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假索赔 典型案例
关于打假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假冒伪劣商品问题日益严重,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打击假冒伪劣行为,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打假案件,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多个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系某市居民。
2019年5月,张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瓶某品牌白酒,价格为2000元。
张某饮用后,发现该白酒味道与平时所购白酒有较大差异,怀疑该白酒为假冒伪劣商品。
于是,张某向某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协会协助调查。
经消费者协会调查,发现该白酒的生产厂家并非原告所购买的白酒生产厂家,且该白酒在包装、标签等方面存在多处瑕疵。
消费者协会遂将案件移交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发现涉案商家李某及其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生产、销售假冒某品牌白酒,侵犯他人知识产权;2. 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3. 伪造商品产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三、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消费者协会移交的案件后,迅速展开调查。
经调查,发现涉案商家李某及其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的事实确凿。
2. 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案商家李某及其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2)吊销涉案商家李某及其公司的营业执照;(3)将涉案商家李某及其公司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3. 案件审理消费者协会在接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后,将案件移交给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判决如下:(1)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某及其公司退还张某购买白酒的货款2000元;(2)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某及其公司赔偿张某因购买假冒伪劣白酒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3)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某及其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理赔反欺诈案件案例

理赔反欺诈案件案例在保险行业中,反欺诈措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险公司通过使用各种技术手段和合规策略,以识别和防止虚假的索赔请求。
以下是一些实际案例,展示了保险公司通过反欺诈措施成功应对的挑战。
案例一:虚假车祸索赔案某保险公司收到了一份车祸索赔申请,索赔人声称车辆在停车场中与另一辆车相撞。
保险公司立即开始调查。
经过审查索赔人的申请以及对视频监控的分析,调查人员发现索赔人的车辆在事故报告所述的时间和地点根本没有受到任何撞击。
此外,调查人员通过查询索赔人的历史索赔记录发现,他曾经频繁地提交虚假索赔请求,故意欺骗保险公司。
基于这些证据,保险公司拒绝了该请求,并采取法律行动追究索赔人的责任。
案例二:虚假医疗索赔案一位被保险人提出了一份医疗索赔申请,声称他因工作意外受伤,导致无法正常工作。
保险公司怀疑此案存在欺诈行为,便派遣调查人员进行调查。
调查人员发现索赔人在医疗索赔申请中提供的医疗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
经过与索赔人的面谈和医院的核实,调查人员发现索赔人在提交索赔申请之前,曾经提前与医生进行交涉,故意编造医疗记录以骗取赔偿。
公司将此案报告给执法机关,并取消了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
案例三:欺诈人寿保险索赔案某保险公司收到了一封人寿保险索赔申请,请求赔偿被保险人的死亡。
保险公司发现索赔人是被保险人的亲戚,并怀疑该索赔案存在欺诈行为。
为了进一步调查,保险公司委托了私人调查公司在案件中插入一位卧底。
调查人员发现索赔人与一家欺诈团伙有联系,他们打算通过虚假拥有人寿保险合同以获取数额巨大的赔偿金。
调查人员将这些证据及时提交给保险公司,并与执法机关合作,成功打击了这个人寿保险欺诈团伙。
以上这些案例展示了保险公司在反欺诈方面的成功实践。
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和分析索赔申请,以及使用专门的技术工具和数据分析方法,可以辨别出虚假索赔。
保险公司还采用先进的反欺诈技术,如数据挖掘、模式分析和人工智能预测,以更好地识别和预防保险欺诈行为。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公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公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其他正文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公布01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某建材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商家借用包装,“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消费者可获三倍赔偿基本案情:被告某建材商行系建材、装饰材料销售的个体工商户。
2020年7月26日,原告王某因房屋装修需要,到被告处购买木地板。
被告某建材商行的店长即被告杨某向原告王某推荐上臣牌地板。
双方经讨价还价达成协议,签订了《上臣地板销售订货单》,原告购买上臣牌地板,为此支付预付款5000元。
双方还约定,原告父亲王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签订的《上臣地板团购专用订货单》中约定的栎木实木木地板转到原告名下,订购的栎木实木木地板换成原告选购的三层实木地板,该订货单已经支付的预付款3000元直接转到原告名下。
2020年10月20日,原告需要安装木地板,与被告杨某取得联系,被告杨某要求再支付6000元才肯发货。
同年10月21日,原告再次微信转账6000元给被告杨某。
2020年11月5日下午,被告某建材商行将木地板送到原告指定地点。
在安装过程中,原告发现涉案木地板并非真正“上臣”牌木地板,包装盒上没有注明生产厂家、生产地址、产品品牌,仅在部分包装盒外面贴上“上臣地板”的字样。
原告与上臣官方客服取得联系,上臣官方客服确认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涉案木地板并非“上臣”牌木地板。
此后,原告与被告杨某协商未果成讼。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建材商行借用包装,以假充真,对消费者原告王某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告某建材商行返还原告王某预付款14000元,并三倍赔偿王某损失即42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某建材商行不服提出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
典型意义:商家向消费者作虚假陈述,导致消费者因虚假陈述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购买了产品,商家的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电子商务法律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呈现出繁荣景象。
然而,电子商务领域也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其中,商品质量问题尤为突出。
淘宝网作为我国最大的C2C电子商务平台,曾因“假一赔十”的承诺引发了一场经典的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3年,消费者李某在淘宝网购买了一款标价为1000元的品牌手表。
收货后,李某发现手表并非正品,遂以“假一赔十”为由,要求淘宝网及卖家赔偿10000元。
淘宝网在核实情况后,支持李某的诉求,要求卖家赔偿10000元。
然而,卖家认为手表并非假货,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后,李某将淘宝网及卖家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手表的真伪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卖家提供了购买手表的发票、保修卡等证据,证明手表为正品。
而李某则提供了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证明手表为假冒伪劣产品。
法院认为,淘宝网作为交易平台,有义务对平台上的商品进行监管,确保商品质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4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1. 淘宝网作为交易平台,未能充分履行监管义务,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卖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手表为正品,法院认定手表为假冒伪劣产品。
3. 淘宝网及卖家共同赔偿李某10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子商务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电子商务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权益纠纷,体现了电子商务领域法律问题的复杂性。
2. 案件涉及商品质量问题,反映了电子商务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实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实案例1. 假冒商品:消费者小明购买了一瓶名牌香水,但使用后发现香味不持久且颜色较淡,怀疑是假货。
他向卖家投诉并要求退货,卖家拒绝退款。
小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退款和赔偿。
2. 欺诈宣传:某电商平台上的一家商家宣传其手机具备防水功能,吸引了很多消费者购买。
然而,当消费者使用手机时发现其并没有防水功能,造成了财产损失。
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商家索赔,并最终获得了赔偿。
3. 虚假陈述:一家健康食品公司声称其产品可以治疗某种疾病,吸引了很多患者购买。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患者并没有看到任何改善。
患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款,并成功获得了赔偿。
4. 商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小王购买了一台新电视,但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电视屏幕出现了亮点。
小王联系了卖家并要求维修或退货,但卖家拒绝了他的要求。
小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卖家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退货和赔偿。
5. 价格欺诈:某家电商平台宣称某款商品打折促销,吸引了很多消费者购买。
然而,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商品实际价格与宣传的价格不符,造成了经济损失。
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电商平台索赔,并最终获得了赔偿。
6. 购房合同纠纷:消费者小李购买了一套新房,但在交房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他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问题,但开发商一直拖延不解决。
小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维修和赔偿。
7. 服务质量问题:消费者小张在某家美容院消费,但服务过程中遭受了不当对待,导致皮肤过敏。
小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美容院索赔,并最终获得了赔偿。
8. 售后服务拒绝:消费者小陈购买了一台电视,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了故障。
他联系了售后服务部门,但遭到了拒绝维修的回应。
小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维修和赔偿。
9. 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某家互联网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其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导致消费者遭受了经济损失和个人隐私泄露。
最高法公布维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维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一)发布时间:(2014-3-18 16:12:31)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10起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其中,孟健诉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明确违规使用添加剂的保健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价款10倍赔偿。
案例1核心提示:违规使用添加剂保健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价款10倍赔偿2012年7月27日、28日,孟健分别在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民公司)购得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养生堂公司)监制、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养生堂公司)生产的“养生堂胶原蛋白粉”共7盒合计1736元,生产日期分别为2011年9月28日、2011年11月5日。
产品外包装均显示产品标准号:Q/YST0011S,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柠檬酸)”。
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成分含有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属于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孟健因向食品经营者索赔未果,遂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海南养生堂公司、杭州养生堂公司、健民公司退还货款1736元,十倍赔偿货款17360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属于固体饮料,并非属于糖果,而D-甘露糖醇允许使用的范围是限定于糖果,因此根据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养生堂公司在涉案产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杭州养生堂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
本案中,由于涉案产品添加D-甘露糖醇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消费者可以依照该条规定,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二审法院判决杭州养生堂公司向孟健支付赔偿金17360元,海南养生堂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核心提示:板木材质家具作为实木家具出售构成商业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2010年10月1日,赵晓红在北京泛美卓越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泛美公司)购买家具若干件,合计价款23960元。
重庆五中法院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重庆五中法院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3.10•【分类】其他正文重庆五中法院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家具商家“偷梁换柱”更换定制家具板材构成欺诈,应当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邓某诉杨某、东莞某木业公司、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案例二:二手车辆销售者隐瞒车辆系水泡车构成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责任陈某诉李某等人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邹某诉重庆某教育服务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案例四: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未经协商变更服务内容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回未消费的预付款叶某与冷某、重庆某健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五:医疗美容机构因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孙某诉重庆某医疗美容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六:网购二手商品不属于“不宜退货”情形的,消费者请求“七天无理由退货”应予支持黄某与武汉某日用百货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七:开发商交付存在不影响居住的瑕疵房屋,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或承担整改费用刘某1、刘某2诉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案例八: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用骗取贷款,致使消费者个人信用受损的,应承担侵权责任钟某诉徐某、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某银行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九:生产者食品预包装上未依规标注不适宜人群,应向消费者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邹某诉河北某医药公司、会昌某商务中心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十:消费公益诉讼:切实维护不特定消费主体的合法权益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肖某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一家具商家“偷梁换柱”更换定制家具板材构成欺诈,应当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邓某诉杨某、东莞某木业公司、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1年6月23日,东莞某木业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邓某签订《承揽合同书》,约定乙方向甲方定制全屋家居产品,板材为南美黑胡桃木。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通过对十大典型案例的总结与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知识,以便在日常生活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列举十个具有代表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以供参考。
一、甲公司假冒甲品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甲公司在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
消费者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最终取得胜诉,甲公司被罚款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二、乙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拒绝退换货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要求退换货遭到拒绝。
消费者通过维权,最终获得退货或赔偿。
三、丙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丙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宣传其产品具有某种功效或特性,实际并不具备。
消费者维权,要求丙公司停止虚假广告,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四、丁公司未提供充足的产品信息丁公司未提供产品的详细信息,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充分了解产品的性能和质量。
消费者维权,要求丁公司提供充足的产品信息,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五、戊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戊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给消费者造成了时间和经济上的损失。
消费者维权,要求戊公司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六、己公司未经允许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己公司未经消费者允许,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
消费者维权,要求己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七、庚公司未按照约定负责维修售后庚公司未按照约定负责维修售后,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产品。
消费者维权,要求庚公司履行维修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八、辛公司未提供合格的售后服务辛公司未提供合格的售后服务,导致消费者无法及时解决产品使用中的问题。
消费者维权,要求辛公司提供合格的售后服务,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九、壬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提高价格壬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提高产品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维权,要求壬公司恢复原价,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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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假索赔、典型案例
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呈现六大新特点:
一是消费者维权案件数量增多,人民法院注重运用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广告宣传的制裁力度,正确适用新《消法》关于“退一赔三”和最低赔偿500元的规定,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二是消费者维权诉讼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尤其是省会城市,广大农村仍是消费者维权的薄弱地带,“山寨食品”仍在泛滥,消费者维权意识亟待提高;
三是“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纠纷较为普遍,各级法院依照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个人打假者具有消费者身份,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力度;
四是网络购物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对促进消费增长作用凸显,但是由于网购商品假货较多,严重影响质量安全,售后责任难以落实,网购纠纷明显上升;
五是消费者维权不足与过度维权并存,影响了维权效果;六是消费者维权难依然存在,买卖双方之间商品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商品质量检测费用高,以
及鉴定难、举证难,依然困扰着消费者诉讼。
不支持以知假买假抗辩:在本次公布的1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中,有7起涉及惩罚性赔偿。
新《消法》和《食品安全法》都有对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各级法院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法裁判,因此在发布的案例中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比较多。
至于“知假买假”,最高法已经在《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经营者以购买者知假买假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只要购买者不是出于经营目的,购买者是自然人,那么他的“知假买假”行为也同样适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10起典型案例
1.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6月,殷崇义发现在武汉汉福超市购买的一盒桃花姬阿胶糕已过保质期,向超市要求退货无果,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十”,以及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
法院一审判决商家“退一赔十”并支付交通费。
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
2.刘新诉陕西立新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2年10月,刘新在陕西立新药房购买4盒“快速瘦身减肥胶囊”,后在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查询,未发现该产品相关信息,而包装上注明的批准文号属于“俏妹牌减肥胶囊”所有。
刘新认为该保健食品为不合格的假冒产品,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十”。
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要求。
典型意义:经营者出售假冒其他批号的保健食品,属于出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
3.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2014年4月8日,小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广告:10400mAh移动电源,“米粉节”特价49元。
王辛购买的小米金属移动电源10400mAh却支付了69元。
王辛以小米公司对其实施价格欺诈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合同,退还商品,并要求500元保底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不构成欺诈。
二审法院认定小米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判决消费者退还商品,小米公司保底赔偿500元。
典型意义: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
4.李晓东诉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网购合同纠纷案
2012年8月,李晓东在淘宝网购买了酒仙公司销售的白酒6瓶,后查询网页发现,其购买的白酒在酒仙公司的淘宝店铺中标注的商品特价和原价相等,于是向北京市价格举报中心举报。
后因酒仙公司未履行双方达成的协议,李晓东诉至江苏省滨海县法院,请求酒仙公司赔偿8394元并承担违约金1678.8元。
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请求。
典型意义:电商利用他人网络销售货物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交易后与消费者达成赔偿协议而不履行,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依照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5.杨波诉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付迎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2013年3月,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15123元的电脑一台,该货物由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送到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
杨波诉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法院,请求判令速递公司、付迎春赔偿其电脑款和邮寄费。
法院判决认为,速递公司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销售者付迎春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故对杨波请求付迎春赔偿已付的电脑款和邮寄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速递公司将货物错交给他人,属于付迎春与速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关系,速递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
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6.范建武诉广东省文物总店买卖合同纠纷案2014年4月,范建武在广东省文物总店购买了一只手镯,发票载明的商品为“yqgda-0765翡翠手镯”,后经广东省地质科学研究所鉴定为“水钙铝榴石手镯”。
范建武认为文物总店构成欺诈,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请求“退一赔三”。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都认为,该行为构成欺诈,支持消费者请求。
典型意义:以普通石榴玉石手镯冒充翡翠手镯出售,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向销售者退货,销售者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3倍赔偿。
7.于奥泳诉毕丽萍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2014年4月,于奥泳在毕丽萍处购买双宁牌功能性保健床垫二套,经使用,该床垫并没有毕丽萍宣传的预防癌症发生、抑制癌细胞生长、治病防病等功能。
于奥泳向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起诉,主张毕丽萍的行为对其构成欺诈,请求判令“退一赔三”。
法院依照《消法》第五十五条,判决毕丽萍返还于奥泳货款2.82万元,并赔偿于奥泳购货3倍的价款
8.46万元。
典型意义:经营者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构成商业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退
还货款并支付货款3倍的赔偿。
8.王某诉北京伊露游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2013年9月,婴儿王某的母亲在北京伊露游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办理了游泳卡,后以伊露游公司已不在原地址经营,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与伊露游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款项,但遭拒绝,遂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诉求。
二审法院认为,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上诉主张,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判决解除合同,退还余款。
典型意义:消费者在使用预付卡消费过程中,因经营者不在原地址经营,导致消费卡无法使用,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卡余额。
9.吴军梅诉浙江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08年4月,吴军梅向浙江苏宁云商公司购买大金牌空调机一台,并由其上门安装。
2013年8月,吴军梅家中客厅及相邻房间的地板、墙面被水侵蚀。
经大金空调售后人员检查确认,空调机排水管通过的墙洞处没有封堵,老鼠咬断墙洞处排水管漏水所致。
吴军梅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法院判令经营者向消费者支付修复费用。
典型意义:销售者依约安装其销售的空调机,安装过程中因其不慎发生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王毅诉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3年9月,王毅向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欧蓝德JE3A2693小型越野客车一辆,2014年2月,中进汽车公司通知王毅该车辆应当被召回。
而在2013年6月4日,三菱汽车销售(中国)有限公司已经公开发布召回部分进口欧蓝德汽车公告,召回车辆范围包括王毅所购车辆。
王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起诉,请求退还汽车,并3倍赔偿购车款。
一审法院未支持消费者诉求。
二审法院认为,中进汽车公司隐瞒车辆瑕疵而销售,构成商业欺诈。
本案车辆销售行为发生在《消法》修订前,故中进汽车公司应当承担“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经营者销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车,构成商业欺诈。
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所购汽车,并由经营者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一倍的购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