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问答
融资租赁法律问题与规范

融资租赁法律问题与规范融资租赁是一种以租赁为手段进行资金融通的商业模式。
在融资租赁中,一方(称为出租人)将资产出租给另一方(称为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享有资产使用权。
融资租赁在企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和规范需要注意。
首先,融资租赁合同的要素是重要的法律问题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通常包括合同各方、租赁物、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等要素。
合同各方需明确身份和义务,租赁物需明确描述和归属,租赁期限需精确规定,租金及支付方式需明确约定。
在合同签订时,各方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了解,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合法性。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融资租赁交易的风险管理。
融资租赁交易涉及资金、租赁物、合同等多个要素,其中风险不可避免。
为了规范交易行为和风险管理,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风险管理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同时,融资租赁公司还应该对合作伙伴进行认真的尽职调查,降低合作风险。
同时,融资租赁的解除和纠纷解决也是需要重视的问题。
当发生租赁合同违约或纠纷时,双方应遵守合同的约定进行解除。
如果无法自行解决,可以采取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纠纷解决。
双方应该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保护自身权益同时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此外,融资租赁还存在着合同解释和争议处理的问题。
合同解释是合同法领域的常见问题,当合同条款含糊不清或有多种理解时,就需要依法进行合同解释。
在争议处理方面,融资租赁交易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各方应当以诚信为准则,进行理性的争议处理。
总之,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模式,需要依法规范和管理。
在融资租赁的实践中,法律问题与规范是不可忽视的,并且需要引起各方的共同关注。
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应该保持合同的明确性和合法性。
在风险管理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制定完善的制度和措施来管理风险。
同时,在遇到合同解除、纠纷解决、合同解释以及争议处理时,各方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
法鹿问答|融资租赁实务问答(二)

法鹿问答|融资租赁实务问答(二)音频支持倍速播放预计阅读时间: 5 分钟法鹿金融法律研究融资租赁实务问答1:法鹿问答|融资租赁实务问答(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结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无效并不必然等于合同本身无效,并因此影响到各项担保的效力。
对于仅因其实质上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不适用融资租赁法律规定的,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认定合同的性质、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后,租赁物的归属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六十条规定处理,但租赁物的归属处理并不影响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无过错一方仍可就所遭受的损失要求造成损失的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据此,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无效并不必然等于合同本身无效,并因此影响到各项担保的效力。
对于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质上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是否认定无效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其实际构成的合同关系类型;二是此类合同是否具备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合同,此类合同就应按照借贷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如果存在诈骗、非法集资等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如果当事人所掩盖的目的并不违法,则应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使被掩盖的法律行为生效。
通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应当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但由于融资租赁合同具有其特殊性,合同无效的处理应当综合考量合同无效的原因以及租赁物效用的发挥。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租赁物的归属:(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后租赁物归属作出约定;(2)当事人之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租赁物原则上应返还给出租人;(3)尊重融资租赁合同特性,在因承租人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情况下,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融资租赁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资为目的,以租赁物为载体,以租金支付为方式的交易方式。
在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迅速,已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规范融资租赁业务,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融资租赁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融资租赁的定义和特征(一)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二)融资租赁的特征1. 融资性:融资租赁具有融资和租赁的双重属性,既能满足承租人融资需求,又能满足出租人投资需求。
2. 信用性:融资租赁业务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三方,信用风险较高。
3. 长期性:融资租赁期限一般较长,通常为3年以上。
4. 专业性:融资租赁业务涉及租赁物、租赁合同、租金支付等方面,专业性较强。
5. 汇率风险: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通常以人民币计价,但租金支付可能涉及外币,存在汇率风险。
三、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一)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法律关系1. 出租人义务:提供符合约定的租赁物,保障租赁物质量;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协助承租人办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2. 承租人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合理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处分;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出租人与供货人的法律关系1. 出租人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供货人支付货款;协助承租人办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2. 供货人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质量问题,供货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承租人与供货人的法律关系1. 承租人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合理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处分。
2. 供货人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质量问题,供货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1. 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的名称、住所。
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问题

法律风险
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企业需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滞 纳金等,严重时可能导致企业被
追究刑事责任。
05
融资租赁保险法律问题
融资租赁保险的种类
财产保险
为租赁物提供风险保障, 包括财产损失和责任险等 。
信用保险
为承租人提供信用风险保 障,保障承租人因破产、 倒闭等原因无法支付租金 时,出租人的权益。
我国对融资租赁业征收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各税种 的具体征收政策在不同地区存在差异。
国际税收政策
跨国融资租赁涉及不同国家的税收管辖权,需遵守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收政策 ,确保合规纳税。
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
政策性税收优惠
政府为鼓励融资租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如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 后再从出租人处租回该资产,以达到 融资的目的。
02
融资租赁合同法律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的要素
租赁物
应明确描述租赁物 的名称、数量、规 格、质量等。
租金
应明确约定租金的 数额、支付方式、 支付时间等。
合同主体
出租人和承租人, 通常还包括出卖人 。
租赁期限
应明确约定租赁期 限的起止时间。
行业性税收优惠
针对特定行业或特定用途的融资租赁业务,政府给予额外的 税收优惠,如对农业机械、新能源设备等领域的融资租赁业 务给予税收减免。
融资租赁的税收风险
政策风险
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可能随国家政 策变化而调整,企业需关注政策 变化,及时调整税务处理,避免
因政策变化导致的税务风险。
操作风险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因对税收 政策理解不准确或操作不当而产 生税务风险,如未能及时申报纳
融资租赁关键问题解答集锦(2024年版)

融资租赁关键问题解答集锦(2024年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物的定义与范围1.1 租赁物的种类1.2 租赁物的购置与交付1.3 租赁物的使用与维护2. 租赁期限与租金2.1 租赁期限的确定2.2 租金的计算方式2.3 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3. 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3.1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3.2 租赁物的使用权行使3.3 租赁物的登记与备案4. 租赁合同的解除与终止4.1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4.2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后果4.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责任处理5. 租赁物的维修与保养5.1 租赁物的维修责任5.2 租赁物的保养要求5.3 维修与保养的费用承担6. 租赁物的风险与保险6.1 租赁物的风险责任6.2 租赁物的保险办理6.3 保险理赔与赔偿责任7. 租金的调整与变更7.1 租金调整的条件与程序7.2 租金变更的协议签订7.3 租金调整与变更的生效时间8. 合同的违约与赔偿8.1 违约行为的认定8.2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8.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9. 争议解决方式与法律适用9.1 争议解决的方式9.2 适用法律的选择9.3 仲裁或诉讼的地点与管辖10. 合同的签订与生效10.1 合同签订的程序与要求10.2 合同生效的条件与时间10.3 合同的续签与延长11. 合同的保密与信息保护11.1 保密信息的范围与内容11.2 保密责任的履行11.3 信息泄露的后果与处理12. 合同的转让与继承12.1 合同转让的条件与程序12.2 合同继承的适用情况12.3 转让与继承后的合同效力13. 合同的附件与补充协议13.1 附件的名称与内容13.2 补充协议的签订程序13.3 附件与补充协议的生效条件14. 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解释与适用14.2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4.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剩余款项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物的定义与范围1.1 租赁物的种类本合同所称租赁物为甲方拥有的____(具体名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主机、附件及配套设备。
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研究与探讨

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研究与探讨在当今经济环境中,企业的资金需求不断增加,而传统的贷款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更多的企业开始选择融资租赁作为资金来源。
融资租赁的优势已经被众多企业所认可,但是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本文将探讨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相关法律风险。
一、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在企业购买设备、车辆等资产后,将资产租给企业使用,并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在租赁期限内,企业支付租金,最终可选择续租或购买租赁的资产。
相比于传统的贷款,融资租赁具有灵活、方便、快捷等优势,逐渐成为企业获取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
二、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1. 资产所有权归属问题融资租赁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资产所有权归属问题。
在融资租赁过程中,资产是由租赁公司购买并提供给企业使用,但是企业支付租金后却不一定能够拥有资产的所有权。
如果涉及到融资租赁合同的解约或买断时,容易出现资产归属问题。
在此问题上,需要注意的是,资产所有权应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
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在合同中注明设备的所有权及租赁期限,同时注明企业在租期结束后的权利和义务。
2. 资产抵押的合法性问题融资租赁公司与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应该是独立于任何其他合同关系的。
这意味着,即使企业已经与其他机构签订了贷款合同或其他合同,这些合同并不应该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在此问题上,需要注意的是,资产抵押的合法性问题需要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
在融资租赁协议中,需要与融资租赁公司协商确定资产抵押权的归属方式,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3. 合同变更时的法律问题在融资租赁的过程中,合同变更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合同变更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会在租赁期限内对设备进行改造升级,或与融资租赁公司协商延长租赁期限等。
在此问题上,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同变更问题,融资租赁双方应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手续和程序。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等基本法规制度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等基本法规制度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为满足承租人的特定需要,向其提供一种设备租赁及融资的综合服务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对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具体说明,下面就此展开讨论。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融资租赁的定义及法律适用。
根据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设备所有人与承租人在设备投入使用期间,通过租赁方式实现设备转让并以租赁款偿还设备价款的契约关系。
融资租赁在法律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详细解释了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设备所有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符合约定的租赁设备,并保证租赁设备符合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及规定的用途。
承租人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及时保养、维修以及妥善使用租赁设备。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租金及利息的计算方法、承租人违约的法律责任等细节问题作出了具体说明。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的适用法律程序。
该司法解释规定,如融资租赁合同中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争议解决程序;如没有约定争议解决程序,应当向设备所有人所在地或者合同涉及设备所处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司法解释还针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可能存在的物权、合同效力等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裁判标准。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为融资租赁行业的正常运作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有利于保障设备所有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等基本法规制度,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加强风险防范,推动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问答裘企阳租赁和买卖有何区别?在买卖中,卖方向买方转让交易标的物的全部的所有权;在租赁中,出租人向承租人转让交易标的物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或者使用后的收益权,但是不转让交易标的物的处分权。
租赁和借贷有何异同?两者的相同之处是,都只转让交易标的物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或者使用后的收益权,不转让交易标的物的处分权。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在借贷中,交易标的物是货币;在租赁中,交易标的物是适于租赁的、并非货币的实物财产。
融资租赁同传统租赁有何异同?两者的相同之处是,均以除货币而外的适于租赁的实物财产为交易标的物和均只转让交易标的物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或者使用后的收益权,而不转让其处分权。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在传统租赁中,交易的前提是,出租人已经拥有可供租赁的物件,以及承租人需要占有、使用该物件;在融资租赁中,交易的前提是,出租人并无可供租赁的物件,但是拥有资金,以及出租人需要占有、使用该资金。
因此,第二、在传统租赁中,租赁物件的来源无论如何与承租人无关;而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件必定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指定的供货人按承租人所设定的条件而购买来的。
第三、在传统租赁中,租金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件的对价;在融资租赁中,租金是承租人占有租赁物件购臵成本中出租人的租赁融资额的对价。
第四、在传统租赁中,承租人绝无购买租赁物件的意向(否则他就直接买了)。
而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往往会有在租赁期满后留购租赁物件的意向,而且,由于租金的计算很可能是摊提了全部或大部分购臵成本的,因此,承租人这时往往会有廉价购买选择权。
融资租赁同财产租赁有何区别?“财产租赁”之说不严密。
并非任何财产均可租赁。
例如货币,就无法租赁。
除非依附它物否则不能发挥其功能的财产,例如螺钉、螺母,以及在使用中其原有的自然状态将会改变甚至消失的财产,例如油漆、面粉,也无可租赁。
而凡系可租赁之物,又非财产莫属。
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租赁”与“租赁”是同义反复。
融资租赁是租赁,当然也就是财产租赁。
融资租赁是租赁或财产租赁中的一个类别。
租赁或财产租赁是属概念,融资租赁是种概念,两者是全体和部分的关系。
融资租赁同实物租赁有何区别?任何租赁均以适于租赁的实物财产为交易标的物,融资租赁也不例外。
从这一点上说,两者无可区别。
融资租赁同分期付款买卖有何区别?两者完全不同。
第一、分期付款买卖是发生在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双方交易;融资租赁是发生在卖方、买方兼出租人、承租人之间的三方交易;第二、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各期支付价款,导致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向买方分期转让;融资租赁中的各期支付租金,不导致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让。
除非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否则,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始终不向承租人转让的。
融资租赁同卖主租赁有何区别?卖主租赁并非融资租赁的任何类别,而是指该项交易的动机,在于制造商或批发商利用融资租赁形式促销其自制或经销的产品。
即使是在融资租赁出租人同时又是供货人这种极端的情况下的,该制造商在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身份也只能是出租人,而不能同时又是出卖人。
融资租赁同抵押贷款有何区别?两者在经济实质上或许有相似之处,但是在法律关系上完全不同。
任何抵押都必需有以下前提,即,抵押物的所有权不属于抵押权人。
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因此,不能说租赁物件是对出租人的租赁债权的抵押物。
融资租赁交易有几个当事人?它们之间有怎样的契约关系?融资租赁交易至少有三个当事人:卖方(供货方)、买方兼出租人、承租人。
在卖方和买方之间是买卖交易,通过买卖合同进行。
卖方的责任是交付货物和提供对该货物的质量保证和权利保证,其权利是收取合同价款;买方的责任是支付价款和受领货物,其权利是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和检验该货物。
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是租赁交易,通过融资租赁合同进行。
出租人的责任是转让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收益的权利,其权利是收取租金;承租人的责任是支付租金,其权利是占有、使用租赁物件和通过使用取得收益。
同一宗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之间有什么关系?第一、买卖合同中的负有支付合同价款责任的买方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须是同一人;第二、买卖合同的货物与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件必须是同一物;第三、买卖合同的生效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之一。
买卖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履行,使融资租赁合同不得解除;第四、买卖合同因买方的支付价款及卖方的交付合格(即完全履行)而终止。
这一终止,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与否无关。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买卖合同同一般的买卖合同有何区别?唯一的区别是,并非买方的承租人对卖方(供货人)有直接请求权。
也就是说,卖方(供货人)根据买卖合同所负有的责任及于承租人。
不过这里有两个约束条件:一)承租人必需以某种形式成为买卖合同的一个当事人。
这种形式可以是承租人以受领人的身分同作为买入人的出租人一道,同卖方订立买卖合同。
这时,买入人的责任是支付价款,其权利是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受领人的责任是受领货物,其权利是检验货物。
他们两者合在一起,构成一般买卖合同中的传统意义上的买方。
这种形式也可以是,在买卖合同中特别约定“供货人在买卖合同中的责任应及于承租人”,并由承租人在买卖合同上以最终用户身分附签。
二)在承租人行使该请求权的情况下,出租人不得同时也行使该请求权。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一)两者均由合同各方相互承担义务,合同各方必须付出代价才能享受权利,因此是有偿合同;二)两者都只要合同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就条件达成协议,即可成立。
实物交付并非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是诺成性合同;三)两者均必须取书面形式,因此是要式合同;四)两者均不得单方解除。
五)两者的标的都不是行为,不是货币,而是物权。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货物(租赁物件)怎样交付?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就买卖合同的货物(因此也就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件)而言,唯一负有交付责任的,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供货人)。
兼为买卖合同中的买方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无交付责任。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唯一负有受领责任及享有检验权利的,是承租人。
兼为买卖合同中的买方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无受领责任,也不享有检验的权利。
承租人因何原因承担受领责任和享有检验权利?承租人之所以承担受领责任和享有检验权利,是由于融资租赁交易的前提是租赁物件的供货人及购买条件是由承租人指定和设定的。
买卖合同货物(因此也就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件)交付不符时如何处理?买卖合同交付不符时,由承租人向责任方索赔。
在承租人兼为买卖合同的受领人或者作为有直接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买卖合同上附签的情况下,承租人是在行使它自己在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权;在承租人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下,承租人是在行使由兼为买卖合同买方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依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而转让给它的索赔权。
相应地,在发生买卖合同项下的索赔时,索赔依据应由承租人提出,索赔标的应由承租人设定,索赔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索赔所得应归承租人所有,索赔后果应由承租人承担。
与此同时,以兼为买卖合同买方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为索赔对象之说,不能成立。
此外,由于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尤其是,既然货物已经交付,则兼为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买卖合同的买方的支付价款的责任必定已经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便不得因货物(租赁物件)交付不符而解除。
承租人向出租人依合同约定的条件(币种、金额、时间、方式)支付租金的责任不得解除。
承租人由此所蒙受的损失,只能从对交付不符直接责任人的索赔中求得弥补。
如果买卖合同货物的交付不符是出租人的责任时,如何处理?首先,既然已经交付,则交付不符的直接责任必定是供货人或承运人的,承租人只应向直接责任人索赔;其次,交付不符包括货物名称、规格、制造厂家、数量、质量、地点和时间等等不符。
其中,只有时间不符这一点,可能是兼为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买卖合同买方在支付定金、开信用证或其它形式的支付价款方面的延误所致。
这时,一方面是交付责任人应向承租人赔偿,另一方面,是它有权反过来向有过错的买方索赔。
可见,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谈不上承租人向出租人的索赔,更谈不上融资租赁合同的因此解除。
怎样理解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第一、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并非来自融资租赁合同,而是来自买卖合同,并且始自从卖方(供货人)那里取得买卖合同货物所有权凭证(例如,国际贸易中的装运提单)之时。
因此该权利对抗任何人,包括承租人、承租人的其他债权人和承租人破产时的破产清算人。
第二、除非该融资租赁合同终止以及除非原出租人同包括原承租人在内的第三人另外订立向该第三人转让原租赁物件所有权的合同(例如,在原出租人和原承租人之间订立的、由后者以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条件留购原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否则,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人。
承租人的支付租金,不是取得租赁物件所有权的对价。
第三、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这一所有权只具有相对意义。
首先,同任何租赁一样,在合同期间,出租人所享有的仅仅是所有权四个权能中的一个,即,处分权。
其次,同其它租赁不同,无论在合同期间,还是合同期满后,这一处分权均受其租赁债权制约。
(一)若出租人向第三人转让其所有权,则由于承租人的占有权不可侵犯,受让人所得到的是受约束的处分权。
因此,转让价应以租赁债权为准,而与租赁物件此时的公允市价无关。
(二)若双方协议提前终止合同,则除了承租人应清偿到期债务外,绝对不是简单地由出租人取回租赁物件,而只能是由出租人收回他所提供的租赁融资额中尚未收回的部分。
这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处分所得,无论是公开拍卖,还是承租人留购,其超过该余额的部分,均应退还承租人,其低于该余额的部分,则应由承租人补给。
(三)若承租人完全履行了融资租赁合同并有廉价购买选择权,则留购价将是与租赁物件此时的公允市价毫不相干的象征性的名义价格。
这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从经济意义上说,是由于租赁债权的全部实现而完全丧失。
因此,不妨说,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的最贴切的体现,仅仅是承租人或任何第三人不得处分租赁物件,而不是出租人,无论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或期满后,可以任意处分。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与租赁物件所有权有关的风险与收益均已转移给承租人了。
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对承租人构成何种约束?构成三方面的约束:(一)承租人负有保管、保养、维修租赁物件,使之保持正常状态的责任;(二)租赁物件在承租人实际占有下毁损或灭失时,承租人负有向出租人赔偿损失的责任;(三)承租人不得有把租赁物件出售、转让、赠与、抵押、迁离、作投资物、非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或其它任何侵犯出租人处分权的行为。
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对出租人构成何种约束?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对抗任何人,包括出租人、出租人的债权人和出租人破产时的破产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