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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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四年级认识中国的法律制度

初中四年级认识中国的法律制度

初中四年级认识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国的法律制度是指中国国内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是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初中四年级的学生来说,了解中国的法律制度是培养良好的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养的重要内容之一。

下文将从法律的定义、法律的作用、中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以及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工具,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权威命令,通过一定的程序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二、法律的作用法律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通过法律的制约和规范,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其次,法律是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法律对人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利和福利。

此外,法律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通过法律的调节和保障,可以确保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公正运作。

三、中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中国法律制度有着自己的独特特点。

首先,中国法律体系以中国宪法为核心。

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也是其他法律规范的依据和准则。

其次,中国法律注重实效性和适应性。

在社会发展和国家利益变化的背景下,法律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再次,中国法律注重公正和公平。

法律要求对每个人都平等适用,确保社会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现。

四、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法律不仅仅存在于法庭和法律文件中,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我们要遵守法律。

遵守法律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尊重他人权益的表现。

其次,我们要了解法律。

了解法律可以让我们在面对问题时知道如何行动,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我们要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在购买商品时要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最后,我们要积极参与法律建设,通过参与公益活动、监督法律实施等方式,为完善法律体系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做出贡献。

总之,了解中国的法律制度是培养充分法治意识和提高法律素养的重要内容。

谈谈当代中国社会中法律的作用

谈谈当代中国社会中法律的作用

谈谈当代中国社会中法律的作用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在当代中国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不仅限于规范人们的行为,还涉及到社会治理和社会稳定等方面。

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当代中国社会中法律的作用。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最基本的作用。

它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国家机关等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限制人们的自由行为,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法律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是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在中国,法律的规范作用得到不断强化,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法律的社会治理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法律的一个基本方面,而法律的治理作用则更关键。

法律的社会治理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营造法治社会氛围。

法律以其规范作用,规范公民和权力机关的行为,在制定、实施和维护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种法治社会氛围,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公正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发挥公平正义的作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手段和措施,通过实施有效的法律制度,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高国家的决策和执行能力,保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法律的权力制约作用法律的权力制约作用,是指法律作为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约束,保护公民权利、防止滥用权力、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协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法律规定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在权利和义务之间协调平衡,避免国家权力滥用,保障公民的权利。

(2)规范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

法律界定了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力范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施行权力,维护公民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3)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以其规范作用和权力制约作用,促进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行为,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

社会为什么需要法律?

社会为什么需要法律?

社会为什么需要法律?摘要:随着新中国成立,实施改革开放,法治思想逐步深入人心。

国家积极进行法律方面的研究,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努力在社会生活中贯彻该基本方略。

经过近几十年的不懈努力,法制建设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它逐渐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发挥着其特有的作用。

21世纪是一个思想自由化的时代,人们乐于提出问题。

所以就出现了“为什么社会这么需要法律?”“为什么法制这么重要?”的疑问.接下来我就着这个问题说一下我的理解。

关键词:社会规范;法律在给法律进行定义时,法理学家就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规范”。

他们认为法律通过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来达到一种和谐的社会气氛,从而稳定社会局面,构建和谐社会,因此才在历史潮流中不断地向前发展。

其实这种观点不无道理。

在中国,法律刚开始其实并没有受到重视,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演变,它的地位却越来越高,很多界外人士对此很是不理解. 在奴隶社会时期,中国古代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礼和刑两大部分,即“礼源于祭祀”和“始于兵”。

礼源于祭祀,指礼作为中国古代的一种社会调整规范,最初起源于古人在祭祀活动中形成的某些礼仪道德规范。

始于兵,指在大型军事活动中形成了严格有序的行为规范和高度严明的组织纪律,这些军法则被学者认为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最早的法律规范.早在夏政权正式建立以前,夏禹即通过举行祭祀礼仪活动,来表达”致孝与鬼神”的敬畏之情.并借此编造出夏禹之母梦接”流星”,”又吞神珠薏苡”,试图证明夏后氏是”服天命”而诞生的.商也以此建立政权.而后虽然社会性质发生了巨大变化,人类从奴隶社会步入到了封建社会,但是礼仪仍然在政权建立的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它逐渐发展成宗族等级制度,配之惩罚措施在人们的家庭方面发挥了很好的效果.秦朝,汉朝以及其他朝代在这方面都有规定.秦将此类归结于民事法律,有”社会身份与民事权利””婚姻家庭”,指出具有不同等级身份的人,在法律上就享有不同特权;在家庭关系中,夫权却并不明显.汉朝则有”亲亲得相首匿”的刑事原则,认为直系亲属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应大于国家利益,当然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罪.以上这些律条在后来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哼高的地位.从军法中发展过来的刑事律条也开始作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秦朝的刑事罪名就有”降敌罪”,规定”对于在战争中投降敌人者严刑惩罚,不仅本人斩首,而且株连其家人”,汉朝也有此类规定,可见当时国家很是重视这方面.不仅在古代如此,正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法的地位逐步上升.我国先后进行了六次宪法修改,并确立了宪法为根本法的地位,其他一切法律皆以宪法为母法.并且加设了法律部门,扩大了法律体系,例如民商法部门有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两个分支,经济法部门有六个分支,宪法相关法部门有四个分支等等.以上种种说明不论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代,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的确上升的很高.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呢?正如上面所说的礼是一种社会调整规范,也就是说它的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从而规制社会秩序。

请结合实际,论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15分)

请结合实际,论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15分)

请结合实际,论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15分)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作用:
1.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主义法通过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有效地维护了
社会秩序的稳定。

通过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正常运转。

2.促进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行
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同时,法律为政府宏观干预经济提供了依据,有助于推动经济发展。

3.推动社会公正:社会主义法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防止权力滥用和特权现
象,维护社会公正。

法律通过规定公正的程序和规则,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保护人权:社会主义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言论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等。

法律禁止侵犯人权的行为,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制裁。

5.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法律对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进行严格限制,推动可持续发展。

法学的功能

法学的功能

法学的社会功能法学对于人类社会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通过理解社会中的秩序而发现社会秩序背后的规则,通过揭示意义而促进社会成员之间达成基本的共识,通过批判社会现实而树立起一个社会所必需的正义准则。

其中,寻找社会规则构成了法学的初级功能,促进社会共识体现了法学的高级功能,树立社会正义反映了法学的终极功能。

对于法学在人类社会中承担的这三个层次的功能,兹分述如下。

寻找社会规则作为法学的初级功能法学一直是与社会生活的历史密不可分的。

人类的集体生活需要秩序,不同的人类群体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发展出了不同的秩序范式,这些秩序范式的不同在于其中蕴涵着不同的规则。

法学的初级功能,就在于寻找不同的秩序范式下的社会规则。

为了实现这个社会功能,不同时代的法学呈现出不同的样式。

为了寻找社会生活中的法律规则,古罗马时代的法学作出了持续不断的努力。

公元前五世纪,罗马贵族开始在小范围内讲解法律知识,逐渐使法学成为一门世俗的学问。

到了罗马帝国的前期,统治者为了使自己的统治行为始终契合不断变化的社会秩序,就需要不间断地寻找随着社会秩序的变迁而变化的社会规则。

那个时代的罗马法学,正好承担了这样的功能。

法学家们通过蔚为壮观的法学著述,发掘出各种各样的社会规则。

正是以法学著述中提炼的社会规则为基础,查士丁尼才成功地主持编纂了《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

可见,对后世影响深远的罗马法其实就是罗马法学持续不断地寻找社会规则的结果。

近代以后,各国法学依然承担了为本土的社会秩序寻找规则的功能。

在英国,洛克的法学理论探寻的是英国政治秩序中的规则,他所阐述的三权分立是对英国政治秩序的概括与提炼。

布莱克斯通撰写的《英国法释义》,独具匠心地把零零碎碎的普通法进行了体系化、定型化的整理,从而为英国人的社会生活提炼出一套有序的规则。

在法国,孟德斯鸠阐述的三权分立理论并不是他坐在书斋里臆想的结果,而是对当时西方各国政体长期考察、反复比较之后概括出来的理论模式,也就是说,孟德斯鸠的宪政理论并没有创造规则,仅仅是发现了千姿百态的社会现象掩盖着的一种规则,他的法学理论揭示了这种规则,实现了“寻找社会规则”的功能。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

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

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

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法的教育作为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

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作用

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作用

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国正以自己独特的方式迈向现代化。

法治作为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式现代化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这篇文章将探讨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作用。

法治强调的是权力制约和公平正义。

在中国式现代化中,法治的引入使得权力不再集中于个别人的手中,而是通过法律体系的制约来实现平衡。

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保护了个人、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当权力被法治所制约,公平正义可以得到保障,这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平有序的社会秩序。

法治有助于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通过法治的实施,各类犯罪行为得到有效打击,不法分子受到应有的制裁,社会秩序得以维护。

法律的严格执行可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的稳定感,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治还促进了民主和自由的发展。

法治作为一种治理模式,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平等性,为个体和团体提供了自由与公正的环境。

法治的实施促使政府依法行政,使民众能够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治对于现代社会的进步和民主化进程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

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不仅强调权力制约和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还促进了民主和自由的发展。

通过法治的实施,我们可以期待中国社会在法律框架下更加稳定、繁荣和进步。

法律的作用是什么简答题

法律的作用是什么简答题

法律的作用是什么简答题法律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说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它对于社会的稳定和个体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简要介绍法律的作用。

1.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人们拥有不同的权益和利益,因此,法律的首要作用是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法律制定了各种规则和规定,为社会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基本框架。

通过建立权力和责任的机制,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防止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2.保护个体权益法律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保护公民的权益。

法律确保每个个体都有公平和公正的待遇,不受歧视和虐待。

通过法律的保护,人们可以享有自由、平等和安全的环境。

法律还确保了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创新和投资。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个体之间的合同和义务,确保公平交易和和谐的合作关系。

3.解决争议和纠纷一个社会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争议和纠纷,法律的存在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通过法律制定的诉讼程序和司法机构,人们可以得到公正的裁决和解决争议的途径。

法律提供了一种和平的方式来解决争端,避免了暴力和私人伤害。

4.规范行为和建立道德准则法律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建立了一套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确保人们在社会交往中遵守公共道德和规则。

法律规范了商业交易、婚姻关系、劳动关系等各个方面的行为。

它向人们传递了道德价值观念,塑造了社会文化和法治精神。

总结起来,法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护个体权益、解决争议和纠纷以及规范行为和建立道德准则等方面。

它是社会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基本规则和制度。

没有法律的存在,社会将无法和谐、稳定发展。

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并遵守法律的规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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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历史的考察瞿同祖法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究竟占什么地位,起什么使用?我想从以下三方面来进行讨论:一、统治者心目中的法律;二、法律与人民生活;三、法律职业。

一、统治者心目中的法律统治者心目中的法律指的是关于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地位、法律的功能。

各时期不同,历史上的变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法律思想的变化;(二)法律内容和精神的变化。

(一)法律思想的变化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之争是大家所熟悉的,因时间关系,不能详细讨论,只简单扼要地讲几句。

儒家主张礼治、德治、人治。

儒家所主张的社会秩序是存在于社会上的贵贱和存在于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差异,要求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符合他们在家族内的身分和政治、社会地位。

不同的身分有不同的行为规范,这就是礼。

儒家认为只要人人遵守符合其身分、地位的行为规范,便可维持理想的社会秩序,国家便可长治久安了。

因此儒家极端重视礼在治理国家上的重要性,提出礼治的口号。

儒家同时主张德治。

孔子说"为政以德"。

他比较德刑的优劣,得出结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1〕儒家既坚信人之善恶是教化所致,便坚信教化只是在位者一二人潜移默化的力量,于是从德治主义愆而为人治主义。

法家反对礼治、德治、人治,主张法治。

认为国之所以治在于赏罚,一以劝善,一以止奸,否认仁义道德的价值,认为并不足以止乱,无益于治。

法律的作用原在禁奸,非为劝善。

从法家的眼光来看,只要使人不敢为恶,法律的目的便已达到,原不问人心善恶,也不要求人心良善。

法家也反对人治。

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通常都是些中人。

借助于法律便可治理国家。

秦秦实行法治,以武力统一六国,建立了第一个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王朝,是法家的天下;实行法治,严刑峻法,焚书坑儒,为儒家所深恶痛绝。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颁布全国统一性法律的朝代。

汉先秦时代,儒家提倡礼治、德治,排斥法治。

到了汉代,因法律已成为国家制度,且汉高帝不喜儒,常辱骂儒生,文帝好刑名之言,景帝好黄老,儒家为了适应政治上的需要,法律思想上也有了变化。

他们由反对刑罚,转变而为礼法结合、德刑并用。

所谓礼法结合是以法律制裁来维持礼教;所谓德刑并用是以德为主刑为辅。

陆贾、贾谊都借秦朝灭亡的经验教训,对高帝和文帝阐述重德轻刑的道理。

贾谊提出重礼义轻刑罚的观点。

他强调礼法的不同作用:"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云礼云者,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使民之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

〔2〕并指出用礼义治国可以得民心,民气和乐;以刑罚治国则民怨背,而民风衰:"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

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气乐;驱之以刑罚者,法令积而民风哀。

"〔3〕汉初经过多年的战争,需要"与民休息"。

"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合乎当时的政治需要,陆贾即主张无为而治。

〔4〕同时秦以严刑峻法而亡的教训也为汉初诸帝所深知,所以陆贾、贾谊的思想易为帝王所接受,采取"约法省禁"的政策。

〔5〕《汉书》上说汉文帝"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

"〔6〕肉刑就是文帝时废除的。

汉武独尊儒术,罢黜百家。

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春秋公羊学大师董仲舒,把阴阳五行与儒家学说糅杂在一起。

他的学说在当时和后代都有深远重大的影响。

他从阴阳四时的观点,说明刑罚不可缺。

"天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养,秋清以杀,冬寒以藏,暖暑清藏,气异而同功,皆王者之所以成德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庆赏刑罚不可不具备也,如春夏秋冬之不可不具备也。

"〔7〕这是天道。

但他强调王者应法天道任德而不任刑。

他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

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

……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而不任刑。

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

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

"〔8〕他曾批评当时"今废先王之德教之官,而独任执法之吏以治民,毋乃任刑之意与?"〔9〕后汉儒者荀悦认为人性善恶相兼。

"性虽善,待教而成,性虽恶,待法而消,唯上智下愚不移,其次善恶交争,于是教扶其善,法移其恶,得施之九品,从教者半,畏刑者四分之三,其不移,大数九分之一也,一分之中又有微移者矣。

然则法教之于化民也,几尽之矣,及法教之失也,其为乱亦如之。

"〔10〕又指出"君子以情用,小人以刑用,……故礼教荣辱以加君子,化其情也;桎梏鞭扑以加小人,治其刑也。

……若乎中人之伦则刑礼兼焉。

"〔11〕所以教化刑法各有其功用,缺一不可。

结论云:"德刑并用,常典也。

"〔12〕但他和西汉的儒者一样,是德主刑辅论者。

他说:"先王之道,上教化而下刑法,右文德而左武功。

"〔13〕他推崇教化。

"教化之废,推中人而坠于小人之域;教化之行,引中人而纳于君子之涂。

"〔14〕王符也认为"法令赏罚者,诚治乱之枢纽也,不可不严行。

"〔15〕"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16〕他的话近似法家的主张,但不同于法家的是以德为主。

他说圣人"尊德礼而卑刑罚"。

又云:"圣帝明王皆敦德化而薄威刑。

"〔17〕《白虎通德论》是后汉博士、议郎、郎官及诸儒集议以后的记载,代表当时一般的看法。

书中说:"圣人治天下,必有刑罚何?所以佐德助治,顺天之治也。

"〔18〕从以上的讨论中,可以看出德刑并用、德主刑辅是两汉儒者的一贯论调,不同于先秦儒者反对法治的主张,这是汉代法律思想上的一大变化。

(二)法律内容、精神上的变化秦、汉的法律都是法家所拟订的。

魏国李悝在公元前五世纪著《法经》,商鞅在公元前四世纪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根据秦法定律。

〔19〕汉律完全代表法家的精神。

除了得到皇帝的同意,法典是不能更改的。

例如孝文时,"诸律令所更定,及列侯悉就国,其说皆自贾生发之。

"〔20〕他所改的是什么,虽不可得而知;但贾谊是有名的儒家,无疑必发自儒家的立场。

贾谊曾对文帝说,古时刑不上大夫。

文帝纳其言,大臣有罪皆自杀不受刑。

〔21〕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主要地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儒家注释法律《晋书o刑法志》说:"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儒家对法律发生如此浓厚的兴趣,决非偶然。

儒家重视法律,是由于他们认识到法律在政治上的重要作用,有其现实意义。

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改变法律条文的意义和内容。

晋王植说:"晋律文简辞约,旨通大纲,事之所质,取断难释,张斐、杜预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22〕可以为例。

经义决狱董仲舒根据春秋经义决狱。

以经义决狱便是以儒家思想为最高司法原则,直接应用于司法,判决有罪无罪、罪重罪轻,意义非常重大。

据《汉书》本传,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大议,使使者及廷尉张汤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23〕可注意的是,廷尉是中央最高司法官吏,却受命去求教。

这当然与汉武尊崇儒术有关。

事实上,当时儒家参与司法工作的大有人在,都利用职权,以经义决狱。

公孙弘"少时为狱吏,习文法吏事而又缘饰以儒术。

"〔24〕儿宽为奏狱掾,"以古法义决疑大狱。

"〔25〕东汉儒者应劭也著有《春秋断狱》一书。

〔26〕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两汉司法官吏,虽非儒家,在当时风气之下,为了迎合帝王的爱好,也重视经学,运用经义于司法。

张汤本是刀笔吏,《史记》在酷吏之列。

《史记》说由于"是时上方乡文学,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平亭疑法,奏谳疑事。

"〔27〕宣帝时,廷尉于定国"迎师学春秋,身执经"。

〔28〕后汉廷尉陈宠"议疑狱常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从宽恕。

"〔29〕综上所述,汉律之儒家化主要为(1)注释法律(2)经义决狱二事。

此二事对当时和后世都有深远的影响。

后代仍然有人以经义决狱。

魏晋南北朝法律进一步儒家化。

首先应指出魏、晋、北魏、北齐、北周法典为儒家所制订。

〔30〕这些人都是当时经学造诣极深的著名儒者。

儒家参与制订法律的结果便是利用此机会,尽量将儒家思想的核心-礼-掺入法典(以礼入法),改变了法家所制订的法律内容、精神,使法律儒家化。

魏以八议入律是吸收礼经最重要之一事。

〔31〕此后历晋、宋、齐、梁、陈、北魏、北齐、北周、隋、唐,一直到清,皆载于律。

此外,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殴兄嫂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

〔32〕异子之科是秦律,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33〕至此始除之。

晋律儒家化最重要的一个内容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治罪。

"〔34〕开后代依服制定罪之先河。

1940年在香港大学任客座教授的陈寅恪先生云:"晋律亦纯为儒家思想,非若汉律之自有汉家之法也。

"〔35〕又云:"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

"〔36〕北魏定犯罪留养祖父母、父母之条。

〔37〕为了体现刑不上大夫的精神,又有以官爵当刑的规定。

〔38〕大臣死罪赐自尽的规定。

〔39〕留养之法为历代所行,官当亦为唐宋所沿用。

《孝经》云:"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40〕北齐列不孝为重罪十条之一,犯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隋采用,并置十恶之条。

〔41〕自唐迄清皆沿用。

北周完全模仿《周礼》,法律全盘礼化。

但因《周礼》不合实情,不能适应当时环境,所以隋承袭北齐律,兼采魏、晋刑典,而不采用北周之制。

归纳言之,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完成于北魏、北齐,经历了三个半世纪,隋唐集其大成。

唐律尚存于今日,翻阅全书,更可完整地看出有关礼的内容。

除八议、官当、十恶、不孝、留养、按服制定罪外,还有不少条文是来源于礼的。

礼,子当孝事父母,于是子孙违犯教令,供养有缺成为专条,徒二年。

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徒一年,并免所居官。

礼,父母之丧三年,于是匿不举哀,释服从吉,冒哀求仕,居丧生子、嫁娶、兄弟别籍异财皆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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