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第六章 犯罪原因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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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章

刑法第六章

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首先,不作为犯罪有因果关系。不作为 的原因,在于它应当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 危险方向发展,从而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其次,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 于:它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行为义务为前提。 除此以外,它的因果关系应与作为犯罪一样 认定。
五、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认定 某种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的客观基础。应否负刑事责任不仅取决于客观 事实,还取决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所造成结 果的心理状态;在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行 为人可能没有刑法所要求的故意与过失,因而 不可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以,有因果 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
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
作用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导 言
按照现代刑法的个人责任原则,一个人只能对 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 此,当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要使某人对这一结果负 责任,就必须查明这一结果是他的危害行为所造成 的。如果查明行为人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 果关系,就不能让他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 此,正确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对于正确解 决刑事责任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第四节
第五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犯罪是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包括两类 基 本要件,即主观的要件和客观的要件。 在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中,犯罪主体和犯 罪 主观方面属于主观的要件,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 方面属于客观的要件。 研究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内 容 之一,对司法实践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第六章--犯罪心理机制(罗大华主编)

第六章--犯罪心理机制(罗大华主编)

第三节 主要理论
(四)刺激反应论:把犯罪行为看做是对刺激的应 答。就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来说,财物刺激、被 害人刺激、性刺激、共同犯罪者的行为特征刺激、 实施犯罪时的反馈刺激等,都与犯罪行为的实施 及犯罪动机的转换有着密切关系。 (五)心理冲突论:目标不能达到形成心理冲突的 状态,如长期没有得到缓解,必引起紧张和焦虑 的情绪障碍进而导致心理疾病。在心理严重不平 衡的压力之下,迫使个体在各种不同的心理冲突 中,作出目标和行为方式的选择。若最终选择了 犯罪的目标和行为方式.便会成为犯罪者。
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
基本变量的相互关系及形成犯罪心理的过程
1、刺激信息的输入过程 2、信息的选择过程 3、信息的输出过程 4、信息的反馈过程 5、信息的加工过程
第二节
三、量变质变机制
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
1、质量度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2、主体犯罪前社会化的缺陷 ①、不完全的社会化 ②、错误的社会化 3、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机制
第二节
(二)外化机制
预谋发动机制 情景互动机制 挫折攻击机制
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
第二节
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
二、刺激—反应与反馈机制
刺激—反应与反馈机制的三种形态 S-R法则——刺激—反应形态 O-R法则——个体—反应形态 R-R法则(行为反馈法则)——前后反应形态
第二节
犯罪人的需要的特点
①、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处于对立地位 ②、畸形的、膨胀的需要
第一节
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
(二)品德缺陷与抑制力的缺乏
当一个人决定用非法手段去满足强烈欲望和选择犯罪时,必定和 他的品德缺陷与抑制力缺乏有关。应当进一步探讨犯罪者的人格缺陷。
人格缺陷的特征:十种特征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思维导图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思维导图

原因说:从导致结果的原因中,挑选出应当作为原因的条件,只有这种原因和结 果之间才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混乱)
客观说:行为时的一切客观基础为判断(不管甲知不知道事实,必有联系)目前
主观说:行为人认识或可能认识到的基础为判断(只有甲主观上知道或可能知道 甲是特殊体质十二,有因果关系)
判断相当性(鼻子流血案)
但是是结果加重犯中的要素结果(没有致人死亡的结果就不能成立故意伤害致人 死亡罪,只能成立故意伤害罪)
实施某一危害行为并不一定产生危害结果(甲想杀乙,也可能造成乙重伤,而不 是死亡)
没有行为就没有结果,丧失了危害结果存在意义
原因:
广义: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否定)
区分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甲想杀乙,一刀捅下,捅成重伤)
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肯定说)
特殊情况
因果关系的认定(基于条件说)
不作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起了决定作用
判断
甲和乙聊天,忘记自己要扳道,导致火车轧死丙
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的发生过程中,介入了 另一原因,从而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
最早出现的实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高低(甲将乙打成重伤后送往 医院,因为医生的轻微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行为犯、举动犯等(强奸罪、脱逃罪)因为其
刑法上认为正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偷乙的钱包,乙追甲,甲被追追过程中被 汽车装死,甲的死与乙没有因果关系)
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中,需要证明未遂、中止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的因果 关系(甲想杀乙,砍成重伤后,被路人抢救送往医院,去医院过程中出车祸死 去)
客观性(甲误将毒药当做糖浆给乙治病,乙死亡,乙的死亡与甲有因果关系)

刑法的一般原理

刑法的一般原理
2011-11-7 11
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 款的规定, 条第2款的规定 ③ 防卫过当:刑法第 条第 款的规定,防 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并不是 一个独立的罪名。对于防卫过当的, 一个独立的罪名。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 款规定: 条第3款规定 ④ 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 条第 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 采取防卫行为, 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 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11-11-7 8
④ 无罪过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无罪过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不能抗拒或 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1)不可抗力: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 )不可抗力: 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 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2)意外事件: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 )意外事件: 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 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无罪过事件或缺乏认识因素,或缺乏意志因素, 无罪过事件或缺乏认识因素,或缺乏意志因素, 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因此, 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因此,不管客观上造成 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011-11-7 13

7 犯罪原因概述

7 犯罪原因概述

犯罪条件围绕犯罪的直接原因发生作用;
没有犯罪所需要的条件,犯罪原因便无法转化 成犯罪事实。而有了犯罪条件,犯罪直接原因 便会借助它造成犯罪事实。(邯郸农行盗窃)
犯罪的相关因素对犯罪的产生只具有间接
影响作用。有它,犯罪发生更便利;没它,犯 罪也会照样发生。
【案例1】手表指针仍跳动,少女生命已逝
• 根据济源市检察院的调查,由于网络传播信息形象直观, 无论是赤裸裸的色情影视画面,还是充满挑逗性的文字,对青 少年都充满了诱惑,一些青少年由“尝试”色情刺激发展到实 施性犯罪。19岁的杨小帅,是河南省太康县人,初中毕业后便 在外闯荡,经常在网吧上网聊天。2006年4月,他结识了一位 18岁的女性网友“冷心女”,聊了几次后他们相约见面。见到 身材苗条的“冷心女”后,杨小帅趁醉酒之机将其强奸。受辱 后,“冷心女”说要报案,于是杨小帅将其活活掐死,并抛尸 河中。 • 同样悲惨的命运,也降临在了河南省东部两名初中女生身 上。通过网上交友聊天,两名案犯先后将她们诱骗到家中,强 奸后杀害,并将尸体埋藏在自家院内。一年后案件被侦破,两 名女生的尸体被挖出时,其中一名死者戴的手表指针仍在跳动, 但如花的生命却永远凝固了。后来,这两名案犯被枪决。 •
1
犯罪根源(最高层次)
犯罪根源:犯罪的历史社会根源,即引
起犯罪产生的最深层次的终极原因。 犯罪发生的根本原因,对产生犯罪起根本作用
和最主要作用的原因,是原因的原因,属于犯罪 产生的最终原因。
那么,这种终极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自从犯罪学在西方问世以来,犯罪根源就成为犯罪学无 法回避的重大基础理论,100多年来,这个领域观点最多,分 歧也最多。 在人无法解释社会现象的时候,曾把罪恶看成是受神的力 量左右,后来古典犯罪学认为是犯罪是犯罪人“自由意志” 选择的的结果,实证主义学派的行为决定论认为犯罪是环境 和遗传的产物,其实都是以人性为基础的犯罪根源的理论。 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产生后,试图从人的 生物性、人的潜意识、个人因素与社会原因的关系等不同角 度解释犯罪的根源。

刑法总则课件(第六章)概况

刑法总则课件(第六章)概况

上编 刑法总论
目录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二)不作为
1.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 1.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 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 2.作为实施的方式有: 行该义务。它是与作为相对应的 另一基本形式。 1)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
危 害 二、 结 果 的 种 类
间接危害结果
上编 刑法总论
目录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三、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的地位
即:危害结果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要素还是某些犯罪的 构成要件要素?
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要素,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 要件要素。
四、危害结果的作用
(一)区分罪与非罪
(二)区分此罪与彼罪
上编 刑法总论
目录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不作为 的义务 4. 来源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 为)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5.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纯正(真正)的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 罪;如遗弃罪 不纯正(不真正)的不作为犯:既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 现也可以由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
(三)影响量刑轻重
(四)区分犯罪形态
上编 刑法总论
目录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
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一)客观性 (二)相对性
(三)顺序性
(四)复杂性 (五)范围的特定性
上编 刑法总论
目录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三)关于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 四、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地位 1.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对结果承担责任。 2.有了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则应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 3.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犯罪心理第五、六章


小社会环境因素
个体生活的具体环境。包括:

家庭环境消极因素 学校环境消极因素 居住环境中的不良因素


工作环境和职业性质的消极因素
人际交往中的消极因素
2、自然环境因素
与犯罪人的社会生活密切联系的时空因素。
包括: 地域因素 季节因素 时间因素 自然灾害因素
3、情景因素
直接影响犯罪人形成犯罪动机的现场周围环境因 素。
(二)遗传说
这种学说又称为犯罪遗传决定论。 1.从家族史研究入手 ①.有关犯罪家族(对朱克家族的研究) ②.有关低能研究(低能和犯罪性是一种退化状态的 两方面,低能者是潜在犯罪人。低能是隐性基 因。) 2.双生子研究 双生子研究认为双生子中一个犯罪,另一个也很有 可能犯罪。求同卵双生子犯罪一致率比异卵双生 子高。 3.染色体说 4.收养子女研究
2、确定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 望达到的结果。

(四)社会生态学理论
朱迪斯(Judith Blau)和布劳(Peter Blau) 依据相对剥夺理论和城市化理论 犯罪原因(特别是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与 一个城市的居民分布情况以及其他环境情 况相联系,认为一个城市的某一地区的犯 罪率要比其他地区高。

(五)标签理论
20世纪60年代美国 贝克尔(Howard S.Becker)利莫特 Ednin M.Lemert) 依据社会学中的形象互动理论 个体变为罪犯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给其贴上 了越轨者的标签。继发越轨行为是对社会 控制机制的烙印化的一种适应。 所谓贴标签就是立法者、司法者、社会舆 论把某些个体定义为越轨者的过程。

四、心理本能说原因论
这种学说主张,犯罪心理来源于人的心 理本能,即所谓本原性的心理原动力。人的 犯罪心理活动的发生,是这种心理原动力的 继续和发展,要抑制和矫正犯罪心理,就要 正确引导这种心理原动力。 1.侵犯性说 这种学说认为,侵犯性是人的一种本能, 如果人能消除自己的侵犯性这个犯罪心理原 动力,就不会犯罪。

犯罪原因


4. 政治因素与犯罪
(1)政治冲突与犯罪 (2)政治体制弊端与犯罪 权力过于集中 ;政治运作过程缺乏透明度; 权力行使缺乏监督;控制职务犯罪机制尚待完善 人事制度方面存在缺陷
5.教育、家庭因素与犯罪
(1)学校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A.学校环境的影响 B.学校风气的影响 C.学校管理的影响 D.当代中国教育的弊端
A.国民人格取向的偏斜是触引、促发犯罪的原因。 B.国民性格的冲突是触引、促发越轨行为的原因。 C.每一种文化类型的国民性格中的阴暗劣质,常 常与反社会性直接契合,而形成推动主体实施 反社会行为的合力。
3.犯罪亚文化 (1)概念:犯罪亚群体在犯罪活动过程中逐渐形 成并一体信奉和遵循的与主文化相对立的价值 标准、行为方式及其现象的综合体。反映了亚 群体自我认同的需要及其客观上具有自卫功用 的属性。 (2)特征和功能: A.叛逆性与反社会功能。 B.联结性与同化功能。 C.畸异性与自卫功能。
(4) 犯罪文化原因的特性: A.人文性 B.民族性 C.悖逆性 (5)关于犯罪文化原因的研究: “文化冲突理论”:索斯坦.塞林 “亚文化理论”:
2、文化冲突与犯罪 (1)文化的社会规范与行为规范的冲突,进而导致犯 罪 . B.由于文化-社会变迁意味着文化与社会本身的 价值、结构与功能的调整或转换,出现真空。 C.文化—社会变迁与犯罪的对应关系,只是功能 层面的状态,但不能从价值上进行完全否定。 D.认识文化变迁对犯罪的影响,进行有效犯罪预 防。
4.体格: 瘦高型——内向、多疑,诈骗、盗窃; 矮胖型——活泼、开朗; 不正常体型——性犯罪。 运动员型(斗士型)——好斗、残酷,暴力 型犯罪和性犯罪;
5.生物化学因素 荷尔蒙的分泌、血糖高低、微量元素的缺乏都 可能影响犯罪,这种影响通过心理因素起作用。 6.双生子论

第六章 刑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在犯罪人头脑中预先的观念的存在。 •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第二节 犯罪
5.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1)意外事件 是指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却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行为。意外 事件的主要特征是: • 其一,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 其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没有任何过错。 • 其三,损害结果的产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第二节 犯罪
(三)犯罪客体 1.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种类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任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没有侵犯犯罪客体的行为是不可 能构成犯罪的。对犯罪客体可按其范围大小划分为三种: (1)一般客体 (2)同类客体 (3)直接客体
第二节 犯罪
第二节 犯罪
4.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必备要件。只要
具备该条件即可成立的犯罪主体,叫一般犯罪主体。 • 特殊犯罪主体则是指除要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
或者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
第二节 犯罪
5.单位犯罪。 •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
第二节 犯罪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结合; (2)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能够评价或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3)犯罪构成是刑法所明文规定的,具有法定性。
犯罪特征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2.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二)犯罪的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行为产生的动力源泉

犯罪行为产生的动力源泉为什么会产生犯罪行为?这是研究犯罪心理学时最常遇到的问题之一,这个问题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就是犯罪行为产生的动力源泉问题。

一般而言,犯罪动机具有下列特征:第一,反社会性。

犯罪动机无论其本身的社会性质如何,在它推动下产生的行为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把犯罪动机与其所导致的犯罪行为联系起来,就会看出犯罪动机具有反社会性。

正像犯罪学家塔拉鲁欣所指出的:“绝大多数诱发犯罪的动机都是反社会的或非公益的。

”第二,直接性。

虽然心理学的研究表明,需要是个人积极性的最终源泉,但是只有动机才对行为起直接的推动作用。

对于犯罪人来说,他的需要也只有在转化为犯罪动机时,才能导致具体的犯罪行为。

第三,低级性。

这不仅指大多数犯罪人的犯罪动机,都是其物质的、自然的需要或欲望的反映,而且指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的社会化程度较低,他们的犯罪动机更多地反映了个人的自私本性,而较少反映对他人或群体利益的考虑,带有浓厚的动物本能性或个人性,缺乏社会性。

第四,意识水平的复杂性。

以往对犯罪动机的研究认为,犯罪动机都是被意识到的动机,甚至危言耸听地断言“任何关于动机的无意识性的见解都要引向唯心主义”。

一、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心理状态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行为的开始。

贪污贿赂犯罪属于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一般来讲智商较高,社会阅历丰富,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因而比一般的刑事犯罪社会危害大,较难侦破。

犯罪嫌疑人为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必然要处心积虑地寻找和创造实施犯罪的条件,谋划实现犯罪目的的方法,并力求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在这一阶段犯罪心理主要表现为矛盾、投机和掩饰。

1、矛盾心理。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除临时起意实施的犯罪以外,犯罪嫌疑人在着手实施犯罪时,一般思想斗争相当激烈。

一方面主观上存在着对财物非法占有的强烈欲望,且这种欲望不断强化并上升成为犯罪嫌疑人的第一需要,一旦条件具备,便决意实施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又清楚地了解实施该行为可能使其本人处于一种随时可能因案发而受到法律制裁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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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总是一致的
犯罪原因是一个过程,具有动态性
特征
三、研究犯罪原因的意义
研究犯罪原因,才能认识犯罪规律
研究犯罪原因,是犯罪控制、预防、
预测的前提
只有提高犯罪原因的研究水平,才
能促进犯罪学发展
第二节
罪因结构
罪因结构的概念
罪因结构的层次
一、罪因结构的概念
罪因结构,指犯罪原因的诸因素
思考题
犯罪原因的概念是什么?
如何理解罪因结构?
相对稳定的联系方式,即犯罪原 因的组合与作用形式
犯罪原因由外因和内因组成
1、犯罪的外因
指犯罪主体以外的一切促使个人实施
犯罪行为的原因,主要是社会环境即 社会存在的种种因素
2、犯罪的内因
指犯罪主体本身具有的各种促成实
施犯罪行为的原因,主要是个体的 犯罪意识
二、罪因结构的层次
犯罪根源 犯罪的一般原因——犯罪场
第六章 犯罪原因 的一般原理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要求掌
握犯罪原因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
犯罪原因概述
犯罪原因的概念 犯罪原因的特点 研究犯罪原因的意义
一、犯罪原因概念
指决定犯罪产生、存在和变化的
一切因素的总和
二、犯罪原因的特点
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内在的、现实的 犯罪现象与犯罪原因在价值评定上
1、犯罪根源
指犯罪存在于人类社会的终极原因,
是决定犯罪起源的决定性要素
关于犯罪根源的说
观点一
——生产方式内部矛盾是犯罪根源
观点二
——人的生物本能与社会理性的冲 突是犯罪根源
2、犯罪场
犯罪场属于犯罪的一般原因,指在
犯罪原因的促使下,已经形成犯罪 意念的人所能感受到的、促成犯罪 原因实现为犯罪行为的特定环境和 条件,包括时间因素、空间因素、 侵犯对象因素、社会控制疏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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