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需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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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地试验室工作管理,规范工地试验检测行为,确保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国家、交通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章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以前公司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是以现行国家、交通部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章等有关管理规定为依据而制定的,在施行过程中如标准、规范、办法、规定发生变动,或省级以上(含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对高速公路工程的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有新的管理要求,则应按新的标准、规范、办法、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章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建立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应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 年第12 号)(详见附件)、交通部质监总站《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 号)的规定,并按合同约定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五条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建设规模、试验设备种类及数量、试验人员、交通工具等配备应能满足按规定的频率、时间和方法实施工程各项试验的要求。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在开展工作之前,人员、试验检测项目范围、用章等必须得到检测公司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建设完成后,由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编制《试验检测授权申请书》,经工地负责人审核后报检测公司第八条检测公司对工地试验室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到现场实地考察,确认符合要求后颁发《试验检测授权书》,对工地试验室及其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项目进行授权。

授权书有效期为授权书颁发之日至工程结束。

第九条工地临时试验室各检测室、样品室和养护室的总面积(办公室除外,办公室不少于25m2),工地临时试验室不少于130m2,其中水泥室不少于15m2,水泥砼室不少于20m2,土工室不少于15m2,集料室不少于15m2,力学室不少于20m2,样品室不少于10m2,沥青室不少于20m2,沥青混凝土室不少于20m2,现场检测室不少于10m2,养护室不少于25m2。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为规范工地试验室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试验室。

1.2 工地试验室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试验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3 工地试验室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严格执行试验检测程序和方法。

1.4 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试验检测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试验室资质和能力2.1 工地试验室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2 工地试验室应具备与工程相适应的试验检测设备和仪器,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2.3 工地试验室应具备合格的试验检测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2.4 工地试验室应具备良好的试验检测环境,确保试验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试验检测程序和方法3.1 工地试验室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试验检测工作。

3.2 工地试验室应制定试验检测计划,明确试验检测项目、方法和时间安排。

3.3 工地试验室应按照试验检测计划进行试验检测工作,并记录试验检测数据。

3.4 工地试验室应对试验检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3.5 工地试验室应将试验检测报告及时报送相关单位和部门。

四、质量管理和控制4.1 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程序。

4.2 工地试验室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确保试验检测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4.3 工地试验室应接受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质量监督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4.4 工地试验室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和处理。

4.5 工地试验室应建立试验检测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试验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五、人员管理和培训5.1 工地试验室应建立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5.2 工地试验室应对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试验检测知识和能力。

工地试验室资料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资料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资料管理办法一、引言工地试验室是施工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对施工材料进行检测和质量控制,以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有效管理试验室资料对提高工地试验室的工作效率、准确性和可追溯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套完善的工地试验室资料管理办法,以便有效地管理和维护试验室资料。

二、试验室资料的分类和归档为了能够方便查找和管理试验室资料,首先需要对试验室资料进行分类和归档。

常见的分类可以包括原始数据、试验报告、标准规范、质量控制记录等。

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合适的分类目录和编号系统,确保每份资料都有唯一的标识。

三、试验室资料的存放和保管试验室资料的存放和保管应符合以下原则:1. 试验室资料应存放在专门的文件柜或文件架中,确保安全性和整齐性;2. 不同类型的资料要分开存放,使用标签或者标识进行分类;3. 试验室应定期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读性,如有破损或丢失应及时补充或重做;4. 重要资料应备份至电子文档,并进行定期的数据备份。

四、试验室资料的获取和归还为了保证试验室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试验人员在使用试验室资料时应遵守以下原则:1. 在试验开始前要检查所需的资料是否完整,并确保其可用性;2. 试验结束后要及时归还所借的资料;3. 在使用试验室资料时要注意保持其完整性和可读性,不得随意涂改或破坏资料。

五、试验室资料的追溯和审计试验室资料的追溯和审计是确保试验室工作质量和可追溯性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试验室的质量控制和数据的可靠性,应建立试验室资料的追溯和审计制度:1. 每份试验室资料都应有明确的出处,并能追溯到具体的试验人员;2. 试验室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试验室资料的合规性和准确性;3. 外部审计员可以对试验室资料进行定期的审计,以确保试验室符合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六、试验室资料的销毁试验室资料的保管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要求而定。

过期或不再需要的试验室资料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以保护试验室和项目的安全。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检测中心对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检测中心对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云湛高速公路X1,TJ6—9标合同段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试验检测工作,进一步促进工程管理水平的提升,JS2检测中心特编制本管理办法。

1、工地试验室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有效发挥试验检测在控制工程质量和指导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尤为重要。

2、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试验检测活动,为工程建设提供真实、准确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

3、工地试验室应根据工程项目内容和规模进行设置,既要满足工程质量控制需要,同时要满足布局合理、安全环保、环境整洁等要求,具体操作按照《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进行实施。

4、工地试验室管理的基本要求是硬件建设标准化、检测工作规范化、质量管理精细化、数据报告信息化,试验室记录表格、报告表格应符合《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及《公路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编制导则》JT/T828—2012中的相关要求.5、施工单位和检测机构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

1)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应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2)工地试验室应按合同段单独设立,工程规模过大时应设立分试验室;3)同一合同段内施工、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室不得由同一家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立;4)母体检测机构应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在C级及以下的检测机构不宜作为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立工地试验室;5)工地试验室应按照规定通过项目质监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6)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数据,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6、广东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局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日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试验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工作科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关于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质管〔2010〕42号)、《关于加强质量监督试验检测工作管理的意见》(交质公〔2014〕55号)、《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等文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订。

第三条本项目施工单位、总监办工地试验室和项目办中心试验室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试验检测基本原则第四条试验检测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检测过程须严谨、规范,检测数据须真实、准确,试验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全责。

第五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应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试验检测工作应独立进行,不得由其它单位人员实施操作。

不得伪造试验检测数据、随意更改试验检测结论,或者依据主观臆断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第六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应建立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第七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应按照合同等要求配备试验检测人员,保持试验检测人员队伍稳定,禁止随意更换。

第八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要加强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试验检测人员的廉洁教育。

严禁试验检测人员接受受检单位的礼物、礼金、吃请及其它娱乐活动。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设置第九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须经省厅行政执法局验收备案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在通过备案之前需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可以采取中心试验室、总监办和施工单位试验室联合取样,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检测单位进行试验检测。

社会检测单位的选择须经项目办认可。

第十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的建设标准、人员配置应符合《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江苏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工地建设)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工地试验室考核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考核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考核管理办法一、总则工地试验室是建筑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检测和试验的重要场所,为了确保工地试验室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制定本《工地试验室考核管理办法》。

二、考核内容1.仪器设备管理(1)工地试验室应配备必要的试验设备和仪器,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定期对试验设备和仪器进行检测和校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3)建立设备台账,记录设备的购置、使用和维护情况。

(4)确保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证书。

2.试验人员管理(1)试验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学历和专业背景,并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

(2)试验人员应定期参加技术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3)建立试验人员的档案,记录其职业资格、培训情况和工作履历。

(4)试验人员应遵守试验室的工作纪律,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试验室管理(1)制定试验室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并在试验室内明确展示。

(2)建立试验样品的管理制度,确保样品的有效使用和归档。

(3)试验室应保持整洁、安全的工作环境,定期进行卫生和安全检查。

(4)试验室应定期组织内部质量评审和技术交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试验结果管理(1)试验结果应及时准确地提供给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以便于决策和施工调整。

(2)试验结果的记录应规范、清晰,包括样品信息、试验方法、结果计算和结论等内容。

(3)建立试验结果的归档制度,保留原始记录和结果报告,以备查阅。

三、考核标准1.仪器设备管理考核标准(1)设备台账完备,并经过定期检测、校准。

(2)设备使用人员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证书。

2.试验人员管理考核标准(1)试验人员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

(2)试验人员的档案记录完整,包括职业资格、培训和工作履历等。

3.试验室管理考核标准(1)试验室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并在试验室内明示。

(2)试验样品的管理制度完备,包括样品使用和归档。

(3)试验室的工作环境整洁安全,定期进行卫生和安全检查。

(4)试验室定期组织内部质量评审和技术交流。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资阳华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派驻工程项目所在地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规范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确保工地试验室工作的有序开展及有效控制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四川省交通厅《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派驻工程项目所在地工地试验室包括施工(自检)工地试验室、监理试验室、业主(中心)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适用本办法。

二、工地试验室的主要要求第一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是由公司批准同意并下发批准文件设立的,并在公司授权的项目和参数范围内从事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

第二条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必须由公司批准派驻的人员组成,工地试验室不得擅自增减或更换试验人员。

第三条工地试验室试验人员数量、资质等级和技术能力必须同时满足四川省交通厅有关要求和工程需要,否则工地试验室负责人有义务及时将情况上报公司。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经公司、项目业主及相关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并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五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按照公司的授权和项目业主批准同意开展的检测参数范围配备相应的试验用房、试验环境条件、试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设备以及交通工具.第六条工地试验室驻地必须按照公司制定的要求进行标准化建设,充分考虑供电、排水、通风、采光以及布局,做好废渣废液的处理,切实按照环保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应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结合本工地试验室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工地试验室必须建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一)组织与管理机构;(二)工作程序与质量及安全管理制度;(三)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职责;(四)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制度;(五)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制度;(六)试验室管理制度;(七)环境卫生、工作作息考勤制度;(八)样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九)有关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的管理;(十)试验检测报告的审核、签发制度.第九条工地试验室只能从事在本项目上申请的试验检测业务,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第十条工地试验室在同一公路项目上不得同时从事业主、监理、施工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试验检测业务。

(整理)福建省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整理)福建省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福建省交通厅文件闽交建〔2008〕184号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务(口)局,省高速公路公司、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站、省交通科研所、省交通监理公司:2006年3月,我厅转发了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并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由项目业主按规定以合同约定进行认定。

但在两年多的实行过程中,由于对相关管理文件的学习认知程度等问题的存在,各项目业主单位对工地试验室的认定工作管理尺度不一,导致责任不清、方法不明。

为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对工地试验室进行认定,规范工地试验检测行为,我厅组织省交通质监站编写了《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OO八年十二月十日主题词:建设公路水运试验室通知抄送:厅政法处、办公室。

福建省交通厅办公室2008年12月12日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交通厅二OO八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02)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 (03)第三章工地试验室的认定 (05)第四章试验检测工作要求 (06)第五章监督管理 (09)第六章附则 (10)附表一《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备数量最低要求》 (11)附表二《工地试验室场所面积一般规定》 (11)附表三《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申请表》 (12)附表四《母体试验室授权书》格式 (19)附表五《代理母体试验室授权书》格式 (20)附件一工地试验室检查认定批文格式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保证工地试验检测工作质量,促进公路水运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第12号令)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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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通公路桥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二零一零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要职责第三章人员第四章仪器设备第五章试验环境第六章质量保证体系第七章授权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工地试验室的终止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规范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活动,充分发挥试验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的作用,确保所监理项目的工程质量,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地试验室是指交通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临时组建的面向施工现场的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是指工地试验室依据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合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在施工现场对交通建设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自检或抽检的工作。

第三条工地试验室应当严格按照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不受任何行政、经济等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四条对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及工程实体等按规定频率进行试验检测,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第五条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供试验检测报告。

第六条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配备、环境条件、试验频率、试验过程等进行监督,对试验记录和报告进行审查和签认。

第三章人员第七条对工地试验室的人员实行双重管理。

试验检测人员的行政关系、工资关系隶属于公司,中心试验室负责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技术业务管理及工作指导。

第八条投标时工地试验室的组成人员由公司总部与中心试验室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共同商定,并由公司开发科编制《人员配备一览表》报中心试验室确认、备案。

第九条试验检测人员必须是公司的注册人员,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对业务水平低、责任心不强、纪律涣散或在以往工作中表现不佳的人员不得任用。

第四章仪器设备第十条工地试验室应按照合同要求和工程实际需要配备合格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工地试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由中心试验室统一采购、调配与管理。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中标以后,由工地试验室负责人依据所监理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工程内容、合同工期、有关规范规程等,编制《仪器设备配备计划》,经工地项目负责人审核后,随《工地试验室建设计划》一并上报中心试验室。

第十三条中心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配备计划进行审核后,首先从现有仪器设备中进行调配,并将缺额部分编制《仪器设备购置申批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及时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新购仪器设备到达工地后,中心试验室派人或委托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开箱验收,并填写仪器设备验收记录,收集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等原始证件并复印,原件收回中心试验室建档使用,复印件放入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档案。

中心试验室对仪器设备统一编号,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跨工地调动时,由前一个工地试验室负责仪器设备的拆卸、吊装、运输,确保将仪器设备完整、安全地运抵新的工地,并派人到新的工地协助进行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仪器设备跨工地调动,要有完整的交接记录。

《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交接记录》原件由前一个工地试验室负责人负责交回中心试验室。

工地仪器设备档案随仪器设备一起调动。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跨工地调动时,所发生的拆卸、装车等费用由前一个工地承担,运输、卸车等费用由后一个工地承担。

第十七条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配置齐全后,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应对仪器设备逐一登记,编制《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台帐》,并按有关要求建立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档案。

第十八条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应参照仪器设备说明书和试验规程编写简明扼要、操作性强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张贴于操作者容易看到的位置,供操作者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应根据工程内容、合同工期和仪器设备检定周期,制定仪器设备周期检定计划,并按时组织检定。

对需要自校的仪器设备,工地试验室负责人负责组织自校并做好自校记录。

检定/校准合格证书原件和自校记录原件交中心试验室存档,复印件放入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档案。

第二十条所有对检测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设备均应使用“红”“黄”“绿”三色标签表明其检定/校准状态。

经检定/校准或自校合格的仪器设备使用绿色标签;经检定/校准或自校只有部分量程(精度)合格的仪器设备应使用黄色标签;未经检定/校准或自校的设备、不合格的设备以及发生故障的设备应使用红色标签。

严禁使用贴有红色标签的设备进行检测。

第二十一条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机检修,待修设备应贴红色标签。

经检修并再次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启用。

已无修复价值或因标准更换需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填写《仪器设备停用/报废申批表》报中心试验室,经核准后按报废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仪器设备的停用、检修、启用、报废等均应做好记录,原件交回中心试验室,复印件放入工地设备档案。

第二十二条试验检测人员应自觉爱护仪器设备,保持设备清洁,严格按规程操作,使用前后应对设备进行检查,并填写《设备使用记录表》。

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填写维护保养记录。

如因玩忽职守、野蛮运输装卸、违规操作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毁或人身伤亡事故,应追究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和工地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应在工程结束时,将已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编制《闲置仪器设备清单》,经工地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中心试验室,以便及时调往其他工地。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仪器设备的原值、折旧年限、使用时间提取仪器设备折旧费。

试验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所在工地承担。

第五章试验环境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中标以后,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应根据施工监理合同及试验工作需要制定试验用房计划,包括办公用房、试验用房、养护用房等,经工地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实施,同时将计划随《工地试验室建设计划》一并上报中心试验室。

第二十六条工地试验室面积应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及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要求且应布局合理。

第二十七条工地试验室的能源供应、照明设备、消防设施应满足常规要求;对于产生挥发性有害物质的试验室,应安装通风排气系统;对于接触腐蚀性物质的检测项目,应准备有效的防护用品和急救用品;对有温湿度要求的试验室应配备相应的温湿度监控设备,并建立相应记录。

第二十八条试验检测人员应在技术标准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检测。

在检测前和检测过程中,应观察和记录环境条件,填写《试验室环境监测记录表》。

第六章质量保证体系第二十九条工地试验室建设阶段,试验室负责人应根据招投标文件、工程内容、有关规范规程等,编制《工地试验室标准、规范、规程配备计划》,经工地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所在工地统一配置,同时将计划随《工地试验室建设计划》一并报中心试验室。

第三十条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参照中心试验室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切合工地实际的工地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1、试验检测工作程序2、试验人员岗位责任制3、仪器设备操作规程4、管理制度:包括试验室管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5、试验检测所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等。

第三十一条工地试验室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建立完成后,由工地试验室负责人负责编制《试验室有效文件清单》,随《试验检测授权申请书》一起报中心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的所有有效文件经中心试验室审查后,统一编号受控,由工地试验室配合加盖受控章,并按中心试验室所给编号填写受控编号。

第七章授权第三十二条工地试验室在开展工作之前必须得到中心试验室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三十三条工地试验室建设完成后,由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编制《试验检测授权申请书》,经工地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中心试验室。

第三十四条中心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到现场实地考察,确认符合要求后颁发《试验检测授权书》,对工地试验室及其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项目进行授权。

授权书有效期为授权书颁发之日至工程结束。

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公司在人、财、物等方面为工地试验室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督促工地试验室按合同要求,依据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和规程,本着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积极开展试验工作,确保所监理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三十六条中心试验室要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定期及每年不少于2次派人到公司在建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使工地试验室真正起到工程质量控制核心的作用。

必要时,上报公司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有关人员的工作表现将记入公司个人档案,作为任务派遣时参考。

第三十七条中心试验室要对工地试验室的原材料试验、配合比设计和施工质量检验报告进行抽查。

各工地试验室应将一部分典型原材料试验报告、配合比设计报告和施工质量检验报告报中心试验室审查,对发现的问题,中心试验室要及时与工地试验室沟通,确属错误的要及时改进。

中心试验室要将各工地试验室上报的试验报告整理归档,形成工地试验室技术管理档案。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司投诉或举报工地试验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公司在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将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工地试验室的终止第三十九条试验检测工作结束后,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应组织试验检测人员将各种仪器设备彻底保养一次,然后加以封存,存放过程中注意防雨防潮防撞,各种电器应定时通电或充电,以防受潮损坏。

第四十条工地试验室负责人负责编制《闲置仪器设备清单》,经工地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中心试验室。

第四十一条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组织试验人员清点所有有效文件并编写清单,有效文件要妥善保管以备下个工地再用。

第四十二条工地试验室负责人负责清点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证书、印章、仪器检定/校准证书、自校记录/报告、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停用记录等,原件交回中心试验室,复印件装入仪器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中心试验室取得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综合乙级资质前成立的在建项目工地试验室参照执行。

附件:1、工地试验室拟投入试验检测人员审批表2、工地试验室建设计划3、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台帐4、工地试验室闲置仪器设备清单5、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交接记录6、试验检测授权申请书附件1:工地试验室拟投入试验检测人员附件2:公路施工监理项目名称工地试验室建设计划编制人:日期:年月日一、工地试验室综合情况注:1.建设计划由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编制,工地负责人审核,中心试验室批准。

2.编制的依据是招投标文件、合同工程内容、有关规范规程等。

二、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配备计划注:1、“规格型号”指与使用性能有关的数据,如万能试验机可填“600KN 、B型”等。

2、“仪器来源”,如从某工地调入,应填该工地名称,如需添置,则填“添置”。

成功是失败之母,一切都是努力的结果三、工地试验室规范、规程配备计划注:1、“来源”可填“已有”或“需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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