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_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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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法律,其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以其独立的原则和灵活的制度构建了我国现代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一、平等自治原则平等自治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确保了各方在诉讼过程中的平等地位,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无论经济地位高低,都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在民事诉讼中,法庭对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应当均等无偏,公正对待,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

二、公开公正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法院应当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保持公开,实现阳光司法。

公开能够保证司法透明、减少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的发生,能够提高法律制度的公信力。

同时,公正也是民事诉讼法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核心价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体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干预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三、合理程序原则合理程序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要确保程序的效率。

合理的程序能够保证案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表达意见和辩护的机会。

四、调解和解原则调解和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制度安排。

根据这一原则,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积极推动当事人通过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争议,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终结诉讼程序。

调解和解能够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缓解法院信息压力,同时也能提供更加灵活的解决争议方式,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五、证据自由原则证据自由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证据制度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自由选择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言等。

此外,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并依法进行认定和采纳。

证据自由原则在实践中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准确和效率。

六、财产保全和执行制度财产保全和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实施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法律,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下面我将就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进行阐述。

一、宪法地位民事诉讼法具有宪法地位,即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而民事诉讼法则是具体实施这一原则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因此,民事诉讼法产生的一切规定都要以宪法为基础,并服从宪法的规定。

二、原则性制度民事诉讼法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其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平等、合理、便捷、廉洁、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法权利等。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够公平地享受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和诉讼代理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被告是被诉讼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四、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的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诉前调解、立案、传票送达、举证、开庭审理、裁决和上诉等。

这些程序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证据规定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形式、提供、质证和采信等方面作了规定。

它明确了证据的种类和证据的力量,保证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确凿、合法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执行制度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的执行作了规定,包括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和拍卖等。

执行制度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保证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他们应有的赔偿或其他法律效果。

七、救济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临时救济措施、行政赔偿、国家赔偿和其他救济措施。

这些救济方式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或其他法律效果。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基本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民事诉讼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同样尊重他人的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考点精解六:检察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4条对检察监督原则作 了规定,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是:
❖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 进行监督。就现行民事诉讼法而言,人民 检察院不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也不具体参与通常的民事诉讼活动;
❖2、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具体 方式,是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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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制度
1
第一节 基本原则
2
第二节 基本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
❖考点精解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包括
两个方面: ❖ 1、诉讼权利的相同性 ❖ 2、诉讼权利的对应性 ❖ 注意: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只
❖ 2、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 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 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
第一节 基本原则
❖3、调解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若调 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 不应久调不决。注意应当将调解原则和调 解制度结合起来。
❖ 注意:调解作为必经程序的有两种情 况:(1)根据《民诉意见》第92条,离婚 诉讼应当调解;(2)根据《简易程序的司 法解释》第14条,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 注意:同等原则可以看成是国民待遇原则在民事诉讼 中的体现,具有普遍适用性;对等原则可以看成是国际法 上报复的反映。报复的适用是有针对性的,它只针对相应 的国家,而不涉及第三国。同时注意平等、同等、对等三 原则的区别,平等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的平等。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

二、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提出 回避的提出有两种方式:一是申请回避。二是可以自 行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但应当说 明申请回避的理由。 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向审判长、院 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回避的时间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 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 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四)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实现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 (五)就适用的程序而言,合议制既适用于一 审程序,也适用于二审程序。具体包括一审普 通程序、二审程序以及重审和再审程序。应当 采用合议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重 大疑难的非讼案件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应当采用合议制,具体如下:
1. 一审
三、合议制度的适用 (一)合议制度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制度适用范围是:就适用 的案件而言,合议制适用于审理除简单的诉讼案件外的 各种民事案件,包括一般、重大、复杂和疑难的案件。
(二)就适用的法院而言,我国四级法院都可以采用合 议制。其中,中级以上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只能采用合 议制。 (三)合议庭是一个审判集体,必须由一名审判员担任 审判长 ,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院长或庭长参加 合议庭时,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其职责是主持合议庭的 审判工作,指挥法庭的审判活动。
二、独任制的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适用的案件而言,独任 制适用于审理简单的诉讼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 简单的诉讼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就适用的法院而言,独任制目前只能适用于基层法 院。
就适用的程序而言,独任制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最高法院对适用公示催告程 序的审判组织作了特别规定,即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审理案件,可由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民事诉讼的制度

民事诉讼的制度

民事诉讼的制度摘要: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如离婚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等。

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

关键字:民事诉讼法制度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基本制度,也叫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的一定阶段或重大环节上起着基本作用的准则,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规程。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原则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所谓向群众公开,是指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主要是庭审过程和宣判过程);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作采访,允许其对案件审理过程作报道,将案件向社会披露。

根据法律规定,公开审判也有例外,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一是涉及国家的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军队的秘密;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是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产品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律公开。

三、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和裁判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公开审判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四、公开审判制度的历史中国,一直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晚清,诉讼均以秘密为特征。

进入二十世纪以后,鉴于国内外形势压在中国,进入二十世纪以后,鉴于国内外形势压力,清政府被迫仿效西方改革了法制和司法制度。

1906年在沈家本主持下起草的旧中国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10年颁布施行的法院编制法、1911年在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协助下起草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沿袭了西方资产阶级的立法原则,均采用了公开审判制度。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民事诉讼法课件

民事诉讼法课件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 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 ,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审理。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根据法 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 法院对某一案件进行审理。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都应当遵 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 保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
坚持调解与判决相结合的 原则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 愿与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 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02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CHAPTER
合议制度
01
02
03
合议制度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 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 议庭来审理民事案件的一 种合议制度。
合议庭组成
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 成,其中审判员至少三人 。
上诉和再审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 以提起上诉,对二审判 决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执行
执行申请
01
由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执行措施
02 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被执行人
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执行中止和终结
03
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应
当由法院裁定。
执行措施和手段
第一审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较小的 案件。
起诉与受理
简化起诉程序,法院可以口头 起诉。
审理方式
独任制,一个审判员审理案件 。
庭审程序
简化庭审程序,不受普通程序 限制。
第二审程序
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审理范围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中有四项基本制度: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

1.合议制度是指由三人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对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制是相对于独任制而言的,独任制度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
2.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参加案件审理;
3.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示终结的制度。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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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针对诉讼程序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非诉 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主要包括人民 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 程序审理的案件。
陪审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 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 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 独任审理。
第五节 两审终审制度
一、两审终审的法律依据 二、两审终审的含义
两审终审制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二审终审制度的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 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 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 再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
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 者庭长担任。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 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 笔录。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
民事争议案件 的审判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 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 的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
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 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 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 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 合议庭。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 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 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
民事非争议案件 的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特别程序
第二审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破产程序
合议庭的组成
1.第一审合议庭 2.第二审合议庭 3.重审、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
第一审 民事案件
第二审 发回重审
民事案件
案件
再审案件
审判员+ 陪审员
审判员
审判员
按一审程序 另行组成 原来是一审
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 或上级法院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 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 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 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 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 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四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 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 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 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 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 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 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 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 的除外。
第五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 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 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三、 公开审判制度
一、公开审判的含义和意义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 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公开审判与新闻监督
提审
按一审程序 另行组成
合议庭
按二审程序 另行组成
合议庭
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审判长主持 审判长的选择:审判长选择的改革 确定承办法官: 合议庭评议:承办法官 审判长 意见分歧:少数服从多数,记入笔录
二、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的含义 :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 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 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 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 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 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
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 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 理人、辩护人的;
参见民诉法45-48条及《关于审判人员严格 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
回避的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 验人
回避的方式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指令回避
回避的程序
当事人:口头或书面-说明理由 时间:法庭辩论结束前 审判人员的回避: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
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 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 决定 三日内决定,不服复议一次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 利义务。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人民法院 进行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规程。
民事诉讼制度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管辖制度 证据制度 期间、送达制度 财产保全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 陪审制度
一、合议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
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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