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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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在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是保障物业正常维护和业主权益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物业的长期稳定运行,深圳市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一、资金的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业主按照规定缴纳的首期维修资金;二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中提取的一定比例。

对于业主缴纳的首期维修资金,通常按照物业的建筑面积和一定的标准计算。

这个标准会根据不同的物业类型和区域有所差异。

例如,商品住宅可能按照每平方米的价格计算,而保障性住房则可能有单独的规定。

而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中提取的部分,如小区内的广告位出租收入、停车场收费等,会按照一定比例纳入维修资金。

这样既保证了资金的来源多样化,也体现了全体业主对物业共同维护的责任。

二、资金的存储为了确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深圳市规定了严格的存储制度。

资金一般会存储在指定的银行专户中,实行专款专用。

存储的方式可能包括定期存款、国债等较为稳健的投资方式,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同时,银行会定期向相关管理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提供资金的收支情况和余额报告,保证资金的透明度。

三、资金的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条件。

一般来说,只有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时,才能动用这笔资金。

例如,小区的电梯出现故障需要维修、屋顶防水层老化需要重新铺设、消防设施需要更新等情况。

在使用资金前,需要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制定详细的维修方案和预算。

然后,经过业主大会或者相关比例的业主同意后,才能实施维修工程。

维修工程结束后,还需要进行验收和审计,确保资金的使用合理、合规。

四、监督管理为了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范、透明,深圳市建立了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

相关政府部门会定期对资金的筹集、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010]12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0]12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号:深府〔2010〕1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十日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仅有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的,可以自愿设立、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本规定所称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宗地使用权限整体转让、不得分证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建筑物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中央空调、供配电设施、给排水设施、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共车场(库)、小区智能系统、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第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遵循按幢立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拨付快速、手续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及国家相关管理办法、监管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和房屋所有权人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仅有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的,可以自愿设立、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本规定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包括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为“首期维修资金”)和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为“日常维修资金”)。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属与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有物业的安全检测鉴定、维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管理机构职责】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管理机构)接受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的委托,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工作,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管理机构) 接受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并协助区管理机构开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缴纳,续筹第六条【首期维修资金收取标准】首期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在办理该物业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一次性划入指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首期维修资金,应依据测绘报告,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收取:其中:n为其物业类型种类数量;i代表第i种类型物业;Pi为第i种类型物业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Si为第i种类型物业总建筑面积。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在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是保障居民生活品质和物业正常运营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这一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与来源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其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的资金。

这部分资金通常在业主购房时一次性缴纳,或者在后续的物业管理费用中分期缴纳。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的一定比例。

例如小区内的停车位出租、广告位出租等收益,按照规定比例纳入维修资金。

3、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4、其他合法来源,如政府补贴、社会捐赠等。

二、资金的交存标准交存标准应当根据物业的类型、规模、建筑年代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一般来说,住宅物业的交存标准可能会低于商业物业。

具体的交存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资金的管理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专门的银行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这个账户应当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使用。

2、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业主公布资金的收支情况,包括资金的筹集、使用、增值收益等,接受业主的监督。

3、资金的增值收益应当纳入维修资金专户,不得挪作他用。

可以通过合理的投资方式,如购买国债等,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四、资金的使用范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如屋顶、外墙、楼梯间、走廊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如电梯、消防设施、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等。

3、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如道路、路灯、绿化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不得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深圳某物业公司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深圳某物业公司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深圳某物业公司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深圳某物业公司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的建设也越来越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方,对于小区的维修、保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职责。

然而,在管理小区的过程中,维修经费的投入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和困难,特别是在维修需求旺盛的小区中,维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变得愈发复杂。

为此,深圳某物业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以达到更好的保障小区的运营和居民的利益。

一、基金设立该物业公司针对其管理的小区,设立了统一的维修基金,用于小区维修资金的承担。

基金由建筑物业主按照其房屋面积比例缴纳至小区基金帐户。

二、基金使用小区物业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利用基金。

凡超过维修基金标准的维修费用需要由业主委员会批准,得到批准之后,再支取维修基金。

小区物业公司应审慎管理物业维修基金,确保基金使用合理、公正、透明,提高业主、居民对管理的信任。

三、基金余额物业维修基金应保持适当余额,以便在小区发生突发问题时可及时应对。

物业公司应定期向社区居委会提交物业维修基金报告,告知基金收支情况、余额情况。

如果发现基金余额不足,应当尽快地调整当年物业的收费标准,以便于增加资金来源。

四、基金追溯如果小区内出现严重建筑问题,造成物业维修基金支出超标,特别对物业公司及其负责人充分负责。

在流动性足够的情况下,当维修费用超支时,可以向业主发起提醒,使基金增加。

当基金无法满足维修费用时,物业公司可以提出特殊的基金追溯方案。

五、基金支出明细对于维修基金的支出,物业公司管理者应该详细记录每一个维修项目,项目名称、费用、时间等基本信息一定要记录齐全,需要时还要留下相应的凭证。

物业公司每年需公开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供业主及居民查阅以做到开明透明。

六、基金监督物业公司实施的基金使用及管理过程中,要建立监督机制。

除了业主委员会之外,社区居委会和城管部门也要加强基金管理及监督工作,维护业主及居民的权益,依据当前法律规定合法执法。

深圳市南山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南山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4南山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山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南山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商业及办公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以及监督。

第二章交存第三条未依法上交日常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向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将代收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上交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代收的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已使用的,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组织清算,并将清算后的余额交存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四条未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可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或者使用人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负责推进交存工作。

第三章使用第五条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情况制定维修方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由业主委员会将维修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该共有物业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费用由该部分共有物业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维修情况制定维修方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由业主委员会征求该部分共有部分业主书面意见。

经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持经部分业主的书面同意证明文件以及维修方案,向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深圳物业公司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规定

深圳物业公司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规定

深圳物业公司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规定深圳物业公司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规定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深圳某物业公司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一、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①小区内的道路;②小区内的路灯;③小区内园林绿化地;④小区内的地下排水管;⑤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场所;⑥小区内的停车场;⑦其他公用设施。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①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②抗震结构部位;③多墙面;④楼梯间;⑤公共通道;⑥门厅;⑦公共屋面;⑧电梯;⑨机电设备;⑩本体消防设施;⑾公共天线;⑿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⒀共用防盗监控设施;⒁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1.发展商按本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交纳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请参照《附录》,仅供参考):①多层房屋(不带电梯)--外墙涂料(含水刷石):元/平方米.月;--外墙贴瓷砖、马赛克:元/平方米.月;②高层房屋(含多层带电梯):--使用国产(含合资)电梯:元/平方米.月--使用进口电梯:元/平方米.月三、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①发展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计算公用设施维修基金;②发展商应一次性将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划拨到区住宅管理部门的专用账户上。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①公司财务部应在小区住宅保修期满以后开始计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②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的20日编制住户下月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细表》;③明细表交财务部经理审核:--经审核存有疑问,应及时查明并予以更正;--经审核无误财务部经理应在明细表上审核栏内签署姓名、日期。

④财务部会计根据审核无误后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明细表》,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填写费用收取单;⑤收费单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无误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交管理处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派发;⑥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派发;⑦已办理银行托收的住户,由出纳员将托收明细表交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托收,并直接划归代管基金专项账户上;⑧出纳员应在银行每次托收后的二日内到银行读取托收数据,并及时将托收结果制表交财务部会计按《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⑨住户用现金交纳的由出纳员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及《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取;⑩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当日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和《银行存款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存入基金的专项帐户内;⑾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款收据、收款清单、银行解款书及时交财务部会计核对;⑿财务部会计对没有按时交纳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应收账款标准作业流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催缴;⒀对尚未售出的空置房屋,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由发展商交纳;⒁对催缴3次依然不交纳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业主,公司可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根据《委托管理全合同》、《业主公约》中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摧缴措施;⒂对逾期未缴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财务部会计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计收滞纳金。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为强化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范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乃至全市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第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包括小区维修资金、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其他维修资金。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用于小区及其相关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换、更新等活动。

第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余额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代表机构,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管理第九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主要依靠业主和租户的缴纳。

第十条业主应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比例,及时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账户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专用账户核对和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和账户余额,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小区及其相关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换、更新情况制定物业维修计划,并报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代表机构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公开招标或者邀请多家维修单位提供维修服务,并选择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工作。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物业维修项目进行管理,确保维修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物业维修工程进行验收,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对维修工程进行结算,并向业主公布维修工程的费用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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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2010〕1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仅有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的,可以自愿设立、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本规定所称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宗地使用权限整体转让、不得分证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建筑物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中央空调、供配电设施、给排水设施、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共车场(库)、小区智能系统、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第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遵循按幢立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拨付快速、手续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及国家相关管理办法、监管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第七条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交存第八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包括1、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和2、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在办理该物业项目初始登记前交清。

物业项目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收取:其中:为该物业项目物业类型种类数量,代表第种类型物业,为第种类型物业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为第种类型物业总建筑面积。

各种类型物业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按照市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各种类型物业总建筑面积是指该物业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测绘)载明的总建筑面积。

第十条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向业主代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收代付结算专户,定期将代收的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业主交存情况报送市、区管理机构。

市管理机构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物业服务企业的交存期限,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情况,依法合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管的原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即住宅维修基金)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组织清算。

清算后的原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余额,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继续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至依法使用完为止;也可以决定移交给市管理机构指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的,按以下程序执行:(一)物业服务企业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本体维修基金余额和欠交业主名册送交业主委员会予以公布,业主委员会通知欠交业主限期补交。

(二)物业服务企业到区管理机构领取并填写《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移交报告表》。

(三)物业服务企业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移交报告表》送交业主委员会审核。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移交报告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5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异议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核实、处理。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核实、处理后,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应当有过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移交报告表》上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物业服务企业持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且签字盖章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移交报告表》到区管理机构备案。

(六)物业服务企业持经区管理机构备案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移交报告表》到市管理机构办理移交划款手续。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审核,业主委员会可自行审核,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其审核费用从物业服务费中支出。

第十二条首期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物业区域内业主物业建筑面积所占全体业主物业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分摊到户;分期交存的,按照业主物业建筑面积所占该期内全体业主物业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分摊到户。

业主的物业建筑面积按照市房地产登记部门提供的分户建筑面积计算。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配套物业以及公立学校、公立幼儿园、社区居委会用房等公益性质的物业可不单独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协助提供房地产分栋、分户数据等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业主大会决定将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有具体的收益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需要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负责提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金额和方案,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对于1994年11月1日前竣工的物业,由该物业项目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筹建立规模相当于首期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业主未按照本规定交纳日常收取和续筹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催交,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催交。

业主拖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拖欠金额加计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第三章使用第十七条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同意,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该共有物业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费用由该部分共有物业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第十八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由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情况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可以就物业服务费所包含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范围进行约定,但不得扩大市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保修期内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公用事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因与他人发生费用支付争议而导致诉讼、仲裁等无法即时得到费用进行相关维修、修复、养护、更新和改造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先行垫支。

相关费用收回的,应当即时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依据本规定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情况或者业主要求,拟订维修、更新、改造方案(以下简称维修方案)。

维修方案应包括拟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分摊范围和标准、施工单位选定方式等内容。

(二)业主委员会将维修方案提交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表决。

预算费用超过10万元的,表决前须经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费用预算等进行审核。

审核费用计入本次维修支出。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下列材料到区管理机构进行备案:1.维修方案。

2.业主大会决议证明文件或者部分业主的书面同意证明文件。

3.维修预算费用超过10万元的,需提供第三方机构的审核结论。

经区管理机构备案后,物业服务企业到市管理机构办理拨款手续。

市管理机构可先行向物业服务企业拨付不超过80%的项目经费预算款项。

(四)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五)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须持该项目有关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合法票据和结算资料等,到区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经备案后到市管理机构办理剩余款项的划拨手续。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设立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小额维修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并授权业主委员会进行备用金使用、再申请的审核。

备用金的数额不超过物业项目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年度应收总额的30%。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持业主大会设立备用金的决定,向市管理机构办理备用金划拨手续。

备用金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备用金使用方案送业主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二条备用金使用后,物业服务企业持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备用金使用和分摊明细资料,经区管理机构备案后,到市管理机构核销。

需补充或者再次申请备用金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向市管理机构办理划拨手续。

市、区管理机构发现备用金使用存在可能损害业主权益的情况,可以暂不予办理备案、核销、划拨手续。

业主委员会发现备用金使用存在可能损害业主权益的情况,可以向市、区管理机构申请暂不予办理备案、核销、划拨手续。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请业主大会及时维修;业主大会不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责成业主大会限期实施,区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业主大会逾期不实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代为组织实施,其费用经区管理机构备案后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物业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经建设、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要求整改的。

(二)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更新和改造的。

物业中的天台、外墙等部分共有部位发生渗漏,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的,受损害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请相关业主同意组织维修;相关业主应当明示同意组织维修,但可就维修费用、维修标准等事项提出异议;相关业主不明示同意维修也不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代为组织实施,其费用经业主委员会核准、区管理机构备案后从该共有部位所有相关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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