则,建立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强化便民利民,进一步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围绕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的总体要求,2015年8月底前,设立大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将土地、房屋(含农村房屋)、林地、海域及农村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3.26•【字号】大民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民发〔2010〕29号)各区市县民政局(处):现将《大连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辖区内门牌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大连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门牌管理,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和GB17733-2008《地名标志》国家标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大连市行政辖区内涉及建筑物(构筑物)门牌的设置、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辖区门牌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其中,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核心区(中西沙甘)新建建筑物门牌管理;核心区各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市民政局做好辖区内相应管理;其他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门牌管理相关工作,业务上受市级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具有社会事务管理权限的省级以上经济先导区(含省级)经所在地行政区政府授权后,可在授权范围内代管相关事宜。
省级以下各经济先导区不予授权管理相应工作。
经济区门牌管理业务受所在行政区民政部门指导。
第二章门牌编排的原则第四条门牌编排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性原则。
辖区内门牌编制与管理标准要统一。
(二)控制性原则。
门牌编排应把控全域号源总体布局,处理好号源的预留、密度与分布等。
(三)连续性原则。
相邻建筑物、同建筑邻门编号应相对连续,避免出现跳(断)号现象。
(四)稳定性原则。
门牌编排应考虑其合理性、科学性,正式使用的门牌编号应保持相对稳定。
(五)法定性原则。
门牌编号确定后,须以文书等形式予以确认,并设置门牌标志。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4•【字号】大政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2]3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大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 [2011] 3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辽政发 [2012] 10号)精神,做好全市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工作部署,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规范和发展并重的原则,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切实规范市场秩序。
并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建立日常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逐步形成各类交易场所规范有序发展的局面,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二、清理整顿范围和主要内容(一)清理整顿范围。
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凡在我市注册登记或虽然没有登记注册但实际从事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及其他标准化合约类交易(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指数、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交易所、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等),均在此次清理整顿的范围之内。
(二)清理整顿主要内容。
1.未经依法批准从事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的;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的;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少于5个交易日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的。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民民发[2009]3号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民民发[2009]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a9b1d54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29.png)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民民发【2009】3号)各区市县民政局(处):为进一步加强在连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促进我市与外地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民办函〔2003〕16号)和《大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登记审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在连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民政局是在连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在连企业成立异地商会,须资信情况良好,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在连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得吸收个人会员。
二、实行一地一会。
在连登记成立异地商会,原则上以省际为区域,异地商会不得设立代表机构和地域性分支机构,区、市、县级不得在连成立异地商会。
在连异地商会可称为“大连××商会”(××为原籍行政区划地名)。
三、申请成立条件。
申请成立在连异地商会,应有30个以上单位会员;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两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有3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固定办公场所;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经费;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组织机构设置。
异地商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商会负责人任职资格除必须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外,还须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公道正派的知名大企业法定代表人。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异地商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异地商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01.07.23
•【文号】民办函[2001]121号
•【施行日期】2001.07.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异地商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函[2001]121号2001年7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最近,一些地方询问设立“异地商会”问题。
现通知如下:
设立“异地商会”涉及的范围广,情况复杂,对此,民政部正在进行调研。
各地可对本地区审批"异地商会"的基本情况,设立“异地商会”的必要性、可行性,“异地商会”的地位、作用,设立“异地商会”的利弊等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意见。
民政部将在近期召开研讨会,专题研究上述问题。
研讨会日期另行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婚姻登记
【发文字号】大民民发[2009]3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9.02.12
【实施日期】2009.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民民发【2009】3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处):
为进一步加强在连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促进我市与外地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民办函〔2003〕16号)和《大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登记审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在连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民政局是在连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在连企业成立异地商会,须资信情况良好,经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在连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得吸收个人会员。
二、实行一地一会。
在连登记成立异地商会,原则上以省际为区域,异地商会不得设立代表机构和地域性分支机构,区、市、县级不得在连成立异地商会。
在连异地商会可称为“大连××商会”(××为原籍行政区划地名)。
三、申请成立条件。
申请成立在连异地商会,应有30个以上单位会员;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两名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