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政发[2005]24号《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征收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市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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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精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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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支出。

新办法规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0•【字号】枣政发[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09]5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48 号)、《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必须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第三条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综合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项目综合验收。

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五条综合验收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二)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确定的规划开发建设;(三)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照规划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四)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五)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六)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八)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九)其他事项。

第六条开发企业是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第一责任单位,依据相关法律及开发合同约定事项承担相关责任。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2•【字号】枣政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23〕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12日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征收的用于建筑区划红线以外城市道路、桥梁、环卫、绿化、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镇老旧小区等已建成项目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市、区(市)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制定和预算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由区(市)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组织代征。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部门由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190元/平方米。

枣庄市政府令第143号——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枣庄市政府令第143号

枣庄市政府令第143号——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枣庄市政府令第143号

枣庄市政府令第143号——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正文:---------------------------------------------------------------------------------------------------------------------------------------------------- 枣庄市政府令第143号《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峰2015年5月22日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
的函
正文:
----------------------------------------------------------------------------------------------------------------------------------------------------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
(鲁价费发[2002]176号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最近,部分市要求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审批权限。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仍由各地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各地在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要求制定,不得再另行收取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款分离”手续,领取收费编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收费。

——结束——。

最新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事业收费明细

最新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事业收费明细

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住宅:金额50万以下150元/套,50万以上的3000元
2
抵押见证费
/套; 2000万以下千分之零点七,2000—5000千分之零点
一七五,5000—10000千分之零点一零五
3
抵押登记费
住宅80元/套/宗,非住宅550元/套/宗
4
利息
根据开发企业资质情况,根据基准利率上浮10%— 50%不等。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土地出让权合同公证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参照江苏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收取0.01%.
5
地质勘察费
3元/平方米
6
地形图规划设计与公示
按照图纸张数及比例计算,一般一个项目按2万元。这 里不做计算。
7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标准设计费8%
鲁价费发【2003】257号
8
招标代理费
中标价1%(100万以内) 中标价0.7%(100万以外)
计价格【2002】1980号
9
交易服务费
建设单位按中标价0.7‰,中标单位按中标价0.7‰。 枣价费发【1998】91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税务局
1
9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销售收入的1‰
占用人行道0.3元/㎡/昼夜;
10
城市道路占压费
占用车行道0.5元/㎡/昼夜; 占道设置商亭、推点0.5元/㎡/昼夜;
繁华地带占道设置商亭、推点元/㎡/昼夜。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审批“极简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审批“极简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审批“极简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08•【字号】枣政办字〔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审批“极简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字〔2023〕1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枣庄市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审批“极简办”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8日枣庄市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审批“极简办”实施方案为聚力“强工兴产、转型突围”目标,深入实施工业倍增计划,进一步加强园区载体平台建设,打造“洽谈即服务、签约即供地、租购即开工、开工即配套、竣工即办证”的全流程极简审批服务模式,促进工业项目早落地、快建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方案主要适用于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区(市)及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

二、重点任务(一)推行“洽谈即服务”1.推行项目招商提前服务。

开展园区建设项目储备用地基本情况调查,建立产业规划布局、产业承载能力等项目信息库,实施精准招商。

园区与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主体正式签约前,应当采取“提前介入、预先服务”的方式,主动协助企业提前做好项目用地选址、准入评审和用地报批等前期工作,先期开展项目审批流程定制化服务,让企业感受到洽谈诚意。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强化项目策划生成。

针对洽谈的工业项目,统筹协调相关政府部门提出项目策划意见和规划、建设条件。

将通过策划、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纳入生成库管理,并同步生成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对于纳入生成库管理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项目实施计划,提前调度协调土地、能耗、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水资源、资金等要素,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度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工作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度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工作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度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6•【字号】枣政办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度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工作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06〕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2005年度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一月六日2005年度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工作方案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发〔2004〕11号)和《关于印发〈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奖惩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发〔2005〕48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05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工作,促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评比对象和考核时间考核对象为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市定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评比对象为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服务部门及重点项目管理、建设单位的干部职工。

2005年度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工作从2006年1月10日起进行。

二、考核评比内容及标准(一)考核内容及标准考核按分值量化以百分为基础,根据完成情况适当加(减)分。

对区(市)、枣庄高新区,考核市、区(市)定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完成投资额增幅情况、新开工项目个数、组织领导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对市定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考核年度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工程管理及各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1.区(市)、枣庄高新区考核标准(1)区(市)定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40分)。

列入市定重点项目及区(市)定重点项目各占20分。

完成投资计划的得全分,超额完成或没有完成计划按比例加(减)分;每超(少)2%加(减)1分,最高加(减)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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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征收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管
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10-09信息来源:市建委浏览次数: 1字号:[ 大中小]
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征收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5]2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征收管理办法》、《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六日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保障城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满足规划设计和居民使用的要求,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以下简称房地产综合开发费)。

第三条房地产综合开发费是指开发建设区片内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成本和有关非经营性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四条房地产综合开发费计取标准:市中区按住宅平均造价的45%计取,薛城区、峄城区、山亭区、台儿庄区、新城区、市高新区、滕州市按住宅平均造价的40%计取。

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按计取标准的2%从收取的房地产综合开发费中提取,不再向开发经营企业另行收取。

目前,房地产综合开发费暂采取差额收取,收取标准暂定20元/平方米,经济适用住
房减半收取。

第五条市中区、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新城区、市高新区由市城建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滕州市由滕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征收。

第六条开发建设区片竣工经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进行找补结算。

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实施配套设施建设,配套齐全并能满足居民使用要求的,返还提取开发管理费后的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配套不齐全的不予返还。

第七条房地产综合开发费沉淀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城市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小区综合整治。

市直沉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使用;各区沉淀资金经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市财政拨付各区财政,各区财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使用;滕州市沉淀资金由滕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滕州市政府批准使用。

第八条房地产综合开发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资金通过“票款分离”方式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九条房地产综合开发费的收取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开发企业有权拒付;物价、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综合开发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收费必须取得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的《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实行公示,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条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属政府政策规定确需减免的,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行文减免(滕州市由滕州市财政部门会同滕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行文减免)。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枣庄市物价局、枣庄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原我市出台的房地产综合开发费和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第66号令),省建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颁发〈山东省收取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鲁建发[1998]7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的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各区(市)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减征收范围,特别是不得借此征收与农民建房有关的费用,增加农民负担。

小城镇是指区(市)以下建制镇、集镇(乡政府驻地)。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的征收单位为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通过“票款分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并按规定实行公示。

收费名称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一次性收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时一次缴纳。

第五条军用设施、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和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主要用于小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路灯、集中供排水、集中供暖、供气、环卫设施、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与维护管理。

其中90%返还乡镇,10%由区(市)安排,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重点工程建设。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标准。

在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商业用房,中心镇、重点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缴纳,一般小城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缴纳;住宅及其他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15元缴纳。

第八条本办法由枣庄市物价局、枣庄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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