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17年度).doc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具备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甲方与其签订本协议,进行计算机联网。
乙方为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按规定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和医药卫生法律政策规定,并督促参保人员和双方工作人员自觉遵守。
第三条乙方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一般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及时向乙方通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管理规定和参保人员相关信息等情况,协助乙方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培训。
(二)每月月底前将上月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拨付给乙方。
(三)对乙方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并复制相关材料。
(四)定期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运行情况。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及医保投诉电话,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在药监部门核定经营范围内,不得储存、摆放、销售生活用品、保健品。
实行积分制销售的,要将《积分规则》公示上墙,积分兑换物品单独存放,并与积分规则一致。
举办专项大型促销活动应提前3日报甲方备案。
(二)保证参保人员医疗用药的品种和质量;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及时供应医疗药品,做到24小时提供服务;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并挂牌服务,保证及时为医保服务对象提供用药咨询和购药服务。
(三)将药品种类、规格、价格等纳入计算机管理,单独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进销存管理机制。
对刷卡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需登记购药者身份证信息,并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一次性刷卡超过一千元需履行报备手续(0563-*******)。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协议书范本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药品监督、价格和医改等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区参保的城镇职工,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及其他保障人员。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含生育)、门诊特殊疾病等诊疗及用药服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及本统筹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监督对方执行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三)组织乙方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由专门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并公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各部门严格履行管理职责,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按规范书写医学文件,合规收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三)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即时传输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四)乙方务必于签订2020年服务协议时,实际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达到在地市级城区的不低于100平方米,在县(市)城区的不低于80平方米,在乡镇及以下的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一、协议的目的与范围本协议旨在明确定点零售药店与顾客之间的权益和责任,确保药店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并保障顾客的合法权益。
二、定义1. 定点零售药店:指依法获得药品销售许可证的经营者,以销售药品为主要业务的零售药店。
2. 顾客:指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或接受相关服务的个人或单位。
三、服务内容1. 药品销售:定点零售药店应确保销售的药品真实、合法、有效,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药品分类、标识和包装。
2. 药品咨询: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合格的药师或药学硕士,提供药品咨询服务,解答顾客关于药品的疑问。
3. 药品配送:定点零售药店可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确保药品安全送达顾客指定的地址。
4. 药品回收:定点零售药店应设立药品回收箱,接收顾客过期或废弃的药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 其他服务:定点零售药店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他与药品销售相关的服务,如药品检测、用药指导等。
四、顾客权益与义务1. 顾客有权选择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药品购买,并享受合法合规的药品销售服务。
2. 顾客有权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真实、准确的药品信息和咨询服务。
3. 顾客有义务提供真实的个人或单位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药品购买。
4. 顾客有义务妥善保存购买的药品,遵守使用说明,不得滥用或超量使用药品。
5. 顾客有义务妥善处理过期或废弃的药品,按照定点零售药店的要求进行回收。
五、定点零售药店权益与义务1. 定点零售药店有权依法经营,提供合法合规的药品销售服务,并保障顾客的合法权益。
2. 定点零售药店有权拒绝向未成年人出售限制销售的药品,或要求顾客提供身份证明。
3. 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不得销售过期、伪劣或假冒药品。
4. 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药品咨询服务,解答顾客关于药品的疑问。
5. 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妥善处理顾客提供的个人或单位信息,保护顾客的隐私。
六、争议解决1. 定点零售药店与顾客之间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药品监管部门申请调解。
定点药店服务协议书

定点药店服务协议书定点药店服务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家合法经营的定点药店,乙方希望在此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并获得相关服务,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双方身份甲方是合法经营的定点药店,具有药品销售资质和相应的服务能力。
乙方是药品购买者和服务接受者。
第二条服务内容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以及药品保质保量的要求,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1. 合法的药品销售服务;2. 提供必要的药品使用说明书、药品说明、药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3. 提供咨询、解答乙方有关药品的相关问题;4. 保障乙方个人信息的安全。
甲方提供的服务应保障乙方的合法利益,有事先告知乙方的义务。
第三条购买药品及服务费用1. 乙方购买药品应当持有有效的医生处方并按照甲方所规定的流程、规定的价格购买。
2. 甲方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合法、公平、透明,明示乙方。
第四条合法经营甲方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履行好相应的申报、备案、报告等义务。
第五条知情同意1.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成立之前应确保本协议的内容得到明确、充分、真实的双方知情同意。
2. 甲、乙双方应当确保相关协议议定内容不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相冲突。
第六条期限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届时,双方如无异议,可以续签。
第七条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甲方(药店方):北京市XX区XX药店地址:北京市XX区XX路XX号电话:010-XXXXXXXX乙方(服务对象方):北京市XX区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XX区XX路XX号电话:010-XXXXXXXX鉴于甲方是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的正规定点零售药店,乙方是北京市XX区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规范双方在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中的合作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药品零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的供应、配送、咨询等。
1.2 乙方同意在甲方处购买药品,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药品费用。
第二条药品质量与价格2.1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药品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合法合规,并提供相应的药品质量证明文件。
2.2 甲方应保证药品价格的合理性,不得高于市场同类药品的合理价格。
第三条订单与配送3.1 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提交药品采购订单,并明确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3.2 甲方在接到订单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药品的配送服务。
第四条付款方式4.1 乙方应在药品交付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药品费用。
4.2 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甲方应在收到款项后提供相应的发票。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提供药品,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药品费用,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7.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和补充均需双方书面同意。
7.2 双方均有权在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附则8.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8.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协议书范本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药品监督、价格和医改等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区参保的城镇职工,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及其他保障人员。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含生育)、门诊特殊疾病等诊疗及用药服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及本统筹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监督对方执行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三)组织乙方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由专门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并公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各部门严格履行管理职责,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按规范书写医学文件,合规收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三)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即时传输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四)乙方务必于签订2020年服务协议时,实际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达到在地市级城区的不低于100平方米,在县(市)城区的不低于80平方米,在乡镇及以下的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为保证医疗保障制度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规范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以及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障持卡购药服务。
第二条乙方服务的对象包括统筹区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和异地购药参保人员。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及本统筹地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
双方有权监督对方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可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甲乙双方应当向参保人员公开投诉举报渠道。
对参保人员维护合法权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应及时核实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障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组织乙方医疗保障管理有关人员的培训。
第五条乙方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制度,确定专职医疗保障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医疗保障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障服务知识培训,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第六条乙方的定点资格不得转让、买卖,乙方合并重组及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在30日内向甲方申报,甲方对变更资料审核确认后,变更相关信息。
乙方地址变更时,甲方应先暂停其医疗保障服务并组织现场考察,根据审核、考察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
乙方法定代表人除因上级机关任免、法定代表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因外发生变更的,协议自动终止,应参照新增定点纳入流程重新申请定点资格。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合同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甲方:乙方: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商议,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药品监督、价格和医改等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区参保的城镇职工,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及其他保障人员。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含生育)、门诊特殊疾病等诊疗及用药服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及本统筹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监督对方执行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者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三)组织乙方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由专门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并公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各部门严格履行管理职责,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按规范书写医学文件,合规收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三)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即时传输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四)乙方务必于签订 2022 年服务协议时,实际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达到在地市级城区的不低于100 平方米,在县(市)城区的不低于 80 平方米,在乡镇及以下的 60 平方米摆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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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观赏网点编号: 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甲方:名称: 厦门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xx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520号档案综合大楼三楼邮政编码: 361012乙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 LSYD20170000001OO00000000000000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2017年度服务协议书甲方:厦门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意见》(闽劳社文【2004】355号)、《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新增、变更等相关业务办理流程》(厦社保【2017】6号)和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方便参保人员就近自购医保药品,促进我市社会保障和医药事业的和谐发展,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签订双方】签订本协议的甲方为厦门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乙方为自愿为厦门市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经甲方评估合格或原已取得医保行政部门医保定点资格的厦门市辖区范围内的零售药店。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国家、福建省及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其各项相关配套规定。
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对乙方提交的报告甲方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谢谢你的观赏第三条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设立并明确标示“医保”用药专供区,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四条乙方应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和购药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所有保健药品或经卫生、药监管理部门批准的卫妆特(进)字、国妆特(进)字的化妆品一律从自选货架上撤除,划定区域(不超过实际使用面积的20%)专柜陈列销售,并在醒目的位置标注:“本区域物品禁刷社会保障卡,欢迎监督!举报电话:5110656,5074550”。
乙方店内一律不得存放或销售日用品、食品、普通化妆品和其他非医药物品。
第五条乙方必须配备医保管理人员。
配合甲方做好定点服务的诚信管理工作:收费人员的医保收费行为执行实名登记、信用记分、密码授权管理;药技人员等医保服务人员执行实名登记、信用记分。
上述人员有关的服务行为管理要求按甲方《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订单服务单位医保服务人员信用记分操作细则》(厦社保【2016】21号)、《关于医保定点服务单位诊疗科室、项目及相关工作人员执行实名申报管理的通知》(厦社保【2009】49号)的条款执行。
乙方医保实名制服务人员不得将自己的医保服务权限转借他人使用。
第六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新规定,组织乙方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收费人员的培训工作。
乙方相关人员应充分掌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同时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乙方应根据医保相关规章要求,结合本机构实际,合理组织安排医保服务人员参加甲方开展的各项医保业务培训.第七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应按甲方的有关规定做好药品编码的对应工作。
第八条乙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售药服务时,应做到如下几款:(一) 应对购药参保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发现购药者身份与社会保障卡(以下统称“社保卡”)标注信息不符时,应及时制止并通知甲方;(二) 乙方不得存、押社保卡(即乙方人员将参保人社保卡存放于乙方经营场所内的行为),对残疾或其他原因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确需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乙方驻店药师应根据被委托人所持委托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病历,认真核实并登记,方可配药。
登记内容应包括: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卡保险号)、委托人不能前来购药的原因、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等;(三) 乙方应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及一名收费人员在岗。
第九条参保人员购药时所持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有效处方(以下称“外配处方”)乙方才可为其调配(被暂停医保定点服务资格期间的定点医疗机构除外)。
对于持有效处方的参保人员,乙方不得无故拒绝调配。
配方后相关人员应签字。
乙方药师需对所开列药品进行审核,凡发现外配处方中存在不合理用药或涂改、伪造等谢谢你的观赏问题的,应予以退回,不得调配并登记备查。
第十条乙方应保证有药师指导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品,对参保人员提出的不符合医保规定的购药要求,应予拒绝并耐心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参保人员在同一日、同一零售药店内二次或二次以上刷卡者,视同一次购药。
自购药品时,定点零售药店不得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理作用相似的药品,西药或中成药均不超过3个品种,药品的用量,原则上不超过1周,慢性病治疗用量可放宽到4周。
第十一条乙方需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认真调剂药品。
因调剂不当出现的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乙方应备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80%以上的药品,供调剂和自购需要。
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到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持定点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中药饮片、中成药或西药,均应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相关规定。
中药配方销售的用量,按国家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健康帐户的管理规定:(一) 参保人员购买频谱(中、低)治疗仪、TDP治疗仪(神灯)、耳背(内)式助听器、颈(腰)椎牵引器、轮椅车、褥疮防治床垫、血糖测试仪、笔式胰岛素注射器、制氧机、吸痰器等医用耗材时,须提供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与疾病治疗、康复相关的诊断证明或病历复印件,同时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乙方应妥善保存上述资料,以备甲方核查。
(二) 每月10日前乙方必须将出售上述医用耗材的票据、参保人员疾病诊断证明(或病历复印件)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报送甲方,以便结算购药费用。
(三) 参保人购药时健康账户金额不足需用现金支付时,由乙方直接向参保人收取并开具正规现金票据。
第十六条乙方应严格药房、药库的管理,必须按《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有关规定建立药品、医用耗材及消杀类物品的进、销、存账目,并将增值税专用票据或增值税普通票据、药品调拨单等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并就地保存,应做到“票、货同到”(连锁药店应调拨单与货同到)。
乙方应对票据、单证的真实性负责。
(一) 乙方必须使用甲方统一配置的药品、材料等物品的进销存软件,通过信息系统提供进销存数据。
销售药品应实行电脑账目实时管理,做到进、销、存的账物相符;(二) 乙方至少每半年盘点一次(每年12月底和6月底必须盘点),建立盘点账目,于盘点后次月10日内由医保网络报送至市社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备案。
超期限不报的,按“机构报送材料不及时”项目计入年度考核平时扣分。
(三) 乙方所有账目必须以本定点药店为单位独立建账,医保物品与非医保品种必须合并建账,所建账目必须真实、完整,并妥善保存于本定点药店内备查(票据按规定至少保存两年)。
如因相关的票谢谢你的观赏据、文件资料异地存放,造成年度考核时无法现场提供的,相应的考核项目不得分。
被稽核时无法现场提供的,视为材料缺失。
乙方为连锁医药公司所属定点零售药店时,如发生违规行为被甲方稽核的,其所属的公司应全力配合甲方开展稽核工作。
第十七条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销售药品并及时调整药品价格,建立药品销售调价登记制度。
乙方应坚持规范收费,做到收费项目明码标价,收费清单真实明了。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哄抬药品价格;销售同一种药品不得同时有两种价格,对参保人不得有价格歧视。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开展与医保药品相关的促销活动(厂家采用“赠送”食品等方式的,视同促销行为)、药品广告宣传(含LED电子屏)。
第十八条甲方应对核验社保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违反规定的费用将在结算时剔除。
自2015年7月1日起,全市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持卡购药启用密码验卡,乙方除密码核对外,还需核对持卡人与社保卡信息是否相符,对信息不符合的,密码正确仍禁止持卡人使用社保卡购药(符合第七条第二项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乙方应配合甲方规范开展各项医保服务管理工作。
甲方(含甲方聘任的医保社会监督员、补充医疗保险保险人、医保基金专项审计人员)开展医保基金检查(预测、预警、稽核、审计等)时,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甲方应及时为乙方提供医保接口软件与接口规范及变更信息;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软件改造工作,做好与甲方的衔接工作。
乙方管理信息系统的医保管理(接口)软件必须通过甲方认证。
因乙方未按照接口规范要求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好软件改造工作,造成的参保人员、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义务为甲方预留数据接口,以便甲方现场提取所需数据(包括参保人员购药数据)。
第二十二条乙方信息系统应按甲方的规范与甲方联网,乙方存在以下行为的,甲方将切断乙方的医保网络接入:(一) 乙方将本单位定点范围以外的电脑接入甲方网络并网刷卡;(二) 通过甲方网络进行网络攻击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网络行为;(三) 与甲方联网的电脑没有与互联网做安全隔离;(四) 与甲方联网的电脑没有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五) 为逃避监管干扰监控系统正常运作、拒不使用甲方配置软件系统的;(六) 其他影响甲方网络正常运行的行为。
因上述原因中断网络接入的时间不与第三十条的暂停结算时间相抵,中断的时间视乙方违规程度和整改的情况而定。
第二十三条参加全省联网的定点零售药店应针对全省医保联网、异地购药实时结算特点,优化服务流程,强化内部管理,热情为异地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在异地参保人持异地社保卡购药时,乙方应对购药者进行身份识别,防范冒用他人异地社保卡购药等欺诈行为的发生,不得无故拒用异地社保卡结算相应的购药费用。
因政策差谢谢你的观赏异或信息系统问题造成异地参保人购药时刷卡结算困难的,乙方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与甲方或省医保中心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以利问题的妥善解决,避免与异地参保人员发生纠纷。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配合甲方开展的各项医保服务管理工作,对本协议所述及的材料实行就地保存,有具体保存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具体规定的至少保存2年。
乙方在甲方进行稽核时,对本协议所述及的材料应按规定期限提交。
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存凭证并妥善保管提取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甲方鼓励倡导乙方开展行业自律。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