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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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4年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4年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深圳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办公楼宇、工业园区、商务住宅等各类物业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产权人和业主。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全方位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物业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其由业主自行组成,负责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提供方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自愿原则组成,由业主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人数不得超过7人,任期为3年。

第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监督物业服务提供方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管理职责;2. 监督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确保合理使用;3. 维护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的日常维护和保养;4. 组织居民秩序、环境卫生等相关活动;5. 协商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并妥善处理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章物业服务提供方的职责和义务第七条物业服务提供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负责小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服务提供方的职责主要包括:1. 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保持干净、整洁的环境;2. 提供安全和便捷的小区出入管理服务,确保小区居民的安全;3. 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权益;4. 组织和开展小区内的各类活动,促进邻里和谐;5. 定期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情况的报告,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第九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费用项目包括物业管理费、公共维护费、公共能耗费等。

第十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并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进行。

物业费主要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绿化环境的保养、安全设备的更新等。

第五章业主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当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征求意见稿2009 年5 月11 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业规范第三章行业道德第四章行业管理第五章服务规范第六章从业人员规范第七章规范实施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是从事物业服务及相关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的行业社团组织,是物业管理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规范物业管理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为规范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活动,加强对会员单位及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监管,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建立长效的行业自我管理和自律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的宗旨:通过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性监管,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经营物业服务活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提高行业专业化综合服务素质和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业主合法权益,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物业服务环境。

第四条本规范由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制定,凡是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及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行业规范第五条在深圳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服务规范和标准,尊重业主物权、人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经营服务项目,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物业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凡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企业名称中标示“物业”字样)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也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和上岗证书。

企业不准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转让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政府主管部门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后,按期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已经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也要按规定加入协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和业主监督的同时,应当接受行业协会自律性监管。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诚信自律公约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诚信自律公约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诚信自律公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公布日期】2017.04.07•【文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诚信自律公约(经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物协”)会员单位管理服务行为,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意识,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由中国物协全体会员单位共同约定,是全体会员单位在管理服务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加入中国物协的会员,应当在入会申请中提交履行本公约的书面承诺。

第三条中国物协倡导全国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和机构遵守本公约,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自律条款第四条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物协发布的团体标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认真履行法定义务,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第五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法参与市场竞争,反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认真做好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和交接工作,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六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承诺,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条认真遵守信息保密原则,不利用业主的信息,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八条积极参与行业内外的合作与交流,互尊互助,共同提高行业服务水准,维护行业声誉。

第九条积极参与、配合行业内开展的调查研究和相关数据的采集等工作,对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建言献策,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条加强对员工业务水平和职业能力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切实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十一条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断完善服务,改进工作。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旳廉洁自律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活动,满足广大业主对美好生活旳向往,根据《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工作方案》(如下简称:工作方案)有关制定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旳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委员会(如下简称:廉洁从业委员会)是在市两新组织纪工委、社会组织党委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在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党委(如下简称:行业党委)旳领导下,依托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工作,面向所有在本市注册登记和异地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旳物业服务企业(如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旳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条本规则意在明确廉洁从业委员会旳详细工作内容、工作职责,规定行业自律惩戒等工作旳方式、措施,坚持客观、公开、公正、公平旳原则,切实保障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工作旳有效开展。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廉洁从业委员会是实行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工作旳工作机构,由11名委员构成,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

第五条廉洁从业委员会面向本市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开展廉洁从业自律组织工作,重要职责包括:(一)负责修订完善《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制裁规则》等行业廉洁自律文献。

根据有关行业廉洁自律文献严格规范物业企业服务和经营行为,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从业,自我约束,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二)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按照社会主义关键价值观规定,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明确严禁多种贿赂行为,全面提高从业人员旳思想道德素质,培育从业人员旳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营造诚信执业良好气氛。

(三)开展反腐倡廉教育。

充足发挥教育旳基础性作用,结合行业特点,组织开展寓教于乐、丰富多彩旳廉政文化活动。

针对行业腐败易发多发旳重点领域,组织开展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教育培训,增强教育培训工作旳针对性和有效性。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3年11月27日《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一)组织实施《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三)指导、协调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五)统一监督管理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七)建立物业管理电子投票信息系统、网络信用平台和诚信档案制度;(八)依法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信访事项;(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三条区主管部门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一)指导街道办事处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二)确认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情形,责令严重违法的业主委员会限期整改、解散;(三)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撤销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决定管理规约中对特定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对该特定业主无效;(四)会同街道办事处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争议;(五)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六)办理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行业协会制裁、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备案事项;(七)批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八)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信访事项;(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物业管理公约

物业管理公约

物业管理公约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住宅小区的数量不断增加,物业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区的和谐稳定,制定一份细致完善的物业管理公约变得至关重要。

二、公约内容1.小区管理1.1居民应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更改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

1.2 小区内禁止乱倒垃圾,垃圾应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垃圾箱中。

1.3 严禁在小区内进行违法活动,如聚众赌博、贩卖等。

2.住宅楼管理2.1 住宅楼内禁止堆放杂物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2.2 住宅楼内严禁乱贴乱画,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

2.3住宅楼内禁止从窗户乱抛物品,以防危及行人和其他住户的安全。

3.停车管理3.1 每个住户只能使用指定的停车位,不得占用他人停车位。

3.2车辆停放时应注意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逃生通道。

3.3 车辆停放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4.安全管理4.1住户应保持门窗的安全,不得借故散发危险物品或提供住户信息给陌生人。

4.2 外来人员进入小区需经居民登记,并在进入时出示证件。

4.3如发生紧急情况或意外事故,应及时报警并通知物业相关人员。

三、公约执行与违约处理1.公约执行执行公约的责任主体为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他们负责监督公约的执行情况,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2.违约处理对于违反公约的居民,物业管理部门将视情况采取警告、罚款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2.2对于严重违约行为,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向相关部门报案,并要求违约居民赔偿损失。

2.3物业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对违约居民提供相应的服务,如停止供水供电等。

四、公约宣导与反馈1.公约宣导为了确保公约的有效执行,物业管理部门将定期组织宣传活动,向居民传达公约内容和重要事项。

2.公约反馈2.1居民可以通过社区公示栏、居委会、物业管理办公室等途径反馈公约执行情况。

物业管理部门将定期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对公约进行修改和完善。

五、公约的意义物业管理公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小区居民和社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物业廉洁自律保证书

物业廉洁自律保证书

物业廉洁自律保证书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我们作为物业管理人员,特向领导、各位同事和社会公众作出以下廉洁自律保证:一、坚定政治立场,拥护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守物业管理工作的法律底线,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二、严格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领导的管理,自觉接受公司、业主和同事的监督,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待业主和客户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收受贿赂,不泄露业主和客户的隐私信息,保护业主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与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以更好地为业主和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不骄不躁,不推诿责任,不敷衍了事,做到诚实守信、尽职尽责。

五、注重团队协作,尊重同事,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不拉帮结派,不造谣生事,不损害公司形象和集体利益,共同维护公司的和谐稳定。

六、注重个人品德修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遵守社会公德,不参与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活动,不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情,做到清正廉洁、自律自省。

七、积极参与公司的各项廉洁自律教育和监督检查活动,主动接受公司和业主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负。

八、在处理业主和客户的投诉和问题时,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不推诿、不拖延、不敷衍,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九、在招投标、采购、合同签订等环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公开透明,公正竞争,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业主的利益。

十、在小区公共资源的利用和管理中,严格执行公司的规定,不私占、不私分、不私借,做到公平分配、合理使用。

我们深知,廉洁自律是物业管理工作的生命线,是我们物业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我们将始终坚守廉洁自律的底线,以实际行动践行廉洁自律的承诺,为公司的发展和业主的福祉做出更大的贡献。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本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关于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三)指导、协调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

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

第六条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并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等。

第七条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第八条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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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从业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凡是在我市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均应签署本公约并遵照执行。

第三条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委员会(下称:廉洁从业委员会)是在市两新组织纪工委、市社会组织党委和市住建局指导和监督下,依托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下称:行业协会)开展工作,面向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组织。

第四条行业协会应按照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廉洁从业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廉洁办会,为全行业廉洁从业做出表率。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纪守法、文明经营、诚信服务、讲究信誉,严格遵守相关行业廉洁从业规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文化素养,形成推崇法制意识、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良好风气。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该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经营服务项目,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物业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在参加行业评优、评选、排名等活动时,应当按要求申报并提供真实的数据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物业服务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规定,故意泄露业主资料或信息。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平竞争,损害业主或者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与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在投标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活动中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选聘。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不得随意发表有损行业和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名誉的言论,不得做出有损行业和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物业服务从业人员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做到依法执业,令行禁止。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勤奋务实、勇于创新、甘于奉献的职业精神。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抵制腐败,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意泄露业主资料或信息。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不得收受业主或业主
委员会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损害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发表有损行
业形象和物业服务企业名誉的言论,不得做出有损行业和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违约处理
第二十四条廉洁从业委员会有权依据《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及本公约的规定,对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廉洁从业委员会有权对违反《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及本公约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作出约谈、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制裁。

第二十六条行业制裁的适用及程序按照《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制裁规则(修订)》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补充,由廉洁从业委员会提出预案,经协会理事会审议并经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公约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签署栏
经认真研读本公约全文,我单位及所有从业人员均已知悉本公约全部内容并完全理解其含义,一致同意签署本公约。

作为本公约签约单位及所有从业人员的授权代表,郑重承诺:完全接受《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和本公约的要求,接受廉洁从业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如有违反,愿意接受依据《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和本公约等规定所作出的行业制裁。

企业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
2018年6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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