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审议记录价格认定文书
如何界定涉案价格认定

如何界定涉案价格认定在⼀些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涉案物品价格的认定是很重要的,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量刑的问题,⽽对涉案物品价格要怎么认定⼀直存在不少的难题,那么如何界定涉案价格认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怎么界定涉案价格认定价格认定协助书是提出机关明确协助事项且具有法律效⼒的⽂书,是价格认定⼯作开展的启动程序。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依据并严格按照协助书的要求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不能超越或改变其内容。
价格认定协助⽂书主要由《价格认定协助书》和《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有基本格式和细化格式两种)组成,提出单位所提交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资料均应加盖提出单位公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其中有“六要素”⾄关重要,1.理清案件性质:案件性质是指⾏为⼈涉及的涉嫌案件的具体名称。
在刑事案件中,涉嫌案件罪名的不同,所运⽤的价格认定⼯作⽅法是不⼀样的,⽐如盗窃物品价格认定与涉嫌破坏⽣产经营罪物品的价格认定,其价格认定结果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司法机关、案件当事⼈和关联⼈或律师极易对此类价格认定结论提出疑问,必须严格把关,否则容易造成价格认定协助书与价格认定结论之间出现缘⽊求鱼,升⼭采珠的现象。
2.明确价格认定⽬的:价格认定⽬的位于价格认定结论书第⼀事项中,是进⾏价格认定⼯作的“引擎”。
其实质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途,便于价格认定⼈员在具体实施中确定价格认定的技术路线。
如《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第⼆条明确,价格认定结论仅作为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
因此在协助书中,提出⽅应明确价格⽤途,避免混淆价格定义。
另外注意的是,认定标的价格适⽤的区域或某些特定情况下的适⽤范围必须明确。
⽐如不同产出地河砂的质地不⼀,价格也存在差异,应给予界定。
3.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要重视如下三⽅⾯:(1)“标的详细描述”:应根据实际情况清晰描述标的(如:型号、⽣产⼚家、规格、颜⾊、重量、长度、单位、购置时状态等),标的描述不完整、不够全⾯、填写不明,就影响标的价格特征的把握。
山西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卷内目录(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文书)

山西省物价局____价格认证中心
卷内目录
序号
文书材料名称
起止页码
备注
1
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物多的,应附价格鉴定结论明细表;复杂案件应附技术报告)
2
结论书签发件(包括价格鉴定结论书呈批表和结论书底稿)
3
测算底稿
4
价格鉴定委托书
5
委托方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5-1
5-2
6
现场勘验调查记录
7
市场调查记录表
8
鉴定方收集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专家论证、技术鉴定等材料)
8-1
8-2
8பைடு நூலகம்3
9
集体审议记录
10
送达回证
备注:简易案件可略去集体审议记录。
天津市价格认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价格认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津发改价认[2012]744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价格认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发改价认〔2012〕744号)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经发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进一步加强我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的管理,提高涉案价格鉴定工作质量和档案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二О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天津市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提高价格鉴定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价格鉴定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天津市发改委归档文件整理办法》及《天津市发改委机关文书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价格鉴定业务档案是指市区两级价格认证机构在进行价格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及复核裁定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价格鉴定项目全貌和价格鉴定结论形成过程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价格鉴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和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价格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价格鉴定业务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移交等工作,并接受上级价格认证机构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价格鉴定业务,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第六条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的立卷工作,实行谁鉴定谁收集谁整理的原则,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对价格鉴定业务文书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程序履行过程中关注的问题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程序履行过程中关注的问题价格认定程序是指为价格认定机构及认定人员完成价格认定工作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
价格认定是一种价格行政确认行为,是依职权的行为确认。
作为价格认定的主体是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在进行行政确认时,只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规范进行操作,必须以书面形式出具,受法律程序性和实体性的约束。
因此程序对价格认定工作尤其重要。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明确价格认定过程中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包括价格认定的提出受理、人员指派、认定的实施(实物查验或勘验、听取意见、市场调查)和价格认定结论的形成和送达,以及价格认定文书的归档等。
规范价格认定程序的目的,一是为保证价格认定行为的合法性。
价格认定行为受法律、价格法规、规章以及行为规范约束,有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顺利进行的责任;二是为提高价格认定工作质量,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
价格认定由一系列工作构成,过程决定结果。
价格认定工作不仅体现在结果,而且体现在过程中;三是为保护价格认定人员的合法权益。
程序的规范,可预防风险,达到合法抗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是勤勉尽职尽责的体现。
因此,在价格认定过程中,对价格认定程序要关注如下几个方面:一、要明确价格认定基本事项,才能受理价格认定价格认定人员接受提出机关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时,应着重审查其与价格有关的资料,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以明确价格认定基本事项,审查重点如下:一是要审查价格认定的目的,即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包括案件名称、基准日(案发日或破案日);二是要审查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即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处区域、环节、特殊商品或其他应附带的真伪、质量、技术检测鉴定报告;三是要审查协助书文书格式以及分级受理规定。
提出机关的协助书应当符合《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
价格认定机构只有在明确价格认定基础基本事项之后,才算是正式受理,才能开展勘察或者查验工作。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程序

(四)提出价格认定时,价格认定标的物已灭失或者其状态与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提出机关未确定其在基准日状态的。
对不予受理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向提出方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价格认定提出方。
(一)涉嫌违纪案件,提出方为负责办理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
(二)涉嫌刑事案件,提出方为负责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提出方为负责办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三、价格认定的受理。价格认定机构应根据提出方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不受理价格认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不予受理:
(一)提出机关不符合价格认定分级管理规定要求需进行价格认定的;
(四)具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后受理:
(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相关材料不齐全的;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价格认定标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
(四)价格内涵;
(五)价格认定基准日;
(六)提供材料名称、份数;
(七)提出协助的日期;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价格认定协助书和提出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应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程序
一、价格认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一般程序与特别程序。一般程序包括:价格认定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书);受理;指派价格认定人员;实物查验或者勘验;听取意见(可选);市场调查;分析测算及作出结论;内部审核及集体审议;签发及文书制作;送达及归档。特别程序包括:中止价格认定;终止价格认定。
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

优选文档附:价格判断文书格式规范一、价格判断文书是记录、描述或反响价格判断全过程和结果的各样文件、资料的统称,是价格判断工作中的重要凭据和依照,为价格鉴证机构等相关部门使用、储藏。
二、价格判断文书内容应当吻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能够完满、正确地反响价格判断的客观事实。
有保密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价格判断文书形式要做到格式一致、描述客观、表述清楚、文字规范、文面干净。
结论书或拥有结论书性质的信件应依照相关规定使用套红文头纸,并加盖公章、骑缝章等印章。
三、价格判断文书分为必备文书和可选文书。
前者为价格判断卷宗中必定包括的文书,后者为依照价格判断工作本质需要选择使用的文书。
使用的可选文书应归档存入价格判断卷宗。
必备文书主要包括:委托书(信件)、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勘验记录、价风格查记录、测算说明、审议底稿、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签发稿、价格判断(补充价格判断、重新价格判断、复核裁定)结论书或拥有结论书性质的信件、送到回证、工作程序单等。
可选文书主要包括:中止通知书、恢复通知书、停止通知书、补充资料通知书、集体审议记录、听证会记录等。
四、委托书(信件)。
是委托(提出)方明确委托事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委托书(信件)应清楚、详尽地反响委托(提出)方关于价格判断事项的要求。
委托(提出)方将委托书(信件)交予价格鉴证机构,是价格鉴证机构启动价格判断的必经程序。
价格鉴证机构应依照并严格依照委托书(信件)的要求完成价格判断事项,不能够超越或改变其内容。
价格鉴证机构仅在此前提下睁开价格判断工作。
委托书(信件)由委托(提出)方供应。
为提高双方工作效率,价格鉴证机构也可供应格式文本供委托(提出)方填写使用。
委托书(信件)可分为价格判断委托书(信件)、补充价格判断委托书(信件)、重新价格判断委托书(信件)、复核裁定委托书(信件)。
(一)价格判断委托书(信件)、补充价格判断委托书(函件)详尽内容包括:1、说明价格判断目的。
价格认定依据规则

价格认定依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客观、公正进行价格认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认定规定》,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价格认定依据,是指价格认定人员在价格认定工作中,据以作出价格认定结论的资料。
第三条价格认定人员在价格认定工作中收集、审查和采用价格认定依据,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依据种类第四条价格认定依据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文件;(二)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资料,包括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资料、有关证据材料等;(三)价格认定人员收集的资料。
第五条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包括刑事诉讼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同)陈述或者供述、勘验记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法定证据。
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其真实性、合法性由提出机关负责。
第六条价格认定人员收集的资料包括:实物查(勘)验记录、市场调查资料、听取意见记录、有关单位或者专家意见、测算说明及其他与价格认定有关的资料。
第七条实物查(勘)验记录是指价格认定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查验、勘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第八条市场调查资料是指价格认定人员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收集的书面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调查记录,包括合同、账簿、报表、单据、凭证、银行资料、文件、图片、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统计资料、权属证明、报价单、价目表等资料,以及有关人员所作的陈述。
第三章价格认定依据收集第九条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资料作为价格认定依据。
第十条价格认定人员可以依法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资料:(一)提请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咨询;(三)查询、复制与价格认定有关的合同、账簿、报表、单据、凭证、银行资料、文件、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权属证明等资料;(四)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查验、勘验;(五)进行市场调查;(六)通过听证、座谈等方式听取意见;(七)其他合法方式。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范化案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范化案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4.11•【字号】浙价认[2008]133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范化案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价认〔2008〕133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规范价格鉴定案卷管理,提高价格鉴定工作质量,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范化案卷指导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情况及时向我局反映。
浙江省物价局二○○八年四月十一日浙江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范化案卷指导标准(试行)第一部分整理立卷价格鉴定案卷是对价格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证据材料、文书等进行收集整理而成的档案资料,它客观反映了价格鉴定事项全貌和鉴定结论形成过程,规范案卷管理是规范价格鉴定行为、明确和落实责任的基础,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应建立健全案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及时收集整理案件的相关资料,并立卷归档。
立卷规范:1、价格鉴定案卷除简易案件外应实行一案一卷,文书的排列顺序为:卷宗封皮、卷内目录、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签发稿、委托书及所附材料、受理决定书、现场(实物)勘验记录及相关材料、市场调查记录及相关材料、价格鉴定技术报告、集体审议记录、结案登记表、卷内备考表。
案件的文书材料经系统排列后应当逐页编号,页码使用阿拉伯数字,在有文字的每页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编写。
卷宗封皮、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页码。
2、卷内目录按照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份填写,标明起止页码,一份文书编写一个顺序号,附件、签发稿等不编顺序号。
3、对破损或褪色(如铅笔、圆珠笔书写)的材料,应进行修补或者复制;纸张过小的材料,应当加贴背贴纸;需要附卷的信封打开放平并保留邮票(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