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一.财产保险(de)保单转让案例分析

曾某2006年9月12日购买一辆汽车,购买价格为30万元,同月23日,曾某向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30万元(de)机动车辆保险和责任限额20万元(de)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2007年1月3日,曾某将该汽车以28万元(de)价格卖给李某,曾某并没有经平安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也没有告知该保险公司.2007年3月20日,具有合格驾驶证(de)车主李某合法驾驶,不料发生车祸,车辆全损,单无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07-08第二学期考题)

(1)若原车主曾某向平安保险公司索赔,平安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平安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车辆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被保险人曾某对该车辆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车辆转让时起无效.

(2)若新车主李某向平安保险公司索赔,平安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李某同平安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二.履约终止案例分析

1.罗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则保险公司应如何履行给付

责任(08-09第二学期考卷)

答:被保险人罗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de)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de)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de)原则,保险人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

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008年3月16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de)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60×100/200=3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定值保险中(de)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2008年5月12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de)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de)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2008年8月23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5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de)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50万元.因为在不定值保险条件下,

若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即超额保险时,其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此处保险为超额保险,所以按损失金额赔偿.

注:第三问需要注意(de)问题是,前面几次赔款加在一起有没有超过保险金额,如果超过(de)话,以保险金额为限.即如果货物损失(de)是80万(de)话,前面赔了30万,这里只能赔70万元.

三.最大诚信原则

1.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de)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有效期为2003年9月12日零时至2004年9月11日二十四时.2004年2月14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de)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房屋不幸于2004年6月23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de)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06-07第一学期考卷)

答: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de)规定,当保险标(de)(de)风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de)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de)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利益原则

1.胡(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胡某感到非

常高兴,于是在未经其姐同意(de)情况下,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了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07-08第二学期考题)(06-07第二学期考题)

答:保险公司不给承保.因为在未经其姐同意(de)情况下,胡(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de)保险利益.在我国保险法规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de)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de),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五.代位求偿原则

1.小学生吴某,女,11岁.2006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2006年12月12日,吴某在家附近(de)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时,被突然从楼上掉下(de)一块钢板砸在头上,当即气绝身亡.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先给付吴某(de)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de)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de)赔偿金.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07-08第一学期考题)

答:这种说法不正确.因为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无权向造成这起事故(de)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de)赔偿金.吴某(de)受益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de)同时,也能同时向造成这起事故(de)施工单位索要民事赔偿.

六.人身保险(de)保险金领取案例

1.张某为其妻子邓某投保了1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邓

某指定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3日后邓某因意外死亡.邓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4万元债务.对此,邓某(de)父母要求领取15万元(de)保险金.邓某(de)父母提出,张某已与邓某离婚,则张某不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应作为遗产,4万元用于清偿刘某(de)债务;其余11万元由他们以继承人(de)身份作为遗产领取.试分析,邓某父母(de)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05-06年第一学期考题)

答:①邓某父母(de)要求不正确.②因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de)享有保险金请求权(de)人.同时,根据受益权(de)特点,一是受益人(de)受益权具有排他性,其它人不得剥夺、分享受益人(de)受益权;二来受益人领取(de)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de)债务.

在本案例中,对保险公司给付(de)15万元保险金,以4万元清偿邓某生前欠债务,其余由交给老张父母.这种做法是不正确(de). 保险金应当全部给受益人,即张某.

2.陈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de)朱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陈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朱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20万元.问题是:(09-10年第一学期考题)

(1)因未指定受益人,陈某(de)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陈某家人能领取2万元保险金.因为导致陈某死亡(de)近因是意外伤害,不是疾病.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de)责任范围,不属于健康保险(de)责任范围,故陈某(de)家人只能领取意外伤害保险(de)2万元保险金.

(2)对朱某(de)2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朱某(de)20万元赔款应给陈某(de)家人.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故陈某(de)家人获得(de)20万元赔款不需要还给保险公司.

七.其他

1.某个体户经批准合资经营了一个小煤矿,该矿与工人签订了雇佣合同,其中规定,如果工人在采矿中发生意外事故致死时,由矿方给付丧葬费、抚恤金1万元.考虑到工人意外伤害风险(de)客观存在,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de)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矿方.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瓦斯爆炸而致5名工人窒息死亡,其家人纷纷向矿方和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07-08第二学期考题)(06-07第一学期考题)(1)本案(de)险种属于什么险种

雇主责任保险.

(2)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于哪两个当事人之间

雇主与保险人之间.

(3)受害人家属对被保险人(de)索赔是否有效

完全有效.

(4)受害人家属是否能向保险人索赔

不可以.

(5)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de)赔偿额为多少

因为矿方与工人签订(de)雇佣合同中规定,如果工人在采矿中发生意外事故致死时,由矿方给付丧葬费、抚恤金1万元.所以各受害人家属最终

可以获得赔偿额为1万元.

2.1996年11月9日,李某为其儿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少儿保险.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自保单生效时起至22周岁前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1997年12月,李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1997年11月4日清早,在给儿子喂服糖浆时,发现他神情异常,脸色和嘴唇发紫,遂送医院抢救.当日上午9时许,因抢救无效死亡,次日火化.李某以哺水呛噎致死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医生出具(de)死亡通知单注明李某(de)儿子在入院时就已死亡.门诊记录卡是医生应李某(de)要求在11月28日开具(de).经鉴定,保险公司认为“哺水呛噎致死依据不足”,作出了退还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de)决定.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08-09第一学期考题)

(1)本案(de)处理,涉及到保险事故发生后(de)什么问题

投保人或受益人及时通知义务.

(2)我国保险法对出险后(de)通知期限有没有明确规定.

没有作出.

(3)目前,国际上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de)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产生(de)后果,通常采用(de)两种做法是什么

因延迟通知而导致必要(de)验证及保险事故(de)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或增加保险公司(de)勘查、检验等项目费用,受益人应承担由此造成(de)损失.因延迟通知,同时,近因无法确定,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可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举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觉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因此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夫君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关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形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晰自己怎么说患何种疾病。在前一种情形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然而,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专门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明白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那个地点。也确实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晰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形下,倘假设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然而假如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那么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有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 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觉,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 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然而该保单承诺投保的极限年龄为50岁,1年后保险人发觉,应如何处理?假如是5年后发觉又该如何处理?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对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假如发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能够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能够接触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然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觉的除外。 5、刘辉于1997年12月5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15份,受益人是李某6岁的外孙刘华〔刘辉之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998年9月21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刘华由李芳抚养。离婚后,刘辉仍旧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 1999年2月,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以下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亲小孩,并由她抚养,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合同无效。 答案:(1)这份保险合同有效。理由如下:刘辉具有投保人的资格,能够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保险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从本案来看,刘辉在投保时与其岳父的关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有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即对其岳父是有保险利益的。尽管,刘辉后来离了婚,与其前妻之父不再有赡养关系,但刘辉征得被保险人李富国同意,能够连续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因此,这份保险合同在离婚后连续有效。 (2)刘辉完全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刘辉签定了合同,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期交纳保费,尽管保险期间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导致了亲属关系的改变,但其义务的履行从未间断,直至被保险人病故。刘辉既然履行了义务,保险公司也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即给付保险金。 (3)这笔保险金应给刘华。刘华是被指定为这笔保险金的唯独受益人,只有他才享有保险金要求权。尽管刘华是保险金的合法所有人,然而因其未满10周岁,属民法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保管。综上所述,这是一起比较专门的离婚阻碍保险合同的案例。一样情形下,夫妻用公共财产投保,指定其中一人为受益人,离婚后会阻碍保险合同是否连续有效。而此案例是,女婿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1.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 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1996年12月23日,李丽为其子李创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某分公司投保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癫痫及扁桃体炎”病,寿险公司曾向李丽作过数次理赔.此后,寿险公司推出新险种《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经该公司原经办《为了明天终身保险》业务员介绍,李丽与寿险公司解除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合同,并于1998年5月3日,再次以李创为被保险人与寿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8万元,年缴保险费1504元,缴费期间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从1998年5月5日零时起算。同时双方又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附加险,即《个人住院医疗补贴险》合同,保险金额5400元,

缴纳保险费60元,保险期限1年,即从1998年5月5日12时起至1999年5月5日12时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第8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该合同第10条规定,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其中第6款载明: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不久,在该附加险合同履行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部分型癫痫、扁桃体炎”住院治疗3次,李丽按合同先后向寿险公司申请理赔,寿险公司分别于1998年5月6日、1998年12月15日、1999年4月22日分3次给予了理赔。在该附加险合同期满后,寿险公司未同意与李丽续签,但对双方签订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未表异议,仍按合同的约定,收取李丽按期应缴纳的保险费,直至2002年5月18日被保险人李创死亡。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其死亡原因为:“感染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此后,李丽向寿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但其以种种理由拒绝理赔。2003年7月3日,李丽诉至淮安市清河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寿险

保险学案例分析

2、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26、于某投保了一份保额10万意外伤害保险。于某被车撞死司机赔偿8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案:不正确。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人支付保险 费的能力与保险人双方约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 27、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带儿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其妹妹为受益人。··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案: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2、王某,男,24岁。2000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是王艳。投保时王艳在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王艳每月按时交费。后发现,王某于上年10月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病情得到缓解。此案如何处理? 答案: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6、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在未经其姐同意下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 答案: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在我国《保险法》规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3、王某拥有10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问: A、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B、当家庭财产损失80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 答案:①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采用的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也就是说,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的大小关系如何,只要损失金额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赔偿。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损失金额小于6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赔偿10万元;②当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的赔款就是保险金额。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80万元时,损失金额大于6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只赔偿60万元。 10、刘某投保意外伤害人身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王某不慎被肇事司机张某撞死,指定其子为受益人。问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即其家属能否同时向保险公司和张某索赔? 答案: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所以被保险人的家属在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同时也可以要求肇事司机张某赔偿。 12、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 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的家人能领取2万元保险金。因为李某被撞昏溺死于水池底不属于健康保险保险责 任范围内,所以不能获的5万元保险金。游泳馆为每位游客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保险事故责任,所以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取2万元保险金。虽然未指定受益人,但其家人作为其继承人可以领取这笔保险金。而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当归李某家人所有,因为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索赔。所以王某的赔款由李某的家人所有。3、李某于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1992年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同时未变更受益人。199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并经其妻同意,李某为其受益人。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答案:李某能够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 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例中, 李某于1988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 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 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 李某可以以受益人的身份索赔。 40、李某投保了一份普通终身寿险,受益人指定为 他的儿子。采取的是分期缴费的形式,2001年6月 13日,李某应缴费而未缴费,7月5日,李某遇车祸 不幸身亡,请问李某的儿子还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 偿金吗?理由是什么? 答案:能。根据宽限期条款和保费自动垫缴条 款,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因为宽限期为60天。 41、赵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险合同,2001年1月5 日赵某应缴费而为缴费,问: 赵某的合同在2002年1月还有效吗?如果已无效, 还能恢复合同吗? 答案:已无效,因为已经过了宽限期。还能恢复, 须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可保证明书,付清欠缴保 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14、某日清晨,55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 偏僻的马路时,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车在她身后超 速行驶,··。。赔员认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造 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你认为那种 观点合理,请给予分析。 答案: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根据近因原则, 可将受害人赵某遭受伤害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 一阶段,初次受伤,假如就此为止,不遭受第二次 碾压,赵某是不会死亡的。第二阶段,再次受伤, 导致死亡。与赵某遭受意外伤害的过程相吻合,肇 事司机李某的伤害行为也分为两个阶段,即交通肇 事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和故意犯罪都是造成受害 人伤亡的原因,但前因与后因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后因不是前因直接或自然的结果,后出现的故意犯 罪为除外责任,所以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6、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 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险10000元,单位为他投保了 团体人身险(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元,生前 指定的受益人均为其妻刘某。问其受益人可获得多 少保险金? 答案: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发作,即 疾病。意外伤害保险只保意外伤害不保疾病,所以 其受益人不能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10000元保险 金,而只能获得团体人身险的3000元。 4、某投保人将某批货物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 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其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 元、3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若发生全部损失, 损失金额为30万元。则甲、乙俩保险公司的赔偿 金额分别为多少?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 10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别为 多少? 答案: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30×20÷(20+30) =12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30×30÷(20+30)=18万 两者赔偿之和为30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30 万元,符合补偿原则。 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10万元,则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10×20÷(20+30)=4万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10×30÷(20+30)=6万 两者赔偿之和为10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10 万元,符合补偿原则。 19、某投保人将某批货物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 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其保险金额分别为:保险 金额为20万元、3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 若发生 全部损失,损失金额为30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 司的赔偿金额分别为多少?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 金额为10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 别为多少? 答案: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30×20÷ (20+30)=12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30×30÷(20+30)=18万元 二者赔偿之和为30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30万 元,符合补偿原则。 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10万元,则甲、乙 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别为: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10×20÷(20+30)=4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10×30÷(20+30)=6万元 二者赔偿之和为10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10万 元,符合补偿原则。 8、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的一栋房屋投保, 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 31日。银。月底收回全部借款,不料房屋于12月30 日为大火焚毁。问银行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答案:因为银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 (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所以它不能获得保险 公司的赔偿。 9、某居民投保家庭财产险,由于他妻子的过失造 成火灾而损坏了财产,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赔偿以 后能否向其妻子进行追偿? 答案:火灾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当 赔偿损失。但我国《保险法》规定:除被保险人的 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规定的保 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 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 司不能对他妻子行使代位求偿权。 32、某企业于2000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 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按最近账面金额投保,保险金额为100万元。2001 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 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 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如果该企业投保 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 答案:因为投保人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 属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低于金 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 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 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 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 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 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 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34、某保险公司的一份船舶险溢额再保险合同,每 一风险单位的自留额为200万元,分保额为3线,总 承保能力为1000万元,A、B两艘船,保额分别为200 万元、600万元、800万元,请问分出公司和分入公 司各承担多少? 答案:分出公司:200+200=400万 分入公司:600-200=400万 39、某企业于2001年9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 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 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 年10月1日起到第二年9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9 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 坠崖身亡。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 答案:不负赔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限 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因 保险责任尚未开始(或保险合同尚未生效) 26、某企业于1999年5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 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 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 自同年6月1日起到第二年5月31日止。投保后 两天即5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 钓鱼,不慎坠崖身亡。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 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因为保险合同成立的 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并不是一回事,保险责 任的开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 定。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 故所造成的损失负给付责任的时间段。保险事故在 此期限内发生,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反之, 则不负义务。虽然保险合同成立于1999年5月28 日,但保险责任却始于6月1日,所以5月30日 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20、某企业在一次寒流袭击下,由于施工人员的疏 忽,导致该企业一套刚安装完毕己试通水的进口净 水设备受损,通水管道冻裂,损失金额分别为38000 美元和22000美元。保险单规定的自然灾害每次事 故免赔额为5000美元,其他风险每次事故免赔额 为500美元。保险人应赔偿多少美元? 答案:38000+22000-5000=55000美元 21、某企业于2000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 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按最近账面金额投保,保险金额为100万元。2001 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 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 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如果该企业投保 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 答案:因为投保人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属 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低于金额 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 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 100/120=25万元。 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 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 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 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23、某企业在阿富汗投资100万美元,向某保险 公司投保投资保险,保额为投资额的90%。在保 险期间,因美国轰炸阿富汗导致该企业损失80万 美元,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供了财产 证明。6个月后,保险公司应赔偿该被保险人多少? 答:保险公司应赔偿该被保险80*90%=72万美元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篇一: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1 、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答: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投标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东方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东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该游客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这属于无效的保险合同,故此,保险公司应该不予承保。 2 、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 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答:(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若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 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效,保险人不 履行赔偿责任。 (2)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

保险学案例

案例分析: 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 (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答:(1)a不正确。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3、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余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余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老余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5 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余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余妻与老余离婚为由交给老余父母。(1)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2)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1)不正确。(2)保险金应当给老余的妻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老余在其企业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企业不可以留下一半。在指定了受益人,且指定的受益人有效的情况下,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因此不能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4、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199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

保险学案例

1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0.1%。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失。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 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 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0.1%×100000=10(万元) 赔余额:1万元 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2 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问: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分析: (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100×60%=60万元 3案例: 李某2011年12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2012年2月26日李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李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3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 (1)财产损失15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家庭财产损失2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分析: (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5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5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20万元。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20万元。 4案例: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该企业于2011年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8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2011年12月12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8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8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分析: (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80×100/200=4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8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8 38岁的罗娟生前是成都市某保险公司的员工,从2006年到2008年,罗娟以她本人的名义买了8份保险,指定女儿李义是唯一的受益人。2009年3月25日,罗娟家发生灭门惨案。案发当天,高新区新义路某小区内一套房屋发生火灾,一男子随即从7楼纵身跳下,当消防队员赶到案发现场时,发现起火的房间内有

2021年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 欧阳光明(2021.03.07) 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 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 观点的陈述。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 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 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 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 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 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

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 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 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但是该保单允许投保的极限年龄为50岁,1年后保险人发现,应如何处理?假如是5 年后发现又该如何处理?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接触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 5、刘辉于1997年12月5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15份,受益人是李某6岁的外孙刘华(刘辉之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998年9月21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刘华由李芳抚养。离婚后,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曾某 2006 年 9 月 12 日购买一辆汽车,购买价格为 30 万元,同月 23 日,曾某向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 30 万元的机动车辆保险和责任限额 20 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 1 年,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 2007 年 1 月 3 日,曾某将该汽车以 28 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曾某并没有经平安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也没有告知该保险公司。2007 年 3 月 20 日,具有合格驾驶证的车主李某合法驾驶,不料发生车祸,车辆全损,单无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07-08 第二学期考题) 平安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车辆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被保险人曾某对该车辆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车辆转让时起无效。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李某同平安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10 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 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5 万元;第二次事

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1 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则保险公司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 08-09 第二学期考卷) 答:被保险人罗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5 万元。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 6 万元,而保险金额为 10 万元。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的原则,保险人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 4 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因此保险人只给付 4 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 100 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若: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60×100/200= 30 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定值保险中的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保险学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 (一)李某199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并于当日缴清了保险费。2000年2月10日,李某将该别墅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而把保险单转让给周某。200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问: (1)若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一)分析: (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房屋出售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有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李某对该房屋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房屋出售时起失效; (2)(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财产保险单是属人的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准把它转让给他人。 (二)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十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 (1)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分析: 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何、林之间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而且由于何某投保时,林某不知情并且事后没有表示同意,故何、林之间不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从《保险法》的规定看,只能认定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何某为林某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无效。 由于何某为林某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无效,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997年10月,李某投保了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1999年6月,李某突发心肌梗塞,住院治疗半个月,花掉医疗费一万多元。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遭到拒绝。原因是李某在投保书上“是否有过肝炎或其他肝功能病史”一栏中填写了“否”,而李某投保前曾患有乙型肝炎。问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 本案是一例因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所导致的保险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的案件。对本案的审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投保人因患心脏病导致理赔,与乙肝没有任何直接关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投保时患过乙肝的情况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保险学案例分析

1、王某系桑塔纳车主,于2001年8月7日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该车于次年5月24日通过南京市工商局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将该车卖给李某,由于车管部门日期限定,当日车辆未能过户,直至8月份才过户。5月25下午2时许,李某驾驶该车由南京开往江阴,在312国道上与另一辆车相撞,致使该车驾驶员赵某死亡,车辆全损。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李某负全责,赔偿赵某家属14.6万元。事故发生后,王某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该车转卖手续已办理完毕,但原车主王某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单未及时过户,应当拒赔。原车主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法院认为,车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负全部责任,造成的损失除免赔20%外,其余部分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前已转卖为由拒绝赔偿理由不充分,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车辆损失17.6万元和第三者责任损失11.68万元。你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法院的判决是不正确的。因车辆实际已经转卖,双方已经实际完成买卖行为,所有权实际已发生转移,而过户只是政府管理部门便于管理的一项规定,没有过户并不能说明买卖没有发生,更不能说所有权没有转移。所以王某对该车已失去了保险利益,保单对王某无效,而新车主李某因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批改过户手续,保单对他也没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保险公司拒赔是有理的。 2、2001年1月5日,某市汽车出租公司将其所有的新款夏利轿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窃抢劫险,被保险人为该出租汽车公司。保险期限一年。合同签订后,出租汽车公司如期交了保险费。同年5月2日,出租汽车公司将其中一辆夏利轿车过户给汪某,同时,汪某与汽车出租公司订立合同,车辆仍由出租公司管理,并约定汪某每年向出租公司交纳管理费和各种税费,车辆以出租公司的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汪某个人交付。同年10月20日,汪某驾车运营时,在某地遭到歹徒劫持,并将其夏利车抢走。事故发生后,出租汽车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为由拒赔。出租汽车公司不服,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出租汽车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出租车公司将保险车辆转让给汪某,虽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但该车仍由出租汽车公司管理,保险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公司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出租公司虽然已把车辆转让给了汪某,失去了所有权,但保险利益除因所有权产生外,按保险利益原则,经营管理权同样可以产生保险利益,所以出租公司因管理该车辆而拥有保险利益,出租公司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在车辆出险后应该赔偿。 3、2001年1月17日晚8时左右,某中专学校的学生吴某由市内返回学校,突然一辆中巴车从后面将他撞倒,当即便被人送往医院抢救。经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此次事故是由于中巴车刹车系统出了故障而导致的,车主负有全部责任。吴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4500元,车主全部承担了,吴某由于被撞后落下轻度残疾,车主又另行支付了残废补助金2万元。吴某所在的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为在校的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保险,每人保额5000元。在车主已经支付了伤残金和全部的医药费后,保险公司是否还要履行支付医疗费和伤残保险金的义务? 答:保险公司还要履行支付伤残保险金的义务,但不需要支付医疗费。因吴某的学校已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险,意外伤害保险不行使代位权,被保险可以获得双份赔偿。但医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期末案例分析 一、保险利益 1、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和马某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后来李某与赵某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于2002年5月份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李某。2003年6月,发生了保险事故,李某的孩子死亡。思考:是否应该赔付? 【争议焦点】 赵某认为,自己为被保险人办理了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被保险人发生的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某离婚时,孩子判归前妻马某抚养,赵某虽然喜欢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小孩,但未与小孩形成抚养关系,对该小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 【结论与法理解析】 本案中,赵某对孩子是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李某与妻子马某离婚以后,孩子是和马某生活,只是周六日和李某生活一天。在赵某和孩子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的关系。所以赵某也就不享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所以它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本案当中,李某只是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虽然在孩子投保时取得了他的同意,但合同上的投保人是妻子赵某,而不是李某。所以只能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2、a公司租用b公司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1日,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9月a公司因办公需要搬离位于b公司的办公场所同时解除租赁合同,同年10月b公司房屋发生火灾,a公司知悉此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思考:保险公司应该对其进行赔付么? 【结论与法理解析】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b公司房屋)对于投保人a公司在租用期内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a公司已搬离b 公司房屋并解除租赁合同,a公司不再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3、200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换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设备损失215 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 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 【结论与法理解析】 首先,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以及第12条第3款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本案中,A公司于2006年1月2日向印刷厂租借厂房,租期为一年,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A公司享有对承租厂房“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因此在本案中,A公司投保时,对厂房具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其次,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及《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A公司与印刷厂的租赁合同到期后,经数次交涉,印刷厂的法定代表人最终同意A公司在2007年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前述事实表明,印刷厂对A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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