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假新闻事件浅谈中国现行新闻法规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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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行业中的虚假新闻问题与提升方案

新闻媒体行业中的虚假新闻问题与提升方案

新闻媒体行业中的虚假新闻问题与提升方案一、问题分析1. 虚假新闻泛滥如今,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各大社交媒体平台和新闻网站层出不穷。

然而,其中也涌现了大量虚假、夸张、误导性的报道和信息,严重影响公众对真实事件的判断。

2. 原因探究(1)经济利益驱动:某些媒体企图通过发布虚假新闻来吸引点击率和广告收入。

(2)缺乏审核机制:一些社交媒体平台为了追求即时性,忽视了对信息真实性的核查。

(3)舆论压力:在面对巨大竞争压力下,一些媒体不惜牺牲事实准确度以获取更多关注。

二、后果与影响1. 民众被误导虚假的报道容易扭曲事实,并误导公众判断。

许多人由于接受到错误信息而形成错误观点和决策。

2. 信任危机频繁出现虚假报道导致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度下降,这对于新闻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三、解决方案1. 强化人工审核增加专业编辑团队,加强事实核查和审查流程,确保所发布信息的准确性与真实性。

2. 加大技术投入运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协助进行迅速筛选、验证信息来源并识别虚假新闻。

3. 提高公众媒体素养实施针对公众的科学知识教育,提高他们辨别虚假新闻的意识。

此外,鼓励公众多来源对比信息,并遵循几个关键原则:独立思考、查证消息来源、跨平台搜索以检验真实性。

4. 严格法规监控与制裁机制建设建立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并监管执行力度。

对散布虚假新闻者进行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5. 跨界合作各界人士需要共同参与打击虚假新闻问题,在政府主导下组成联合部门、媒体界和科技企业,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四、成功案例1. 新闻机构开展自律倡议根据媒体自律原则,一些新闻机构制定并执行严格的报道规范与伦理准则,加强内部自检与监督。

2. 美国平台与大型新闻机构合作一些社交媒体平台已经开始与知名的新闻组织合作进行事实核查,并标记虚假信息。

这种方式有助于提高信息真实性和可信度。

3. 公众参与监督通过设立公共投诉渠道或提供举报通道,公众可以参与对虚假新闻行为实施监督,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浅谈新闻界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现状以及应对措施

浅谈新闻界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现状以及应对措施

浅谈新闻界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现状以及应对措施众所周知,新闻记者具有相当大的权利,曾被称为“无冕之王”。

社会上流传的一些戏谑之言,如“一怕官,二怕记者”、“防火防盗防记者”等都道出了记者在社会地位上的特殊。

新闻记者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和喉舌,而同时记者也有相当大的责任。

在社会上记者的很多言辞文章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受众的引导是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的,甚至可以说是引导着整个社会形势的发展。

记者如果没有认清自己的角色,纯粹为了贪图扬名立万、谋取私利,那么这个社会将暗无天日。

在当今社会,有很多的潜规则之说。

在记者行业也不乏这样的规则。

现在社会上闹得比较热的就是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

所谓有偿新闻,就是凡在采访中直接或间接获得了采访对象的好处(包括金钱、礼品、招工招干、入学旅游、娱乐、餐饮等)并撰写出稿件或制作出节目公开发表或播出,不论其稿件或节目是否具有新闻价值,均可视为有偿新闻行为。

而虚假新闻是指未能真实反映客观事物本来面貌,带有虚假成分的报道。

凡虚假新闻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新闻报道者离开新闻赖以产生和依存的客观事实,任意凭着个人的主观愿望或依据他人的意志去报道新闻。

但是无论是虚假新闻,还是有偿新闻,他们的出现都对社会造成不可忽视的危害,严重地损毁了媒体在公众中的形象,导致传媒新闻职业道德的滑坡。

在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中,社会上有很多的看法。

一种人认为,有偿新闻中一部分是虚假报道,一部分是真实报道,即新闻本身就极具有新闻价值,只是由于记者拿了“红包”使之变成了有偿新闻,这种有偿新闻并非虚假报道。

另一种人认为,有偿新闻中都是虚假报道。

虽然极少数新闻具有新闻价值,但由于记者将“红包”拿在手中致使其“手下留情”,玷污了新闻的真实性。

在2005年的一次对从业两年以上的新闻工作者社会调查中,一共发放了100份调查问卷,在对结果进行抽样分析发现:1.在采访中直接或间接获得了采访对象好处的记者占94.3%;2.因直接或间接获得了采访对象的好处而有意美化过新闻的记者占81.2%;3.因为直接或间接获得了采访对象的好处而有意片面报道新闻的记者占73.6%;4.对批评性新闻,因获取“红包”而不进行报道的记者占24.3%;5.拒绝红包而进行批评报道的记者占19.5%。

从假新闻事件谈中国新闻法规的缺失

从假新闻事件谈中国新闻法规的缺失

从假新闻事件谈中国新闻法规的缺失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快速发展, 新闻记者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但激烈的媒介市场竞争对新闻传播事业造成巨大冲击,同时对新闻工作者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有些新闻记者经不起社会的各种诱惑,频频出现丧失职业精神和违背职业道德的现象。

而假新闻的出现则正是记者职业道德与操守缺失的突出表现。

假新闻有如过街老鼠年年喊打,但却屡屡见诸报端。

,“假新闻”这类俎虫也在新闻这个大身体里频繁生长,对社会生活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而产生的原因,除了个体自身道德修养不高外,更重要的是新闻法规的缺失。

关键词:假新闻新闻真实性记者素质新闻法规的缺失引言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新闻改革的不断深入,新闻媒体之间的竞争加剧。

不仅纸质媒体之间、电视之间、广播之间存在竞争,而且还发展为多媒体的复合竞争和跨地区、跨行业媒体间的竞争。

竞争一方面大大促进了新闻产业的繁荣,另一方面也使媒体生存压力陡然增大。

在“份数决定力量”“市场左右生存”的现状和观念的引导下,一些小报小刊、子报刊和网站的编辑、记者更热衷于追求新闻事件的趣味性、轰动性、新奇性,而对新闻存在的根本特性真实的追求,却显得有点无力。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

真实是对新闻最基本的要求,一个失实的报道,不仅是对受众的欺骗,更是对媒体形象、公信力的巨大伤害。

真实是力量。

媒体的力量来自于社会的媒体的力量来自于社会的公信力,来自于真实的报道。

无论强势媒体或弱势媒体,只有以社会利益为行为的第一准则,真实地报道才能更大地获得受众的信任。

假新闻案例分析2008年,在《西安晚报》上刊登了一篇名为:巨蟒吞噬中国维和士兵的报道。

这一报道很快也在网络上出现,很多人引来围观。

刚果(金)的官方语言是法语,既懂法语又懂英语的张逸被选为赴刚果(金)维和工兵分队随队翻译。

一到酒店,张逸就拿起一份西安本地的报纸“贪婪”地阅读起来。

他说在刚果(金)的一年半时间里没有看到报纸,现在看到报纸有些激动。

虚假新闻带来的危害、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虚假新闻带来的危害、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虚假新闻带来的危害、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将军路办事处虚假新闻就是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而采用发布假信息达到欺骗当事者的一种舆论,是未能真实反映客观事物本来面貌,带有虚假成分的报道。

首先我们先要界定一下虚假新闻的行为主体,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是最主要的传统意义上的主体,但是伴随着网络的发展,个人与其他团体也在现今社会扮演着虚假新闻的制造者的身份。

近年来出现许多虚假新闻的案例,2013年央视“误报”先看病后付费、“开展先诊疗后付费模式试点”又一次被写入卫生部年度工作要点。

2013年2月20日,央视新闻却将此消息扩散成“最美假新闻”,称今年卫生部将全面推行“先看病后付费”制度。

但新闻播放不久,卫生部医政司医疗管理处处长焦雅辉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对该制度的“全面推行”无法给出时间表,但“今年肯定是不可能的。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2013年10月24日《黑龙江晨报》7版刊发的《老汉旅店见网友,一开门傻了——“跟我开房的咋是儿媳妇”》,后经该报进一步多方核实系假新闻。

穆棱市公安局证实,此案件是穆棱电视台记者韦洪基杜撰的一则假消息。

这两则虚假新闻一个是央视报道一个是地方媒体报道,都是具有相当影响力的新闻媒体,这对于社会和受众,是严重的伤害;而对于新闻界自身,是致命的毒瘤。

不但损害了媒体公信力,也给国家、社会带来危害。

虚假新闻危害极大,尤其是法律类,医学类的新闻如果是虚假新闻,那么会对人民群众产生不良影响。

比如激化社会矛盾,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等等。

虚假新闻的危害主要表现有:1、破坏政府形象,丧失公信力。

虚假新闻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通常意义上说,新闻是党和政府对外宣传的窗口,是传播国家大政方针的重要渠道。

从某种意义上说,新闻传达的是党和政府的声音。

代表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

如果虚假新闻不遏制.不仅对社会和受众伤害严重.对于新闻界自身的损害也是不言而喻的。

虚假薪闻在破坏了人们对媒体信任的同时,也严重影响我们的党、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形象。

基于国内现阶段虚假新闻管控的探讨

基于国内现阶段虚假新闻管控的探讨

基于国内现阶段虚假新闻管控的探讨基于国内现阶段虚假新闻管控的探讨摘要:真实是新闻的生命。

然而伴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不断开展,虚假新闻日益增多,研究虚假新闻的成因,探讨防治的对策,对于提高媒体公信力,建设和谐社会显得十分重要。

本文分析了当代虚假新闻的表现,并结合媒体自律和他律的方式,依靠营造健康和谐的舆论环境等方法试图找出解决对策,以便新闻媒体更好地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

关键词:虚假新闻成因危害对策在互联网飞速开展的今天,我们在看新闻的时候都会看到各式各样的假新闻。

从一些纸质媒体、一些电视媒体以及现在比拟流行的网络媒体,假新闻在我们的生活中大量出现。

那什么是假新闻呢?作者简要的查阅资料得出一个结论:假新闻就是新闻媒体报道的一些没有可靠来源的消息,其目的主要是在于蓄意造成没有事实的新闻。

一、虚假新闻产生的原因首先,突发性和不稳定性的新闻事件是产生假新闻的客观原因:对于一些突发性的新闻事件的来讲,它发生的时间具有不稳定性,这也是产生假新闻的客观原因,新闻讲究的就是时效性,但是这些具有突发性事件的新闻以及他的不稳定性又给记者编辑们在把握新闻事实的时间上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但有时候没有及时的赶到现场仅靠推测也会与事实相悖。

其次,急功近利的媒体从业人员的希望得到很高的关注度而制造另类的假新闻:在近些年来,中国正处在经济不断转变的时期,在食品的平安问题上会经常报道出一些违规食品平安的问题。

有些媒体在报道这些事情的时候完全是为了自己的社会责任感,让更多的人注意自己的健康,但是仍有少数的媒体为了一己私利,而去过多的夸大事实,捕风捉影,是的把实际情况过度的夸大事实,为了给自己谋取私利。

最后,假新闻出现客观原因最重要的是法律的不健全:在我国的媒体中,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一个明确的、专门的法律条文来制约和标准媒体行业,正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来约束媒体,使得我国对于该行业的管理仍然很混乱,在出现问题的之后用人单位就会利用没有法律来制约的漏洞,将事情置身事外,不负责任的将整个事情推卸到临时工身上。

浅读中国新闻制度现状及其弊端

浅读中国新闻制度现状及其弊端

浅读中国新闻制度现状及其弊端论文摘要:新闻传播制度是指直接或间接对大众传播起控制和制约作用的社会规范体系。

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媒介的力量已深深嵌入包括社会公共领域在内的当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社会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

另一方面,新闻传播主体也因此而承担着神圣的社会责任,公众对新闻传播主体也有着严格的要求及特殊的期望。

对传播制度的要求也随之变化。

关键词:我国传播制度新闻自由新闻失德一〃我国当前新闻制度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是实施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事业,必须坚持党性原则,以铁的纪律确保传媒业在政治上和中央保持一致,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党的领导,"无条件地宣传党的主张."。

.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并经常性讨论、指导新闻媒体工作. 新闻传媒的主要领导均由上一级党委直接任命.是党和政府的宣传机构,必须无条件服从党的领导,因此就会出现监督的缺失.我们试想一个处于绝对垄断绝对领导地位的事物,又有什么会对他构成威胁和监督?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实践上我们传媒业几乎不存在有效地监督机制,没有监督。

而且我国目前没有《出版法》,2007年开始实施、2001年再次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是对新闻出版的基本法规。

要制定《出版法》,就必须依照《宪法》沿袭出版自由原则,即必须开放创办权(在我国,众所周知,创办权是没有完全放开的。

)同意私营出版社进行登记,否则就等于违背了宪法。

所以,虽然1994年出版法草案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但是国务院最终研究认为还是先颁布行政法规,待时机成熟时再制定法律。

没有了新闻传播法律的支撑,或者说没有健全的新闻法律的支撑,制度的形成很难见成效。

我国已进入21世纪全新的发展阶段和挑战阶段,各种关于新闻传播的好的坏的案例层出不穷而且难以定性和捉摸,新闻造假、有偿新闻、网络袭击等等问题,都对新闻传播控制的现实可行性以及执行效果产生严重的影响,这些问题的出现,源于新闻传播制度的不完善,在现在的背景下,尤其需要对传播制度的理解和规范,探讨出一种合理的新闻传播制度,来支撑我国新闻传播的发展。

从假新闻看我国新闻法规和职业道德的缺失

从假新闻看我国新闻法规和职业道德的缺失

从假新闻看我国新闻法规和职业道德的缺失【摘要】假新闻在社会中的危害不可小觑,而我国新闻法规和职业道德的缺失也是制约新闻行业发展的重要原因。

我国新闻法规存在的漏洞导致假新闻频现,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缺失更是让舆论环境雾气重重。

为了重建新闻行业的规范,我们需要加强新闻法规的完善与执行,提升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

只有加强对假新闻的打击,严格执行新闻法规,提升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才能让新闻事业更加健康地发展,为社会传递更加准确、客观的信息,促进社会稳定和进步。

【关键词】关键词:假新闻、新闻法规、职业道德、社会危害、漏洞、完善执行、规范、打击、新闻从业人员、提升、重建。

1. 引言1.1 我国新闻法规的现状我国新闻法规的现状在近年来得到了不断加强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现行的新闻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的职责和义务,保障了新闻传播的正常秩序。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新闻法规的执行力度和监督力度仍有待提高。

一些新闻机构和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乱象时有发生。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新闻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变革,传统的新闻法规已经有些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涉及互联网新闻传播的监管政策相对滞后,管理空白和风险点较多,导致一些假新闻、虚假信息通过互联网传播得以滋生。

这些现象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

我国新闻法规在保护新闻自由的也需要更加注重对新闻传播的规范和监督,加强对新闻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假新闻的传播,维护社会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1.2 职业道德在新闻行业中的重要性在新闻行业中,职业道德是至关重要的。

新闻行业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承载着向公众传递真实、客观、准确信息的责任。

而职业道德正是新闻从业人员在履行这一责任过程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

职业道德对于维护新闻行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至关重要。

浅谈新闻界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现状以及应对措施

浅谈新闻界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现状以及应对措施

浅谈新闻界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现状以及应对措施第一篇:浅谈新闻界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现状以及应对措施浅谈新闻界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现状以及应对措施众所周知,新闻记者具有相当大的权利,曾被称为“无冕之王”。

社会上流传的一些戏谑之言,如“一怕官,二怕记者”、“防火防盗防记者” 等都道出了记者在社会地位上的特殊。

新闻记者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和喉舌,而同时记者也有相当大的责任。

在社会上记者的很多言辞文章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受众的引导是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的,甚至可以说是引导着整个社会形势的发展。

记者如果没有认清自己的角色,纯粹为了贪图扬名立万、谋取私利,那么这个社会将暗无天日。

在当今社会,有很多的潜规则之说。

在记者行业也不乏这样的规则。

现在社会上闹得比较热的就是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

所谓有偿新闻,就是凡在采访中直接或间接获得了采访对象的好处(包括金钱、礼品、招工招干、入学旅游、娱乐、餐饮等)并撰写出稿件或制作出节目公开发表或播出,不论其稿件或节目是否具有新闻价值,均可视为有偿新闻行为。

而虚假新闻是指未能真实反映客观事物本来面貌,带有虚假成分的报道。

凡虚假新闻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新闻报道者离开新闻赖以产生和依存的客观事实,任意凭着个人的主观愿望或依据他人的意志去报道新闻。

但是无论是虚假新闻,还是有偿新闻,他们的出现都对社会造成不可忽视的危害,严重地损毁了媒体在公众中的形象,导致传媒新闻职业道德的滑坡。

在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中,社会上有很多的看法。

一种人认为,有偿新闻中一部分是虚假报道,一部分是真实报道,即新闻本身就极具有新闻价值,只是由于记者拿了“红包”使之变成了有偿新闻,这种有偿新闻并非虚假报道。

另一种人认为,有偿新闻中都是虚假报道。

虽然极少数新闻具有新闻价值,但由于记者将“红包”拿在手中致使其“手下留情”,玷污了新闻的真实性。

在2005年的一次对从业两年以上的新闻工作者社会调查中,一共发放了100份调查问卷,在对结果进行抽样分析发现:1.在采访中直接或间接获得了采访对象好处的记者占94.3%;2.因直接或间接获得了采访对象的好处而有意美化过新闻的记者占81.2%;3.因为直接或间接获得了采访对象的好处而有意片面报道新闻的记者占73.6%;4.对批评性新闻,因获取“红包”而不进行报道的记者占24.3%;5.拒绝红包而进行批评报道的记者占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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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假新闻事件浅谈中国现行新闻法规的不足摘要: 通过概述新闻立法的背景与现状,就新闻立法进行了深度思考,通过新闻案例对“假新闻”产生的原因进行了简要分析,阐述了我国现行新闻法规面临的不足。

关键词:新闻立法,假新闻,新闻法规的不足一、中国新闻传播立法的背景与现状改革开放以来,对新闻法学的研究取得了长足进步,出版了许多专著和论作。

但是因为新闻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导致对其研究产生了一些偏差,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新闻法典,然而,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新闻立法的历史进程可以发现:当前新闻法律体系中有大量由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不同法律等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中部分条款不同程度地对新闻自由和新闻活动给予一定的规范,新闻立法研究也取得了一定成果。

从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新闻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研究的主要成果是著名的三个《新闻法》文稿。

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共同组建的新闻法研究室成立。

该室到全国各地征求对新闻立法的意见和建议,起草了《新闻法》草案(也称为《新闻法(试拟稿))。

这个草案对新闻法的各个方面的内容作了比较广泛的探讨,除言论、出版、新闻自由外, 诸如知情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诽谤、更正和答辩、新闻报道与司法、追惩制和预防制、舆论监督、新闻记者的权利和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禁止淫秽(物品、著作)等等,皆有专题文章涉及,构建了新闻法学理论框架的最初尝试。

第二阶段从90年代开始研究的新闻侵权纠纷。

在新闻学界,最初有关的研究是从个案入手的,再以后研究又从个案分析和个别法理的研讨走向体系化。

新闻学界的研究着重从新闻规律的特殊性入手, 探讨新闻侵权纠纷的发生、处理和防止,体现了言论、出版、新闻自由同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这两类基本权利的冲突之间寻求平衡的意图。

法学界的研究成果则是建立了有关人身权、人格权的理论体系,对于各项权利的概念、来源、内涵、特征,以及侵权行为的责任等等,做了系统论述。

其主要包括[1]:1、新闻失实与侵权在以前的新闻侵权纠纷案例中,原告往往以新闻失实为由进行起诉,新闻研究学者以为,新闻报道由于时效性等特点,忙中出错在所难免, 1993年,最高法院颁布司法解释,确认“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罪名成立,即新闻失实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方可下判。

2、新闻报道的特许权最高法院1988年司法解释规定新闻媒介根据国家机关正式文书和职权行为所做报道,不认为侵权,被认为正式确立了特许权原则。

然目前新闻报道特许权尚限于国家机关的相关材料之中。

3.新闻侵权责任之承担以前在诉讼中对新闻报道相关人员并未加以区别,时有媒介、作者、新闻源等等一罪并罚, 法院亦有追加被告之权,学界论者提出若新闻媒介已被追究责任, 则报道新闻之记者应属职务行为,可不对外承担责任。

1993年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采纳这一原则,同时规定按原告起诉确定被告,取消法院追加被告的做法。

关于新闻源之责任,论者提出应当区分主动提供行为和被动提供行为,亦为1998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吸取。

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后期是研究的深化和综合时期。

新闻法学的研究又形成一个新的活跃期。

一是成立了新的研究组织;二是各种学术研讨活动频繁举行;三是有一些国家级新闻法学领域研究课题通过鉴定;四是研究内容从新闻侵权纠纷扩展开来,进入其他方面。

其实,当下人们所谈的新闻传播立法多数并非指实质意义上的新闻传播法。

人们所说的新闻法,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各国实践和学界一般共识来说,它属于公法范畴,是宪法与行政法问题,即如何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确定新闻传播机构与政府的关系、新闻传播活动面对公权力所享有的权利、对公众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它调整的范围涵盖了新闻传播领域的所有重要方面,同时也能从最高母法宪法到地方条例甚至部门规章:如宪法层面的对基本权利的规定与保护;组织法意义上的新闻传媒的管理制度、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职权范围;行政管理法方面的准入制度、内容标准、行为规范、从业人员管理、法律责任;产业法方面的产业政策、竞争秩序、产权制度等;民法领域的人格权和财产权保护问题等。

所以,如果以没有专门的新闻法为由,而认为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无法可依,或不需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完全错误的。

当然,我们的新闻传播法不很完善, 这也是事实。

有法可依,尚不完备,可以基本概括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现状[2]。

二、2015年假新闻原因分析案例一、南京副区长儿婚礼上被带走2015年3月24日,有媒体报道称,南京市一副区长王德宝落马,在女儿婚礼上被带走。

然而,3月24日,南京市纪委监察局官方微博“钟山清风”出面辟谣,今日有媒体报道“南京一副区长落马,在女儿婚礼现场被带走”,该报道内容严重失实。

官员政要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更是新闻媒体追捧报道的热点。

王德宝的被落马是新闻报道的重要失实,媒体的品牌公信力与社会影响力必然严重受损。

此等新闻记者发布此消息是对他人名誉权的损害,媒体在报道新闻的过程中都应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名誉权是公民人格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影响力的重要表现。

对于王德宝来说,被去世已经严重影响了他的社会地位以及社会认可度。

新闻媒体已经造成了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案例二、浙江一村民拒拆被烧死2015年4月6日,媒体报道的“浙江环卫工被曝因拒拆迁被烧死”引发网民广泛关注。

媒体报道引用的网帖称,“在仙居县横溪镇后山根村,因百花谷景区想占用老人房子作为停车场,但并未谈妥拆迁方案,做环卫工的六旬夫妇在3月29日凌晨被人纵火烧死”。

可就在4月6日当天,浙江仙居县对此报道作出回应称,3月29日民房火灾中死亡2人,曾做过村里保洁员;仙居于火灾当日已成立调查组并开展善后工作,目前尚未在送检的检材中检出助燃剂成分;对疑点和线索已调查取证40多人次,将继续展开调查,如查实为人为纵火,将依法严处。

同时,当地否认了“规划在火灾发生地新建停车场”的传闻。

当下的新闻界,利益驱使以及满足受众的心理诉求已经成为主导新闻报道的主要力量,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却遭到了极大的破坏,虚假报道、新闻失真等现象层出不穷。

为了满足社会上主流受众以及广大分众的阅读需求,满足娱乐心理的要求,记者纷纷利用名人明星以及重大事件进行炒作,使得社会对此报道进行广泛关注,以此满足记者甚至是媒体发展的需求。

新闻记者的这一做法主要是为了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使报道的娱乐性和社会性凸显,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受利益驱动而报道虚假新闻是记者职业道德缺失的重要体现,利益的驱动使得新闻价值与社会效益没有得到真正的宣扬与实现。

案例三、“点读机”女孩没过本科线“哪里不会点哪里,so easy!”,相信看过这则广告的人对“点读机”女孩都印象深刻,然而一则“点读机女孩高考403分本科线还没过”的消息却让不少人对曾经宣传产生质疑。

然而在2015年7月1日,点读机女孩通过微博辟谣,表示自己今年14岁,是一名初中学生,中考都还没经历,更别说高考了。

网络谣言的危害,几乎所有人都有共识。

除了造成公众的恐慌、焦虑、不安等负面影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外,网络谣言还会形成人们对网络、对品牌的信任危机。

移动互联时代,人与人之间交流、沟通、传递信息的距离越来越小、效率越来越高。

以Facebook、推特、微博等为代表的社交型互联模式,更是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使得每一个普通人通过网络都可以成为一个自主媒体,可以拥有一定的传播权和话语权。

传播权和话语权的获得,虽然使很多人有了表达自己的机会和空间。

但这并不代表人们的言论可以肆无忌惮、为所欲为。

这则微博散发的谣言对商家的信誉权和小女孩的名誉权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侵犯。

案例四、天津港爆炸事故CNN记者在华报道被阻2015年8月13日美国媒体CNN记者记者雷普利今晨在天津市某家医院外,用手机视频与美国连线直播,报道昨夜发生在中国天津港的特大爆炸事故,连线进行到近1分40秒,一名民众突然发声:“不要老外帮中国人报道!”随后一群人就朝着雷普利一拥而上,要求「stop record!」(停止录影!)迫使直播中断。

美国棚内的主播只能严肃地说,“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记者在中国大陆报道时被民众阻挠打断。

”其后,这一视频在网上传开,甚至由此演化成“天津官员打断CNN 记者连线”在网上传播发酵。

然而就在中午12:17,CNN通过Twitter发布更正(Correction)称,直播报道是被此次爆炸死伤者悲伤的亲友所打断的。

这则消息涉及的是国家安全与国家形象的重大议题,作为一个自媒体发言人,没有官方文件,没有权威性的新闻源,仅仅凭个人兴趣,而且未经确认核实便造谣发布,是媒体发展中职业理念与工作原则严重失误的体现。

这一虚假新闻的出现,是记者、编辑、校对、审核人员的多重责任。

求真务实地报道,传达正确的信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是新闻工作者工作的基本理念与原则。

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8月15日也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希望传统媒体的新媒体账号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自律,并提醒广大网民自觉维护网上传播秩序,不造谣、不传谣。

三、以此来看我国现行新闻立法的不足第一, 有关信息公开的立法不足。

目前,我国国家信息机构垄断着全国 80%以上的信息资源[3]。

这直接关系到公民和记者知情权、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的实现。

在我国, 尽管在一些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到政府相关信息公开的条款, 如《立法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统计法》、《价格法》等等, 但这些规定很不全面、不系统, 且过于简单, 缺乏可操作性, 造成该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 该保守的秘密不能保住。

尤其是对一些应当公开而不公开的行为, 没有法律救济手段。

第二, 有关媒介管理法规的不足。

必须肯定的是, 我国关于媒介管理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比较充分,构成了我国现行新闻法的核心组成部分。

但随着中国在国际上地位的不断提高, 一些媒介法规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发展, 甚至与一些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相冲突。

这就要求我们修订或重新制订一些媒介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 有关舆论监督权的立法问题。

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批评和建议,经过新闻媒介的表达,得到集中和放大,形成社会舆论, 从而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发挥强大的影响力。

舆论监督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法治社会,更是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和维护,这就是舆论监督权。

因此,新闻媒介应当拥有舆论监督权。

在我国, 虽然宪法提供了舆论监督权的法理来源,但在现行法律中无舆论监督权的明确规定,而且,现行法律对舆论监督的支持和保障也显得软弱无力。

这主要表现在: 没有对舆论监督的效用一个正确的法律定位;没有健全舆论监督的司法行政责任制度;对制裁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法律规范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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