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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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6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6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6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3.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1)保证期间【举例】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且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已知主债务在07年3月1日履行期满,则主债的诉讼时效是07年3月1日-09年3月1日。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就是:07年3月1日-07年9月1日。

若债权人在07年8月1日主张债权,则保证责任确定,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即07年8月1日~09年8月1日。

若债权人在07年3月1日-07年9月1日之间没有主张债权,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①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

②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③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

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债权人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④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计算。

【例题·单选题】甲于2010年3月5日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三方约定:甲应于2011年3月5日之前偿还该借款。

若本案中的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截止于2011年2月1日,则丙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应截止于( )。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担保期间,⼜叫作保证期间,是指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保证期间关系到债权⼈和保证⼈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

对于这个问题,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

保证期间关系到债权⼈和保证⼈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诉讼时效中⽌、中断、延长的规定。

保证期间经过,引起的后果就是保证⼈的保证责任的永久性消灭。

只有保证期间未经过,才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适⽤的必要,如果保证期间经过了,保证责任就不存在,其诉讼时效期间也就不存在。

2、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是指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不⾏使权利,持续达到⼀定期间⽽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适⽤诉讼时效中⽌、中断、延长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丧失胜诉权。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般保证中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效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如果债权⼈没有对债务⼈提起起诉或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免责。

(⼆)连带保证中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诉及诉讼外的权利请求都可以,但要针对保证⼈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债权⼈未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免责。

这⾥并不需要债权⼈向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所以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与⼀般保证不同。

三、怎样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1、根据保证合同成⽴时,主债务履⾏期限是否已经届满;若届满,则从保证合同⽣效时计算;若未届满,则从主债务履⾏期届满的次⽇起计算。

2、保证合同是否约定了保证期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解答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解答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2007年3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一、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实务问题1.如何确定法人的住所地?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据注册登记的地址确定。

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应如何处理?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应直接变更营业执照中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如何处理?在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情形下,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在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情形下,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经二审法院审查上诉理由成立的,对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4.确定诉讼主体与确定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确定诉讼主体与确定管辖权发生冲突时,法院应首先就管辖权问题做出裁定。

上述裁定生效后,在多被告情形下,如果受理案件法院认定据以确定管辖权的被告为不适格诉讼主体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5.法院将诉讼文书及传票等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或对回执上的签名不认可时,法院如何处理?法院采用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邮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将拒收情况记明并将邮件退回法院的,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之日应认定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对回执上的签名不认可,但没有证据证明签名系邮政机构造假的,应认定为已经送达。

6.能否以口头方式裁定驳回起诉?裁定驳回起诉涉及到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以口头裁定的方式裁定驳回起诉,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

7.法院对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起诉的案件,程序上如何处理?法院对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起诉的案件,应对是否准许作出书面或者口头裁定。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在保证债务关系当中,对于时间的限制,这两者限制的都是针对保证人的时间,但是还是存在着一定区别,我们从它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来分析一下。

一、从相同点来讲,二者都是让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的目的。

1.所谓保证期间就是保证人在合同约定当中要承担自己保证义务的期间,在这个期间之内,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来行使他的保证义务,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间的话,那么债权人是没有权利要求保证人来行使自己义务的,所以就是对于债权人权利的一种督促,超过这个时间的话,那么就会对自己很不利。

2.而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样也是对于债权人来讲,只不过这是对于整个债务体系而言,与保证人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

总之,二者的核心目的就是让债权人在一定的时间之内来履行自己的权利,如果超过这个时间的话,法院不予支持。

二、从不同点来讲,两者主要有两个不同。

第一,二者的客体不同。

1.保证期间,债权人能够催促的债权是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在这个时间之内,他只能要求保证人来承担他的保证责任,具体的保证责任应当是已经规定在合同当中的,而不可以有其他的权利来要求别人做什么样的事情,这是保证期间的客体。

2.而整个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对于这个债权来,如果债务人或者是保证人没有按合同来约定自己的义务的话,也就是属于违约行为,甚至可能造成侵权,那么这个时候就可以对整个债务的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来提起诉讼,这个诉讼与之前的保证期间是不太一样的。

第二,两者的时间长短不同。

如果是保证期间的话,法律规定是合同当中约定了就按照合同当中约定的来,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法定的保证期限为六个月,也就是说在六个月之内要行使自己的保证义务,而对于诉讼时效来讲,适用一般性的规定就好,也就是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三年,适用普通民事诉讼时间。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从两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来对于二者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区分。

在保证合同当中由于涉及了保证人,也就是第三人的参与,所以在具体的行使权力过程当中,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所谓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

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1】换句话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已确定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也只在此期间内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的请求是在此期间外,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通常,在世界各国民法有关保证的立法中,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为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其对保证人的权利,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般都对保证效力问题规定了一定的存续期间,即约定期间;未约定的,则适用法定的时间限制,即法定期间。

如果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时间期限内未行使其对保证人的请求权,时间届满后,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

此种时间限制,《担保法》称之为“保证期间”。

《规定》中没有使用“保证期间”这一概念,而是称为“保证责任期限”。

《规定》第10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规定》第11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担保法中的“保证期间”与《规定》中的“保证责任期限”没有实质区别。

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

依诉讼时效,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3】它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保护民事财产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论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论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论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王叶刚*目 次一、问题的提出二、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的性质三、《民法典》第694条第1款与诉讼时效起算一般规则的冲突四、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的完善五、结语摘 要 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适用诉讼时效起算的一般规则,《民法典》关于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的规定,实际上是诉讼时效起算一般规则的具体化。

在一般保证中,依据《民法典》第694条第1款规定,在债权人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对债务人提出请求的情形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这一规定与诉讼时效起算的一般规则存在不合之处,也难以明确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对一般保证而言,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需要债权人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请求后,保证人予以拒绝的,即可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保证债权受到了损害,自此可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关键词 保证 一般保证 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一、问题的提出保证之债作为债的一种类型,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1〕对保证债务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保证债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保证债务长期存续,不当加重保证人* 王叶刚,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个人信息收集、处理行为合法性研究”(项目号20CFX0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 参见张鹏:《我国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问题研究》,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3期,第536页。

的责任,从而保护保证人的利益。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历来也承认保证债务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2〕原《担保法》并没有规定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依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第1款的规定,对一般保证而言,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对债务人提出请求,则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该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债的担保(保证、定金)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债的担保(保证、定金)重点知识点

债的担保概述「一般担保」指债务人以自己全部财产(即责任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

「特别担保」1.典型担保(1)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权。

(2)人的担保:保证。

(3)金钱担保:定金。

(4)反担保:是对于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注意】保证和定金,作为债的担保,是债权性质的担保。

2.非典型担保(1)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2)保兑仓交易、让与担保。

(3)所有权保留、有追索权保理。

保证制度概述「保证人」1.可以担当保证人的范围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均可以担任保证人,并且不以民事主体具有完全的代偿能力为必要条件。

2.不可以担当保证人的范围(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3)法人分支机构不得作为保证人。

但法人的分支机构取得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保证债务的内容」1.保证债务(保证责任)的内容(1)代为履行:在债务人不对债权人履行非金钱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代为履行。

(2)赔偿责任:不能代为履行,或按照约定不代为履行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2.保证责任的范围(1)有限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保证人仅对约定范围内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无限保证。

未约定保证范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须对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

3.订立保证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时保证人的责任(1)保证人可以免责的情形:主合同当事人(主合同债权人、债务人两方)串通骗保的,保证人免责;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欺诈、胁迫保证人的,保证人免责;主合同债务人一方欺诈、胁迫保证人,且债权人知情的,保证人免责。

(2)保证人不可以免责的情形: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和联系。

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_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希望对你有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保证合同应明确规定。

无此规定的,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朗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

依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保证因合同而产生,因此,在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产生保证之债,保证之债作为债权之一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保证既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又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表现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均可能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二者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保证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其效力在于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其效力在于消灭请求权的胜诉权。

诉讼时效可依法中止、中断或延长。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因此免责,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依担保法解释,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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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
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则保证期间的作用完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担保方式,由于两种保证方式中债权人、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及主张权利的方式不同,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亦不同。

1.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在主债务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方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形式。

《担保法》第25条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们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对如何理解《担保法》第25条规定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就是按照处理诉讼时效的原则来处理保证期间,即中断的法定事由旦发生,保证期间应重新计算。

从担保法此条规定的字面上理解,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

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否定保证期间的除斥期间的性质;第二种观点认为,因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向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
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对于主债务具有补充性质,一般保证的责任期间从对债务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或终结次日起开始计算。

在债权人于保证责任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这种观点与《担保法》规定的,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相矛盾;第三种观点认为,《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就视为其在保证期间内已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1.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期间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来确定的,不是以债权人是否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来确定的。

2.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不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那么,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就等于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除斥期间就转换为诉讼时效期间。

“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关于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
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法院仍可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担保法解释”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形式。

《担保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了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保证期间的作用便已完成,即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

《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此条规定说明,就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而言,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与一般责任保证合同相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次日起开始单独计算的。

另外,由于这种独立性特征,“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但是,中止的情况有所不同。

依据我国《民
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时,诉讼时效中止,即诉讼时效的中止并非因为当事入主观上的原因造成。

因此,无论是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还是一般责任保证合同,只要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随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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