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8〕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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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1994年6月至2020年新调标准前)(标准版)

北京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1994年6月至2020年新调标准前)(标准版)

449
476
503
531
422
2008.7-2008.12 502
529
556
583
611
502
2009.1.1
562
589
616
643
671
562
政策依据
京劳管发字【1994】369号 京劳就发【1995】309号 京劳就发【1996】165号 京劳就发【1997】 89号 京劳就发【1998】 88号 京劳就发【1999】 74号
失业人员(2000年7月至2020年新调标准前)
领取失业金的前12个月标准
执行期限
累计缴费年限
领取失业金的第13个月起月标准
不满5年 满5年不满10年 满10年不满15年 满15年不满20年 满20年以上
2000.7-2001.6
300
321
334
356
385
300
2001.7-2002.6
305
327
2010.7.1 2011.1.1 2012.1.1 2013.1.1 2014.4.1 2015.4.1 2016.9.1 2017.9.1 2018.9.1 2019.5.1
632 752 842 892 1012 1122 1212 1292 1536 1706
659 779 869 919 1039 1149 1239 1319 1563 1733源自348370392
305
2002.7-2004.6
326
349
372
396
419
326
2004.7-2005.6
347
371
396
421
446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劳就发[1999年]74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劳就发[1999年]74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劳就发[1999年]74号1999年4月12日)各区、县劳动局: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现将调整北京市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救济金调整后的发放标准:(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24元;(二)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40元;(三)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56元;(四)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以上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72元;(五)从第13个月起,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一律为224元。

二、调整后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从1999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各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做好失业救济金标准调整后的核定和发放工作。

一、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二、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家机关及其城镇合同制工人、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依照本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述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本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上述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城镇企业。

三、失业保险金的缴纳(一)失业保险费的缴纳1、用工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2、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369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369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劳管发字[1994]369号1994年7月22日)
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的通知》〔京民计字(1994)第100号〕和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粮食销量价格后对城镇部分居民实行定向补贴的通知》〔京财预(1994)836号〕关于本市城镇困难户的社会救济现行标准(以下简称社会救济标准)每月为125元。

据此,我市失业职工救济金计发标准如下:
1、失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年限,下同)不满5年的,按社会救济标准的120%计发,每月失业救济金标准150元。

2、失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社会救济标准的130%计发,每月失业救济金标准163元。

3、失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社会救济标准的140%计发,每月救济金标准175元。

4、失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以上的,按社会救济标准的150%计发,每月失业救济金标准188元。

5、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失业救济金一律按社会救济标准的120%计发,每月失业救济金标准150元。

本通知规定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从1994年6月起执行。

——结束——。

北京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北京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北京失业保险领取标准北京市失业保险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遭遇失业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和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失业保险的领取标准是根据失业期间的缴纳历史和个人月平均工资确定的。

下面是北京市失业保险领取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失业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失业保险金的计算公式为:失业保险金=失业前12个月月均工资×失业保险金待遇费率×领取时段。

其中,失业前12个月月均工资是指失业登记当月之前的12个月的缴费基数,失业保险金待遇费率是根据北京市制定的失业保险金待遇规定来确定的,领取时段是指预计在失业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时间段。

二、失业保险金的最低标准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最低标准为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具体金额根据最近一次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调整。

三、失业保险金的最高限额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最高限额是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计算的,一般为失业前12个月月均工资的80%,领取时段一般为最长达到12个月。

四、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一般为失业前24个月,其中,前12个月为基本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超过12个月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领取金额会递减。

五、特殊情况下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1. 合并计发规定: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退休金、养老保险待遇等的情况下,某项退休金、养老保险待遇超过失业保险金,可以合并计发,但总金额不能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80%。

2. 异地就业保留原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在失业期间,到其他省市就业的,可以继续享受在原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待遇。

3. 失业期间参加培训的规定:失业期间参加劳动力再就业培训的,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提高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金额。

4. 失业期间承担赡养老人、子女上学费用的规定:失业期间承担赡养老人或子女上学等费用的,可以按一定的标准提高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金额。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所需的材料1. 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等。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方案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方案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方案因各地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以北京市为例:•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失业人员年龄35岁以下,第1至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85元/月,第13至24个月的支付
标准为708元/月;失业人员年龄35岁及以上,第1至12个月
的支付标准为940元/月,第13至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52元
/月。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失业人员年龄45岁以下,第1至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40元/月,第13至24个月的支付
标准为752元/月;失业人员年龄45岁及以上,第1至12个月
的支付标准为990元/月,第13至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92元
/月。

•累计缴费年限25年以上,失业人员不论年龄,第1至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90元/月,第13至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92元
/月。

北京2008年最低工资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金养老金标准(5篇范文)

北京2008年最低工资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金养老金标准(5篇范文)

北京2008年最低工资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金养老金标准(5篇范文)第一篇:北京2008年最低工资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金养老金标准北京2008年最低工资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金养老金标准综合考虑物价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北京劳动保障部门27日表示,从今年7月1日起北京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800元。

北京劳动保障部门今日(27日)公布《北京市2008年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方案》,该方案从7月1日起执行。

具体如下:——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由现行的每人每月730元,每小时4.36元,调整到每人每月800元,每小时4.6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由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

——失业保险金标准。

由现行的平均标准476元调整为556元,每档增加80元。

标准调整后,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也随之增加80元,由现行标准258元上调至338元。

——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

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由现行的675元调整为775元,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退职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由现行的592元调整为682元,每人每月增加90元。

退养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由现行的527元调整为607元,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工伤定期待遇标准。

伤残津贴:由2007年人均1481元/月,增加到2008年人均1721元/月,人均增加240元/月。

护理费:由2007年人均855元/月,调整为2008年人均1172元/月,人均增加317元/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2007年人均810元/月,调整为人均945元/月,人均月增加135元。

第二篇: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办理失业保险条件: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0〕299号2011-01-17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20元。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5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79元;(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0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3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75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468元调整到58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在2011年1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北京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是根据国家的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来制定的。

根据最新的规定,北京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是按照参保人员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九十来计算的。

具体的领取标准如下:
1.月平均工资在2536元以下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为月平均工资的百分
之九十;
2.月平均工资在2536元至 5072元之间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为月平均工
资的百分之八十;
3.月平均工资在5072元至10144元之间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为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4.月平均工资在10144元以上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为月平均工资的百分
之六十。

另外,北京市失业保险金的最高领取标准为每月1.8万元。

如果失业人员符合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同时参加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他们快速找到新的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被企业辞退或解雇,并且主动到就业局进行失业登记等。

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还需要配合就业局的工作,参加安排的培训和择业指导,
积极寻找新的工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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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9)
京劳社就发〔2008〕23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60元。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6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8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1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4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7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56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338元调整到39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在2009年1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颁布日期:2008-12-26
执行日期: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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