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与社会发展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及其影响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及其影响中国古代法制是一个与中国几千年文明发展紧密联系的内容。
从夏商周到春秋战国,再到秦汉、唐宋,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和演变。
这个过程充满了曲折和变革,但是其中的一些制度和法律观念却对后来的中国社会和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不同于现代的法制体系。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包括了法令、律例、刑德、礼仪、习惯等,其中法令是最重要的部分。
法律的执行者主要是官府,包括各级官员和贵族。
他们是制定、修改和执行法律的权威。
在古代中国,法律的内容主要有刑罚和诉讼。
刑罚包括了死刑、鞭刑、流放、徒刑、罚款等。
诉讼则是指个人和个人或个人和官府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了和解、调解、诉讼等。
在古代的中国,官府是必要的维持社会秩序的力量。
然而,受限于当时的社会和制度,中国的法律实行的常常是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这也最终导致了未能及时适应历史变迁所需的制度调整。
但是,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却不仅仅是残酷和不公,也包含了一些深刻的法律观念和创新性的制度设计。
二、古代法律观念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最为显著的影响是塑造了中国人的法律观念。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行事有法观念的培养,该观念对中国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从一个人私人事务到国家领导人的行为,都受到了法律的限制,中国社会对法律尊重的基础便是对行事有法的思想。
同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还包含着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制度。
这种制度体现在刑罚方面,比如关注罪犯的人权异于欧美国家的刑罚文化。
由此带来良好的道德风尚对人文社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贡献。
三、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在中国古代历史中,法律制度对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其中一些影响至今仍体现在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之一是科举制度,该制度为中国古代官方选拔人才的主要方式,从唐朝开始被引入中国历史的政治各个领域。
科举制度在其整个运作过程中,一直注重对知识和良好行为的评价和提升。
科举严格考察文化素质和人品,是培养中国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
北魏时期的法律与社会变革

北魏时期的法律与社会变革北魏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一个法律与社会变革密切相关的时期。
在此期间,北魏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同时也进行了一系列社会改革,这些举措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北魏时期的法律制定与演变北魏时期在法律制定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他们制定了《北魏律》、《北魏陆橡瑗律师论》、《北魏司马奕的说》等多部法律,这些法律成为整个北魏时期的根本法律和司法依据。
这些法律制度的制定,反映了北魏时期人们对法律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
通过建立完整的法律制度,北魏政府试图保持社会秩序,增强中央集权,以及加强对境内民族的统治。
然而,这些法律制度的执行也存在问题。
一些官员往往会轻信自己的权利,违法乱纪,甚至故意误解法律,依据自己的主观想法任意判决。
这些问题对北魏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动荡和不稳定。
二、北魏时期的社会变革北魏时期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同时还为社会变革做出了贡献。
在北魏时期,发生了多次的土地改革,并且采取了多种措施促进农业生产和手工业发展。
在农业方面,北魏一方面通过分割大户土地,扩大农业基地;另一方面,通过减免税收和优惠的政策,为农民创造了更好的生产环境。
在工业方面,北魏时期发扬了手工业制度,逐渐成为了全国性织造业和刺绣业中心,推进了中国手工业的发展。
在文化方面,北魏时期的社会变革也十分显著。
在教育方面,北魏政府大力支持学校建设,各项教育规范逐渐完善。
在文艺方面,北魏时期的音乐、舞蹈、戏曲、诗歌、绘画等都非常发达,是中国文化发展的重要时期。
三、北魏时期法律与社会变革的影响北魏时期的法律建立和社会变革,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在法律方面,北魏时期的法律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是中国历史上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在社会变革方面,北魏时期奠定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基础。
北魏时期的农业、手工业、商业等领域的发展,促进了中国各个领域的发展。
同时,北魏时期的文化成就,也为中国后来的文化传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元代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

元代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元代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朝代。
元代的法律制度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文将从元代的法律制度、法律实施以及法律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等角度来探讨元代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的关系。
一、元代的法律制度元代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一定的特点和影响。
首先,元代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大元律》和《大元令》。
《大元律》是元朝制定的刑法典,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刑罚标准和司法程序;《大元令》是元朝制定的行政法规,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些法律文件为元代的司法实施提供了基本依据。
其次,元代的法律制度采用了一定的宽严相济的原则。
一方面,元代法律对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谋反、杀人等,采取了严厉的刑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统治;另一方面,元代也对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采取了宽容的态度,如赦免罪行、减轻刑罚等,以保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福利。
此外,元代还在一些特定领域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如商业贸易、土地使用、税收管理等。
这些法律的制定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元代法律的实施元代法律制度的实施主要通过官府和地方官员来完成。
元朝建立了一套官府组织体系,包括中央政府、各级官员和地方行政机构。
这些官府机构负责制定、宣布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处理各类纠纷和刑事案件。
在官府机构中,有专门的司法机关负责审判和执行刑罚。
元代设有监察机构,监督官员的执法行为,以保证法律实施的公正和权威性。
同时,元代还设立了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即官刑与民刑并行。
官刑由官府负责实施,而民刑则由当地社区组织和村落管理。
这种制度既保持了官府的统治,又在一定程度上充分发挥了社区的自治和监督功能。
三、元代法律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元代的法律制度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元代借鉴了宋代和辽金的法律制度经验,对其进行了总结和完善。
这使得元代的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和合理,能够适应当时社会的需要。
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演讲范文

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演讲范文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至少在公元前21世纪左右的夏朝已经建立了国家,形成了法制。
中华法制不仅起源早,而且经过四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一直没有中断过,这是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所仅有的。
因此中国法制的历史沿革非常清晰,无论是某一部法典,还是某一项制度,都有清楚的源流关系,形成了一个博大精深的完整系统。
一、法律制度的起源法制萌生于春秋时期。
夏、商、周三代实行的是一种封建制度。
国家是在家族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当时的国家的体制是一种家国一体的体制,在社会上是一种宗法制,国家的人际关系都按礼的原则来建立。
进入春秋时代以后,封建制开始解体。
体现在国家方面就是直接导致了天子、国王力量衰微,诸侯崛起;体现在诸侯国中就是国家内部卿大夫的势力强大起来,开始控制了诸侯国的权力,接下来开始篡夺君位;体现在封邑层面上,就是家臣凌主;在社会这个层面上,从前维系社会关系的这一套纲纪逐渐失效,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表现在国家方面是诸侯力征,同时大国兼并小国,一方面大国要侵占更多的土地,侵略小国,小国要自卫,天下混战,国与国之间没有基本的规则,无论大国、小国都希望富国强兵。
法家适应这一时代的需要,提出了法治的主张,法治的一个基本的东西就是扩张君权,以法治国。
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书于鼎”(刑即为法),后来,晋国也“作刑书”。
郑国与晋国先后采取了把刑法铸在鼎上,制定刑法,公布刑法,推行法治。
这在当时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具体体现在:开辟了公布法先河,向民众公布法律,使得民众也可按照这种明示的法律来解决社会争端。
而在这以前,法律都有一种随意性和神秘性。
在此之后,法律开始具有公开性。
二、法家法治思想韩非提出了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
法,就是统治者公布的政策、法令、制度,前期法家代表商鞅首先提出“法”治的主张。
韩非子强调治国要有法治,赏罚都要以“法”为标准。
法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任何人都不能独立于法外。
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21年秦朝统一六国建立中国的第一个中央集权制度,这也算是中国法治的最初起步。
然而,在之后的历史上,法治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
在中国历史上,法律曾多次被当作国家意志的工具,被统治者用来加强自身的统治。
例如,秦朝的法律严苛,以维护皇权和国家稳定为重点,但无视人民的权益,这导致了后来的民间反抗。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革,中国的法治也经历了多次重大转折。
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尽管存在各种不完善和不公正的地方,但也有一些积极的法制进展。
宋代的《太平寰宇记》是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的重要著作,它对财产、人身安全、婚姻家庭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到了清朝,封建制度逐渐衰败,法治的意识也进一步增强。
这个时期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善,特别是《大清律例》的颁布实施,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治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进入近代以后,中国的法治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辛亥革命之后,中国成立了第一个民主共和国,法治开始在国家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虽然在这个时期,法治的推进遇到了各种困难和阻力,但也为后来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法治事业迈上了一个新的阶段。
通过颁布和实施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国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为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法治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第三次历史大潮中,法治建设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中国相继制定了刑法、民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机构和司法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法治体系和法律运行机制。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到现在,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坎坷与进步,尽管在法治建设上仍然面临挑战,但整体上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中国法治的发展不仅为人民的平等权益提供了保障,也为国家稳定和社会进步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分析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分析中国自古就有“法制”的概念,但是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却是一个悠久而曲折的历史过程。
从原始社会的部落法规到封建社会的官制法律,再到现代社会的法制建设,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多次重大变革,也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法律文化体系。
一、原始社会的部落法规原始社会的法律制度主要依靠部落长老的约束和管理。
在不同的地域和族群中,出现了不同的部落法规。
比如在“吕洞宾遗书”中就有记录:“南方部族以妇女继承家产,北方部族则以男女平分财产。
以礼仪规范行为的为先,以禁止伤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为后。
”二、古代朝代的官制法律在古代朝代,法律制度开始由政府掌握。
早在商周时期,已经出现了官制法律,如礼乐法、刑法等。
其中,礼乐法对个人行为进行约束,刑法则对违法犯罪者进行惩罚。
而到了秦汉时期,出现了统一的法律体系——律法。
律法中明确了罪行和相应的刑罚,并形成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明清时期的封建社会法律明清时期,官制法律逐渐演变成了封建法律。
在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更加依赖于官僚阶层的管理。
比如任命知县、地方官员、流放犯人等都被确立为法律制度。
而法律也成为了维护封建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工具。
但是封建法律中存在一些不合理和不公正的地方,比如对女性的歧视和对贫苦人的不公,这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社会的不满和反抗。
四、现代社会的法制建设20世纪初,中国开始进入现代化的法制建设阶段。
第一部宪法在1912年出台后,逐渐为现代社会的法律体系打下了基础。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在此期间,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渐与国际接轨,法律体系更加完备,法治观念也更加深入人心。
总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是一个长期而曲折的历史过程。
无论是原始社会的部落法规,还是封建社会的官制法律,都对现代社会的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在时代的洪流中,中国的法律制度正在不断创新和发展,为民众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法律保障。
中国法制史概要

中国法制史概要一、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当时的法律主要是以礼法为主。
礼法是基于传统习俗和道德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它的核心是以礼为准则,通过礼制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统一,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法律开始有了一定的普遍性和稳定性。
这一时期的法律以《礼记》、《尚书》等典籍为基础,形成了一套相对统一的法律规范。
秦朝统一六国后,秦始皇颁布了《律令》,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
《律令》以刑法为主,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这一时期的法律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在封建社会,法律体系进一步得到了发展。
唐朝时期,颁布了《唐律疏议》,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典籍,对社会各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唐律的制定,不仅为后来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也对世界法律史产生了重要影响。
宋朝时期,颁布了《宋律》,这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体系发展的顶峰之作。
《宋律》以刑法为核心,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此外,《宋律》还对土地、财产、婚姻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明清时期,法律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
明朝制定了《大明律》,清朝制定了《大清律》。
这两部法典在内容上有所不同,但都对刑法和其他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近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近代以来,中国法律体系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
19世纪末,中国开始接触西方法律,并逐渐引入了一些西方法律制度。
1903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民律》,这是中国近代第一部以民法为主的法典。
此后,民法的发展逐渐成为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法律体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新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此后,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涉及经济、民事、刑事等各个领域。
中国古代法家思想及其社会历史作用

中国古代法家思想及其社会历史作用中国古代法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令人难以忽视。
作为一种抽象的学术思想体系,法家思想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古代的政治文化。
本文将就中国古代法家思想的基本内容以及其社会历史作用进行探讨。
一、法家思想的基本内容法家思想是古代中国思想史上的一种重要流派,其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以法治国,以刑罚威慑,以强制手段维护社会秩序的思想体系。
它的核心主张是“法者,所以勉强者也”、“上则无事,下则无贼”、“惩罚者以其策,赏赐者以其功”、“安危在法度,治乱在威怒”等。
在法家思想中,法律具有穷则变,通则繁的特点。
法家始终主张制定全面、严格的法律以及普遍实施的惩罚手段。
同时,法家强调对积极分子进行奖励,以此来鼓舞人心,推动社会进步。
他们认为,制定严格的法律以及实行明确的刑罚可以减少社会矛盾,从而保障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二、法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作用法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的社会历史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从秦朝的建立到汉朝的开国,法家思想一直贯穿着政治文化,以至于汉武帝时期仍为天下治理的主要思想。
中国古代数次实施了运用法家思想的变革,以解决当时的重大社会问题。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秦朝的过渡性统治、汉朝的改革和北魏的制度构建等。
在秦朝时期,秦始皇采用法家思想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如推行法律,坚持赏罚分明等。
通过实施法家思想改革,秦朝得以统一天下,达到一定的社会秩序。
同时,这也对中国古代思想史作了重要贡献。
在汉朝时期,汉武帝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以推行法家思想最为著名。
他消灭费侯之乱,加强中央集权,推行儒法合并,使中国进入了政治文化、经济发展、文艺萌芽、科技进步的黄金时期,重振了中华民族的威严和国力。
在北魏时期,北魏政治极度腐败。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北魏政府进行了多次改革,其中就包括了运用法家思想构建制度。
将法律规范化、官吏分工明确化、边防和戍守等问题进行有序化、制度化。
这些改革为建立强大的北魏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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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化的历史——法律史之再现与再阐释中国法律史学会2006年会暨“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与社会发展”专题学术研讨会综述王捷李冬冬2006年10月14日至10月16日,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华东政法学院和新疆大学共同承办的中国法律史学会2006年学术年会暨“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与社会发展”专题学术研讨会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召开。
参加本次年会的共有来自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吉林大学等二十一个院校的法律史专家近70位,共收到了近50篇学术论文,这些论文展现了法律史学界的各位学者在法律史领域研究的最新成果1,在短短两天共四场的专题学术研讨会上,共有20位学者进行了大会主题发言,8位评议人进行了评议,20多位自由发言人发表了对大会发言的意见或自己学术见解,研讨会的气氛热烈、亲切,各位学者在研讨会的主题下以自己的研究成果进行了交流。
年会获得了成功,正如年会闭幕式上进行总结发言的西北政法学院的王健教授所指出的,本届年会的主题的新颖而有特色,这使得“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与社会发展”这一主题不仅仅是本届年会的主题,也应该成为今后学界研究的方向之一。
现对本次年会综述如下:一、传统法制史考证研究方式的新成果——中国近代以前的法律制度史实之再考察探求历史的真实从来都是历史学的基本追求目的之一,法律史学也不例外。
因此以考证的方法探讨法律史上的历史真实始终是法律史学界的传统研究方式,对于史实性的具体法律制度的考证研究虽不是学界的“研究热点”,但一直是为基础而不可或缺,从本次年会收到的论文中与此领域相关的仍然占了相当部分也可见之一斑。
以上述的传统历史考据方法研究历史上具体的法律制度与本届年会的主题——“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与社会发展”是息息相关的,因为历史上的每一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厘清与梳理对于我们认识法律与社会发展都起着提供史实支撑的基础性作用。
鉴于此,本文的第一部分就是对本次年会的传统历史考证研究研讨成果进行总结。
在年会上多位学者的大会发言就体现了传统法律史学的考证研究的风格,正如评议人张锐智教授指出的,各位发言人的题目都以小见大,考证扎实,论据充分,对于与会者提出的问题和质疑都予以了详尽答复。
张建国教授就汉代刑罚制度2进行了大会发言,他的研究是将古代历史事实讲清楚的基础性考证研究,其根据新近的考古资料进行的汉代刑罚制度的梳理正是其为“讲清历史事实”的一项扎实成果。
张教授精细的考证,一份证据说一份话的风格给人深刻印象,正如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的刘广安教授所指出的,对于中国历史上的具体制度的考证研究是法律史学研究的重要基础,仍然是现在所不能或缺的,但是多角度,多层次的对历史上的法制现象进行说明是法律史学界的特有功能和应有奉献。
曹旅宁教授的大会发言以《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辨正——关于“秦汉魏晋法律传承”问题的探讨》为题,从张家山《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与《九章律》律篇篇数存在矛盾的问题出发,对学界一直以来的“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该说认为,秦汉律篇存在二级分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以及传世文献中不属于九章的汉代律篇应是九章之下的次级律篇。
萧何编篡法典时,将这些单性律加以分类,并以其中一个单行律名作为该类的一级律篇名,由这样的六个或九个一级律篇构成当时代的法典。
)进行了颠覆性的论证,其在否定传统法律沿革学说——即李悝作法经六篇、商鞅受法经以相秦、萧何作律九章说的基础上,以翔实的史料依据,从《二年律令》出土位置及竹简题名的排列等问题出发,提出并详细地论证了《二1本文主要依据各位与会学者提交的论文、各位大会发言人、学术评议人、自由发言人的录音进行整理而成,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对本次研讨会参与的各位学者的论点进行综述不免挂一漏万和错误之处,尚祈见谅。
2由于张建国教授没有向大会提交其发言的论文,因此只能根据其发言的录音进行整理,如有错误之处尚析见谅。
年律令》中的二十七种律不存在二级分类、睡虎地秦律不存在二级分类、从出土秦汉律的内容来看秦汉律篇不存在二级分类、魏晋以后律的演变不能证明秦汉律篇存在二级分类、汉初律中不存在所谓正律与旁章的区别等观点。
从而否定了“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
曹教授的观点也引起了与会者的回应,评议人刘广安教授认为,对于曹教授提出的法典结构问题的新说不仅需要从历史学考证的角度出发,也需要从理论的角度出发进行论证,而后者则是更为艰难的问题。
柏桦教授则以《滥设与额设——中国古代刑罚政治观》为题,对中国古代的滥设官吏罪进行了历史源流和发展进行了详尽的论证。
柏教授首先就额设和滥设的概念进行了区别,并根据史料指出,“滥设官吏”罪在唐律内系“官有员数”,明代首次将“滥设官吏”确定为罪名,所制定的律为清代所因袭,而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增删的“例”却各有特点。
因此,理清额设与滥设的关系,分析“滥设官吏”罪的各种案情及情节,有一定的学术意义有助于对中国古代刑罚的理解。
评议人刘广安教授也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刑罚制度问题不仅是简单的法律制度的细节问题,而且是当时的政治制度上的重大问题,因此有必要从政治制度和刑罚制度的结合出发,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戴建国教授在第二场的主题研讨会上就其对宋代的编管刑的研究新成果进行了报告。
戴教授曾撰文对宋代编管刑作过考述,此次年会上他对宋编管刑的形成等问题做些补充性的探讨的成果和学界进行交流。
戴教授指出,编管作为宋代的附加刑之一,是一种将犯人强制遣送远地,并将其置于监管状态下,约束其行动的刑罚。
即所谓“州县知在,系帐编管”。
当时的编管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戴教授在发言中就其在研究中依据史料对编管刑和刺配、配流刑等的区别进行了充分论证。
其研究成果对于学界厘清这一具体制度问题具有价值。
近代法律制度变革近年来一直是学界的研究热点,但是具体、扎实地进行考证研究当时制度变革研究的不多。
本次年会在这一方面却收到了较为丰硕的成果,在提交年会的论文中,有近10篇论文是论述近代的,这些文章有探讨具体的某项制度变革的,也有探讨近代的历史人物、法律教育的某一方面等等,体现了研究近代法律史已经走出过去过于宏观、不能深入的境地,学界的相关研究已经较过去得到了提高。
下面介绍的在年会上进行大会发言的两篇关于清末修律的文章就反映了这一研究状况。
高汉成教授从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中关于罚金刑的规定出发,探讨了罚金刑在中国近代刑法中的确立的历史过程。
高教授依据当时全国的高官上奏关于修律意见的“签注”等史料,对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罚金刑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的探讨。
回顾和分析罚金刑在中国近代刑法中的确立过程,使我们在微观层次上对“会通中西”的法律变革原则有新的体悟,并有利于对近代“礼法之争”的再认识。
另一位青年学者胡兴东教授同样也是从清末的修律中的具体某一方面——死刑适用程序入手,考证具体制度的历史真实,胡教授将当时新的死刑适用程序放在整个法律体系的变革的背景下来考察其形成的原因、表现形式等。
二、中国法律史的整理性和解释性的研究——探寻制度背后的思想、社会背景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除了具体制度的考证外,对于历史上制度的特点、思想背景及其与当时社会发展的关系的研究也是不可或缺的,这一领域的研究当然是在本届年会主题涵盖之下,而法律史学界这一方面的研究从年会上探讨的情况来看,从老一辈学者到新一代的青年学人可谓是百花齐放,各具特色。
下面以大会发言的为主进行总结。
钱大群教授作为我国研究唐律的老一辈学人,在本次大会上他以唐律研读为主题进行了发言,钱教授一直提倡法律工作者一定要读唐律,尤其是法史研究者更是不可不系统阅读。
钱教授20多年来从未间断过对唐律的研读,从2002年基本写完《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后,钱教授就全力以赴地开始了对唐律律文与疏文作全面注释的工作。
前后历经五年,终于在写《唐律译注》20年之后,又有《唐律疏义新注》这一最新的唐律研读成果。
(详见其年会论文《治法者当读书又读律——将出新书〈唐律疏义新注〉引言》)丁凌华教授以《律学两大流派与唐律渊源》为题的大会发言,则是对唐律的思想渊源的提出新说——“北南并源说”。
丁教授从两汉魏晋南北朝两大律学流派与法律的关系进行史实梳理,认为前辈程树德先生、陈寅恪先生提出的唐律思想渊源于北朝律学的说法有必要更正,因为两位学者对法律继承的理解侧重于法律体例与篇章结构而忽略了法律精神与内容的继承。
丁教授提出了唐律对北南两支均有直接的继承、唐律的渊源是“北南并源说”观点。
李启成教授就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学分为章句家和刑名家的两大流派的依据进行了提问,丁教授回应认为,分为刑名家和章句家是依据当时的学说流传的渊源而来,有其史实依据。
李玉生教授的大会发言以《论唐令与礼的关系》为题对中国传统法制的“礼法结合”特点的成说进行了批判性的进一步深入探讨。
李教授的研究试图从唐令出发对唐令与礼的关系进行讨论。
李教授认为,法律史学界得出中华法系或者中国传统法律的总体特征——“礼法结合”的结论现在看来具有片面性。
因为古代的礼法关系并不当然就是礼律关系。
中国古代的法自战国时期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就决不仅仅局限于“律”。
除了“律”以外,还包括其他多种法律形式,如令、科、比、故事、格、式等等。
因此,礼律关系固然是中国古代礼法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绝不是礼法关系的全部。
要更为全面地认识中国古代的礼法关系,就必须扩大视野,进一步探讨中国古代的礼和其他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
张仁善教授大会发言以《魏晋风度与礼法精神》为题,从魏晋风度和社会生活角度考察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系。
他指出,不拘小节、不守“礼法”、放荡形骸等都是“魏晋风度”的生动写照。
魏晋士人追崇的生活习尚看似违背严肃繁琐的传统“礼法”,实则反映了魏晋士人对礼法真谛的理解,对自然法则的崇尚,同时折射出他们在严峻的生存环境下彷徨无奈乃至自暴自弃的心态。
而政治一元化加强之后,这种自由放荡的生活习尚逐步消退,礼法规范得以强化,以“礼法合一”为主要特征的中华法系因而形成。
从法律社会史视角考察“魏晋风度”,还映照出一种特殊的礼法精神。
张教授还认为,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法律体系,也有一个时代的生活时尚;生活时尚决定法律样式,法律样式反映生活时尚。
“魏晋风度”正是那个时代社会生活时尚的典型写照,体现出社会生活方式对传统礼法的逆反,展现出礼法规范与社会生活的互动态势。
在年会中关于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的论文还有很多,限于篇幅不能一一介绍,这里举两篇大会发言的文章为例进行说明:有宏观的如蒋晓伟教授在以《我国“人治主义”观念及其历史成因》为题进行了大会发言,就中国“人治主义”观念的历史演变和成因进行了论述性的分析。
张教授认为,要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必须清除我国传统文化中“人治主义”观念的影响。
因此客观地认识我国人治主义观念,及其历史根源,这对我们当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是非常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