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及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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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民法典是我国新时代立法的重要成果,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

其体系结构是整个民法典的骨架,是其法律条文之间内在关系的表现和组织形式。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展开讨论,并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进行阐述。

第一步,民法典的总则部分是其体系结构的核心。

总则部分涉及到民法典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法律人格、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行使、保护和终止等内容。

总则部分贯穿于整个民法典,是其条文之间联系的纽带。

在总则部分之后,民法典的具体内容依次展开。

第二步,民法典的人格权部分是总则部分之后首先需要讨论的内容。

人格权部分主要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强调了人的尊严和权利的平等。

人格权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个人权利的保障和法律平等的实现。

第三步,财产权部分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了不动产权、动产权、知识产权等内容。

财产权是民事法律关系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关系到经济活动和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第四步,合同法部分是民法典的另一个核心部分,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成立、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常见的形式之一,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交易和交往的基本框架,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和利益。

第五步,侵权责任和物权法部分是民法典中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的另一个重要领域。

侵权责任法部分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主体、客体和违法的责任等内容,物权法部分则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取得方式和效力等内容。

这两部分法律规定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常遇到的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是其法条之间内在关系的折射和组织形式。

总则部分是整个民法典的核心,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法、侵权责任和物权法则是其构成要素。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反映了民法典所规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逻辑和法律原则,也为其正常应用和适用提供了基本框架。

《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评析与修订建议

《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评析与修订建议

2016年第5期法治研究《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评析与修订建议陈永强** 摘 要:民法总则是民法典体系化的基石,其立法应当从体系化角度关照将来的由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等组成的民法典整体的结构和逻辑。

民法总则是以《民法通则》为基础框架的立法,故应当充分继承《民法通则》的优秀立法技术及其简约的立法语言风格。

《民法总则(草案)》确立了人格尊严的一般保护、私法自治、胎儿利益保护、环境保护等原则体系,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形成自我负责的社会生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人分类、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时效制度等问题上都有很大的创新和发展。

惟在立法语言的简约、条文的繁复、内容的体系安排及部分规则的准确性上尚需要进一步斟酌和修订。

关键词:民法总则体系化 逻辑性 立法技术*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阶段性物权变动与交叉型权利研究(15BFX161)”、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国民法总则一般条款立法研究(14NDJC248YB)”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永强,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① 参见孙宪忠:《关于中国民法典中民法总则的编制体例的议案》,载中国法学网,/Column/Column_View.aspx?ColumnID=743&InfoID=13901,2016年7月8日访问。

一、作为中国民法典的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继承、创新与发展民法典是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实现我国法治梦想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并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先后颁布了《民法通则》、《担保法》、《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规范社会市场经济规则的一系列重要法律,这些法律为我国的社会经济体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有着重大意义。

但这些法律制定于不同时期,而我国社会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和21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和时代的巨大变迁,《民法通则》中很多规定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大量的都已经被《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新法所改变,有些规定则已经不符合当前形势的要求。

民法典解读 底层逻辑和系统框架

民法典解读 底层逻辑和系统框架

民法典解读底层逻辑和系统框架民法典解读:底层逻辑和系统框架导言: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社会生活中的基本规则和道德准则的法律化体现。

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将从底层逻辑和系统框架的角度,对我国民法典进行解读,并分享个人的观点和理解。

一、底层逻辑:公序良俗与法律规范的关系1. 公序良俗的重要性公序良俗是我国民法典的底层逻辑和基础。

它是指一种社会认可的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的体现,对于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2. 法律规范与公序良俗的关系民法典中的法律规范虽然是基于公序良俗的,但不同于公序良俗的自由裁量性和非强制性,法律规范是有强制力的,需要被公民严格遵守。

二、系统框架:民法典的基本结构和主要章节1. 民法典的基本结构民法典总共分为九编,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诉讼时效、特别规定。

这种编制顺序旨在按照事物发展的逻辑顺序和实践需求,全面规范和保护民事权益。

以总则为纲,各编之间互为补充和协调。

2. 主要章节的要点概括2.1 总则编总则编是民法典的核心和灵魂,它规定了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其中包括权利行为能力、民事权益、民事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代理等方面的内容。

2.2 物权编物权编主要涉及对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的保护,旨在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定和限制。

2.3 合同编合同编是规范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则和原则,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保护等方面。

2.4 人格权编人格权编涉及个人的人格权利的保护和尊重,主要包括尊称权、肖像权、声誉权等方面。

2.5 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中关于家庭关系的核心编,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维持、离婚与分居等方面。

2.6 继承编继承编主要涉及遗产的继承和分配规则,规定了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

2.7 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编是民法典中保护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重要编,涉及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等方面。

简述民法典的体系

简述民法典的体系

简述民法典的体系民法典是指以民事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部包含了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的法典,旨在调整和规范人民之间的日常社会关系。

民法典的体系是指这部法典中各个法律规范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

民法典的体系可以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继承和法定代理七个部分。

总则部分是民法典的基础,它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总则部分包括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则等。

总则部分的存在可以为其他部分提供统一的基础和指导,确保民法典的各个部分之间的内在一致性和逻辑性。

物权部分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对物品的所有权、占有、使用和处分等权利和义务。

物权是人们在物品上享有的权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个方面。

物权部分规定了人们在物品上的权力和责任,保护了人们对财产的合法权益。

合同部分是民法典中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之间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是人们自愿订立的协议,它约束着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合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则,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部分是民法典中的另一个重要部分,它规定了当事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侵权和行政侵权两个方面,它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和其他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规则,保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部分是民法典中的一个特殊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婚姻家庭部分规定了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则,保护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继承部分是民法典中的另一个特殊部分,它规定了人们的财产在死亡后的继承权利和义务。

继承是人们在死亡后将财产转移给其他人的方式,继承部分规定了继承的方式、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则,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法定代理部分是民法典中的最后一个部分,它规定了代理人代表他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规则。

简单介绍民法典

简单介绍民法典

简单介绍民法典
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民事法律体系的总称,是对个人和私人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法规。

下面是对民法典的详细介绍:
1. 民法典的定义:
民法典是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目的是通过规范和调整个人之间的关系,确保个人权益得到保护,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2. 民法典的组成:
通常情况下,民法典由多个章节或部分组成,每个部分又分为若干条款。

其中包括民法总则、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合同、不当得利等多个重要领域。

3. 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民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配合,共同构建法治社会。

它和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4. 民法典的功能:
民法典的功能主要包括:确立个人权益的法律保护,规范个
人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和进步。

5. 民法典的制定和修订:
民法典的制定一般是由国家的立法机构(如国家立法机关或议会)负责,需要经过专家学者的研究和讨论,以及广泛的社会征求意见,最终经过立法程序正式通过。

由于社会的变革和发展,民法典可能会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6. 民法典在国际交往中的作用:
民法典通常是一个国家的民事法律框架,作为该国家的法律文化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际交往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国际经济交流和合作中,民法典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对法律环境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促进了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总之,民法典是个人和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综合体系,它的存在和有效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保护个人权益和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基础和核心的法律之一。

它是对我国民事法律领域的规范和统一,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市场经济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民法典总则中,对于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法定主体对某一特定资源或物品所享有的所有权。

在我国,国家所有权归属于全国人民。

国家所有权的设立、行使和限制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这种所有权形式是属于一种公有制成分,国家所有的资源和资产,均属于全国人民共同拥有。

国家所有权的基本特征是不可侵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

在法律意义上,国家所有权是最为严格的所有权形式,对于国家所有的资源和资产来说,包括矿产资源、土地、水源、自然保护区等,均受到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侵犯和剥夺。

二、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指居住在特定地区或者从事特定产业的群体对共同生活、劳动、農村土地经营权等所享有的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属于一种兼有公有制与私有制成分的所有权形式。

它保障了集体的利益,有利于群体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在我国,集体所有制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授予权、典质权等商业性要素。

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一些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资产开始出现“城市化荒地”、“利益输送”等不利现象。

三、私人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是指个人依法对某一物品所享有的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是以个人的名义对某一特定物品的控制和支配权。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中,私人所有权得到了充分保护和尊重,它是构成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关键前提之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所有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积极性。

它是社会分配的基础,使得社会发展可以更为有序、稳定地进行。

民法总则的重要性及其对民事法律的影响

民法总则的重要性及其对民事法律的影响

VS
立法意义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对于贯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 重要意义。同时,民法总则的制定也为民 法典各分编的编纂提供了基本遵循和统一 标准,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坚实基础。
PART 02
民法总则的核心原则
定义与作用
01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 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02
民法总则是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 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的立 法文件,对民法典各分编具有指 导作用。
体系结构及主要内容
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包括一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 效、期间计算和附则等部分。
主要内容包括:宣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确立民事主体制度 ,明确民事权利保护制度,完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健全代 理制度,完善民事责任制度,以及规定诉讼时效制度、期间 计算制度等。
立法背景与意义
立法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事法 律关系日益复杂,人民群众对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提高,原有的民事 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 要。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对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 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化、智能化技术 的应用
随着信息化、智能化技术的不断 发展,未来民法总则的实施将更 加便捷、高效,同时也将面临新 的挑战和机遇,如电子合同的法 律效力、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等 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解决。
2023 WORK SUMMARY
THANKS
感谢观看
REPORTING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重构
违法行为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民法典是指对私法关系进行规范和调解的法律体系,它对我国的
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法典,需
要了解它的体系结构。

(一)总则
民法典的第一编是总则,它规定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法律行为、法人、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保护、法律责任等,这是民法典
其它编的基础和导向。

(二)物权编
物权编主要规定了人们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保护自己的
财产权利时应遵守的规则。

其包括物权的基本规则、各种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物权的限制、物权的消灭等内容。

(三)合同编
合同编主要是规定了人们在民事交往中订立和履行合同应遵守的法律规则。

其中包括合同的要件、效力、解除、变更、过失责任、不当得利等问题。

(四)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编主要规定了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中包括侵权责任的形成、侵权行为的特殊情形、损害赔偿的计算、弥补损失等。

(五)继承编
继承编是规定人们合法继承财产的法律系统。

其中包括继承的规则、继承人的资格、遗产的管理与分配等内容。

以上是民法典的基本体系结构。

最近,国家还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规,这些法律与民法典构成了我国的私法法律体系。

要更好地利用和维护这一法律体系,需要各种法律服务人员的努力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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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及体系[摘要]我国的民法(草案)总则编至少存在六处缺失。

在对各国民法典总则进行比较法研究之后,我国的民法典总则编应当在坚持德国式民法总则的基础上,顺应社会发展对其有所突破,构建一个“主体—客体—行为—责任”四位一体的结构模式。

[关键词]民法典总则功能体系一、民法典总则的意义厘定“总则”是一个与“分则”相对应的概念,“总则”的概念本身就意味着其在价值上和逻辑上相对于“分则”的优位和超越。

遍观世界各国的民法典,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学说汇纂”式编纂体例还是“法学阶梯”式编纂体例,一般都有一个特殊的编章。

这个所谓特殊的编章在各国的民法典中有着不统一的称谓,如瑞士民法典称“引言”,法国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称“序编”,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称“一般规定”,而德国民法典称“总则”。

从宽泛意义上来说,我们将这种独立于各“分则”在形式上位于民法典首编的特殊编章统一称为民法典的“总则”。

这种宽泛意义上的总则同时具备两个特征:第一,在位置上位于民法典各分则之前;第二,它不是有关民事权利的具体规则,而是关于民法一般性规则的法律条文。

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学说汇纂》式还是《法学阶梯》式,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法典的首编皆符合这两个特征,而得成为宽泛意义上的民法典“总则”。

而中国学者一般在论及民法典“总则”的时候,常常是在另一层意义上来使用“总则”这个概念。

这里的“总则”不同于宽泛意义上的“总则”,而是对“学说汇纂”式民法编纂体例前置编章的特指。

在这个意义上,“总则”这个概念仅仅用来指代以《德国民法典》编纂体例为蓝本的民法典的前置编章。

它不但满足宽泛意义上的民法典“总则”的要件,而且,在实质上,它代表着与以《法国民法典》为编纂范本的《法学阶梯》式编纂体例相对的另外一种不同的法典编纂理念。

以《法国民法典》的代表的《法学阶梯》式民法编纂体例,虽然一般来说有独立于其后各分则的“序编”,且其序编所规制的内容也是反映民法一般规范的条文,但是,这些条文一般都是关于民法典法的适用及其效力的规则,与其说是民法典的一般规则,不如说是关于法治的一般规则,其内容与后面的各分则的内容之间没有体系上的有机性;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学说汇纂》式法典编纂体例的“总则”,通过将法典各分则中所包含的反映民事法律关系普遍特征的共同性规范抽象出来,独立而成一章予以前置,使“总则”的共同性规范与各分则调整具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性规范在逻辑上成为相互印证,相互配合,相互呼应的一个协调的规则体系,从而使民法典成为逻辑严密的一个整体。

它反映的是一种对民法典完美的形式理性的追求理念和一种在形式逻辑上相对于《法国民法典》更为高超的法典编纂技术。

从法典编纂技术的角度上来说,《法国民法典》式的总则实际上并不能称之为“总则”,它只是置于整部法典之前的一些简单的一般性条文,在体系上并不具有促进法典逻辑化和体系化的意义;而《德国民法典》式的总则,因其对于整合整部法典规则使之在体系上成为一个整体有着实质性的价值,因此是实际意义上的民法典“总则”。

《德国民法典》关于总则的设计是德国理性法学的产物,它认为,社会也如同自然科学一样,有着精确的规律。

受理性法学思潮的影响,法学家们开始用自然科学上的方法去研究法学,以“科学的方法探讨自然法”,这种理性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潘德克吞法学 .在民法典的体系结构问题上,潘德克吞学者提出了设立总则的设想。

(P267~270)潘德克吞学者认为,在构成民法典主要结构的人法和物法两大部分里,存在着共同的问题,从而应当有共同的规则,例如主体、客体、权利的发生、消灭与变更,权利的行使等,否则,民法就成了人法与物法的机械合并。

民法总则就是从人法与物法两部分里抽象出来的能贯穿民法典始终,同时适用于调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共同规则。

这样的能够适用于所有私法关系的共同规则,实际上是一切私法关系的本质规则,反映的是一切私法现象的本质属性。

潘德克吞学者从私法关系中抽象出“主体”、“客体”与“法律行为”三个基本要素,在总则编中分别予以规制,以此将平等主体之间的一切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提炼而成法学理论上纯粹的法律关系架构,从而确立了足以支撑所有私法关系的理论基础。

以这个理论为基础,潘德克吞学者构建了民法典的总则编,并进一步构建了一个理论统一,逻辑严密的民法典整体。

因此,我们认为,民法典总则并不仅仅是形式意义上的,更是实质意义上的,这意味着,民法典总则的意义不仅仅体现于它在法典位置上的前置地位,更体现于民法典总则与各分则更为深刻的逻辑上。

它不仅应包括关于民法法典的一般性规定,更应包括关于民法各分则的共同性规定,从而凸显总则相对于“分则”在逻辑上和价值上的优位,体现民法总则对于民法典的体系化和逻辑化的巨大意义。

基于此点,本文所论述的民法典总则,仅指德国式的民法典总则。

二、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分析自《德国民法典》颁布以来,它所确立的“总则编”编纂体例便倍受世界民法学者的瞩目,民法典总则编对促进民法的体系化体现出巨大的魅力,使德国式的法典编篡体例为后世各国民法典广为效仿。

从民法典的发展过程来看,民法典总则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民法典总则通过一系列抽象性的规范尽皆涵纳民商事关系,从面构建一个统一的私法体系。

公法与私法的分野从古罗马开始便为法学家所接受为关于法律的基本划分,私法相对于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公法建构的是国家政治社会,而私法则是市民社会的基石。

民法是规范市民社会的基本的法律,对反映私法关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理应最大限度的予以包容,以体现民法作为私法基本大法的基石地位。

在现代社会,民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迁主要不是在民法典内部进行的,而是通过特别民法完成的。

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导致在传统民法体系之外,大量的特别民法规范涌现,现在的民事权利也远远超越了传统民法典所规制的民事权利体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把如此多的民事特别法尽皆纳入到民法典当中,将会使民法典变得异常繁杂庞大,使整个民法典的价值体系冲突增大。

社会关系变迁的日异迅速使立法者在制订民法典时不得不考虑保持法典的开放性,让各种民事特别法在民法典之外能跟随社会的进步而扩展其存在空间。

这样,我们就必须考虑在保持民法典稳定性与基础性地位的同时赋予在民法典之外民事特别法发展机会和空间。

民法典总则是二者最好的平衡基点。

一方面,民法典分则继续规范在长期的民法实践过程中已经稳定的具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民法典总则通过将私法关系的共同性特征与规范抽象整合,使民法典在避免民事特别权利成为一个封闭体系的同时保持民法典在抽象规则的层面上对所有私法规则和民事权利的龙头和统领地位,构建一个统一的私法体系。

2.民法典总则以其规范的抽象性构建关于私法关系的一般规则,从而使民法典随着社会的进步保持与时俱进的品质。

大陆法系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成文法传统,法律的成文化一方面使法律规则公开与明确,限制法官自由放任的权力,最大限度的保持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一致性;而在另一方面,由于人的意识有其局限性,无法把将来所有的社会情势尽皆考虑周到,在进行立法时,不可能制订一部万世一体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排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际上使法典陷入了僵化与封闭的泥淖。

如何保持法典的稳定性而又避免法典的僵化性与封闭性?这是陈横在大陆法系国家面前的一个巨大的困境。

民法典总则为解决这一困境展示了其巨大的魅力。

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德认为:“总则牵涉到的问题,真正说起来,不单是法的结构,而更多的是总则所表现出来的系统化精神与抽象的倾向。

”(P84)总则是对私法关系的共同性规范的抽象,在价值上高于具体规范,在潘德克吞学派的法律金字塔体系中,它位于基底,支撑着整个法律大厦,是具体规范赖以成立的理论基础和“ 元规范”。

借助于总则的体系化,抽象化规定,民法典总则可以包容具体规则体系无法包容的社会关系,从而为法典的开放性打开一道缺口。

第一,民法典总则以“人”、“ 物”、“行为”为中心,形成了“人—物—行为”这样一个三位一体的结构,这实际上是潘德吞学者“法律关系”理论对私法关系的抽象与提炼。

这一结构不仅仅适用于分则所确立的具体规则,而且适用于一切已知或未知的私法上的社会关系。

法官通过掌握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结构,可以从原理的高度对私法关系有一个通盘的掌握,从而避免陷入只见具体规则不见原理原则的沼泽。

第二,民法典总则通过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把民法的价值与理念确立为立法、司法与守法的一般规则,使法官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在找不到明确的具体规则的情况下,可以依民法的一般理念与抽象性原则进行审判 .例如,1994年颁布的《蒙古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规范的类推适用,规定在无明确的具体规则的情况下,可“根据民法的内容和原则解决争议”。

(P7)第三,民法典总则通过规定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赋予法官在特定情势下依一定原则解释法典的权利,通过法律解释的司法技术,缓解民法典具体规则的滞后性与不周延性。

如《澳门民法典》第8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律解释不应仅限于法律立字面含义,尚应考虑有关法制之整体性,制定法律时之情况及适用法律时的特定状况,从有关文本得出立法思想”,通过司法解释促使民法典保持一种开放性的特征,以更好的与社会现实保持一致 .3.民法典总则通过共同性规范,减少具体规则的重复规定,使法典更为简洁。

大陆法系法典化的历史进程,是一个法典编纂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

立法技术的低下使得早期法典的内容往往极其庞杂,规则之间的冲突频繁,在使用的过程中颇为困难。

随着立法技术的不断提高,法典的编纂也日益体现由一种对体系化、系统化的要求。

《德国民法典》所确立的民法总则编纂模式是民法典编纂技术的一个重大突破,它通过将各具体规范的共同性规则抽象出来,使总则与分则在“抽象”与“具体”两个层面上相互弥补,一方面可以不必花费大量的文字进行具体规则的描述,省略的规则部分可以由民法典总则的抽象性规范予以弥补,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共同性规则可以直接援引总则条文,不必在各分则中分别规定。

比如关于能力的规定,就避免了在合同、婚姻、遗嘱等各个法律行为中进行逐一规定,从而大量的避免了分则中具体规则的重复规定,大大缩减了民法典的篇幅。

这无论对于公众了解法律,还是对于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寻找法律条文,都具有很大的便利作用。

4.民法典总则基于其在逻辑体系上的“龙头”地位,通过确立统一的共同性规则和价值理念,使庞大的民事法律规则系统内部协调统一,避免规则之间的冲突。

民法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拥有一群庞大的规则体系,如果缺少共同性规则的规制,而采用简单的汇编的方式,则规则之间的冲突必难以避免。

民法典总则通过规定统一的共同性规则和价值理念,在民法典内部最大限度的实现民法的体系化,协调化,集约化;在民法典外部,发挥对民事特别法的“龙头”作用,协调民法典以及民法典外部各民事特别法之间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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