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原则历史文化基础的探析
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发展历史之考察

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发展历史之考察摘要:本文主要针对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发展历史进行分析,思考了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发展历史的相关问题,并对其发展的历史进行了总结和探讨,希望可以为今后的相关研究带来参考。
关键词: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发展前言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发展历史的研究可以为当前的民法研究和完善带来更多的理论基础,所以,我们进一步探讨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发展历史,就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当前的法律研究水平和法律应用效果。
1、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哲学基础意思自治原则发端于罗马法,最早于由杜摩兰于16世纪正式提出,到17世纪以后,杜摩兰理论的影响超越了它产生的国度。
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和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产生的最根本的原因。
正如马克思所言:“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但是,从经济到法律制度并不是自然自通的。
“从发生上看,法律意识的形成是法的形成的前提条件。
在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过程中都不可能脱离法律意识的作用。
”当事人意思自治观念自14世纪萌芽至19世纪确立,经历了长达5个世纪。
这一时期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彻底战胜了封建经济,理性哲学战胜了经院哲学;与此相适应的是代表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法学战胜了封建专制法学,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当时盛行的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等法哲学观念,孕育了“私法自治”理念,这就必然要求在法律适用领域有与之配套的制度,这就使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运而生。
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实质和内涵来看,自然法理论是其形成和发展的法哲学基础,集中表现在自然法的理性主义原则和理想主义的法学价值观对意思自治的影响。
第一,自然法倡导的平等观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形成的前提条件。
第二,自然法倡导的自由意志理念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思想基础。
契约是自由意志观念的产物,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建立在自由意志理论基础之上的。
第三,自然法倡导的理性主义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支撑。
论民法的发展历程

论民法的发展历程民法是一个涵盖广泛的法律学科,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家庭姻亲关系、合同、债务等方面。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法也经历着不同的阶段和演变,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发展历程。
一、自古以来的民法中国早期的民法主要是基于《礼记》、《周礼》、《鲁礼》等经典法典来规定的,它们主要的法律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
唐代的大明律是中国古代民法的首次成文立法,它收集了长达千年间各朝代法律条文,并进行了整理和编辑,成为了古代中国最重要的法典之一。
在西方,古希腊和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是古代民法的代表,它们主要包括个人、家族、比例、合同、财产等领域。
罗马帝国的《民法大全》可以说是目前现代民法体系的奠基之作,它对现代民法界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民法的近代演变自17世纪以来,欧洲国家开始逐步发展现代化的法学思想,这种思想的主要特点是强调“自由、平等、法治”,法学家对民法的研究也从律例转化为原则和条约的解释和发展。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更多和更广泛的法律问题引起了法学家们的关注,许多新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得以诞生和完善。
20世纪初,起草了许多重要的民法制度和法典。
最早的成功案例是瑞士民法典,它是针对家庭和私人关系制定的。
接下来,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始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如德国、法国和日本等。
三、我国的民法演化历史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民法工作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第一批法律文献先后颁布,中国真正开始了现代化的民法建设之路。
1986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届会议上,通过了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新的通则就社会发展中需要明确规定的婚姻、家庭、继承、代表权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和条款。
200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关于生产和生活领域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了我国民法制度的完备性。
在2016年,我国的《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行,这标志着我国的民法总体走向完成,统一了民法的基础和框架。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当前,民法学界对制定民法典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立法机关也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
这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中国民法的历史,剖析中国民法的现状,对中国民法的未来作一展望。
一、中国民法的历史(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
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
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
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治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2)经济原因。
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
(3)思想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
略论构建民法典的民法文化基础

物 质的 成 果 , 只 指现 存 的文 化 形 态 , 或 或还 含 有 历 史 上 的 内容 。本 文 所称 民 法 文化 , 主要 指 属 于 思 想领 域 的 民法 理 念 , 包含 也 人 类对 民法 的认 知 、 情感 、 态度 等 。 法 文化 是 可 变的 , 历 史 纵 向上 看 , 法文 化 是 有 一 定 的 文化 沉淀 , 是 民 法文 化 的 精 华 民 从 民 这 部 分: 从横 向上 看 , 法文 化 可 以 吸 收 借 鉴 。 文 基 于 此 , 大 陆 法 系有 生 命 力 的 民 法 文化 理 念 及 我 国 现 有 的 能 融 于 民法 文 化 民 本 对
第3 卷 第3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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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unl f h egU i rt ScSi orao i n nv sy(o . ) C f ei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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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 构 建 民法 典 的 民法 文化 基础
目标 的。 诸如 自由、 平等 、 秩序 、 正义 、 公平等等。 本人以为 自
由、平 等和秩序最为重要 。本文 拟只对 三者的关系稍作 阐
述。
自由为个 人生存 和发展 的首要欲求 ,理应成为 民法所
倡 导 和保 护 的 首要 内 容 。 自由折 射 在 民法 中往 往 是 以权 利
人 的尊重。正如罗尔斯 在《 政治 自由主义》 中所 说 :财产给 “
个人独立 和 自尊留有充分 的物质基础 。” 那种认为 民法文化 已经 由权利本位 、个人 本位 转为个
和其他权益 ( 如纯粹经济上的利益 ) 的形态 而存 在。难怪有 学者 以权利为某种 自由来界定它 的内涵 ,因而权利在民法 体系 中是核心范畴 。权利本位作为 民法上极为 重要 的价值
从过去到现在中国的民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

从过去到现在中国的民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中国的法律体系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从古代的民法传统到现代法治精神的崭新发展,这一过程承载着中华文明的沉淀和现代社会的需求。
本文将探讨中国的法律发展,从古代的法治传统到当代的法治理念,以及这些传统如何影响和塑造了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根植于儒家思想和传统价值观念。
这一传统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包括了诸多法律文化元素,如礼仪、家族观念、道德伦理等。
这些传统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础,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组织和治理。
1. 儒家法治观念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塑造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孔子的思想强调了仁爱和道德的重要性,这在古代法律中体现为尊重家长、孝道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儒家强调君子行道,弘扬道德法治观念。
2. 家族观念与礼仪法律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更多地与家庭和家族有关。
家族观念和家族责任在古代法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秩序。
礼仪法律规范了社交行为和仪式,以确保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遵守。
3. 德治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强调道德的重要性,鼓励人们依循道德规范,而不仅仅是法律规定。
这种德治思想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紧密关系,强调了社会和谐与规范的维护。
二、现代中国的法治精神随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古代的法律传统逐渐融入了现代法治精神,形成了中国独特的法律体系。
1. 民主法治原则现代中国法治体系以民主法治原则为基础,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法律对所有公民平等适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法律体系的建设现代中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制度,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
3.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现代中国法治精神体现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中。
法律逐渐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工具,政府决策和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依法行政成为基本原则。
初探两大法系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不同理解

初探两大法系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不同理解作者:刘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4期摘要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系统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由于历史,哲学思想,法学理论等方面的原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对待这一概念时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和运用。
关键词基本原则界限清晰混同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17-02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辞海》对“原则”的解释是: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原则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抽象出来的,只有正确反映事物的客观规律的原则才是正确的。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大陆法系学者通常将其定义为贯穿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等始终的准则。
(二)之所以产生这种原则的原因第一,民法乃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精确性与模糊性的统一。
第二,对象的不确定性永远不可能完全消除,对于无数可想像的情况来说,模糊性规定仍然没有被界定,因为并不清楚这些情况的数量究竟有多少。
第三,从主动方面看,民法基本原则又是立法者能动地对模糊认识对象加以规制的结果。
正因为模糊认识对象难以把握,立法者干脆放弃对之加以精确把握的徒劳努力,而只在立法中设置几条相对清晰的界限加以弹性的规制。
此时,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就体现为法律的弹性了。
以法律的弹性应付认识对象的复杂性、变动不居性和连续性,以一驭万,造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效果。
法律的这种弹性属于正常的法律漏洞,以应付立法者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和认识对象的极端复杂性的矛盾。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特点1.调和矛盾,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平。
徐国栋老师认为,一部民法存在许多规定,但并非一切规定都处在相同的地位,有些规定如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立法的根本目的,而其他规定不过是落实法律目的之手段。
在通常情况下,具体规定能与这些根本考虑和出发点保持一致,但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由于系争案件的特殊性造成的具体规定的使用与根本考虑和出发点发生的背离,案件越特别,具体规定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越间接,这种背离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分析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分析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根本原则和核心理念,它是民法领域的基础和指导思想,对于确立和发展国家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围绕民法基本原则展开分析,并从其内涵、作用和法律适用上对其具体进行探讨。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普遍意义和根本性质的法律原理和规则。
它体现了社会公平、公正、保护合法权益的核心价值观。
具体而言,民法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平等自由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强调个人之间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任何人不得享有与他人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此外,个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自由决定的权利。
2.合意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要求民事活动基于自愿、订立合同等行为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形成真实的意思表示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结果。
3.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强调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责任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对其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这一原则反映了法律中的公正和衡平的重要原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民法基本原则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它对于规范民事关系、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影响。
首先,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法规的理论基础。
法规的制定和适用都要依据民法基本原则,以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其次,民法基本原则对于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在审判中,法官需要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判断事实和适用法律规则,以维护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民法基本原则还对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其他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间接的推动作用。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适用在民事活动中,法官和当事人应当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法律适用和行为决策。
1.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民法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遵守平等自由、合意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一、古代民法中国古代民法起源于夏、商、周三代,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
在古代,民法主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基本原则和制度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和宗法关系。
其中,土地、财产、继承等是古代民法的主要内容。
二、近代民法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封建社会的瓦解,中国近代民法逐渐发展起来。
在清末民初时期,中国开始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并着手编纂民律草案。
但这一时期民法的发展较为缓慢,受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制约。
三、现代民法:新中国成立后,民法发展分为三个阶段1.1949-1956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了旧法统,开始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民法的发展主要集中在土地改革、婚姻法等方面,旨在确立社会主义所有制和新型家庭关系。
2.1957-1978年:由于“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的影响,民法的发展受到严重干扰。
但在这一时期,仍然制定了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法规,如《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
3.1978年至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这一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得到了确立和完善,民事法律体系逐渐形成。
同时,民法在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民法典时代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体系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民法典是国家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规定了个人之间财产权利和民事行为关系。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经过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
本文将从古代罗马法、法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等方面来探讨民法典的历史演变。
一、古代罗马法的影响古代罗马法被认为是民法典发展的重要源头之一。
早期的罗马法是以习惯法为基础,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法律开始统一化。
公元6世纪,埃米利亚努斯-普拉肯西斯编纂了《罗马民法典》,成为罗马初步形成的民法典。
罗马法在中世纪延续并发展,随后影响了欧洲各国的法律体系。
尤其是法国的民法典,深受罗马法的影响,为后来的全面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二、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与影响法国民法典是现代民法典的开山之作,也是全面民法典的典范。
法国革命后,为了统一法律,法国政府决定制定一部全面的民法典。
1804年,拿破仑颁布了《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成为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集纳了罗马法和封建法的精华,经过多年的修改和完善,为法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
此外,《民法典》还被其他国家作为法律典范,对世界范围内的民法典制定起到了重要影响。
三、中国民法典的发展与现状中国民法典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以往的各项法律制度和文件。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部民事法律,包括《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为后来的民法典的制定渐行渐远。
直至2020年,中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全面建立。
中国民法典继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民事法律成果,确立了财产权、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等领域的基本原则,并界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益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护。
同时,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也借鉴了国际上先进的民法典制定经验,与时俱进地适应了现代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民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及完善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基石, “ 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 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 、守法始终,具有普 遍适用效力和衡平 作用 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 。 。 近年来 民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现 实 经 济 、 治 和 社会 文 化 生活 的纷 繁 复杂 和 不 断 的 发 政 展变化以及认识主体的时代局限性 、 认知 能力 的有限性、事 物特性暴露的充分程度使得法律 的漏洞在所难免, 立法总是 不 全 面 、 落 后 于 时 代 的 。“ 立法 者不 是 可 预 见 一 切 可 能 发 生 的情 况并据此为人们 设定行 为方案 的超人 ,尽管他 竭尽全
二、近 年来 民法基本原则发展存在 的缺憾 近年来我国立法 机构和学术界在 借鉴 、吸 收国外的优秀 理 论 成 果 使 民法 基 本 原 则 在 内 容和 适 用 上 取 得 了 巨 大 的 发 展。 然而 ,由于法律发展的滞后性使其仍然不能与现实快速 发展 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相适应 。使现行 民法基本 原则的内容在学理归纳上仍然缺乏现代性 , 在立法逻辑形式 上缺 乏体 系性 。 1现行 民法基本原则没有完全体现 民法原则作为私法 . 的特 点 能否成为独立 的法律部 门, 必须具备 自己特定 的调整对 象和有别 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民法亦不例外 ,而统帅部 门法律 的基本 原则就必须反映和体现该部 门法律的特点。 如 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行政法 的依法行政原则,民事诉讼法 的调解原则等均反映了该部 门法的特 点, 亦是该法律部 门的 缩影 , 民众一览无遗而不存争议 。 使 而对 民法基本 原则 的论 述,不同版本 的法学教材五花A. , f 在学者之间就存有 民法 7 原则的不 同表述而彰显凌乱 。《 民法通则》从第 3条到第 7 条关 于原则 的表述具有浓厚 的国家意志和政策性的色彩。 如 第 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 当遵 守国家政策 。 但守法原则不是 民法的专利,其他法域 同样要 恪 守这一原则 。国家政策上升到原则性的地步而加 以崇拜, 有 百病而无一利 。 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具有刚性和恒久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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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原则历史文化基础的探析摘要:当代的民法原则是我国经济本质的集中体现,是对民事行为的判断准则。
我国在民事立法上确立了多项民法的基本原则,从历史的纵向上看,这些民法原则与历史文化有一定联系,也代表着我国历史文化的一种沉淀。
民法原则中的一些内容体现了我国历史文化中的精华部分,这些历史文化内容也为民法原则的确立奠定了一定基础,本文将探讨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历史文化基础。
关键词:民法原则;文化基础;历史文化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立法者在制定民法基本原则的过程中借鉴了我国古代历史文化的一些内容和特征,将其中的一些原理作为我国民法原则的历史文化基础,使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可以更好贯穿历史的始终。
这可以更好地规范人们的日常生活,从而可以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奠定一定基础。
一、民法原则的基本功能(一)立法准则的功能。
我国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对我国的民事立法起着良好的指导作用。
在这些基本原则被确立之后,所有民事立法都必须根据这些原则展开,民事的相关行为也受到民法基本原则的约束。
在解释或者运用民事法律的过程中,法官应该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宣判,在宣判的过程中,法官也应以民法原则为基础。
(二)审判准则的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着非规范性的特点,但是在审判的过程中,民法基本原则也有属于自己的精神实质和价值体现。
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价值取向是被我们所认可的,有着一定的历史文化基础,能够贯穿中华五千年历史文化的始终,这种价值取向会使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审判形成重要的指导作用。
如果对民事行为的判定没有成文的法律以及规定,审判官就可以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精神进行审判,如在“四川泸州遗赠情妇案”中,法官就是依据公序良俗这一基本原则做出审判。
(三)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法律的规章制度不能时时刻刻满足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甚至部分民事法律阻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民事法律规章制度就应该依据民事法的基本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同时,审判法官应依据具体情况对民事主体做出判断。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运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促使我国法律建设向更好的方向发展,最终有效促使我国的经济稳定发展。
二、当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历史文化基础(一)平等原则及其历史文化基础。
民法中的平等原则主要体现的是民事主体的身份地位平等。
无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处于怎样的社会地位,无论社会处境有多好,在法律中,法律给予他的权利和能力是一样的,与其他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所以,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各个民事主体都能够平等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意志,他们的这种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在如今这个飞速发展的时代,平等原则也应该得到人们的重视,它是民法中最基础、最本质的一项原则[1]。
在古代,墨家的墨子提出了“兼爱非攻”的主要思想,兼爱指可以同时喜爱不同的事物或人,同时,墨子要求君臣、父子等都要在平等的基础上往来。
墨子认为,在过去的年代里出现的人们的贫富与强弱的不同等不平等现象都是人们不相互关爱导致的。
孟子的民本思想也很好地反映了平等的原则。
孟子主张解放思想、个性解放,他认为一个人应该有自己的见解和思想,每个人在世界上都应该被平等对待。
李贽也认为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就算是平民百姓也有值得尊重的地方。
在那个时期,许多哲学家已经主张人生而平等了,这也为当今的民事基本原则奠定了一定的历史文化基础[2]。
(二)公平原则及其历史文化基础。
公平原则体现了一定的道德意识,是道德价值在法律中使用的具体表现。
同时,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
在使用公平原则的过程中,必须以自愿原则为前提和基础,这可以有效地保持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
在这样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应该根据公平原则更好地确认彼此的权利与义务。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经营者都应该以市场交易的规则为依据,坚持公平性的理论与原则。
在我国古代以及西方的历史文化中有着众多与公平有关的学说,这也为民法原则奠定了良好的历史文化基础。
我国古代有许多经典故事,展现了那个时期的公平公正。
历史中主张公平的典型人物之一有包拯。
包拯在断案的过程中不随意附和别人,力求实现所有人的公平。
“包青天”在民间是公平与正义的象征,他清正廉洁,政绩彪炳,许多事迹在当地被传为千古佳话。
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3],从而将公平正义上升到社会主义的本质高度。
此后的“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也蕴含着丰富的公平正义思想,这些论述都表明一个主旨,那就是公平正义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须臾不可分的要求了。
最重要的是,他们的思想都为当代民法原则的确立奠定了历史文化基础[4]。
(三)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历史文化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立法的过程中也占有一定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的过程中不侵犯他人的利益,诚信,善意,能够积极地履行相应的法律职责和法律规定,也应该能够得到相对的平衡,这项基本原则对民事的相关活动起着一定指导作用。
当事人在社会交易活动的过程中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可以有效平衡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与解决各种矛盾。
查阅史料不难发现,在我国先秦时期以及之后的年代中,都记载了许多与诚信有关的故事。
儒家的诚信观念与其基本观点“仁”是紧密结合的,儒家要求人们在处世的过程中讲究诚信的原则,诚信在儒家理念中也有着重要的地位。
商鞅认为诚信是需要君主与臣民共同遵守的,并且将信作为法之后的治国之道。
在我国历史文化的演变中有许多与诚信相关的重要理论思想,这也为今天的民法原则的确立提供了一定依据,奠定了一定的历史文化基础[5]。
(四)自愿原则及其历史文化基础。
自愿原则要求民事当事人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首先应该确保他的地位和权力是平等的,这样才可以有效地促使他的意愿自由。
意愿自由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相关要求,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下自愿进行的各种选择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自愿原则主要有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和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两种表现。
在古代历史中,虽然人们的一些行为和想法受制于封建思想,但是在一些比较繁荣和平的朝代中,也有一些皇帝尊重朝廷大臣的意愿。
在唐太宗时代,朝廷中的许多决策大多都是共同商议讨论出来的,提出了一些非常宝贵的意见和想法,对当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领导人就主张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去参与各项活动,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主张人人平等,人们享有平等的参与机会,其他人不能对自己强行施加一些想法,秉承这一思想,自愿原则确定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五)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及其历史文化基础。
在我国,民法属于私法,它注重的是对私人的利益及关系进行有效调整,但是,民法中不包含法律中的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需要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活动的过程中遵循法律的强行性规范,民事主体不应该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一旦违反了规定,法律和政府会对其做出否定性的判定。
公序良俗指的是社会的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风俗,在我国民法原则中占有重要地位。
它与我国的社会道德和社会秩序有着一定的联系,要求民事主体在活动的过程中不打扰正常的社会公众秩序公序良俗原则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
公序良俗有一种特殊的功能,它能够填补法律中的相关漏洞,这种原则中包含了法官可以进行自由裁量的因素。
在审判的过程中,运用公序良俗的原则可以使审判更加具有灵活性,这可以将国家的利益与个人利益以及社会的道德更好地统筹协调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促使民事活动顺利展开,促进国家的经济更加繁荣昌盛[6]。
这两个基本原则在古代也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支撑。
在古代,人们做事的过程中也遵循着一定的社会法治标准,同时能够将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更好地结合起来,这与当时古人们的经济基础与文化思想也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董宣,东汉时期洛阳执法严格的官员,被刘秀称为“强项令”,意思是脖子刚硬、不肯低头的县令。
古希腊著名学家苏格拉底用自己的生命去追随自己心目中神圣的法律,他因对神不敬的罪名被逮捕,他的弟子想要帮助他越狱,但苏格拉底拒绝了。
他一直信仰着法律中的权威,作为一个好公民,即使法律要判决他,他也要遵守法律。
三、结语我国民法原则在制定的过程中借用了历史文化中的一些积极内容,这为我国民法原则的制定奠定了一定的历史文化基础。
我国历史中也有许多内容符合当今国家的发展需要,所以应该继承和发扬这些积极的历史文化。
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也可以看到,这些内容与古代的历史文化有一定联系,民法原则也有着一定的历史文化基础,这可以促使民法原则更好规范人们的行为。
我国古代虽然没有独立的民法典,但是也有一些反映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这可以为如今的民法原则的确立奠定一定文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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