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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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和常见问题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和常见问题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和常见问题1.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办理条件一、经营主体是独立法人、合伙企业或个体户二、注册资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上,经营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三、取得《卫生许可证》四、有1名以上掌握酒类法规及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办理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盖企业印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名2、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盖企业印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名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5、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内容填写完整,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6、供货商或厂家开具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原件7、供货商或厂家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或《酒类批发许可证》复印件8、进口酒的还要提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9、酒类批发企业须提交《酒类批发企业经营简况表》。

3.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办理流程1、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属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经营业务的,依法核发《登记表》,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

2、对不予同意或未批准的,书面告知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3、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4.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常见问题(一)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酒类除外。

(二)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三)所称申办企业指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经营业务的下列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依法需要申办《登记表》的其他企业。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申请表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申请表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申请表
经营者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址
经营类型
主要经营品种
注册地址
工商登记注册号
注册类型
税务登记证号
卫生许可证号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承诺
本酒类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接受酒类流通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准确、真实合法的;所提交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合法。

三、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四、《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五、遵守酒类流通溯源制度,从事酒类经营活动时完整、准确、真实、合法地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并建立酒类商品购销台帐。

六、以上承诺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愿,如有违犯,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业主)签字、盖章
年月日。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编号:由所在区县商务部门统一填写经营者名称从事酒类经营的单位名称或个体工商户业主名称法定代表人法人单位企业填法人代表姓名;非法人单位的企业填负责人姓名;个体工商户填经营者姓名经营地址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填写经营类型按批发(含批零兼营)、零售、餐饮、酒吧等娱乐场所和其他填写主要经营品种按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进口酒、其他酒等大类填写备案登记机关:所在区县商务局备案登记机关填写(盖章)备案登记日期:年月日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续)注册地址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填写工商登记注册号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填写注册类型按工商营业执照填写税务登记证号按税务证上填写食品流通许可证号按食品流通许可证上填写经营类型与正面经营者类型填写内容一致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传真********邮编********电子信箱********承诺本酒类经营者作如下保证:一、遵守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接受酒类流通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准确、真实合法的;所提交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合法。

三、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四、《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五、遵守酒类流通溯源制度,从事酒类经营活动时完整、准确、真实、合法地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并建立酒类商品购销台帐。

六、以上承诺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愿,如有违犯,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业主)签字、盖章。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填表说明【模板】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填表说明【模板】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填表说明一、《登记表》编码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排结构如下表:具体编排规则:1、省别号(第1-2位)11-**市,12-**市,13-河北省,14-山西省,15-内蒙古自治区,21-辽宁省,22-吉林省,23-黑龙江省,31-**市,32-江苏省,33-浙江省,34-安徽省,35-福建省,36-江西省,37-山东省,41-河南省,42-湖北省,43-湖南省,44-广东省,45-广西壮族自治区,46-海南省,51-**市,52-四川省,53-贵州省,54-云南省,55-西藏自治区,61-陕西省,62-甘肃省,63-青海省,64-宁夏回族自治区,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71-大连,72-宁波,73-厦门,74-青岛,75-深圳。

2、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编号(第3-4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企业3-4位编号为00。

3、县(市、区)编号(第5-6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地市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企业5-6位编号为00。

3-4位和5-6位编号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编排。

4、经营类型号(第7位)经营类型号按以下类型选择数字:1—批发(含批零兼营)2—零售3-餐饮4-酒吧等娱乐场所5-其他如:企业为零售企业,经营类型号选2。

各地在酒类管理工作还需要更详细的分类,可自行在“其它”项中继续分类编号。

5、企业流水号(第8-12位)。

表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企业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如:第18个,顺序号填写“00018”;第199个,顺序号填写“00199”。

二、经营者名称。

填写从事酒类经营的单位名称或个体工商户业主名称。

三、经营类型。

按批发(含批零兼营)、零售、餐饮、酒吧等娱乐场所和其他填写。

四、主要经营品种。

按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进口酒、其他酒等大类填写。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酒类商品经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酒类商品经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酒类商品经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16•【字号】浙经贸调节[2006]124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酒类商品经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贸调节〔2006〕124号)各市、县(市、区)经贸委(贸易局):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5〕78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浙江省酒类商品经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浙江省酒类商品经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5〕7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本省酒类商品经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市、县(市、区)经贸(贸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酒类商品经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含酒类生产企业从事销售的部门,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经贸(贸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备案登记程序如下:(一)下载或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详见附件一(略))《登记表》可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或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网站(http://)《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以A4纸打印填写。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06.04.21•【字号】京商人字[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通告(京商人字[2006]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第25号令)的规定,为规范北京市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加强北京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

二、本通知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三、酒类经营者应向所在区(县)商务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一式两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可通过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区(县)商务局领取)。

区(县)商务局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县)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区(县)商务局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五、《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经营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

六、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七、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写商务部统一格式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

如何入驻天猫商城(酒类)

天猫商城入驻须知1.天猫暂未授权任何机构进展代理招商效劳,入驻申请流程及相关收费说明均以官方招商页面为准。

2.天猫有权根据包括但不仅限于品牌需求、公司经营状况、效劳水平等其他因素退回客户申请;同时天猫有权在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要求客户提供其他资质;天猫将结合各行业开展动态、国家相关规定及消费者购置需求,不定期更新招商标准。

3.请务必确保您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提供相关资质真实性〔假设您提供相关资质为第三方提供,如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等,请务必先行核实文件真实有效性〕,一旦发现虚假资质,您公司将被列入非诚信客户名单,天猫将不再与您进展合作。

4.天猫暂不承受个体工商户入驻申请,也不承受非中国大陆企业入驻申请。

5.天猫暂不承受未取得国家商标总局颁发商标注册证或商标受理通知书品牌开店申请〔局部类目进口商品除外〕,也不承受纯图形类商标入驻申请。

店铺类型旗舰店商家以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入驻天猫开设店铺。

旗舰店可以有以下几种类型:1.经营一个自有品牌商品品牌旗舰店;2.经营多个自有品牌商品且各品牌归同一实际控制人品牌旗舰店〔仅限天猫主动邀请入驻〕;3.卖场型品牌〔效劳类商标〕所有者开设品牌旗舰店〔仅限天猫主动邀请入驻〕。

4.开店主体必须是品牌〔商标〕权利人或持有权利人出具开设天猫品牌旗舰店排他性授权文件企业。

专卖店商家持品牌授权文件在天猫开设店铺。

专卖店有以下几种类型:1.经营一个授权销售品牌商品专卖店;2.经营多个授权销售品牌商品且各品牌归同一实际控制人专卖店〔仅限天猫主动邀请入驻〕。

品牌〔商标〕权利人出具授权文件不得有地域限制,且授权有效期不得早于2021年12月31日。

专营店经营天猫同一招商大类下两个及以上品牌商品店铺。

专营店有以下几种类型:1.经营两个及以上他人品牌商品专营店;2.既经营他人品牌商品又经营自有品牌商品专营店;3.经营两个及以上自有品牌商品专营店。

一个招商大类下专营店只能申请一家。

河南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河南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3年9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强化酒类流通监管,落实管理责任,明晰工作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保护酒类消费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和储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均应遵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商务厅负责全省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各级商务部门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受理关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重大、跨区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四条各省辖市、县(市)区商务部门组建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建立商务稽查队伍,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

负责组织、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手续,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者遵守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受理、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的投诉、举报和违法违规行为。

向上级商务部门报送酒类流通管理的有关信息。

第五条《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带有药字号和健字号的药酒、保健食品类酒以及列入调味品的料酒除外。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酒类经营者是指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含其下属连锁店、分店、门店、摊点的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的户主。

如何办理酒类经营许可证 办理酒类经营许可证要先取得卫生许可证

如何办理酒类经营许可证办理酒类经营许可证要先取得卫生许可证,一般办理步骤如下: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凭《名称核准通知书》、法人身份证、办公及仓储场地《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场地简易平面图、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代理品牌的样酒、《健康证》。

工本费包括装修核定工本费和检验样酒工本费两部分)叁、办理酒类专卖批发许可证(凭书面《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通知书》、法人身份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验资报告》、办公及仓储场地《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产销双方的协议书授权书、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代理产品产地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四、办理酒类专卖零售许可证(凭书面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暂住证(外地户口)、食品流通许可证、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验资证明(法人企业)、仓储面积、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要求经营面积20平方米以上。

19、食品流通许可一、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0日公布并施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 44 号令发布,2009 年7月30日起施行)二、许可机关市工商局及各分局。

注:市工商局登记的经营主体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向市工商局食品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工商分局登记的经营主体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分局消保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三、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四、申请对象《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酒类流通管理规章制度

酒类流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和经营行为,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酒精饮料,是指酒精含量(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混合酒、食用酒精和其他含酒精饮料。

经xx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细则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酒类批发和零售,应当依法实行经营者登记制度和追溯制度。

第五条本市和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船登记地的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酒类流通登记。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并提交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并加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印章。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和资料,并建立登记档案。

第十条酒类经营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属于工商登记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酒类流通登记时,只能收取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者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十三条酒类经营者应当按照商务部《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的规定从事酒类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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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案类型:□1、新办□2、变更(□变更名称;□变更法人;□变更地址;)
经营者(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食品流通许可证号:____________ 代理(经销)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类型:□1、批发(含批零兼营)□2、零售□3、餐饮□4、酒吧等娱乐场所□5、其他
主要经营品种:□1、白酒□2、啤酒□3、葡萄酒□4、黄酒
□5、果露酒□6、进口酒□7、其他酒
注册类型:□1、国有企业□2、有限公司□3、个体经营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案登记机关:登记日期:
承诺
本酒类经营者做如下保证:
一、遵守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接受酒类流通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准确、真是合法的;所提交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合法。

三、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四、《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五、遵守酒类流通溯源制度,从事酒类经营活动时完整、准确、真实、合法地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并建立酒类商品购销台账。

六、以上承诺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愿,如有违犯,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业主)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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