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培训记录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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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培训记录

金沙县禹谟镇大沟煤矿

2013年度

职业病防治培训记录

时间:2013年1月23日上午

地点:职工会议室

主持人:徐继文

培训内容: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概念

1、职业卫生

职业卫生原称为劳动卫生或工业卫生,是研究生产劳动中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因素等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规律或危害程度,从而提出如何改善劳动条件及作业环境、防止职业危害的侵袭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以达到保护和增进劳动者的健康、提高劳动者的能力为目的的学科,其主要任务是识别、评价、预测和控制不良劳动条件对职业人群健康的影响。

2、劳动条件

劳动条件指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和生产产环境3方面。

(1)生产工艺过程,指按生产工艺所要求的各项生产工序进行连续作业的过程,它随生产技术、机器设备、使用材料和工艺流程的变化而改变。

(2)劳动过程,指在按生产工艺所要求的各项生产中,从事有目的和价值的职

业活动过程,它涉及针对生产工艺流程的劳动组织、生产设备布局、作业者操作体位和劳动方式,以及智力和体力劳动的比例等。

(3)生产环境,指作业场所环境,包括按工艺过程建立的室内作业环境和周围大气环境,以及户外作业大自然环境。

3、职业性有害因素

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和工作环境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重要条件,统称为职业性有害因素。

职业病防治培训记录

时间:2013年2月23日下午

地点:职工会议室

主持人:徐继文

培训内容:生产性粉尘的危害、职业中毒。

生产性粉尘的危害

1、生产性粉尘的定义

生产性粉尘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并能够长时间浮游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它是污染作业环境、损害劳动者健康的重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引起包括尘在内的多种职业性肺部疾病。

2、生产性粉尘的致病机理

生产性粉尘的理化性质不同,对人体的危害性质和程度亦不同。在卫生学上有意义的粉尘理化性质有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荷电性、爆炸性及粉尘的化学成分等。生产性粉尘对人体的危害粉尘吸入量以及个体差异的影响。

一般只有5UM以下的细粉尘能进入泡导致慢性肺脏疾病。粉尘进入肺泡,后肺泡内的巨噬细胞视粉尘为导物将其吞噬,导致一系列复杂的机体反应,促使肺组织纤维化,使受影响的肺泡逐渐失去换气功能而“死亡”。当有大量肺泡失去换气功能时,最终会导致尘肺病患者会感觉胸

闷、呼吸困难,长时间发展还可产生许多并发症,如肺气肿、感染、肺结核等,病人最终因呼吸困难合并并发症而死亡。

一般认为,尘肺的发生和发展与作业人员所接触粉尘的时间、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生产场所粉尘的浓度和分散度、防护措施以及劳动者的个体条件等因素有关。劳动者一般在接触粉尘5~10年才发病,有的可长达15~20年。接触高浓度、高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也有关1~2年发病的。尘肺发生的机理是由于粉尘进入肺组织后,引起肺泡有防御反应,成为尘细胞。尘肺发生的基本病变是矽结节的形成和弥漫性间质纤维增生,主要引起肺纤维化改变。

窒息性气体可分纯窒息性气体和化学窒息性气体。

3、纯窒息性气体

窒息性气体是指经吸入使机体产生缺氧而直接引起窒息作用的气体。按作用机理可分为两大类:

(1)纯窒息性气体:本身毒性很低或属惰性气体,但由于它们的存在可使用空气中氧含量明显降低,使肺内氧所分压下降,动脉血氧分压降低,从而导致机体缺氧窒息作用的气体。如二氧化碳、甲烷、氮气、水蒸汽等。

(2)纯学窒息性气体:是由于吸入能对血液或组织产生特殊的化学作用,使血液运送氧的能力和组织利用氧的能力发生障碍,从而引起组织缺氧或内窒息的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氰化氢等。

职业中毒: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过量接触生产性毒物而引起的中毒。由于是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与所从事的作业密切相关,所以称为职业中毒。

职业中毒的类型:指侵入人体的生产性毒物引起的职业中毒。按发病过程可分为3种类型:1)急性中毒:是由毒物一次或短时间内大量进入人体所致的职业中毒。多由于生产事故或违反操作规程所引起。

2)慢性中毒:是长期小剂量毒物进入肌体所致的职业中毒。绝大多由具有蓄积作用的毒物引起。

3)亚急性中毒:脂介于以上两者之间,在短时间内有较大量毒物进入人体所产生的中毒现象。

职业病防治培训记录

时间:2013年3月28日

地点:职工会议室

主持人:徐继文

培训内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用人单位并从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

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依据前款规定行使权利,而取消或者减少劳动者在正常是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卫生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禁止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

1、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

2、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

3、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4、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

5、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其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由原用人单位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承担的补偿责任;用人单位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从其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补偿费用。

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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