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受让中国中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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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公司中投公司和中央汇金有什么关系和区别?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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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公司中投公司和中央汇金有什么关系和区别?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中金公司、中投公司和中央汇金有什么关系和区别中投公司、中央汇金公司、中金公司,三家公司都是国内重量级金融国企,三者既有紧密的关系,又有明显的区别。

(2007年9月29日,中投公司成立大会)(中投公司、中央汇金公司同一个地方办公,都在北京新保利大厦。

图为公司前台。

)(中金公司,在国贸二期办公。

)中投公司、中央汇金公司、中金公司三家公司的关系中投公司,全称是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汇金公司,全称是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金公司,全称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投公司,持有中央汇金100%股份。

中央汇金公司,是中投公司七家子公司之一。

(中投公司章程中提到,公司主要通过子公司中央汇金公司,参股境内金融机构。

)中金公司(03908.HK),是香港上市公司。

截止2017年6月30日,中央汇金,持有中金公司58.65%股份。

简而言之,中投公司管着中央汇金,中央汇金管着中金公司。

中投公司、中央汇金、中金公司三家公司的区别三家公司的区别,就是定位和职能。

说白点,中投公司是为国家外汇储备增值保值的。

中央汇金公司代表国家,是国有商业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的出资人、大股东。

中金公司是央企投行。

中投公司,是国务院直管的央企,定位,是国家主权财富基金。

中投公司,也是国内两家正部级央企(另一家是中国铁路总公司)。

中投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9日,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组建宗旨是实现国家外汇资金多元化投资,在可接受风险范围内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

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金为2000亿美元。

(中投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国务院。

)中央汇金公司,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商业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出资人。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2003年12月,中央汇金公司成立,总部设在北京,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商业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大摩转让中金34.3%股权获批

大摩转让中金34.3%股权获批

大摩转让中金34.3%股权获批合同编号:__________鉴于:1. 大摩为中金的股东,持有中金34.3%的股权;2. 双方同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大摩持有的中金34.3%股权转让给受让方;3. 受让方同意购买并持有大摩持有的中金34.3%股权。

基于上述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股权转让1.1 大摩同意将其持有的中金34.3%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1.2 受让方同意购买并持有大摩持有的中金34.3%的股权。

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2.1 股权转让价格为[价格],受让方应以现金方式支付;2.2 受让方应在大摩与中金股权转让完成后[时间]内,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大摩。

第三条股权转让的交割3.1 大摩应在中金董事会批准股权转让协议后[时间]内,将其持有的中金34.3%股权过户给受让方;3.2 受让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后续手续。

第四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4.2 在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6.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甲方):摩根士丹利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受让方(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签订日期:[日期]附件:1. 中金公司章程2. 中金公司股权结构图3. 摩根士丹利与中金公司股权转让协议4.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一、附件列表:1. 中金公司章程2. 中金公司股权结构图3. 摩根士丹利与中金公司股权转让协议4.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二、违约行为及认定:1. 转让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将股权过户给受让方;2. 受让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股权转让价款;3. 双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后续手续;4. 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银行: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90号令,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相关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监测和管理。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三、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持《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投资额度。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提供《试点办法》第七条(一)、(四)项材料外,另需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和已有投资额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已有额度使用情况、投资损益、合规履行和产品投资交易平均换手率等情况。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开放式基金累计净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

中金公司收购中投证券进展:股权所有权已完成转移

中金公司收购中投证券进展:股权所有权已完成转移

中金公司收购中投证券进展:股权所有权已完成转移
凤凰财经讯 3月22日消息,中金公司(03908)公布建议收购中投证券的进展,指收购事项的所有先决条件已获达成,自昨日起,中投证券股权之所有权已转移至中金公司,公司将会有权行使作为中投证券唯一股东之权力。

2016年11月,中金公司宣布与中投证券进行战略重组,两者多年以来的整合传闻就此落地。

根据预案,中金公司拟作价167亿元人民币,以定向增发方式收购同属于“汇金系”的中投证券100%股权。

中央汇金官网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央汇金分别持有中金公司28.45%股权和中投证券100%股权。

在此次整合完成之前,中央汇金仍参股或控股的券商有申万宏源(000166,股吧)、中国银河证券、中投证券、中金公司和中信建投。

上述重组顺利完成后,中央汇金预计对中金公司的持股比例将增至58.65%,而中投证券将成为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此前,上述重组方案已于2016年底获中金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以2015年底数据计算,两家公司总资产合计约1552亿元,合并后将位列行业第13位;净资产规模接近295亿元,合并后位列行业第14位。

QFII和RQFII业务

QFII和RQFII业务

时间
2 3 4 5 6
RQFII RQFII RQFII 客户 RQFII RQFII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操作 券商为客户提供交易席位
通常2-3 个月, 具体要 看项目 进度
RQFII產品分類
外汇局分类 适用情况 汇入出资金 锁定期
开放式基金 公募基金 必须经香港证监会审批认可 无汇入期限制 无锁定期 私募 除开放式基金以外的产品 专户 在开曼、BVI等地成立的集 为个别合格投资者量身定制 合类产品(在香港设立私募需 的产品 交高额税费) 投资额度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汇入投资本金,未经批准逾期 不得汇入。 投资本金锁定期为1年 按发生额管理,只允许收益赎回,累计汇入资金不得超过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
投资比例
固定收益型(投 允许A股 资于固定收益证 ETF 券不少于募集规 模的80%)
允许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 主决定产品类型,可以 100%投资于A股
允许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主 决定产品类型,可以100% 投资于A股
中投资管国际 CISIAM
中投證券(香港)RQFII發展
中国证监会:2013年05月16日,批复中投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07月26日,批復公司获得8亿元境内投资 额度; 中投证券(香港)授权下属资产管理子公司(“中投资管国际”)就 此额度设计和管理RQFII产品; RQFII是由获批额度的机构管理的产品,额度不得转让/转卖; 中投资管国际可根据客户需求设计RQFII产品向外管局申请新的额度。
中投资管国际 CISIAM
RQFII申请与投资流程
序 号
1
流程
香港金控根据客户需求指定托 管行、券商、投资顾问,进行 RQFII产品设计,并向外管局申 请产品成立 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基 本户 向中登申请上海深圳的股东代 码卡 向交易所备案相关文件 资金汇入 开始交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国泰君安君享富利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国泰君安君享富利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国泰君安君享富利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17•【文号】证监许可[2010]1118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国泰君安君享富利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118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国泰君安君享富利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设立国泰君安君享富利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计划类型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8年。

计划推广期间和存续期间募集资金规模上限均为10亿份。

计划参与人数上限为200人。

单个客户的最低参与金额为100万元。

核准《国泰君安君享富利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国泰君安君享富利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文本。

二、同意你公司作为计划的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作为计划的托管人,你公司作为计划的推广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

同意你公司在拟设立的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将计划的管理人变更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光大银行应当根据本批复为计划开立资金账户,并持本批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计划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

三、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计划的推广工作,在计划说明书设定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推广地证监局报告计划推广的启动时间,将推广材料报推广地证监局备案。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28•【文号】证监许可〔2018〕355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核准设立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355号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华融证券发〔2016〕21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设立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基金),对公司章程草案无异议,公司注册地为深圳市,公司经营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核准华融基金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核准股权结构为:人民币万元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1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00100%合计20,000100%三、对罗农平(公民身份号码:310105××××××××2473)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刘月平(公民身份号码:362423××××××××2010)任督察长无异议。

罗农平、刘月平应当自核准之日起30日内辞去在其他经营性机构所兼任的职务,并在辞任后10日内报告我会。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完成华融基金组建工作,足额缴付出资,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22•【文号】证监许可[2008]1434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434号)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你们报送的《关于核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的请示》(新证请字〔2008〕第106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吸收合并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远东证券)。

合并后,新时代证券注册资本由522,000,000元变更为1,125,593,856.20元。

股东出资情况见附件。

二、新时代证券与上海远东证券应当按时完成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所持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确保吸收合并工作顺利进行。

三、吸收合并完成后,上海远东证券依法解散,向我会上交《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于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新时代证券应当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自取得工商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我会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五、吸收合并完成后,原上海远东证券证券营业部变更为新时代证券证券营业部,并应当向我会申请换领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六、新时代证券与上海远东证券应当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妥善安置员工,确保员工整合分流工作平稳进行,有序推进经纪、自营、投行等业务的合并,扎实完成第三方存管系统、账户管理体系和信息技术系统的整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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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受让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证监许可[2017]321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3.06
【实施日期】2017.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受让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
权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321号)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通过受让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设立子公司的申请报告》(中金证〔2017〕049号)、《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事项的申请报告》(中金证〔2017〕05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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