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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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借款项目抵贷款的合同范本8篇

关于小额借款项目抵贷款的合同范本8篇

关于小额借款项目抵贷款的合同范本8篇篇1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临时资金需求,经与乙方友好协商,同意进行小额借款项目抵贷款交易,为确保双方权益,明确各方责任,达成如下协议:一、借款条款1. 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 借款利率:年利率为______,利息按月结算。

二、抵押物条款1. 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____________(物品名称、数量、质量等详情)作为本次借款的抵押物。

2.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在借款全部清偿前对抵押物进行保管。

三、还款条款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按期支付乙方利息并偿还本金。

2. 若甲方未能按期还款,乙方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其债权。

四、违约与争议解决1. 若甲方未能按期支付利息或本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并对逾期部分加收罚息。

2. 若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借款,甲方需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3. 若因本合同引起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1. 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承担因丢失或损坏导致的责任。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小额贷款合同(15篇)

小额贷款合同(15篇)

小额贷款合同(15篇)小额贷款合同1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证件种类:证件号码:住所地:通讯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讯为确保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财产1.1甲方提供的抵押财产是: (以下称“抵押物”),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1.2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

1.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条担保范围2.1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贷款的本金(大写) ;币种 ;月利率 ;贷款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共月。

2.2 甲方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2.3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无论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提供其他担保的,乙方均有权首先要求甲方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2.4乙方放弃其他担保的,甲方仍应承担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担保责任。

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甲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抵押物的登记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办理完毕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乙方保管。

第四条保险4.1若乙方要求甲方为抵押物投保的,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办理完毕投保手续。

科技保险一般引导类险种及重点引导类险种明细

科技保险一般引导类险种及重点引导类险种明细

附件:
科技保险一般引导类险种及重点引导类险种明细
一、一般引导类险种:
1、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
2、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
3、高新技术企业营业中断保险(A款-研发中断保险);
4、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
5、高新技术企业雇主责任保险;
6、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
7、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8、高新技术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
9、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10、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
意外保险;
11、高新技术企业特殊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
险;
12、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投资损失保险。

二、重点引导类险种:
1、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版全文及解读-V1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版全文及解读-V1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版全文及解读-V1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版全文为进一步支持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减轻其融资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培育计划(2019-2022)》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现予发布,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探索新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模式,提供融资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培育计划(2019-2022)》规定的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定义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或服务研发、技术创新、产业化等方面具备一定的科研开发能力和创新能力,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在认定内的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数在20人以下、年销售收入或年资产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或服务型企业。

第四条资金来源上海市财政通过财政补助与信贷资金池共同出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第五条风险补偿方案1.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所获得的信贷额度不超过其融资需求的80%。

2.风险补偿资金控制在全部贷款金额的10%以内。

3.在新冠疫情期间,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参与相关疫情防控及产业恢复等创新项目,给予额外10%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六条资金使用1.前款规定的贷款需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技术研发等方面。

2.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3.企业需按照融资合同约定及时还款,且不得将贷款用于非合法经营活动。

第七条申请资格1.申请企业应为依法注册的在上海市境内合法注册、经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且无不良记录。

2.申请企业应符合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培育计划相关规定。

开发类实验设备保险政策

开发类实验设备保险政策

开发类实验设备保险政策科技保险的险种由保监会和科技部共同分批组织开发并确定,第一批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其他险种初期由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试点经营,期限一年。

6个险种具体为:1.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如果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成果存在设计缺陷,该项研发成果在应用过程中因此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2.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物质损失险/一切险:关键研发设备包括被保险所有、租用或管理的用于研发项目且研发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机器、设备、机械装置及附属设备等,由于自然灾害、设计安装缺陷、操作人员失误、断路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修复或者重置的费用;3.研发营业中断保险:由于火灾、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关键研发设备损失、灭失或丧失使用功能以及存储于其中的科研资料丢失,导致被保险人研发工作中断,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恢复研发工作至损失发生前状态的追加费用。

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中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4.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

它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5.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障是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和残疾。

为满足不同投保人的个性化需求,该产品还提供了可选的意外伤害增值保障,包括医疗费用的补偿、住院津贴、重症监护津贴、烧烫伤保险金和家庭关爱金;6.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住院费用团体保险:提供境内、境外住院医疗补偿、疾病住院津贴、重症监护津贴、手术定额津贴。

最新最新广州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版精心总结

最新最新广州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版精心总结

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和《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试点期内,市财政按每年保持3000万元规模的原则安排资金,不足3000万元时通过部门预算安排补足,专项用于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

第三条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金融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金融局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安全使用,指导相关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审核申报材料,并做好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补偿对象和补偿标准第四条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的对象是按有关规定承办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五条对于各银行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应贷款不良率5%以内的, 银行和保险公司按20%:80%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保险公司以当年累计保费收入扣除运营成本(不高于保费收入的15%)剩余部分先行赔付,不足部分保险公司代为赔付,再由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风险补偿。

政府补偿部分以专项资金的规模为限。

第六条对各银行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应贷款不良率超过5%部分的贷款损失,政府资金和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不予补偿,由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60%:40%比例共同承担损失。

第七条保险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的统计指标口径,为一年内该保险公司与其所有合作银行开展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产生的保费收入和相应赔付,具体按照保监会规定的综合赔付率指标公式进行计算。

保险公司开展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承保利润率超过5%时,超出部分在次年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补偿时扣除。

小额贷款业务的保证人范围

小额贷款业务的保证人范围

小额贷款业务的保证人范围
1.个人担保:个人可以作为小额贷款业务的保证人,通常要求保证人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2. 企业担保:企业可以作为小额贷款业务的保证人,通常要求企业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3. 政府担保:政府可以作为小额贷款业务的保证人,通常是指政府部门为贷款提供担保,以降低贷款风险。

4. 信用保险公司:信用保险公司可以作为小额贷款业务的保证人,通常是指保险公司为贷款提供保险,以降低贷款风险。

5. 抵押担保:抵押物可以作为小额贷款业务的保证人,通常是指借款人将财产或资产作为抵押品,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

总之,小额贷款业务的保证人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可以包括个人、企业、政府、信用保险公司和抵押物等。

不同的保证人类型会对贷款的利率、期限和额度等方面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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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引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一种创新的金融服务模式,旨在通过保险机制为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难群体提供增信支持,促进信贷资源向实体经济有效配置。

为推动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试点目标1、探索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可获得性。

2、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

3、增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降低信贷风险。

三、试点原则1、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通过政策支持和协调推动试点工作。

2、市场运作。

遵循市场规律,发挥保险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主体作用,实现商业化可持续运作。

3、风险共担。

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共同应对风险。

4、依法合规。

试点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确保规范运作。

四、试点范围1、试点地区选择云南省内经济发展较为活跃、金融需求较大的部分州市作为试点地区。

2、参与机构(1)保险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保险公司。

(2)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等合法的金融信贷机构。

3、贷款对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符合条件的借款主体。

五、产品设计1、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主体的实际需求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单笔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_____万元。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为_____个月至_____年。

3、贷款利率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类贷款平均利率水平。

4、保险费率保险机构根据风险状况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本金的_____%。

六、风险分担机制1、贷款损失分担比例当贷款发生逾期违约时,由保险机构、金融机构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按照_____:_____:_____的比例分担损失。

2、政府风险补偿资金设立政府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对贷款损失的补偿。

资金来源可以包括财政预算安排、整合相关专项资金等。

七、业务流程1、客户申请借款主体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同时向保险机构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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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第二条 本保险所指高新技术企业是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第三条 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与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

凡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义务,即为保险事故发生。

 第五条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对于不足以清偿投保人的借款本金与借款利息的剩余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六条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七条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纵容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被保险人雇佣的故意行为行为;; (二)战争战争、、敌对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武装冲突、、罢工罢工、、骚乱骚乱、、暴动暴动、、恐怖活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辐射、、核爆炸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洪水洪水、、台风台风、、地震地震、、海啸海啸;;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第八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的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 (三)被保险人违反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四)投保人未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而签订投保人未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而签订《《借款合借款合同同》的;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借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借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同意的;; (六)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就偿还的担保人就偿还《《借款合同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七)投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投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八)对《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设定的担保被依法确认为无效的设定的担保被依法确认为无效的;; (九)在《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的偿还贷款期间约定的偿还贷款期间,,投保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转让或转赠。

 第九条第九条 下列损失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不履行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及逾期利息;; (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按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绝对免赔率保险金额与绝对免赔率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金额与利息之和。

保险金额中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后,仍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投保人借款本金与借款利息剩余部分的一定比例。

该比例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借款合同》生效之次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的24时止。

具体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以一年为限。

 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复印件; (五)企业成立时(或变更时)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简介、信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前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八)《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担保人对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卡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提供了符合条件的担保并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其提供贷款,并向保险人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评估报告及发放贷款意见;必要时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反担保。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使得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增加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知道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否则否则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如属刑事案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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