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收费制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经济学意义对比分析
排污权交易制度对我国环境

排污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 中国完整意义上的排污权交易是1999 年由美国环 保协会引入的,南通与本溪被确定为首批试点城 市,取得了一些经验。 • 2002 年3 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和美国环保协会开 始在中国实施排污权交易项目的第二阶段实验, 选取了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上海 市、天津市、柳州市、华能发电集团作为试点, 简称为“4+3+1”。 • 目前,这项实验已经进入第三阶段,由第二阶段 试点地区的点状分布转向江苏省、上海市、浙江 省三个地区的长三角区域合作。
排污权交易制度对我国环 排污权交易制度对我国环境 权交易制度对我国 治理的经 治理的经济学启示
组员: 组员:夏云婷 庞春会 何舟影 冒翠娥 张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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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权交易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 护矛盾的方式,是从经济学的视野 解决社会问题。 • 排污权交易的举措是“ 用最小的 代价减少最多污染物” 的有益探 索。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国际实践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国际实践 交易制度的国际
•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外国已有成功经验。 • 以美国为例: • 1977年美国的环境保护署首次提出了可转 移的排污权方案, 排污权市场初步形成。其 排污权所包括的内容不仅有污水排放, 还有 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从1977年到90年 代初, 进行了多次排污权交易。
• 通过制度上的规定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 • 优化资源配置和企业规模 • 依市场规律治理污染, 是政府管制制度的创 新 • 改变企业以往预期, 使管制制度化, 污染治 理企业化
中国的排污权交易政策
中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 开始于1988年。 1996年国务院正式提出全国主要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烟尘、工业粉尘、 SO2等12种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 到1996年,中国地级以上城市普遍实行 了排污水污染许可证制度,共向42412个 企业发放了41720个排污许可证。
从经济法的视野下谈排污权交易

从经济法的视野下谈排污权交易本文从经济法的角度,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理解,对现在我国存在的排污权交易制度问题进行分析,并从市场准入、政府监管、社会组织监督等方面提出完善排污权交易的建议,进而实现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顺利构建和良好发展。
一、经济法角度下的排污权交易理解(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解1.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概念排污权交易简单理解就是将排污权作为商品进行买卖,以此来进行污染控制。
通常我们认为,排污权是由政府所制定的,并且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来分配权利,例如定价出售,招标拍卖,以及无偿分配等,并通过交易市场,进行排污权的买卖。
2.排污权交易与排污收费的区别排污收费制度是根据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对排污者进行收费,它是先确定一个价格,然后由污染者根据既定价格而对环境的破坏买单,而排污权交易制度与其则正好相反,即首先就确定出排污的总量,然后再将由市场对其成本差价进行定价,在实际中,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排污者仅能在其已享有的排污范围内进行排污,而其事先计算出的排污总量即为其临界值。
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市场在制定自身价格的过程中就已经在自动现实帕累托最优配置模式。
(二)经济法角度下的排污权交易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受我国基本国情的影响,很多方面发展都受到限制,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相当严峻,传统的治污手段显现诸多弊端,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先进的排污权交易正迎合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通过买卖交易排污权的方式,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经济法学中的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正是可持续发展的理论表现形式,它以宪法为基础,以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辅之以形成。
排污权交易理论正是基于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实行,而被引入和利用的。
而经济法的不断发展也为排污权交易的规范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经济法角度下排污权交易中存在问题(一)市场机制建立还不健全由于“经济人”、“理性人”总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追求最高的效率,排污企业自然会在各种选择中寻求到交易成本最低的方式,排污权交易的优势就在此情况下得以显现。
论总量控制中的排污收费制度及排污权交易制度

构 。对企业造成的污染只要缴纳排 污费或罚款就不再过问 ;③
- 些 财政 困 难 的地 方 ,仍 然 存 在 默 许 甚 至 鼓 励 企 业 排 污 的 现 象 。其 次 。环 境 标 准 也难 以 实 现 污 染 总 量 控 制 。 目前 我 国 实 行 的 多 数 环境 标 准 普遍 偏低 ,而 相 当 一部 分 又 是 浓 度 标 准 ,这 就 使 现 有环 境 标 准 对 污染 总 量 的 控 制 效果 十 分 有 限 。 排 污 权 交 易 是 指 在一 定 的 区域 内 。在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不 超 过允 许 排 放 量 的 前 提 下 .内部 各 污 染 源 之 间 通 过 货 币 交 换 的 方 式 相 互 调 剂 排 污 量 ,从 而 达 到 减 少 排 污 量 、 保 护 环 境 的 目的 。
排 污 权 交 易 制度 与 排 污 收 费 制度 都 是 基 于 市 场 的 环境 管 理
下三个问题 : 排污企业 宁愿 缴纳排污费 ,一些排污大户甚至 ① 在资金预算 中。就专门列支了排污费和超标排污罚款支出 ;②
一
些地 方 环 保 部 门 ,尤其 是基 层 环 保部 门 演 变 成 排 污 费 征 收 机
制 度 。从 污 染 源 的角 度 而 言 ,无 论是 排 污 权 价 格 。还是 收费 价 格 。都 相 当 于 污 染 控 制 的 边 际 成 本 。 只 要排 污 费 规定 得 合 理 , 其 对 排 污 源 的经 济 刺 激 作 用 与排 污权 交 易 基 本 相 同 。但 它们 在 设 计 上 存 在 明 显 的 区别 。排 污 权 交 易 是 由 政 府 确 定 总 排 放 水 平 , 由市 场 确定 排 污 价 格 ;而排 污收 费 则 是 由政府 确定 排 污 价 格 . 由市 场决 定 总 排 放 水 平 。 总 量 控 制包 括 环 境 容 量 总量 控制 和 环 境 目标 总 量控 制 。是 排 污 权 交 易 的前 提 。总 量 控 制将 管理 的地 域 或 空 间 ( 如行 政 例 区 、流 域 、 环境 功 能 区等 )作 为一 个 整 体 。根 据 要 实现 的环 境 质 量 目标 。 确定 该 地 域 或 空 间一 定 时 间 内 可 容 纳 的污 染 物 总 量 。采 取措 施 使 得 所 有 污 染 源排 人 这 一 地 域 或 空 间 内 的污 染 物 总 量 不 超过 可 容 纳 的 污 染 物 总量 ,保 证 实 现 环境 质 量 目标 。 排 污 收 费 制 度 无 法 实 现对 污染 物 排 放 总 量 的 控 制 。 目前 。 由于 我 国排 污 费 征 收 标 准 和 超标 排 污 处 罚 标 准 严 重 偏低 ,环 保 部 门其 他 手 段 缺 乏 ,而 且 力度 微 弱 ,客 观 上 造成 “ 费 即可 排 付 污 ” 的不 合 理 状 况 。 目前 “ 费 即排 污 ” 的 污 染 控 制办 法 .更 付 多 是 依 靠 政 府 行 为 来 推动 环 境 保 护 。排 污 费 由政 府 强 制 征 收 . 排 污许 可 证 由政 府 授 予 ,超 标 排 污 由政府 处罚 ,大 部 分 污 水 是 否 执 行 环保 政 策 过 多 地 依 靠 行政手段 的被动监督. 由此 造 成 企业 缺 乏 珍 惜 环 境 的 内 在 压
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的效应比较

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的效应比较排污收费制度主要意义在于筹集了一定的污染治理费用,增加了当地政府的收入,减少了政府污染治理的资金压力,实施以来对各地的环境保护工作也作出了很大贡献。
但排污收费目前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排污收费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庇古理论,主要体现在我国排污收费一般以县为单位,由县一级环保部门征收本区域内的排污费,然而有很多污染存在跨界的问题,污染可能是上游的县造成的,下游另一个县的居民受害,此时排污费又不能实现转移支付,导致污染的受害方不能得到补偿。
第二,排污收费过低,难以刺激企业污染治理和减排。
而且排污收费的时候价格存在弹性,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和环境主管部门存在讲价还价,价格几乎没有合理性;第三,排污收费收入的实际使用和重新投资有待改善,我国征收的排污收费有80%被应用于返还企业作为排污控制项目再投资,余下的作为行政费用,然而实际上真正被作为再投资的只有50-60%,再投资的排污收费被返回给支付排污收费的企业作为对采取排污措施的补偿。
这种作法自然导致一些企业要求不支付那部分会被退回的款项,结果相当于没有投资进行污染治理。
排污权交易是主要意义是将环境容量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利益最大化,是全社会的污染治理成本降低。
排污权交易源于美国,美国的市场经济和法制都较我国健全许多,我国引入这项新制度如何使其发挥其原有的效力,面临多方面的压力:一是相关的法律不完善;二是目前我国相当多的企业还是粗放型企业,污染严重,很多企业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然而它们受到地方政府的保护;三是排污权交易需要环境保护整个系统的协调一致,排污权交易涉及到的有环境执法大队、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管理、环境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其中排污许可证管理和环境监测是排污权交易的两个关键,而县一级的环境管理部门的排污许可证的管理不善和目前环境监测监管的缺陷是排污权交易实施的最大隐患。
综上所述,排污权交易和排污收费虽有着相同的外部性理论基础,都是控制污染的经济手段,都希望以较低的社会成本实现规定的环境保护目标,但运行操作方式完全不同。
排污收费制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比较研究

时, 把排污权 交易制度作为实施总量控制 目标的主要手段来抓 , 具有重 要的理论 和实际意 义 。本文就 排污收 费制度与排污权交 易制度各方 面存在 的异 同 , 并指 出排污权交 易制 度存 在 的必要性 , 排污权交 易制度 讨论 把
作为一种过渡性措施加 以构建 , 缓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 , 实现人 与 自然的和谐发展 。
d v lp n n n i n n a p tc o n e i h amo iu e eo me t t e n ma d n t r . e eo me ta d e vr me t r e t n a d r a z t e h r n o s d v l p n w e n a au e o l o i l e e b n
Ke rs: l tndsh g e —l igpl t nd cag gtrd ; g ltnpr ci y wo d p l i i a ef s e n ; l i i hre ih t e l s i ef t n o uo cr e y v o uo s r a e ao i e o
c a g e s—lv ig s se a d p l t n d s h r e r h r d y tma ea ay e h refe e n y t m n ol i i a g i tt e s se r n lz d,t en c s i f ol t n d s h g g t r d y tm r y uo c g a h e e st o l i i a e r h a es s y p uo cr i t e ae
从排污收费到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会计思考

污收 费制度与排 污权 交易制度是其 中两项重要 的环境政策 。 其
目的 是 通 过 解 决 排 污企 业 负外 部 性 所 造 成 的 市 场 失 灵 问题 , 达 到 让 企 业 减 少排 放 , 理 环 境 污 染的 目的 。 两种 环 境 政 策对 企 治 业 有 不 同 的财 务 影 响 , 何 真 实全 面 地 反 映 和 披 露 相 关会 计 信 如
其排污量指标必 须通过该中心的交易平台购买 , 则不予通过 否
环保 审批 。交易中使 用的价格 , 是环境保 护行 政主管部 门会 同 物价 等部门 , 按不 同行业类 别削减成 本确 定的排污权交 易出让
价 和排 污权 交易转让价 。购买排污量指标 ( 污权 ) , 排 后 企业 方
排污费作 为一种损益性支出进入企业 当期的经营成本 , 最终体
、
排污 费的会计处理及其问题
排污 收费制度源 于“ 庇古税” 是通 过征 收排 污费 , , 给企业 的污染行为确定一个均衡价格 , 这样企业 的外部环境成本就 可 以实现 “ 内部化” 。加 大企业 的排 污成本 , 使之 与社会成本相 一
致, 从而有效地限制企业的排污量 , 以保护环境。实施排污收费 制度 , 一般是 由政府环保部 门对企业规定统一 的排 污标 准和排 污价格 , 由政府对所有 的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在这种制 度安排
力。因此 , 污收费制 度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效果并不理 排 想, 不利于社会环境 的进一 步改善 。 二、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兴起及其相关会计研究 排污权交易 制度是一种 对污染物排 放进行 管理和控 制的
美 国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的时间最长 ,9 3 3 , 19 年 月 美国联
邦 能源管制委员会( E C 首次发布排污权交 易会 计处理的委 FR )
排污许可证制度与排污收费制度详细分析

排污费征收项目
1.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计 征排污费。 2.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缴纳排污 费 3.对环境噪声污染超标,且干扰他 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计征 噪声超标排污费。 4.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贮存、处置 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标准的,计 征固体废物排污费。
• 3.(技术方面)很多的单位企业逃避处理自己产生的污染物的原因 是由于处理技术落后,费用高昂。
应当确立排污收费,超标处罚原则; 研究调整排污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治理积极性; 在全国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 加大政府的监督力度; 对政府征收的排污费去向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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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计算方法及收费标准将每个排放口排放的每种污染物的排放量换算成污染当量数再把所有的污染当量数相加得出该排放口总污染当量数用总污染当量数乘污染当量收费单价即得出应缴纳的排污费额
组员: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 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 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 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排污许可证为主线,将现行各项环境 管理制度对企业的环境管理具体要求,集中通过排污许可 证实行“一证管理”,目的是实现对排污单位综合、系统、 全面、长效的统一管理。
排放许可制度实施程序: 1.排污申报登记 2.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分配污染物总
量削减指标 3.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 4.排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排污收费计算方法及收费标准
将每个排放口排放的每种污染物的排放量换算成污染当量数,再把所有的污 染当量数相加,得出该排放口总污染当量数,用总污染当量数乘污染当量收 费单价,即得出应缴纳的排污费额。
环境经济学13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

排污费与污染治理成本
一、最优排污费率的确定
图13-1有一个隐含的前提,这就是当政府征收排污费时
,厂商只能有两种选择:缴纳排污费和缩小生产规模。 但是事实上,除了上述两种选择外,厂商还有第三种选 择,即购买和安装处理污染物的设备,在生产规模扩大 的同时使污染物排放量保持在最优水平;而政府征收排 污费的目的之一就是刺激污染者这样做。这样,当政府 征收排污费时,厂商就面临3种选择:缴纳排污费、减产 或者是追加投资购买和安装处理污染物的设备。厂商在 面对上述3种可能性时的最优选择,可以用图13-2来表示 。
费用比较
排污标准加罚款情况如下: 总治理成本=OAQ2+OBQ2+OCQ2 收费情况如下: 总治理成本=ODQ1+OBQ2+OEQ3 两者之差: (OAQ2+OBQ2+OCQ2)-(ODQ1+OBQ2+OEQ3) =Q1DAQ2-Q2CEQ3 因为Q1DAQ2>Q2CEQ3,所以,达到同样的排污控制量, 排污收费比单纯执行标准的成本要低。
由于第三种选择(厂商购买和安装环保设备)的出现,在图 11-2中,厂商的污染物排放量随生产规模的变动而同比例变 动的情况,仅仅适用于从W2点到原点这一区间,即仅仅在 厂商的边际治理成本高于其边际私人纯收益的条件下适用。 在W2点右边,由于在特定污染水平条件下厂商的边际治理 成本低于其边际私人纯收益,厂商在扩大生产规模的同时, 可以用购买并安装环保设施的办法,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既然在W2点的右边,厂商的生产规模与污染物排放量之间 ,已经没有确定的对应关系,故根据MNPB线与MEC线的交 点来确定最优污染水平,以及根据污染物排放量达到最优污 染水平时厂商的边际私人纯收益来征收排污费,就失去了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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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经济学意义对比分析【摘要】排污收费制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同时作为环境管理的经济手段,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本文从经济学的视角,对二者在经济学理论基础和产生效应上进行了对比分析,最终得出排污权交易在实行过程和产出上更具优势的结论。
【关键词】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经济,对比
1、引言
排污收费是指针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标准收取费用。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环境管理政策中控制污染物排放的两个重要经济手段,既有紧密的联系,又有一定程度的区别。
二者目的相同,但是具体实施过程中排污收费是由政府定价,市场确定总排放水平;而排污权交易则是由政府确定总排放量,市场确定价格。
2、排污收费制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经济学意义对比分析
2.1经济学理论基础
排污收费制度是在“庇古税”的基础上进行改善发展而来的。
庇古建议应当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弥补私
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这就是“庇古税”的由来。
最优“庇古税”的确定是在企业边际损害成本与边际私人纯收益相等的情况下确定的,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很难获得企业的边际私人纯收益,所以现实中很难达到最优污染水平。
收费是征收庇古税的代替性解决办法,更具有实践性。
排污权交易制度则是在科斯理论基础上发展而来。
科斯认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无论初始产权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和自愿协商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就可以通过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和经济组织的优化选择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排污权交易就是当事人进行协商的结果。
由此可见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为从污染源治理环境污染提供经济刺激。
总的来说,排污收费制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都是为解决排污问题所产生的外部性而存在,排污收费制度通过明确价格来使外部性内部化,而排污权交易制度则是通过明晰产权来使外部性内部化。
2.2产生效应分析
(1)排污抑制效应。
排污收费制度通过收费对排污单位实行一定的经济制裁,从而激励企业将排污量减少到单位排污费用与边际治理成本相等的水平。
排污权交易制度一般是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然后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此分割成若干排污权对不同的企业进行分配。
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都是通过政府干预的手段对
排污量进行控制。
(2)降低成本效应。
排污收费制度中政府设定排污费,企业将会根据各自的治理成本在缴纳排污费和自行治理污染之间进行权衡,根据总成本最小化的原则,选择不同的污染控制水平。
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在市场上通过排污权交易,边际治理成本高的企业买进污染权,而边际治理成本低的企业出售污染权,最终结果使得整个社会以最低的边际治理成本达到治理污染的目标,从而实现成本最小化的目的。
从理论上来看,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似乎都能达到社会总成本最小化,但是排污收费通过政府干预,效率相对较低而且此间监督成本较高;而排污权交易通过市场达到资源优化配置,效率相对较高。
(3)技术革新效应。
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都可以通过经济的手段对企业治污产生一定的激励效应。
在经济刺激下,企业有动力寻求低成本的污染治理技术以少缴纳排污费(排污收费制度)或者出售排污权获利(排污权交易制度)。
在技术革新效应层面上,排污权交易对企业具有更高的诱惑力,因为可以通过改进技术来获利,从心理学角度来讲,相较于少缴费人们似乎更喜欢直接获得金钱利益。
3、结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都能达到以低成本实现控制排污的目的,但从降低成本和技术革新方面来
看,排污权交易比排污收费更具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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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秋莉(1992-),女,汉族,河南许昌人,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研究方向:环境科学,本科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