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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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高校基建规模和新增贷款产生,确保决策科学合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校特点和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以及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
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不得个人独断。
坚持科学决策。
重大事项须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使用单位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坚持程序规范。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必经程序不得简化。
坚持运行公开。
须将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任何人不得暗箱操作。
第四条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通报制度、备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基建工作情况汇报,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计划、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执行机构,对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负责,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
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总会计师、基建、发展规划、财务、纪检、监察、审计、工会、国有资产、设备和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
成员须遵守工作纪律,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监审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监督的职责,直接对党委(常委)会负责。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督查制度(试行)》的通知-黑教发函〔2016〕33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督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督查制度(试行)》的通知黑教发函〔2016〕33号各省属高校:为全面落实《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黑教联〔2011〕4号)、《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黑教监〔2011〕20号),严格规范高校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加强基建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防止出现廉政风险,特制定《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督查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我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6年2月2日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督查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落实《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黑教联〔2011〕4号)、《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黑教监〔2011〕20号),规范高校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加强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严把项目审查关、招标投标关、工程监理关、设计施工变更关、质量验收关和资金结算关,防止基本建设项目出现廉政风险,特制定本督查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以及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凡是经省教育厅申报的工程项目均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于国家投资、国家融资、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等项目要重点督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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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31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2002年第一0二次省长办公会议和2003年7月7日召开的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一)按照建设、监管、使用分开和实施相对集中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专业化管理和规范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积极探索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效模式。
(二)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作为省政府全额投资500万元以上基建项目的非营利性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依法对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组织招投标,并对中标单位进行监督;负责项目资金管理,按批准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总投资;负责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负责项目的单项交工验收和项目的初步验收,接受省计委组织的正式验收;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参与对项目规模、内容、功能和质量标准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四)项目正式验收后,建管中心通过“交钥匙”工程把建设好的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和管理。
教育系统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南部县教育局教育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建程序,确保基建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法》和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和招标均应纳入统一监督,经县教育局和相关权限部门核准后严格按核准内容组织实施,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具核准权。
第三条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将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统一管理。
第四条任何学校的基本建设工程均必须在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筹备第五条学校需进行基本建设时,学校领导班子应召开班子成员会,研究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决议,报县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在教育局的监督下实施规划设计。
第六条组建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甲方现场代表。
学校基建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学校班子全体成员,财务人员、工会主席和3名以上教职工代表组成。
甲方现场代表由1-2名教职工组成,投资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可选派1名代表,超过5万元的项目,应选派2名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应挑选具有一定基本建设经验、工作责任心强、作风过硬、能吃苦的同志担任。
第三章工程建设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七条一次性投入基本建设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新建、维修、附属工程等)的项目,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局,经教育局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八条一次性投入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新、改建项目,须先经教育局审批,同意后由县发改局立项实施。
第九条一次性投入在20万元以上的新、改建项目,由县教育局审核,县级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县发改局立项实施。
第四章工程招标监督第十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本规定前述工程招标含工程比选,即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比选三种方式,具体方式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比选)规模标准。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黑建建[2008]9号)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黑建建[2008]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574bcf27c1cfad6195fa7a5.png)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黑建建[2008]9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与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二OO八年三月十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加快与国际工程管理方式接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文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委托方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培训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登记、审查、备案工作。
第五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公共工程、公益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积极推行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企业考核内容第六条项目管理企业应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项或多项资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项目管理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及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可从事项目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任何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备案管理,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黑龙江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各市(地)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和所辖县(市、区)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中、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建设工程验收未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建设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四)参与验收的业主代表签署的认可意见(五)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九)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还应提交节能验收备案证。
第六条对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其子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按第五条要求提交所需文件,办理《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见附表一),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工程必须有严密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优化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配置,提高施工现场管控水平,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参照住建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工作,各市(地)、县(区)住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工作。
第三条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应组建与拟承揽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配置人员。
第四条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专业管理人员。
第五条施工员、质量员分为土建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市政工程四个子专业,施工单位应按照不同施工阶段配备专业人员。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主要职责第六条项目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并任命,全面负责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理,参与各方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技术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任命,负责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的编制、图纸会审、技术核定、技术交底、技术复核等工作。
第八条项目管理机构专业人员主要职责。
施工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组织策划,施工技术与管理,以及施工进度、成本、质量和安全控制等工作。
质量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质量策划、过程控制、检查、监督、验收等工作。
安全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安全、职业健康策划、检查、监督等工作。
标准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监督、效果评价等工作。
材料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材料计划、采购、检查、统计、核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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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高校基建规模和新增贷款产生,确保决策科学合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校特点和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以及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
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不得个人独断。
坚持科学决策。
重大事项须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使用单位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坚持程序规范。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必经程序不得简化。
坚持运行公开。
须将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任何人不得暗箱操作。
第四条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通报制度、备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基建工作情况汇报,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计划、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执行机构,对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负责,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
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总会计师、基建、发展规划、财务、纪检、监察、审计、工会、国有资产、设备和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
成员须遵守工作纪律,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监审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监督的职责,直接对党委(常委)会负责。
校纪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决策立项审批第八条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专家评议论证制度和重大项目集体决策制度。
第九条高校职能部门应根据发展规划,提出拟建项目的有关意见,邀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影响、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等充分论证,形成项目建设方案。
方案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研究决定。
重大投资项目,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审议通过。
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专家评议论证的项目严禁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
存在重大分歧的项目严禁擅自决策。
第十条建设项目审批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高校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教育厅审核提出意见,并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项目立项、可研阶段完成后,要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事项,按规定办理。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
第四章勘察设计监理第十一条高校须要求工程勘察单位按照规定做好原始记录,责任人要在勘察文件上签字;设计单位相关责任人要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出图专用章。
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要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按基建档案管理办法归档保存。
高校须要求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参加施工验槽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高校应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严禁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和供应商。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要求设计单位充分论证,提出明确的施工工艺和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方案。
第十三条推行限额设计。
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投资额,委托设计单位实施限额设计,设计概算不得突破投资限额。
第十四条基建工程项目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五章招标投标第十五条高校须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发包(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相关单位。
禁止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市场调研活动须有3人以上共同参与。
属重大招标项目或大宗材料采购的市场调研活动,须有基建、招标、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参加。
调研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经参加调研的所有人员会签后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高校应在符合城市规划、安全、消防规范、节能、环保的前提下,对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造型、效益等比选和评价进行约定,对设计方案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达到下列招标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并依法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监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九条达不到依法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纳入高校年度财政预算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及装饰、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进行政府采购。
经批准,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外的工程项目,可自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高校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
非国有资金投资及申请国有资金补助的项目,也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二十一条高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招标,在招标文件中应设定招标控制价(亦称最高限价、拦标价或预算控制价)。
中标价一般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三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以及专业分包工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高校应当和总承包单位(中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高校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项目实际情况,投标单位要在投标文件中载明非主体部分、非关键性工作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承包人名称和资质。
第二十五条高校应对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建的项目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
严格执行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能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管理工作的规定,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未向发包人提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申请的项目经理,不得参加拟建施工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高校和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信息应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介发布,同时将招标公告内容在校园网发布。
第二十八条凡招标的项目(含自行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九条高校应严格执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公开招标的项目除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外,还要将预中标人情况在校园网上公示;自行招标要在校园网上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自行招标。
招标公告要在校园网连续发布3个工作日,并载明拟建项目概算金额、招标内容和评标办法。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监审领导小组应对资格预审、招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要设立评标委员会,分管招标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
成员应由基建、财务、纪检、监察、审计、资产、设备、后勤、使用单位等部门负责人、校内外专家组成。
确定中标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评标结果须经评标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六章合同订立第三十一条合同(协议)订立前必须经基建、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联合会签。
第三十二条依法订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中介机构等合同(协议),内容要全面、具体,责任义务要明晰,要有明确的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三十三条高校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不得订立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不得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四条施工合同采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施工合同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三十五条高校应加强工程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
分包工程由总承包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签订分包合同。
第三十六条高校应通过招标方式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
第七章施工管理第三十七条高校应加强对施工单位进场后的监督和管理,要将施工区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设定施工车辆行车路线和施工人员出入路线,确保校园安全。
第三十八条高校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下列情况不得擅自开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
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高校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查中标单位执行国家注册人员执业的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班子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登记的一致,必须与正在施工的单位或正在监理的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关系。
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人员的,须经高校书面同意,在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坚决杜绝中标后,施工或监理企业随意更换项目班子人员现象。
第四十条高校必须加强工程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非经高校同意,总承包单位不得进行分包。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十一条高校应要求施工单位合理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