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
商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商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商法基本原则是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它是商务领域中最基础、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
商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商业活动中最基本的原则,也是商业活动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在商业活动中,任何行为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否则就会被认定为非法行为。
因此,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必须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在商业活动中,公平竞争原则意味着企业之间不能采取不正当手段来获得竞争优势。
不正当手段包括虚假广告、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等行为。
公平竞争还包括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
三、自由选择原则自由选择是指企业和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享有自主决策权和自由选择权。
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实力自主选择生产经营方向,而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实力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
自由选择原则的实现需要依靠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
四、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商业活动中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之一。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欺诈、虚假宣传、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
同时,企业也应该注重维护自身信誉,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五、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商法基本原则之一。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应该尊重消费者权益,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在商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接受消费者监督和投诉。
六、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在平等地位下自主协商并达成协议的权利。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企业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交易的基础性文件。
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当事人应该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协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知识产权保护原则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应该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益。
同时,企业也应该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谈论商法基本原则》

《谈论商法基本原则》一、研究商法基本原则的价值由于我国商法制度与体系的构建至今仍有很大困难,因此商法基本原则所蕴含的商法理念与商法精神有利于商法理论研究形成基本制度的系统化方案。
以商法系统化的商法理论体系以及商法基本原则本身所蕴含的商法理念与精神为指导,有利于我国未来商法典其他商事单行法制订方案的形成。
立法者借助对商法基本原则的深刻认识协调商法中一系列的规则、原则与概念之间的内在关系。
因此,研究商法基本原则是研究与制定商法的出发点,是商法理论体系与规范体系的基础。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这项原则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商事主体的类型和结构符合法律规定。
比如,我国当前法律规定了多种企业和公司作为商事主体,但没有确定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的合法地位,,因而以无限公司方式设立商事主体,则不符合类型法定的要求。
二是商事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事主体成立或终止之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予以公示,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事主体公示法定,构成商事登记制度基本要求。
商事主体法定原则体现了现代商事活动受国家干预的特点,其意义在于:规范商事活动主体资格,以保障商事交易安全便捷。
(二)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商法上的交易公平原则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平等交易原则,即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二是诚实信用原则,即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
现代各国商法中体现平等交易原则的具体现定极多。
例如各国公司法中关于股权平等、按股表决的规定,商事登记法中关于淮则主义和财产责任的规定等都体现了这一精神。
可以说,离开了商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商事活动中的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等基本要求将不复存在。
(三)提升交易效益原则交易效率是交易成本与交易效果之间的比率。
提高交易效率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采取定型化交易方式,如票据、提单、格式条款等交易方式,减少合意成本,简便交易程序;第二,采用短期时效,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保证交易快捷;第三,采取行为外观主义,通过客观行为进行法律效果判断,减少探求交易主体真意的时间和成本。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们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保障了商业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商业活动的自由是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自由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即企业和消费者在市场上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
自由原则还包括自由创业、自由合同和自由财产等方面,这些自由权利为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保障商业活动公正、公平和合法性的基本法律规则。
公平原则包括公平竞争、公平交易和公平合同等方面,它要求商家在市场竞争中遵守公平竞争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遵守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欺诈消费者;要求商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遵守公平合同原则,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3.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
诚信原则要求商家在市场竞争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诈消费者;要求商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4.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规则。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得欺诈、误导和侵权;要求商家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保证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欺骗消费者。
二、商法原则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商法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商法中的基本原则往往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商法的基本原则范畴

商法的基本原则范畴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业活动的基石,涵盖了商业法律体系中的各个领域。
这些原则是指导商业活动的基本规则,也是保护商业参与者权益、维护商业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基础。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自由原则:商业活动应该是自由的,即商业参与者应该有权自主决定其经营活动的方式和内容,同时也应该承担其活动所带来的风险和责任。
2. 公平原则:商业活动应该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进行,商业参与者应该遵守市场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竞争优势。
3. 诚信原则:商业参与者应该诚实守信,秉持诚信原则开展商业活动,不得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4. 保护原则:商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商业活动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5. 自律原则:商业参与者应该自律,自觉遵守商业行为的秩序和规范,以维护商业活动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以上是商法的基本原则范畴,这些原则在商业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是商业活动的基础,也是商业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商业参与者应该全面了解这些原则,并在商业活动中秉持这些原则。
- 1 -。
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公司法应用探究

三、商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商法基本原则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商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 要作用:
1、维护市场秩序。商法的基本原则要求商事活动参与者平等、自愿等价、 诚实守信地行事,这有助于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2、保障商人权益。商法基本原则保障了商人的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使得商人能够在安全、公正的环境中进行商事活动。
3.公司法中公平原则的应用
4.公司法中诚信原则多个方面。
参考内容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 重要作用。本次演示将探讨商法的基本原则,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商法的内 涵和价值。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公司法应用 探究
01 引言
目录
02 商法基本原则
03 公司法应用探究
04
商法基本原则在公司 法中的应用
05 参考内容
引言
商法作为调整商业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 商业领域。这些基本原则不仅是商法的基础,也在公司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 次演示将从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公司法应用的角度,探讨商法的基本原则在公司法 中的应用。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商法始终,对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 这些原则体现了商法的价值观和理念,是商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 方面:
1、平等原则。商法强调在商事活动中,各方应平等相待,不受身份、地位、 种族、性别等因素影响。
2、自愿原则。商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以双方自愿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 强迫另一方。
总之,未来商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将更加注重实践应用和创新发展,以更好地 适应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需要,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商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对商法原则的理解

对商法原则的理解
商法原则是指在商法领域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它反映了商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
以下是对商法原则的一些理解:
1.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维护交易安全。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对于商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 商法的原则还包括促进交易效率。
商法中的一些制度,如短期时效、简易程序、定型化交易等,都是为了促进交易的快捷和便利。
3. 商法也强调维护交易公平。
商法中的一些原则,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情势变更等,都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公平性。
4. 商法还重视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商法中的一些制度,如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破产保护等,都是为了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5. 最后,商法也关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商法中的一些原则,如禁止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等,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总之,商法原则是商法的重要基础,它反映了商法的基本价值和目标。
在商法的实践中,我们应该遵循这些原则,以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浅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2、自愿原则的体现
自愿原则是指在商事交往中,商人可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方 式等,不受非法干预。例如,《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双 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合同,不强制要求合同签订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或遵守特 定程序。
3、公平原则的体现
公平原则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应当公正合理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一 方。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在商业竞争中采用欺骗、误导等手段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4、强调意思自治
商法的基本原则强调意思自治,即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可以自主决定 自己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商法的许多法律规范都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而 制定的。例如,商法中的合同法和票据法等都强调了意思自治的原则。而民法虽 然也强调了平等和自愿等原则,但并未将意思自治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
5、强调风险控制
一、商法基本原则概述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交往中的基本准则,是商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 是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的基础。这些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等。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体现
1、平等原则的体现
在商法中,平等原则体现在各商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论其所有制形式、 投资规模、所属行业等方面的差异,都应受到平等对待。例如,在《公司法》中,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在设立公司、运营业务和承担法律责任方面都应 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 以及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 序良俗等方面的基本原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较民法基本原 则的特殊性
1、强调营利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强调营利性,这是商法与民法在基本原则上的重要区别之一。 商法中的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其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都以营利为导向。例如, 商法中的公司法、证券法等都强调了营利性的重要性。而民法虽然也强调了平等 和自愿等原则,但并未将营利性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
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商事
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商事商法是法律项下的特殊领域,旨在规范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业交易的准则和规范,确保商事活动的公平、平等和透明。
本文将探讨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商事活动的重要性。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业交易和商事活动的指导原则,具有普适性和约束力。
以下是商法的基本原则:1.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享有自由决策和自由选择的权利。
商事主体可以自由选择交易伙伴、合同方式和交易条件。
自由原则还保护商事主体的财产权益和合法权益。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要求商事主体在商业交易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商事主体之间不应受到歧视或不平等待遇,应根据公平和平等的标准进行交易。
平等原则还规定了商业竞争的基本规则,禁止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广告。
3.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商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商事主体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交易中讲究诚信和守信。
诚信原则强调商业信誉和商业信任的重要性,维护商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4.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商事活动的公正和公平。
商业交易应遵循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公平分配。
公平原则还要求商事主体在交易中遵循合理价格、合理条件和公平协商的原则。
5. 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商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强调保护商事主体的权益和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商事主体在商业交易中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二、商事活动的重要性商事活动是商业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关键作用。
以下是商事活动的重要性:1. 促进经济发展:商事活动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增长。
商业交易和商业投资活动为企业提供了发展和扩大规模的机会,推动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和企业的利润增长。
商事活动还创造就业机会和提高生活水平。
2. 保护市场秩序:商事活动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商法的规范和监管确保了商业交易的公平和公正,防止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
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摘要:本文在对国内学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指出了其存在的理论缺陷,并尝试性地提出了作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见解,即商法的基本原则应为规范、保障、促进营利。
关键词:商法;基本原则;规范营利;保障营利;促进营利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商法理论的建构及商法的实际运作均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民商法学界的学者们对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故而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概况与反思国内学者对商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二原则说。
该学说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体现其特色的基本原则有两个:(1)保障交易简捷原则;(2)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
2.三原则说。
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1)尊重私有权和服从国家权力原则;(2)人格平等与自己责任原则;(3)生产商品化与契约自由原则2。
3.四原则说。
该学说认为,商法基本原则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演进的。
近代商法以契约自由、方式自由和诚实信用为原则。
现代商法则有四大基本原则:(1)强化组织原则;(2)提高经济效益原则;(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4)保障交易安全原则3。
4.五原则说。
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和规制商行为因素这两种类型,具体来讲,商法有以下五个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3)保障交易迅捷原则;(4)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5)维护交易安全原则4。
综观上述诸观点对商法基本原则的表述,笔者认为大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论缺陷,这主要反映在: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生产商品化原则”。
生产商品化是指社会生产按商品经济的要求来进行,它并未反映出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地说,将其作为法律原则纳入商法范畴,有失妥当。
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作为商法特有的原则,如“尊重私有权与服从国家权力原则”。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的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与统一的商事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原则。
一,营业自由原则。
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下,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是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
在具体中包括:1、商事结社自由。
即设立自由、形式自由、目的自由、退出自由等2、投资自由。
商事主体可以在不违反法律与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其投资自由权不受任何人的限制。
3、商事组织内部经营管理自由。
商事组织内部可以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实现章程自治、机构自治、人事自治,经营管理自由,不受任何人限制。
4、开业歇业自由,即商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权利,在不违反法律与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开业歇业,不受他人限制。
一,商事主体维持原则。
商事主体维持原则,又称商主体永续原则或支持原则,指商法基于商主体的使命和社会责任而积极救济、强化商主体(特别是商法人)成为健全商事组织体并实现其必要存续和发展的原则,它是贯穿整个商法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商事交易迅捷原则只有在交易迅捷,商事主体才能多次反复达到营利之目的,对交易迅捷的追求,体现了商事交易迅捷的原则。
具体体现在:在商事交易之时效期间方面,采取短期消灭时效主义;在交易形态和客体方面,采取交易定型化规则,在交易方式上,采取权利证券化,以促进和达成交易之迅捷。
四,商事交易安全原则交易是商行为的基本形式,因此交易是否安全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有利于商主体的进一步发展。
其具体体现在: 1、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制,它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和结果。
2、公示主义,指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之营业上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相对人或不特定第三人。
3、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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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
2005-9-30
摘要:本文在对国内学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指出了其存在的理论缺陷,并尝试性地提出了作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见解,即商法的基本原则应为规范、保障、促进营利。
关键词:商法;基本原则;规范营利;保障营利;促进营利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商法理论的建构及商法的实际运作均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民商法学界的学者们对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故而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商主体程序法定是指商法要对商主体设立时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欲成立商事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否则,无法达到预期法律后果。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仅要具备法定条件还必须履行设立登记程序,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国计民生的特定行业和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还要履行审批程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律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履行设立登记程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发给《企业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取得生产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便可依法进入市场,从事商业活动7。
2.保障营利原则
规范商主体和商行为的商法始终渗透着确认营利、保障营利的原则。商法关于商事登记、公司、证券、票据、保险、海商等规范均从不同方面反映了商法确认营利、保障营利的价值取向和原则。所以,。商法与民法,虽同为规定关于国民经济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论其性质,两者颇不相同。盖商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重于保护一般社会公众之利益。12如依各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创设公司,旨在营利;公司之所以从事营业活动,是为了营利;股东之所以转让其所持有的股票,还是为了营利;非股东购买股票,亦为了营利之目的。因此,确认营利、保护营利是商法对商事交易价值规律的客观反映。没有商主体对利润的孜孜追求,没有商法对营利行为的法律承认和切实保护,就不会有繁荣的市场经济,也就不会有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
公示主义是指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之营业上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相对人或不特定第三人。公示主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司登记的公示,即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公示;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公示;海商法上船舶登记的公告。这些制度的主旨在于通过增强市场交易的透明度,以防止一般公众在交易中受到不测的伤害9。
3.将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述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如“人格平等与自己责任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虽然“民商合一”在大陆法系国家已成为一种时代潮流,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已成为多数学者的共识,但较之民法,商法毕竟有其固有的而民法又不可取代的一些独特特征,如技术性、营利性等。因此将作为基本法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强加于商法之上,难以突出商法的固有特征。
3.四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基本原则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演进的。近代商法以契约自由、方式自由和诚实信用为原则。现代商法则有四大基本原则:(1)强化企业组织原则;(2)提高经济效益原则;(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4)保障交易安全原则3。
4.五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和规制商行为因素这两种类型,具体来讲,商法有以下五个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3)保障交易迅捷原则;(4)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5)维护交易安全原则4。
(2)商事交易条件严格法定规则。现代商事活动,随着交易标的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风险日益突出。为增强商事主体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商事交易条件严格法定便构成了商法规范营利原则之下的又一规则。商事交易条件的严格法定就是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商事交易条件的严格法定体现在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及严格责任主义之统制。
(1)商主体严格法定规则。商事主体制度健全与否,不仅涉及到交易相对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因此,商法应以大量的强行性规则对商事主体的市场准入加以严格控制。商事主体严格法定规则应主要包括对商主体类型、标准、程序进行严格法定。
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只能按法定类型来设立商主体,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未规定的商主体。因此,投资者在创设或变更商主体时,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自由选择主体类型,否则无法得到法律的确认5.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商主体分为商自然人、商法人、商合伙等三种类型。
三、商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根据商法基本原则的定义、特征以及它与相关范畴的比较,在对我国关于商法基本原则各种有代表性学说的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确立为:规范、保障、促进营利原则。
1.规范营利原则
商主体制度规范营利主体,商行为制度规范营利行为。无论是关于商主体的制度,还是关于商行为的制度,无一不是通过对营利的规范以维护交易秩序和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因此规范营利应成为商法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它具体包括如下规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商法的局部性规则亦有所区别。商法的基本原则是负载商事领域的根本价值,对自始至终的全部商法规范具有效力的法律规定。效力贯穿于商法始终是商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特征,惟其如止,才能完成商法基本原则对全部商法规范的价值导向作用,如果效力仅限于商事关系领域的某一范围,则不是商法的基本原则而是其局部性的规则。商法的局部性规则是商法基本原则在具体商事关系领域内的体现,其效力只局限于具体的商事关系领域。由于商法的基本原则非常抽象,在一定的条件下,需要把它们在特定商事关系领域的表现形式确定下来,以便于司法操作和人们理解,以便在保留商法基本原则的抽象性及其相关功能的同时,为具体的商事领域提供具有直观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商法的具体规则遂由此产生。
4.将商法的局部性规则错位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如“强化企业组织原则”、“商事组织严格法定原则”、“保障交易简捷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等。我们知道,商法的内容极为庞杂,但总的来说是由主体法和行为法两大部分组成,上述“原则”或仅涉及商主体法领域,或仅涉及商行为法领域,都属商法的局部性规则,其效力难以贯穿全部的商法规范。
商法的基本原则亦不同于商法规范。商法规范具体规定了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以及相应的具体法律后果。商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分为行为模式与保证手段两个部分。行为模式部分指导人们的行为,确定人们行为的可能空间,表达和反映立法者的意志和愿望;保证手段部分旨在督促人们依照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事,体现和反映国家强制力。商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也对商事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但这些要求是抽象而缺乏可操作性的。此外,商法的基本原则没有保证手段部分,它的法律强制是通过如下途径实现的:商法规范将商法基本原则的一般要求具体化,并将之与一定的法律效果相联系,从而间接地实现商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强制性。在商法基本原则的一般要求无相应商法规范加以具体化的场合,商法的基本原则以抽象的强制性补充规定的形式内化为商事法律关系的默示条款,以实现商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强制性。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概况与反思国内学者对商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二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体现其特色的基本原则有两个:(1)保障交易简捷原则;(2)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
2.三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1)尊重私有权和服从国家权力原则;(2)人格平等与自己责任原则;(3)生产商品化与契约自由原则2。
综观上述诸观点对商法基本原则的表述,笔者认为大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论缺陷,这主要反映在: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生产商品化原则”。生产商品化是指社会生产按商品经济的要求来进行,它并未反映出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地说,将其作为法律原则纳入商法范畴,有失妥当。
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作为商法特有的原则,如“尊重私有权与服从国家权力原则”。对私有权的尊重与对国家权力的服从固然是商法应当遵循的一项准则,但其并未反映或体现商法之特质,将其纳入其他部门法领域,如经济法、行政法、民法,同样也言之有据。
强制主义又称“干预主义”、“要式主义”,它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制。它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和结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现代各国商法多通过公法性规范直接调控商事管理关系。例如,各国商法中有关商业税收、商业帐簿、消费者保护、不正当竞争之禁止、商业垄断之限制等一系列规则,均体现了国家对商事交易的规范和干预。其次,现代各国的商法中日益偏重于使用强行法规则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例如,对标准合同和商事契约条款的强行法限制。最后,现代商法在传统私法责任制度之外,逐步发展起了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机制。例如,多数国家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出具空头支票时,依法不仅导致票据法上的赔偿责任,而且将导致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8。
1.普遍性。即商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商法的全部实际运作过程,能够指导商事立法,规制商事司法和执法,并保障和促进商法的遵守。
2.法律性。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其法律性应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商法的基本原则应具有规范性内容,应具有体现商事权利义务运作之特性或要求的内涵;第二,商法的基本原则应可作为执法和适法之依据。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对商主体和商行为应具有直接的法律意义,即任何违反商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均会导致一种直接的法律后果,其主体或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不导致上述法律后果的原则,不应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
(3)维护交易公平规则。商事交易活动追求的是利润,因而体现的是利己主义,凡进行商事交易活动者大都凭着一己之力自由竞争,以达到其营利之目的。商法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反映价值规律的内在要求,必须贯彻维护交易公平规则。所谓维护交易公平规则就是以利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协调商事交易活动,确定商事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制准则。商法维护商事交易公平的规则,主要体现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对平等交易、诚实信用等方面的要求。
5.将商法的价值作为商法的原则,如“提高经济效益原则”。提高经济效益是指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可以将其纳入商法价值的范畴,由于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商法的价值具有质的区别,如果将提高经济效益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则难以契合作为原则本身的内质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