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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

引言概述: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是为了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进行卫生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的一套程序。

卫生部令第53号是我国卫生法律法规中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规定,本文将对其中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法律依据1.法律和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依据包括《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卫生部门是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的主体,其职责包括协调、监督和执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步骤1.查处卫生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查、检查取样等。

2.确定违法事实: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取证结果,确定违法事实,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听证程序: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进行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形成听证报告。

4.作出处罚决定: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违法事实和听证报告,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5.处罚执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各个步骤的要点1.查处卫生违法行为:重点应当放在卫生违法行为的查找、调查和取证上,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2.确定违法事实:卫生行政部门在确定违法事实时要综合考虑相关的法律规定、实际情况和证据,做出准确的判断。

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听证,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4.作出处罚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处罚标准,并给予合理的处罚。

5.处罚执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时履行,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四、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意义和问题1.意义: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问题: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一些问题,如程序不规范、处罚不严格等,需要加强对程序的监督和改进。

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流程图

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流程图

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流程图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流程图一、立案阶段1. 收到投诉或举报:卫生局接到相关举报材料或投诉,可通过热线电.化、电子等途径获取。

2. 录入举报信息:将举报材料中的重要信息录入卫生局数据库,并案件编号。

3. 初审举报材料:由卫生局工作人员初步审查举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无法初步确定,可进行相关核实取证。

4. 确认受理:初审后,卫生局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如不予受理,需书面通知投诉人。

5. 立案决定:卫生局根据初步审查和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二、调查阶段1. 信息收集:卫生局工作人员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调阅相关文件、询问当事人等。

2. 调查取证:根据立案决定,卫生局工作人员对涉案场所进行实地勘查,采集有关的物证、证据样本,并做好相关记录。

3. 询问当事人:卫生局工作人员可依法询问涉案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和相关情节,并对所听取的口头证言进行书面记录。

4. 证据分析:卫生局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5. 现场调查:如有需要,卫生局工作人员可组织现场调查组,对案件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记录有关情况。

6. 调查报告:根据所收集的证据和调查结果,卫生局工作人员编写调查报告,明确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

三、处罚决定阶段1. 听证程序:对于需要进行听证的案件,卫生局公告开展听证,并邀请相关当事人出席听证会。

2. 参与听证:相关当事人可派代表出席听证会,就案件事实陈述、证据提供、意见陈述等进行辩论和答辩。

3. 处罚决定:卫生局依法依规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评议,最终做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

4. 处罚执行: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处罚决定,并向卫生局提供履行证明。

5. 处罚结果公示:卫生局将处罚决定结果予以公示,以起到警示作用。

附件:1. 举报材料样本2. 立案通知书模板3. 调查报告书范本4. 处罚决定书样本5. 处罚执行情况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卫生行政处罚:指卫生机构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卫生行政职责过程中,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

卫生监督行政执法程序详解

卫生监督行政执法程序详解

(2)对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有争议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 (1)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完毕制作《结案报告》。 (2)执行方式:指案件处理终结的方式,如自觉履行、法 院强制执行等。
(三)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当 场处罚的案件。
3、7日: (1)证据保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0条) (3)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3日: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
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时限
4、送达 (1)方式:直接送达、转交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卫生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填写《送达回执》,注明收到日期 。 5、执行 (1)验收核实: 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 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进行核查
5、备案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6、证据 遵循“先调查取证后裁决”的原则。 (四)听证程序 1、适用范围(《上海市行政处罚听政程序试行规定》第二 条规定)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非经营活动:1000元以上 经营活动: 30000元以上
(3)听证告知 属听证程序的案件,合议后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 需 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卫生违法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生监督的流程和程序

卫生监督的流程和程序

卫生监督的流程和程序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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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五大步骤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五大步骤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五大步骤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惩戒的行政行为。

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包括以下五个步骤:一、立案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了解基本情况,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等。

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存在,并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当立即立案。

立案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开始,也是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基础。

二、调查取证在立案后,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详细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调查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

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处罚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三、告知当事人在完成调查取证后,行政机关应当将相关情况和证据告知当事人,并通知其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告知当事人是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让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当事人收到告知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意见和理由,同时也要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这是对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处罚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

五、决定处罚和送达行政机关在完成以上四个步骤后,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决定应当包括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执行方式等内容,并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送达方式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送达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环节。

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每个步骤都有其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例如,立案时需要了解基本情况并确定是否属于管辖范围;调查取证时需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证过程中需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

这些流程和注意事项都是为了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卫生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部门针对违反卫生法规和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相关单位、个人进行的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严格,需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和规定,才能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本文将介绍卫生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

一、立案调查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始于立案调查。

当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投诉、举报或者发现卫生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调取相关证据资料,并有权进行检查、复核等行政措施。

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有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辩意见。

调查期间不得超过60天,如需要延长应当经过批准。

二、制定处罚决定在调查的基础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要求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消除卫生隐患。

处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罚人,并告知其申诉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三、行政复议或诉讼如果被处罚人认为处罚决定不公正或者存在错误,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行政复议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依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被处罚人涉及恶性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在依法制定的程序下,将其上报公安等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制执行当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强制措施包括实施行政强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限制被处罚人乘坐飞机、火车等措施。

同时,对于拒不执行的被处罚人,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对其实施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五、处罚决定的生效与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一般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生效。

生效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处罚决定,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当积极推动处罚决定的有效实施。

六、卫生行政处罚的审查与奖励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卫生行政处罚进行自查和查办。

发现卫生行政处罚存在错误或者不公正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卫生行政执法程序概述

卫生行政执法程序概述

卫生行政执法程序概述卫生行政执法程序概述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对卫生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的卫生安全。

卫生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的一系列执法行为,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执行和复议。

一、立案立案是卫生行政执法的第一步,也是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立案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接受案件、登记立案、审查立案。

接受案件是指接受群众或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举报、投诉的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需要立案。

登记立案是指对需要立案的卫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登记,并将其纳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范围。

审查立案是指对立案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

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卫生行政执法的核心环节,也是对卫生违法违规行为查明事实、确定责任人的关键步骤。

调查取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查阅档案、现场勘查、询问听证、搜查查封。

查阅档案是指对与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的卫生档案、文件进行查阅,以了解行为的背景和历史。

现场勘查是指到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查看相关证据、取证材料。

询问听证是指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了解事实情况,听取涉案人员的陈述和辩解。

搜查查封是指依法对涉案场所、物品进行搜查,并根据需要对相关场所、物品进行查封保护。

三、听证听证是卫生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卫生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听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公告告知、当事人申辩、听证会、听证记录。

公告告知是指通过公告、发文等方式向当事人告知卫生行政执法的事项、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

当事人申辩是指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提交书面申辩材料,对涉案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

听证会是指由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组织,邀请当事人和相关证人等参加的公开会议,就涉案事项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证人证言。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有哪几个步骤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有哪几个步骤

⾏政处罚的⼀般程序有哪⼏个步骤“⾏政处罚的⼀般程序有哪⼏个步骤”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处罚的⼀般程序有哪⼏个步骤(1)⽴案。

(2)调查取证。

(3)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4)听取当事⼈陈述与申辩。

(5)作出⾏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七条对属于⼈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政案件,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级⾏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向⾏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起两个⽉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可以在复议期满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九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政⾏为之⽇起三个⽉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民法院决定。

第四⼗⼀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内⽴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四⼗三条⼈民法院应当在⽴案之⽇起五⽇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起⼗⽇内向⼈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政⾏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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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 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经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审 查或调查属实,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所取证据 之间应有一定的关联性。
2.现场检查程序。(略) 3.现场行政强制程序。(略)
六、调查终结。
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 案由、案情、违法事实、争议要点、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
9、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 监督执法机关(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 记保存,并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卫生监督执法机关(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 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卫生监督执法 一般行政处罚程序
一、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 法、适当、公正、公开、处罚与教 育相结合的原则。
职责涉及政策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5.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 而加重处罚。
十、处罚决定
1.证据确凿、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承办人应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 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2.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卫生监督 机构应当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书》。
3.因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同一法律 法规的不同条款须分别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时,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③衡量情节
对已确定违法案由的案件,应当按 照法定的情节规定认定情节的轻重。 无法定的情节规定的,可以根据当事 人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 影响及一贯表现和悔改程序等情况进 行综合分析认定。
④适用条文
根据认定的事实、确定的案由、衡量的 情节,对照法律规范的条文,引用能够 直接适用该案件违法行为,并与其性质、 危害程度相一致的条款。适用的法律规 范条文主要有两种:一是该违法行为直 接违反的条款,以作为认定其违法性质、 程度的依据;二是处罚所依据的条款, 以作为对其作出具体处罚的依据。
①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4.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回避申请由 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五、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要求
①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 应遵循公正、客观、合法、全面的原则;
②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注意 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正、反两方面的证据;
①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出卫生行政处罚意见;
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 处罚的意见;
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④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充分的、程序违法的, 提出补充调查或者撤消案件的意见;
⑤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 辖权的机关处理;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 相关政策解释
卫生部门职责
• (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 (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
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 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 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 (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四、结案
二、管辖
1.负责查处辖区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案件。
2.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 移交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处理;也可根据下级 卫生监督机构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监督机构 管辖的案件。
3.两个以上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在 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监 督机构指定管辖。
4.卫生监督机构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 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 生监督机构。受移送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 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监督机构。受 移送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如果认为移送不当, 应当报请其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管辖,不 得再自行移送。
2.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 行的除外。
3.对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 罚缴分离的原则,除按规定当场收缴 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 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 缴罚款。
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4.同一《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能涉 及的不同法律法规,如不同法律法规的诉讼 期限不同时,应分别告知。
5.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 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 长进间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 准。
十一、责令改正
查实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 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 令改正应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卫生 监督意见书,但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 为,可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并在执法文书中注明改正要求。
4.是否建立并妥善保存劳动者的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如实、无偿 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 印件;
5.是否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 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 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 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 作业;
6.是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安 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 治,并如实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 病。
十二、送达
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 承办人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 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 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 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的规定,将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承办人应当 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 到场说明情况,注明拒绝签收的理由 和日期,由承办人和见证人签名(盖 章),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留 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 达。
6、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 绝签名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
8、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调 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 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 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二、负责对从事建设项目进行职业 病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场所监测、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工作 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工 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 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受理上诉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 的相关投诉。
五、负责查处用人单位、建设单 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违法、违规行为。
卫生监督执法 检查程序
一、现场检查准备
1、熟悉被检查人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 查的有关内容;
2、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资料、装 备及取证工具;
3、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监督文书。
二、现场检查职权
1、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 作的介绍;
2、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建设、档 案记录、管理台帐、技术资料、原材料和 产品配方以及必要的财务帐目及其他实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参加合议人员详细 介绍案件的事实情况及调查情况,参加合 议人员在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逐项审查 证据与所述案件事实是否相符,确认证据 是否充分确凿,对已经有证据证明属实的 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②确定案由
在事实认定的前提下,对案件的 性质进行分析判断。对确属违法应予 处罚的,应当确定其案由,以作为违 法性质的判定。
2.合议的要求
①合议必须由三名以上单数的卫生监督 执法人员进行。
②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由 集体讨论决定。
③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 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 见记录在案。
3.合议结论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 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 处理意见:
3.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 近的卫生监督机构代送或者用挂号邮 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 达日期。
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其 他方法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 视为送达。
十三、执行
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 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
3、现场检查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 检查人核对无误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 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现场检查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可对当事人或 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由 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被询问 人在笔录上签名。
5、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 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在其 后签名。
3、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解情况。
三、现场检查内容
根据检查对象和有关法规规范要求, 现场检查相关的内容。
四、现场检查要求
1、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不少于 2人,穿戴制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及 检查依据,告知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2、现场检查须进入洁净区域时,应穿戴洁净衣帽、 口罩及一次性手套,并遵守被检查人的卫生安全规 定。
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移 送司法机关的同时,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 见;
⑦报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上述除①、④、⑦项外,承办人员应制作结案报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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