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行使追索权的函
2001年7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三、进一步改进再贴现业务管理 (一)切实加强对再贴现票据的合规性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进一 步完善辖内再贴现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总行规定的对象、条件和 操作程序办理再贴现,切实加强对再贴现票据的合规性审查。所办理的每笔 再贴现,必须要求再贴现申请人提交与该票据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非直接参与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签发的商 业汇票,以及签发后即办理贴现、贴现后即用于再贴现的商业汇票,严禁办 理再贴现。 (二)适度集中再贴现业务管理。要逐步改变现行再贴现逐级申请和下达限 额、各中心支行分散操作的管理方式,各分行辖内的再贴现应主要由分行、 省会(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集中办理。同时,要严格控制对商 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的再贴现,逐步提高对商业银行法人及其票据专营窗口 的再贴现比重,以支持商业银行通过转贴现和系统内买卖票据,改善流动性 管理。
二、切实加大对违规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内商业汇票业务的监督管理。要采取 切实有效措施,维护票据流通秩序,防范票据风险,督促辖内商业银行依法、合规 经营商业汇票业务。 (一)建立通报制度。要加强对票据市场秩序的监管力度,加强现场检查,及 时向辖内各金融机构通报恶意贴现的企业名单和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承兑银行名 单。对违规的辖区外承兑银行,要按季将名单报送总行,总行将通报全国。 (二)实行退出交易制度。对违规办理承兑、贴现的金融机构,以及故意压票、 拖延支付的承兑银行,一经查实,要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暂停或停办承兑、贴现业 务,中国人民银行要暂停或停办对其再贴现。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金融机构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除责令承兑银行无条件付款外,还要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处以罚款,并责成该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免除追索权协议

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免除追索权协议第一篇: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免除追索权协议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免除追索权协议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为确保甲乙双方在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上长期友好合作,甲方与乙方特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所指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包括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
第一条定义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免除追索权是指,就甲方和乙方在办理商业汇票—1—转贴现业务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相互放弃对对方在《票据法》项下的票据追索权,但不包括放弃对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追索权。
本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在年月日—年月日之间发生的所有票据转贴现买卖断业务。
第二条免除追索权前提条件1、甲方或乙方转卖给对方的商业汇票必须是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真实有效票据,票据卖出方是商业汇票的合法持票人。
双方转卖前严格按照《票据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本协议项下的商业汇票的要式性和文义性、业务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审核和查询。
2、甲方或乙方在转卖前必须拥有对每张转卖商业汇票的完整票据权利,不存在任何抗辩事项。
3、甲方或乙方转卖商业汇票不得存在票面瑕疵,有碍商业汇票到期正常兑付,包括但不限于背书不连续、不规范等情形。
—2—4、甲方或乙方转卖商业汇票不存在被利害关系人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情形。
5、甲方或乙方转卖商业汇票时,须尽到告知义务,不得隐瞒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票据权利事项。
6、甲方或乙方在转卖商业汇票过程中不存在其他过失行为。
第三条权利与义务1、甲方或乙方发现对方违反上述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保留对对方的追索权。
2、存在因甲方或乙方原因导致贴入方及其后手无法对除贴出方以外的其他前手行使追索权的情形的,保留对对方的追索权。
3、若甲方或乙方被免除追索,但仍有义务为对方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其依据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相应的规定,行使任何法律救济。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某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贴现申请 (3)第四章贴现办理 (4)第五章汇票到期 (6)第六章风险管理 (7)第七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票据贴现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某某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贴现业务在承兑行授信额度内办理。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准入管理。
各经营机构应根据《某某银行票据融资业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09〕916号),取得机构和业务准入授权后方可办理贴现业务。
未取得授权资格的机构严禁办理贴现业务。
第六条贴现业务实行全行营销、集中办理的经营原则。
全行营销是指各分支行均可开展票据贴现业务营销,集中办理是指票据的审验、业务审查、业务审批等工作都必须集中于票据中心办理。
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无合法交易背景的汇票办理贴现。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票据贴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全行贴现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计划;负责制定贴现业务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指导分行贴现业务工作和业务发展;负责组织研究和拓展票据市场,牵头组织票据业务创新、产品开发及业务培训;负责票据业务的考核;负责票据贴现余额在各分行的调配与管理;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特性对业务价格进行管理和指导等。
分行公司业务部是辖内票据贴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按照总行要求设立票据中心,负责经营和管理票据贴现业务;负责制定分行贴现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计划;制定贴现业务实施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定;负责辖内机构票据贴现余额的调配与管理;组织票据业务创新及拓展区域票据市场;组织票据业务新产品的推广和运用;研究区域票据市场特征及动态发展;对应总行公司业务部其他工作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7.24•【文号】银发[2001]236号•【施行日期】2001.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近几年,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发展较快。
逐步推广使用商业汇票,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金融服务和健全信用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承兑、贴现审查把关不严,甚至擅自放宽条件,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办理了承兑与贴现,有的甚至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违法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引发新的金融风险;二是一些商业银行尚未真正把商业汇票作为调整资产结构和改善金融服务的手段,办理贴现过于依赖中央银行再贴现;三是有些承兑银行信用观念淡薄,结算纪律松弛,故意压票、拖延支付,扰乱票据流通秩序;四是银行承兑汇票比重过高,商业承兑汇票比重过低,票据市场工具单一。
为维护商业汇票业务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规范票据行为,防范票据风险,切实加强与完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中央银行再贴现业务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交易性票据,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企业签发、承兑商业汇票和商业银行承兑、贴现商业汇票,都必须依法、合规,严禁签发、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承兑授权制度和承兑授信业务管理。
要在出票环节严格把关,切实加强承兑业务审查,办理承兑业务时,必须审查承兑申请人与票据收款人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或不能确认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承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的通知-银发[1995]30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的通知-银发[1995]3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5822253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e2.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的通知(银发〔1995〕304号1995年10月7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经国务院批准,从1994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安排再贴现资金,用于煤炭、电力、冶金、化工、铁道等行业以及棉花、烟叶、生猪、食糖等农副产品已贴现票据的再贴现。
到1995年9月底,全国再贴现余额为211亿元。
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开展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有利于调控基础货币的投量和投向;引导和规范商业信用,帮助企业衔接产销关系;防范多头占用银行信贷资金,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快资金周转。
同时,积极开展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逐步减少信用放款的比重,对于减少和防止信用放款中的以权谋私现象,加强金融系统的廉政建设,也具有积极作用。
但再贴现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企业和银行对开展票据承兑、贴现、再贴现业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把贴现、再贴现视同一般的信用放款。
有的银行单纯把再贴现作为一条资金供应渠道,用于弥补信贷收支和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缺口,甚至利用再贴现业务倒逼或套取中央银行的规模与资金,有的企业甚至利用假汇票套取银行信用。
二是票据使用不广泛,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比重偏低,贴现与再贴现结构不合理。
一些企业对商业汇票的作用认识不足,汇票结算尚不普及;一些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片面强调贷款规模的制约因素,对办理合格商业汇票的承兑和贴现业务态度不积极,甚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在作出再贴现承诺后才对企业办理贴现,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发展和再贴现工具的有效运用。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邮政储蓄银⾏,各省级农村信⽤联社:近年来,银⾏承兑汇票业务快速增长,票据业务风险隐患逐渐积累,票据相关案件时有发⽣。
为加强银⾏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银⾏业⾦融机构要⾼度重视银⾏承兑汇票业务风险,认真落实有关监管要求。
要加强客户授信调查,严格审查票据申请⼈资格、贸易背景真实性及背书流转过程合理性。
要加强票据业务保证⾦、贴现资⾦划付和使⽤、查验和查询查复、重要空⽩凭证和业务印章等关键环节的管理。
要完善业务流程,强化制度执⾏,切实防范票据业务风险。
⼆、银⾏业⾦融机构要推动银⾏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慎发展。
要根据⾃⾝发展战略、客户结构、风险管理⽔平和内控能⼒,合理确定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
三、银⾏业⾦融机构要加强银⾏承兑汇票业务统⼀授信管理。
要科学核定客户票据业务授信规模,防⽌签发超过企业授信限额的票据,防范各种“倒票”违规⾏为。
四、银⾏业⾦融机构要加强银⾏承兑汇票业务统⼀授权管理。
原则上⽀⾏或⼀线经营单位仅负责票据承兑和直贴业务,转贴现、买⼊返售、卖出回购等业务由总⾏或经授权的分⾏专门部门负责办理。
五、银⾏业⾦融机构要完善银⾏承兑汇票监测和查库制度,加强票据集中保管。
已贴现票据、质押票据应作为重要会计凭证⼊库,由总⾏或经授权的分⾏专门部门集中保管,⽀⾏或⼀线经营单位不得⾃⾏保管。
已贴现票据必须完成贴现企业向银⾏的背书,防⽌银⾏合法权利悬空。
六、银⾏业⾦融机构要加强银⾏承兑汇票业务保证⾦统⼀管理。
保证⾦账户原则上应开⽴在总⾏或经授权的分⾏;对于在票据承兑申请⼈开户⾏开⽴保证⾦账户的,应通过系统控制、定期对账等措施防范保证⾦挪⽤风险。
七、银⾏业⾦融机构要加强银⾏承兑汇票业务交易资⾦账户统⼀管理。
票据转贴现、买⼊返售、卖出回购资⾦应由票据转⼊⾏将资⾦划⼊票据转出⾏在中国⼈民银⾏开⽴的存款准备⾦账户,或票据转出⾏在本⾏开⽴的⼀般存款账户,不得转⼊票据转出⾏在他⾏开⽴的账户,防⽌随意开户和资⾦体外循环。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操作细则及流程三篇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操作细则及流程三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操作细则及流程三篇篇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票据贴现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某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各级部门在办理贴现业务的时候,应依照本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允许违规操作或逆程序操作。
第三条贴现业务应以合法、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以其安全性和流动性有效实现其盈利性。
第二章会计查询第四条会计查询是贴现业务的起点。
直贴票据必须“先查后办”(先查询查复,后办理业务),不允许先办后查。
第五条转入票据,对申请行提供的会计查询进行审查。
其会计查复内容要与票据匹配,查复日期与贴现日应符合“先查后办”原则。
第六条会计查询有以下方式:1、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进行票据的查询方式。
业务处理遵循人民银行关于《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2、传真查询将承兑汇票复印件和查询查复书传真至承兑行,要求承兑行接到传真的查询书后,核对汇票的第一联(卡片账)后,将查复书再传真至我行的查询方式。
3、实地查询实地查询的票据,派双人持介绍信、票据原件及实地查询查复书(格式见附件八),与贴现申请人一同前往承兑行进行实地核查的查询方式。
到达承兑行后,经由承兑行核对底联查复确认后,双方当面将已背书汇票和查复书装入信封,由我方人员骑缝签字密封后带回。
4、“中国票据网”查询利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中国票据网”进行查询查复。
经向“中国票据网”申请注册,我行可以通过该网进行票据业务查询。
5、网内联行查询本行系统内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会计部门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向承兑行查询。
查询回复后,经主办会计复核后,通知经办部门有关人员。
第七条会计查询可以凭借票据的复印件或传真件提前发出,必要的话可以进行两种以上的组合查询。
第三章买入贴现业务操作和审批程序第一节直贴审查第八条直贴的申请申请人申请直贴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以下材料:1、银行承兑汇票原件;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两份);4、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两份);贴现业务客户经理受理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在所有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并在签章下签名、签署日期后,存档备案。
行使追索权通知函

行使追索权通知函
致:****有限公司
关于贵司向我司背书转让的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整)的银行承兑汇票(编号:*********,以下简称“该汇票”),我司在向付款行********要求付款时,被拒绝付款,且付款行出具了一份附件一所示的退票理由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司有权向贵司行使追索权。
我司已于****年**月**日向贵司退还该汇票。
因此,请贵司在收到本通知函后**日内向我司支付该汇票金额人民币*****元。
顺祝商祺
********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一:《退票理由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转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行使追索权的函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我行与贵行签订的合同号为RTVP201314《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其中一笔人民币伍拾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于2014年03月31日收到付款行的拒付通知,拒付理由为“承兑汇票丢失,法院停止支付”。
票面内容如下:
出票日期:贰零壹叁年零壹拾月零捌日
到期日:贰零壹肆年肆月零柒日
票号:3130005127393769
付款人全称:廊坊市XXXX商贸有限公司
付款人账号:31307090000120109033708
付款人开户行:廊坊银行XXX支行
票面收款人全称: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
票面收款人账号:348370122000007419
票面收款人开户行:廊坊市城郊XX农村信用合作社
金额:伍拾万元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二)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我行特将此通知函达贵行,并行使追索权。
附件1:票据复印件
附件2:拒付通知
附件3:法院停止支付通知书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04月04日。