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府[200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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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府〔2008〕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奖励对象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
终身无子女的退休人员参照执行。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予以补发。
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修改《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后按有关精神执行。
二、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
三、资金来源一次性奖励资金的来源,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由在苏部省属企业自行解决,苏州市属企业由苏州市本级承担,市(县)、区属及以下企业由市(县)、区承担。
关于市本级的资金来源,继续向省争取在生育基金结余中列支,目前先由财政垫支,待省政府有关政策修改后再作调整。
各市(县)、区可参照执行。
四、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一)持证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向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在苏部省属企业提出申领,填写《苏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领。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扬府发[2010]223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0〕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和市政府第19次、第36次常务会议相关精神,在此前已经做好相关登记和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于2010年12月全面启动我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奖励对象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子女为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
二、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标准为每人3000元。
三、经费来源(一)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经费来源1、持证退休职工退休时所在市属企业目前正常生产经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该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二)部属、省属驻扬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企业自行支付。
2、持证退休职工退休时所在市属企业已破产、歇业且未复业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财政支付。
3、持证退休职工退休前因所在市属企业兼并、转让、改制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其它企业重新就业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财政支付。
(三)2009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经费来源1、2009年1月1日以后破产、改制市属企业应在破产清算经费、企业改制成本中列支应当由其发放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经费。
天津市独生子女退休父母政策

二十四、政策实施保障
1.财政支持:确保政策实施所需的财政资金到位,保障政策补贴的发放。
2.法律保障:加强政策实施的法律保障,确保政策执行的合法性。
3.组织保障:建立健全政策实施的组织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2.改进措施:根据反馈信息,及时调整和改进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政策效能。
3.定期评估效果:通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期评估,检查政策实施效果与预期目标的契合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十二、社会参与与合作
1.社会组织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项目。
2.公私合作模式: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共同推进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2.风险防控:加强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的防控,降低风险对政策执行的影响。
3.灵活调整: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调整应急预案,保障政策实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十七、总结与展望
天津市独生子女退休父母政策的实施,旨在提升退休父母的生活质量,减轻家庭养老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政策宣传、申请审核、监督评估等多个环节,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展望未来,天津市将持续优化政策设计,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政策执行力,不断完善养老保障体系。
十五、政策监督与责任追究
1.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政策监督机制,对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责任追究:对违反政策规定,骗取、套取政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举报。
十六、政策支持措施
1.提高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大对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参保率。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美我区独生后代怙恃退休时一次性嘉奖政策,按照《省生齿与打算生育条例》、《省生齿与打算生育条例实行细则》及市人平易近当局《关于落实独生后代怙恃退休时一次性嘉奖政策的实行定见》(唐政发〔2008〕15号)等文件精力,特提出以下实行定见:1、嘉奖工具、尺度及前提(一)嘉奖工具。
只要一个后代且支付《独生后代怙恃名誉证》的国度机关任务职员、企业事业单元职工。
(二)嘉奖尺度。
退休时发予每人一次性嘉奖3000元。
(三)嘉奖前提。
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合适嘉奖前提:1.持有《独生后代怙恃名誉证》;2.持有单元关于独生后代怙恃身份的证实且经区卫生和打算生育部分审核确认。
以上所列环境包罗独生后代怙恃退休后于2003年10月1日今后灭亡的。
2、嘉奖经费来历(一)属于行政、事业单元职工的,由退休时地点单元从独生后代嘉奖费科目中列支并审核发放。
此中自收自支、企业化办理事业单元确有坚苦暂不克不及付出嘉奖经费的,由其单元主管部分担任处理。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退休时地点企业付出并审核发放。
企业职工的独生后代怙恃嘉奖费列入企业福利费予以税前扣除。
此中对改制、停业企业作以下划定:1.企业改制、停业的,退休职员(含提早退休职员)嘉奖经费计入职工安设用度;如职工安设用度中没有预留此项用度的,经有关部分审定后,从企业资产变现收益中付出。
2.2007年12月31日之前,在区属企业改制进程中,企业职工与原企业消除或终止休息条约,退休时为城镇无业住民或自在职业者的,嘉奖资金由区财务承担。
(三)在机关事业单元鼎新中支付了一次性经济抵偿金的告退职员,和曩昔未返城的上山下乡知青,退休时为城镇无业住民或自在职业者的,嘉奖资金由区财务承担。
3、嘉奖资历审核及奖金发放(一)自己请求。
独生后代怙恃到达国度法定退休春秋时,由自己提出请求并填写《独生后代怙恃退休一次性嘉奖审批表》(附件),同时供给自己身份证、户口本、成婚证、退休证、独生后代怙恃名誉证等相干证实资料。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

精品文档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xx〕15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奖励对象、标准及条件(一)奖励对象。
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二)奖励标准。
退休时发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奖励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奖励条件: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持有单位关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证明且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
以上所列情况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xx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
二、奖励经费来源(一)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单位从独生子女奖励费科目中列支并审核发放。
其中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确有困难暂不能支付奖励经费的,由其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审核发放。
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企业福利费予以税前扣除。
其中对改制、破产企业作如下规定:1.企业改制、破产的,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奖励经费计入职工安置费用;如职工安置费用中没有预留此项费用的,经有关部门核定后,从企业资产变现收益中支付。
2.20xx年12月31日以前,在区属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三)在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辞职人员,以及过去未返城的上山下乡知青,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三、奖励资格审核及奖金发放(一)本人申请。
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附件),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退休时独生子女5%补贴政策

退休时独⽣⼦⼥5%补贴政策在我们国家,有对于独⽣⼦⼥的⼀些补贴,如果实⾏的独⽣⼦⼥政策,会在退休的时候享受到5%的补贴政策,那么这个补贴政策是怎样进⾏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退休时独⽣⼦⼥5%补贴政策对于实⾏基本养⽼保险新办法计发养⽼⾦的,⽆法兑现⼯资增发5%退休⾦的政策,故实⾏⼀次性奖励⾦办法。
也就是说⾏政机关、事业单位仍执⾏的是“持《独⽣⼦⼥⽗母光荣证》的职⼯,在办理退休⼿续后可按退休前的⽉⼯资增发5%退休⾦。
”规定,企业“持《独⽣⼦⼥⽗母光荣证》的职⼯,可由所在单位在退休时给予⼀次性奖励。
退休⼈员独⽣⼦⼥5%优待政策已经废⽌。
⾃九⼗年代中期,养⽼保险制度改⾰之时起,独⽣⼦⼥、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群提⾼退休待遇5%⾄10%的规定,已经废⽌,对职⼯退休时独⽣⼦⼥的奖励:⼀、养⽼保险制度改⾰前阶段,过渡性养⽼⾦适当增加⽐例,如四川是0.1%;⼆、给予⼀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所在省、直辖市、⾃治区《⼈⼝与计划⽣育条例》规定,⼀般由所在单位⽀付。
属于过渡性养⽼⾦增加⽐例范围的,在办理退休基本养⽼⾦核算时,提交独⽣⼦⼥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可。
《⼈⼝与计划⽣育法》第⼆⼗七条在国家提倡⼀对夫妻⽣育⼀个⼦⼥期间,⾃愿终⾝只⽣育⼀个⼦⼥的夫妻,国家发给《独⽣⼦⼥⽗母光荣证》。
获得《独⽣⼦⼥⽗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
获得《独⽣⼦⼥⽗母光荣证》的夫妻,独⽣⼦⼥发⽣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对夫妻⽣育⼀个⼦⼥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育家庭⽼年⼈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五、关于基本养⽼⾦计发办法(五⼗)1995年12⽉31⽇及以前参加⼯作的企业职⼯(含其中与企业解除或终⽌劳动关系后继续缴纳基本养⽼保险费的个体参保⼈员),退休计发基本养⽼⾦时,除按《实施办法》规定计算外,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算增发养⽼⾦。
重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新政策

2.父母一方为独生子女家庭的成员,另一方为非独生子女家庭的成员,且独生子女父亲或母亲已满60周岁。
三、退休待遇
1.基本养老金补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每月可享受基本养老金补贴,补贴标准为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
2.医疗保险补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政府为其支付个人账户医疗保险费。
十、数据管理与隐私保护
1.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待遇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2.加强对申请人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严禁泄露、出售或非法使用申请人个人信息。
3.对违反数据管理和隐私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政策衔接与过渡
1.本政策与现行相关政策有效衔接,确保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六、政策宣传与咨询
1.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广泛开展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新政策的宣传活动,提高政策知晓度。
2.通过网络、媒体、社区等多种渠道,为独生子女父母提供政策咨询和解答服务。
3.设立政策咨询热线,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政策咨询和申领指导。
七、其他
1.本政策实施前已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符合条件的,可按本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八、退休待遇的调整与复核
1.根据重庆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待遇标准。
2.定期对享受退休待遇的独生子女父母进行资格复核,确保待遇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3.对不再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应及时终止其享受的退休待遇,防止骗取和滥用。
九、服务与监督
1.建立健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待遇的服务和监督机制,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八、附则
国家独生子女补贴2023最新政策规定

国家独生子女补贴2023最新政策规定独生子女的政策补贴1、独生子女父母奖金补贴独生子女父母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颁发后,截至子女14周岁(各省市法规有所不同),凭证件就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金补贴,每个地区补贴的金额不同,最高为2000元,每月补贴10-80元不等。
2、独生子女生育奖励扶助补贴这是针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在年满60周岁以后,可享受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贴,每人每年960元,但是需要保留好自己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领取。
3、独生子女家庭伤残扶助补贴如果因为独生子女出现意外伤残,每月可以领取270元的补贴。
4、独生子女人员死亡补贴除了伤残意外,独生子女如果因为意外身故,他(她)的直系亲属都能每人每月领到340元的补贴抚恤金。
5、独生子女教育补贴对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我国也会给予一定的教育补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可享受高考加分优惠法规;(2)发放现金补贴,补贴金额一般在1000-3000元。
对于贫困家庭还可以免除学杂费。
6、独生子女个税减免个税起征点目前是5000元,如果独生子女父母已经超过60岁,那么每月能够享受2000元的个税减。
7、独生子女护理假我国对独生子女是提供了护理假的,不同地区假期天数有所不同。
8、一次性奖励补贴父母一次性奖励一般是在退休时领取,全国并未设定统一标准,各个地区是不一样的,北京地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发放不低于1000元;上海一次性奖励补贴标准是5000元;河北是3000元;武汉是3500元。
2023年企业政府补贴政策有哪些?2023年企业政府补贴政策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
大学生就业补助政策一、补贴标准全国大中专院校2021推荐双方都可获得就业、实习补贴1200元/人/年(3人),以100元/人/月标准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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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标准及条件
(一)奖励对象。
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二)奖励标准。
退休时发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奖励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奖励条件: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持有单位关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证明且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
以上所列情况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XX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
二、奖励经费来源
(一)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单位从独生子女奖励费科目中列支并审核发放。
其中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确有困难暂不能支付奖励经费的,由其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审核发放。
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企业福利费予以税前扣除。
其中对改制、破产企业作如下规定:
1.企业改制、破产的,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奖励经费计入职工安置费用;如职工安置费用中没有预留此项费用的,经有关部门核定后,从企业资产变现收益中支付。
2.XX年12月31日以前,在区属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三)在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辞职人员,以及过去未返城的上山下乡知青,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三、奖励资格审核及奖金发放
(一)本人申请。
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附件),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审核、发放。
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对其婚育状况、退休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10天。
公示期间群众无异议的奖励对象,经单位领导签字,由所在单位发放。
(三)需由区财政支付奖励经费的,按照以下程序审核、发放:
户籍登记在我区的,由本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初审,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拨付至奖励对象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发放。
户籍登记不在我区的,由本人向改制企业主管部门直接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拨付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