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析题
法律案例分析题民法典(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出租给甲某,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每月1日支付当月租金。
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乙某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某,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021年3月,乙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故与甲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甲某表示同意,但要求乙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乙某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认为其提前解除合同并无违约行为。
双方协商未果,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某构成违约,其是否应支付违约金?三、法律分析1. 关于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在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为两年,即自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同时规定:“出租人可以依照下列规定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的;(二)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三)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乙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并非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因此,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构成违约。
2. 关于乙某是否应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就违约金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违约金;(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请求其支付违约金。
法律题库民法案例题(3篇)

第1篇1. 案例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甲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得知乙有一套闲置的房产,乙表示愿意出售。
甲与乙协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甲以100万元购买乙的房产。
协议达成后,甲支付了10万元定金,但乙却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协议。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协议。
2. 案例分析:(1)问题:甲能否要求乙履行协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甲与乙之间已达成口头协议,且甲已支付了定金,故甲有权要求乙履行协议。
乙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协议,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案例背景:丙丁两人系夫妻,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某日,丙在与丁争吵中,一怒之下将丁打伤。
丁住院治疗期间,丙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丁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4. 案例分析:(1)问题: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因夫妻一方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丙因家庭矛盾将丁打伤,导致丁受伤住院,侵犯了丁的人身权益。
丙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丁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戊己两人系邻居,戊在自家院内种植了一片树木,树木生长过程中影响了己的采光。
己与戊协商,要求戊砍伐树木,但戊拒绝。
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戊砍伐树木。
6. 案例分析:(1)问题:己能否要求戊砍伐树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合理的使用状态。
典型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房屋总价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应于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甲定金50万元,余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支付。
同时,合同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
2019年5月5日,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甲定金5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乙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2. 甲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法律分析1. 甲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甲在收取乙定金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乙,构成违约行为。
关于甲提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
2. 甲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乙,已构成违约。
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即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甲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甲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2. 甲应当支付乙违约金10万元。
民法案例分析题库

民法案例分析题库一、合同法。
1. A与B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
租金每月2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月底支付。
租赁期内,B未按时支付租金,A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 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工资为5000元。
公司因业务需要,要求员工加班,但未支付加班工资。
员工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3.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一辆汽车,价格为10万元。
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
在交付时,乙发现汽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有权拒绝接收汽车并要求解除合同?二、侵权责任法。
1. 小明在超市购物时,不慎打破了一瓶价值100元的酒。
超市要求小明赔偿100元。
小明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A公司在进行广告宣传时,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
消费者购买后发现产品与广告宣传不符,是否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 在驾驶汽车时,B因未注意前方情况,追尾了前车造成车辆损坏。
前车车主是否有权要求B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物权法。
1. A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在购买后发现房屋存在产权纠纷。
A是否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2. 租赁期内,租户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3. 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期限为一年。
到期后,乙未归还借款。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归还借款?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实际情况需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希望大家在学习民法案例分析时,能够深入思考,理性分析,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一、案例背景2022年5月1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的价格向乙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甲向乙支付了30万元定金。
2022年6月1日,甲准备支付剩余房款时,被告知因房屋价格上涨,乙不愿意再履行合同,拒绝出售房屋。
甲无奈之下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受理后,乙提出反诉,要求甲赔偿其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1、本案例中涉及到的核心法律问题是什么?本案例涉及到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具体来说,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定金的双倍返还以及违约责任的赔偿等问题。
2、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应该如何寻求救济?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在本案例中,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3、如果乙方因为房屋价格上涨而拒绝履行合同,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如果乙方因为房屋价格上涨而拒绝履行合同,这种行为构成违约。
因为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价格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如果价格上涨是乙方无法承受的风险,应该在合同签订时就提出。
4、如果甲方已经支付了定金,但乙方拒绝履行合同,那么双倍返还定金的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在本案例中,双倍返还定金的条款是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且买方已经支付了定金,但卖方拒绝履行合同,那么卖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如果乙方因为甲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了损失,甲方是否有责任进行赔偿?为什么?如果乙方因为甲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了损失,甲方有责任进行赔偿。
因为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一方违约导致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范本模板】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1、某商店有标价1350元绞面机和350元的切面机。
售货员误将价值1350元的绞面机当350元的切面机出售给顾客乙。
乙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
”乙交款提货。
不久,甲发现错误,找到乙,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乙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面机。
乙不同意。
问:1、甲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2、此纠纷如何解决?答:1、甲乙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甲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
3、乙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乙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回财物.2、甲公司200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美的空调40台。
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上,回单位后入乙公司帐。
乙公司给甲公司发了部分货后,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
乙以此事是丙所为,双方没有合同与其无关为由拒绝。
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答:⑴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空调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⑵合同有效。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
乙对丙收人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⑶乙应承担民事责任。
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3、某商店有标价2000元绞肉机和1000元切肉机。
售货员王某误将价值2000元的绞肉机当1000元的切肉机出售给顾客张某。
张某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张某交款提货.不久,商店发现错误,找到张某,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张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肉机。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案例一,合同纠纷。
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每月2000元。
租赁期内,甲方未按时支付租金,乙方多次催促未果,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责令甲方支付违约金。
问题分析,本案中,甲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能实现,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是合法的。
答案,乙方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判决是合法有效的。
甲方应按法院判决履行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民法案例二,侵权责任。
案情描述,小明在公共场所不慎将咖啡洒在了路人小王的衣服上,导致小王的衣服被烫伤。
小王要求小明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小明拒绝赔偿并表示此事纯属意外。
问题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明在公共场所不慎将咖啡洒在他人身上,导致他人受伤,属于过错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答案,小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小王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他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以上两个案例分析了民法中的合同纠纷和侵权责任问题,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和解释,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的相关知识。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民法案例分析题
民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背景
在某地发生一起汽车交通事故,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当事人为A先生和B女士,他们对此事对立的观点,在法庭上展开了争论。
案例描述
A先生和B女士在一条交通繁忙的城市道路上发生了碰撞。
A先生称B女士在驾驶过程中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
B女士则辩称A先生驾驶超速,并在道路上转弯时未给予足够的让行信号,这才导致了事故。
在案发现场,交警进行了勘察,调查并记录了相关的证据。
据交警记录显示,A先生在发生事故时驾驶的车辆超速行驶,并未在转弯时给予足够的让行信号。
然而,B女士被判定是未按规定礼让行人,导致了事故。
案例分析
根据驾驶员违法超速和未遵循交通规则礼让行人的事实,初步可以断定A先生存在过错。
他的超速驾驶和未给予足够让行信号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
根据民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
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试析: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2、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
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
实际上甲并未死亡。
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
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
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
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3、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了一买卖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一设备,甲应于收货后付款20万元。
后甲企业因原厂长经营不善被撤换。
新厂长上任后改变了企业的生产计划,原订的设备不再需要。
因此,在乙企业按合同交货时,甲企业的新任厂长指令拒收,并提出这是原厂长订的合同,现要对以前的合同进行清理,原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试分析甲企业拒收乙企业提供的设备是否合法? 答:甲企业拒收不合法,属于一种违约行为。
因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是同一人格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虽属于法人的变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变,法人的主体资格未变。
(完整word版)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分析案例1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
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
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
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
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2、可以。
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案例2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
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
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
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案例3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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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君子一言,驷马难追。
”请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对其加以辨析。
答案解析:(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该说法反映的是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行为的效力。
(2)该说法正确的一面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每个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欺不诈。
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对自己的单方法律行为和与他人达成的合法有效协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不得违约。
同时,在缔约过程中和合同履行完毕后,也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因后契约义务所产生的后契约责任。
(3)该说法不正确的一面是: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行为人不受其行为的约束,此时没有适用“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的余地。
4、民间有一种说法:“父债子还,天经地义。
”请运用民法原理及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1)该题中所表述的说法不完全正确。
该题反映的是继承法所奉行的限定继承的原则。
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遗产应当清偿敖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2)限定继承原则表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负有清偿的义务,但是这种清偿义务是有一定的限度的。
即继承人仅仅以自己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而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则不负清偿义务。
可见,并不是父债都应当由其儿子来清偿,儿子是否清偿债务,关键要看儿子是否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如果儿子并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或者放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则并不负有清偿其父生前所负债务的责任。
(3)即便儿子继承了其父亲的遗产,也仅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此外,遗产债务的清偿也不能完全由儿子来承担,如果有其他继承人,比如女儿,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他们也负有以实际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的责任。
(4)可见,这句话违反了继承法所奉行的限定继承原则。
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请运用民法的知识和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答案]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该说法反映了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原则、替代履行和诉讼时效。
(2)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经达成,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借口违反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实际履行义务,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3)但是应当看到,“欠债还钱”的说法仅仅适用于金钱债务,或者适用于特定标的物灭失后的损害赔偿之债。
对于非金钱债务则不适用。
在非金钱债务中,欠债未必还钱,特别是将种类物作为债务履行标的的情况下,在标的物毁损、灭失后,可以以其他种类物替代履行。
此外,对于非法的金钱债务,如赌博之债,或者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欠债也未必还钱。
(4)可见,民间将债务的履行一概认定为“欠债还钱”的说法不符合民法及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因此不完全正确。
[评析] 考查要点是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原则、替代履行和诉讼时效制度。
该题综合性较强,涉及到民法理论中的多个问题。
考生在回答该辨析题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1)表态。
(2)说出该说法的正确之处并简要加以阐述。
(3)说出该说法的错误之处并简要加以阐述。
(4)总结。
3、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请运用代理的理论知识对其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答:(1)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不完全正确。
(2)此说法涉及的是委托代理。
所谓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3)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恪尽职守、积极履行代理职责;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行使代理权,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更不得滥用代理权。
&&(4)但并非任何行为都可适用委托代理。
根据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的人亲自为之的行为不能适用委托代理。
5、民间有一种说法:“冤有头,债有主。
”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正确答案:(1)从民法的角度分析,“冤有头,债有主”的说法不完全正确。
该说法反映了合同的相对性,连带债务的承担和共同侵权情形下责任的承担。
(2)“冤有头,债有主”的说法表明:第一,在合同之债中,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不同手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者责任;非依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可见,“冤有头,债有主”恰恰说明,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不能向与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第二,在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中,如果教唆人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也只能向教唆人主张赔偿,而不能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主张损害赔偿。
(3)但是,“冤有头,债有主”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适用。
第一,在合同之债中,如果属于连带债务,则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承担合同之债。
此外,基于合伙,法人分立.联营所生债务。
任何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
第二,在共同侵权领域,致窖人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
可见,在连带债务中,没有“冤有头,债有主”适用的余地。
(4)可见。
“冤有头,债有主”的说法仅仅具有相对意义。
民间有一种说法:“权利不使,过期作废。
”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的法律知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答案]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该说法反映了民法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
(2)“权利不使,过期作废”表明,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不内积极地行使权利。
如果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积极地行使请求权,则法律对他的权利将不予以保护。
此外,除斥期间也要求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实体权利。
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经过将导致该权利归于消灭。
“权利不使,过期作废”在积极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3)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债权关系,所以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于国有财产以及人身权,比如民事主体在行使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时,就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此外,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4)可见,“权利不使,过期作废”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
因此,该题的、表述不完全正确。
[评析] 考查要点是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属于民法中重要的知识点。
“权利不使,过期作废”就是对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的鲜明概括。
一般而言,辨析题的特点就是对错参半,.考题中出现完全正确和完全错误的说法并不多见,这就要求考生一定要养成一种善于从两面分析问题的习惯。
在回答辨析题时,首先要表态;其次,说明该说法反映的制度及其制度中涉及的概念;再次,要对该说法正确之处结合民法原理予以阐述;第四,要说明错误之处;最后,如果有必要,可以进行总结。
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白纸黑字,不容抵赖”。
试运用合同法理论知识对其辨析正确答案: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1)“白纸黑字,不容抵赖”的民间说法反映了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的履行原则等知识。
(2)合同形式是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或变动民事法律关系协议的外在表现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口头形式也有书面形式。
“自纸黑字”反映了当事人签字的合同为书面形式。
(3)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形式所反映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不容抵赖”反映的是“白纸黑字”的内容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4)“白纸黑字,不容抵赖”结合在一起,要求当事人应当遵守诺言,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拒绝履行,更不能否认合同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
(5)虽然白纸黑字记载着当事人的权和和义务,但事如果发生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存在抗辩权的情况,也允许债务人“抵赖”。
8、民间流传一种说法:“冤冤相报何时了。
”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该说法反映了民法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制度。
除斥期间则是指民事实体权利存续的期间。
(2)冤冤相报何时了”这句话实质是一个反问句,意在劝告人们对“冤冤相报”必须及时了断,不能总是无休止。
从民法的角度讲,这句话表明,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权利,如果未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请求权,则法律对他的权利将不予以保护。
此外,除斥期间也要求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实体权利,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经过将导致该权利归于消灭。
冤冤相报表明,无论是合同之债。
还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有一个了断,不能无止无休。
特别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符合抵销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抵销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冤冤已经“相报”,没必要再进行了断。
(3)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债权关系,所以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国有财产以及人身权,比如民事主体在行使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时,就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此外,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冤冤相报”在上述情形下又具有相对意义的“无止无休”。
(4)可见,“冤冤相报何时了”这个反问句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
因此,该说法的表述不完全正确。
13、民间上有一种说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答案]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从民法上讲,就是说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要通过合法手段实现自己获得的财产利益。
该说法反映了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当得利和诚实信用原则等。
(2)对于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当事人必须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民事行为,不得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获取财产。
在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上,无论是原始取得,还是善意取得,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还表明,对基于不当得利获得利益的,应当将所获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4)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其适用也有例外,虽然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损害了第三人利益,不符合所谓取财之道,但未必无效,此外,在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上,特别是诸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原始取得方式,甚至在善意取得上,虽然符合取财之道,但所有权未必归属于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